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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正旻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9年3月7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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