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6,重上更(五),223,2009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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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8年2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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