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上易,1571,20071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緩刑參年。
」之記載,應更正為:「...。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理由欄第四頁關於:「三、...併予宣告緩刑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併予宣告緩刑3年,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欄應更正增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
緩刑參年。」

理由欄第四頁:「三、...併予宣告緩刑3年」及據上論斷欄漏引法條部分,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