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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文松律師
傅馨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7日執行羈押(上訴人自97年4月8日起至98年4月13日止,因另案在監服刑,該期間停止執行羈押,應予扣除),並予延長羈押,至99年4月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所犯之罪,量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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