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律師
林美伶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甲○○
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乙○○
辛○○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李志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卅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九三九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上
午十時卅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卅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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