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上
- 二、林彗琨(綽號「排骨」,原審另行審結)先後邀集酉○○自
- 三、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及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卷內被告子○○於95年9月18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酉○○、辰○○、巳○○、戌○○就上開事實均坦
- 二、經查:
- 三、綜上,被告午○○、未○○否認知悉所提取者為詐欺取財之
- 四、被告午○○、酉○○、辰○○、巳○○等如附表一所示行為
- 五、核被告午○○、酉○○、辰○○、巳○○所為,被告酉○○
- 六、原審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第查:刑法於94年
- 七、爰審酌被告子○○、午○○、未○○、酉○○、辰○○、巳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子○○、未○○、戌○○、寅○○於
-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 一、如附表一編號3至25所示移送併辦犯行,因與附表一編號1、
- 二、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移送併辦事實,其發生於95年7月1日以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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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董家均律師
楊金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董家均律師
楊金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謝宜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9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40號、第4206號、第6541號、第9165號、第9807號、第9808號、第9809號、第10301 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68號、第6951號、第8418號、第8278號、第8182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2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4號、第245號、第2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子○○、午○○、未○○、酉○○、辰○○、巳○○、戌○○、寅○○部分撤銷。
子○○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7、14至16、18至29、33至至46、48、49、53、55、57至59、61至64、66至68、70、71、74至76、87等所示共伍拾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14至16、18至29、33至46、48、49、53、55、57至59、61至64、66至68、70、71、74至76、87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被訴常業詐欺及如附表二編號 8至13、17、30至32、47、50至52、54、56、60、65、69、72、73、77至8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午○○犯常業詐欺罪如附表一編號 1、2、4、13、17所示及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2、8、9、20至27、34、43、48、49、54、56、60、64、66、67、69、71至73、75、87等所示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 2、8、9、20至27、34、43、48、49、54、56、60、64、66、67、69、71至73、75、87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9、11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 1、3至7、10至19、28至33、35至42、44至47、50至53、55、57至59、61至63、65、68、70、74、76至8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未○○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8、9、51、54、56、60、69等所示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8、9、51、54、56、60、69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9、11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常業詐欺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7、10至50、52、53、55、57至59、61至68、71至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酉○○犯常業詐欺罪如附表一編號 1至25所示及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10至27、32至38、43至50、59、62至68、71至87等所示共陸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3至5、7、10至27、32至38、43至50、59、62至68、71至87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2、5、6、7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2、6、8、9、28至31、39至42、51至58、60、61、69、70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辰○○犯常業詐欺罪如附表一編號 1、2、4、13、17所示及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 1至4、7、10至27、32、34至37、43至50、62至67、71至87等所示共陸拾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4、7、10至27、32 、34至37、43至50、62至67、71至87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2、5、6、7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5、6、8、9、28至31、33、38至42、51至61、68至70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巳○○犯常業詐欺罪如附表一編號 1、2、4、13、17所示及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77至87等所示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77至87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2、5、6、7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7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77至86等所示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7至86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6、7 所示物品均沒收。
被訴常業詐欺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76、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寅○○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71至74及76等所示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1至74及76等「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常業詐欺及如附表二編號 1至70、75、77至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2年2 月18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至92年11月23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二、林彗琨(綽號「排骨」,原審另行審結)先後邀集酉○○自94年11月上旬間某日起、午○○、巳○○自95年3 月30日起、辰○○自95年3月31日起、子○○自95年5月中旬某日起、未○○自95年11月27日起、及乙○○(已撤回上訴,判決確定)、梁家弼(已據原審判決確定)、黃沛羚(已據原審判決確定)等人,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犯意之聯絡,組成提款車手及收購人頭帳戶集團(下簡稱林彗琨車手集團,原判決誤載為林「慧」琨車手集團,應予更正),為隱身在大陸地區綽號「大凱」、「昌董」、「劉董」、「阿旺」、「大胖」、「阿哥」、「南哥」、「陳董」、「水蛙」、「福利」、「阿強」、「少年董」等詐欺集團從事提供人頭帳戶及為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之工作,渠等分工情形略為由巳○○、黃沛羚等人在報紙上刊登收購郵銀簿廣告,向不特定人收購人頭帳戶,再以每個人頭帳戶新臺幣(下同)7、8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價錢轉售予上述「大凱」等詐欺集團,供詐欺集團行騙不特定人後收款之用,梁家弼則依林彗琨指示,為綽號「阿哥」之詐欺集團寄送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名義之詐騙郵件,及為林彗琨車手集團繳納電話費用。
上開隱身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以電話向被害人行騙,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轉帳或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即聯絡林彗琨車手集團派遣車手子○○、午○○、未○○、乙○○、酉○○及辰○○等至各地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將詐騙贓款提領一空,林彗琨車手集團成員可從中抽取所提領詐騙贓款百分之10至15不等之金額做為不法酬勞,其餘贓款則依詐欺集團指示匯往指定帳戶,林彗琨車手集團以此手法共同詐欺取財多次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 1至70、75、87等所示。
林彗琨尚與女友寅○○、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心」之成年女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倫」之成年男子共組信用貸款詐欺集團(下簡稱寅○○信貸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寅○○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信用貸款廣告,藉此誘引需款孔急者入彀,再以辦理貸款需先繳交保證金為由,要求申貸者轉帳或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彗琨車手集團派遣車手將申貸者存入人頭帳戶之金錢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於95年8 月間起至95年10月間止,共同詐欺取財如附表二編號71至74及76所示。
巳○○於95年7 月間、辰○○於95年10月間、酉○○於95年11月間先後脫離林彗琨車手集團後,與戌○○(綽號「阿財」)自95年11月下旬起,另組提款車手及收購人頭帳戶集團(下簡稱酉○○車手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巳○○、戌○○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收購郵銀簿廣告向不特定人收購人頭帳戶,再以每個人頭帳戶1 萬元價格轉售予綽號「少年董」及其他躲藏在大陸地區之不詳詐欺集團,「少年董」等詐欺集團施詐術誘騙被害人轉帳或匯款至人頭帳戶後,聯絡酉○○車手集團提領之,酉○○等從中抽取百分之10至15不等金額做為酬勞後,再將剩餘贓款存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以此方式自95年12月間起至96年1 月間止,共同詐欺取財如附表二編號77至86所示。
以上林彗琨車手集團、寅○○信貸詐欺集團、酉○○車手集團等成員均以詐欺取財為業,並恃以為生。
三、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6年1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路○段10號8樓拘提乙○○到案;
同日上午8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165號5樓拘獲黃沛羚;
同日上午9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3段265號6樓之5拘獲寅○○;
同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路317號7樓之19,拘獲辰○○;
同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街15號6樓之2拘獲巳○○;
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819號10樓之3拘提酉○○到案;
同日下午1時3分許,在臺中市○○路112之1號(301 室)拘獲未○○;
於96年2月1日晚間9 時25分許及96年3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甫入境之梁家弼、子○○及午○○,並先後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及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
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等就證人即被害人陸江雪梨、天○○、劉月鳳、李倪玉英、洪菁珮、吳冠霖、徐惠琴、徐秀芸、林女惠、葉明洧、江逸欣、陳玉屏、吳怡娟、施品妤、徐忠發、蔣中凱、朱國鴻、陳國清、鄭依雯、章明月、魏碧卿、黃政光、陳慈涵、辛勇政、張維君、戊○○、申○○、卯○○、己○○、庚○○○、丙○○、郭恆如、壬○○、辛○○、亥○○、梁祖銘、甲○○、陳寶玉、癸○○、林紘德、林秀貞、丑○○、丁○○、吳尚桓、陳瀅羽、劉美琪、張雅如、林瑞祥、黃月英、羅仲人、鄭文陽、閻小梅、謝東燕、林佳君、王明輝、廖佩如、張發、楊孝芬、黎安邦、徐榮俊、林振通、黃漢淯、施宗翰、張茉莉、徐素梅、蘇東龍、李珮菁、吳祖方、陸來香、鄭淑真、柯惠芬、蔡睿倫、鄭書雯、羅智遙、黃淑娟、曾筱甯、陳家政、張純純、李宏振、劉懷鍹、邱明璟、黃淵勇、廖光生、黃淑芬、柯敏惠、蘇韻鏡、花佳莉、鍾秀麗、施若龍、林秀芳、廖啟堂、張明貴、李彩玉、顏大淇、陳羿鳳、詹碧玉、郭美香、范慧萍、林瑞欽、洪淑嬌、錢國慶、莊順璋、廖義仁、歐麗美、陳玉玲、蔡國龍、黃淑珠、辛靜婷、蔡孟妁、李孟晏、林秀珍、邱秀梅,及證人即提供人頭帳戶者李炎明、李志原、黃雅琳、陳玉蓮、周筠惠、陳皇志、簡至煌、楊朝欽、劉港、陳灯炳等於警詢中及共同被告乙○○、梁家弼、黃沛羚等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已陳明不爭執之意旨,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警詢中陳述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上述陳述乃審判外陳述,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資格有何異議,依據首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上開證人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得作為證據,合先陳明。
二、卷內被告子○○於95年9 月18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95年11月17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對外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雖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所製作者,惟該通訊監察,係由檢察官依法定程序核發監聽票,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存卷足稽(見A2通訊監察資料卷影本第5 頁及第15頁),被告子○○亦未爭執其真實性,又未聲請勘驗,並已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應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酉○○、辰○○、巳○○、戌○○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
訊之被告子○○、午○○、未○○、酉○○、寅○○等固不諱曾加入林彗琨車手集團、酉○○車手集團,或寅○○信貸詐欺集團,所分擔之工作或接聽電話、擔任車手、或收購帳戶、或刊登信貸詐欺廣告,詐騙被害人金錢等情。
惟被告子○○辯稱:伊未參與95年4 月以前及95年12月以後之犯行,又伊於95年8月底搬家,95年9月29女兒出生,其間之行為均非伊所為云云;
被告午○○辯稱:伊所參與之犯行係自95年4月間起至同年8月19日止,伊自95年12月4 日起又回林彗琨處做了一星期,做到95年12月12日止,伊只負責提款,不知有何詐欺情形云云。
被告未○○辯稱:伊係於95年12月中旬方開始加入詐欺集團,伊當時沒有工作,林彗琨等說要幫伊介紹工作,所以伊會幫他們領錢,他們告訴伊這是職棒簽賭之賭債,是林彗琨叫午○○帶著伊做的,伊根本不知道這是騙來的錢,伊做到96年1 月初就沒有繼續做了云云。
被告寅○○辯稱:伊未與林彗琨等共組信貸詐欺集團,伊係基於感情因素,受僱於當時男友林彗琨而於95年6 月底或同年7月初加入詐欺集團,約在95年9月中旬就離開該集團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事實,迭據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共同被告梁家弼、黃沛羚、乙○○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無隱,互核相符,且有提款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存卷,及如附表三編號 1、2、3、5、6、7、9、11等所示行動電話、SIM 卡、通訊錄、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記帳簿、便條貼紙、金融卡、儲金簿、存摺、聯絡電話簿、VIP 會員金卡、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信封、邀請函、現金抵用券等扣案可資佐證。
又各被害人受詐害之情形,亦據證人即被害人陸江雪梨、天○○、劉月鳳、李倪玉英、洪菁珮、吳冠霖、徐惠琴、徐秀芸、林女惠、葉明洧、江逸欣、陳玉屏、吳怡娟、施品妤、徐忠發、蔣中凱、朱國鴻、陳國清、鄭依雯、章明月、魏碧卿、黃政光、陳慈涵、辛勇政、張維君、戊○○、申○○、卯○○、己○○、庚○○○、丙○○、郭恆如、壬○○、辛○○、亥○○、梁祖銘、甲○○、陳寶玉、癸○○、林紘德、林秀貞、丑○○、丁○○、吳尚桓、陳瀅羽、劉美琪、張雅如、林瑞祥、黃月英、羅仲人、鄭文陽、閻小梅、謝東燕、林佳君、王明輝、廖佩如、張發、楊孝芬、黎安邦、徐榮俊、林振通、黃漢淯、施宗翰、張茉莉、徐素梅、蘇東龍、李珮菁、吳祖方、陸來香、鄭淑真、柯惠芬、蔡睿倫、鄭書雯、羅智遙、曾筱甯、陳家政、張純純、李宏振、劉懷鍹、邱明璟、黃淵勇、廖光生、黃淑芬、柯敏惠、蘇韻鏡、花佳莉、鍾秀麗、施若龍、林秀芳、廖啟堂、黃淑娟、張明貴、李彩玉、顏大淇、陳羿鳳、詹碧玉、郭美香、范慧萍、林瑞欽、洪淑嬌、錢國慶、莊順璋、廖義仁、歐麗美、陳玉玲、蔡國龍、黃淑珠、辛靜婷、蔡孟妁、李孟晏、林秀珍、邱秀梅等於警詢中指述歷歷,俱足徵表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等於警、偵訊中之自白屬實。
矧被告午○○尚供承:伊綽號鳳梨,由酉○○介紹進入林彗琨詐欺集團,先學泡茶、購買東西、打掃等事情,經觀察一個月後獲得錄用,與乙○○搭檔輪流開車或提領贓款,伊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4時止,伊每日早上9 時以前試卡完畢,就在車上等大陸方面之電話,如果有贓款匯入人頭帳戶,大陸方面就會以電話通知提領,每日下午4 時許回到公司,把當日提領贓款交給巳○○、酉○○。
伊沒有固定之提領贓款地點,伊是以提款卡到ATM 提領,車手集團抽成十分之一。
伊曾與乙○○、酉○○、子○○、未○○等共同提領贓款。
伊所隸之詐欺集團,老大是林彗琨,收購人頭戶者有黃沛羚、巳○○、蕭孟昌、戌○○等,車手有辰○○、酉○○、乙○○、何福龍、未○○、巳○○、子○○等,伊認罪(見96年度偵字第6541號偵查卷第24頁以下、第32頁、第48頁以下)。
被告未○○亦坦言:伊自95年11月開始從事提款車手之不法行為,伊在集團中以阿忠之名相稱,伊早上約8 時左右,與大陸方面之首腦電話聯繫,伊先到各提款機測試提款卡是否能使用,再來等大陸首腦之電話,大陸方面如有詐騙到金錢,會打電話給伊,叫伊前往各提款機提領,伊於下午約15時至16時許停工,當天所領之金錢交給蕭孟昌。
伊曾經幫大陸大凱詐欺集團、昌董詐欺集團、福利詐欺集團、阿哥詐欺集團提領詐騙贓款,伊都前往便利超商以卡片提領贓款,伊抽取提領該詐騙贓款一成之利潤,每星期發放一次。
集團中蕭孟昌、黃沛羚負責收購郵銀簿,伊、午○○、子○○等為車手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 143頁以下、第241 頁)。
渠二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尚明確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96年6月27日、96年7月18日、96年9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
顯見被告午○○、未○○對於自己加入車手集團,所從事者,係應大陸地區詐欺集團之通知,為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受騙匯至人頭戶之金錢,並從中抽取佣金牟利等情,咸有直接而強烈之認識。
渠等於本院辯稱不知所提領之金錢為詐欺所得,被告午○○於本院以證人身分聞被告未○○提問有無聽到林慧琨、蕭孟昌告訴伊這是職棒簽賭的賭債?猶結證稱其剛進入集團時,他們也是這樣我說云云(見本院99年1月7日審判筆錄),顯不副實。
此外,被告寅○○則供承:伊從事假借信用貸款名義詐騙之不法行為,為期約三個月之久,由伊自己在各報紙以夾報傳單方式,自己接聽電話,假借各銀行信用貸款名義,向不知情民眾詐欺錢財,成員有林彗琨、綽號太子者及子○○(綽號五角)等人。
林彗琨負責將詐騙所得之金額轉交給伊,綽號太子者及子○○等提供人頭帳戶及擔任車手。
伊以「王小姐」名義自稱,以老公稱呼林彗琨,車手太子者及子○○等每提領一萬元可抽取一千元佣金,伊曾指示子○○假冒銀行經理向他人行騙。
伊會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等被害人打電話進來,就會先瞭解被害人基本資料及背景,然後視被害人之貸款金額,要求被害人繳交保險費等對方繳交後,就會對之說明其信用分數不夠,所以還要再繳交一次保險費,等對方繳交之後,我們還會再唸一份工作資料給對方,說是幫對方增加年收入金額,有利核貸,再來說公司會去法院幫被害人出一份公文,大約需再繳交1萬元,等對方繳交後,就跟對方說公文有3份,所以還要再繳錢,等對方繳交後,就會跟對方說要撥款了,需要繳交保全金額約一萬元,對方繳交後,然後會由經理角色告訴對方,公司人員於送款途中出車禍,需要接受調查,所以公司很多資料都被查扣,必須重新再從最開始的保險費開始繳交,依此循環。
伊公司尚有綽號「小心」之女子及綽號「阿倫」之男子,前階段接電話、催繳保險費,提供工作資料等行為,由伊及「小心」負責,所謂跑法院、出公文及通知核貸等行為,由「阿倫」負責,最後出車禍階段,伊會打電話委託子○○來充當經理之角色。
伊與「小心」、「阿倫」等是以前就認識的朋友,大家一起講好就一起做了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132頁以下、第138頁以下及第22 4頁以下),核與被告子○○供證稱:伊暱稱五角,於95年中旬開始從事提款車手之工作,集團老闆為林彗琨,負責管理集團運作,正常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 時至下午17時,蕭孟昌、巳○○負責收購人頭帳戶、酉○○、辰○○、何福龍等負責提款。
伊每日早上會先測試人頭金融卡是否正常,並向詐欺集團回報試卡狀況,之後就開車到處閒晃,詐欺集團詐騙得逞後,會通知我們前往提領,伊曾替「王小姐」(即寅○○)、「昌董」、「大胖董」、「大凱」等詐欺集團提領詐騙贓款,伊都是在臺中縣市、彰化縣等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從中抽取一成作為酬勞,伊我負責之工作就是報帳戶、領錢還有開車。
「王小姐」詐欺集團(即寅○○信貸詐欺集團)是以信用貸款方式進行詐騙,「王小姐」曾要伊假冒銀行經理打電話給人,先告訴對方伊是那家銀行之經理,現在要過去找對方,過半小時左右,再撥電話給對方,表示在路上發生車禍,無法趕過去。
林彗琨交代伊,「王小姐」說的話等於他說的話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6541號偵查卷第10頁以下、第21頁以下、第43頁),亦無不合。
俱徵被告寅○○確係與林彗琨、「小心」、「阿倫」等合組信貸詐欺集團,並與林彗琨同處行為支配之地位,共同主持寅○○信貸詐欺集團,其於本院辯稱伊因感情因素單純受僱於林彗琨,非與之合組信貸詐欺集團云云,與事實事實不符,無可採信。
㈡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等非唯於原審就檢察官起訴常業詐欺及詐欺取財等罪名為認罪之表示(見原審96年6 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未○○部分見96年9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外,被告子○○、午○○、未○○加入林彗琨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8時許或9時許起,持續至下午4 至5 時許不等,被告寅○○須刊登廣告、接聽電話,並視詐騙行為進行程度,或交「阿倫」接手與被害人繼續聯絡,或通知子○○假冒銀行經理,已如前述,被告酉○○亦供稱其每日從事詐欺工作時間自上午8許起至下午6時止(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9 頁以下),所得用於生活消費、住家裝潢、償還債務等(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31頁),被告辰○○亦供述參與詐欺集團所得用以支應生活消費及償還貸款(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92頁),被告巳○○因缺錢花用,先後加入林彗琨車手集團及與辰○○、酉○○、戌○○等另組車手集團詐欺取財牟利(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239 頁以下),足見渠等先後從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多次,目的係為從中持續獲取生活之資,於加入詐欺集團後之通常工作日,均投入相當之時間從事詐欺業務之經營或執行,顯以之為業,恃以為生甚明。
㈢關於被告等從事本案行為起迄時間或範圍之認定:⒈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一致供稱係自95年5 中旬起至95年8月間止,及自95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下旬某日止(見96年度偵字第6541號偵查卷第10頁、第44頁),於本院則稱其未參與95 年4月以前及95年12月以後之犯行,伊於95年8月底搬家,95年9月29女兒出生,其間之行為均非伊所為云云。
其中歷來關於行為起自95年5 月中旬間某日之陳述,並無歧異,應堪採信;
又其於原審既兩度明確承認起訴書編號51(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5所示者)所列犯行,係伊提供帳戶所為(見原審96年7月18日及96年9月12 日準備程序筆錄),則其遲至95年8月28日,尚在林彗琨車手集團內工作,參與共同詐欺行為之分擔無疑。
又核閱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可見子○○自95年9 月18日起,開始以行動電話回報試卡沒問題,及核對帳戶帳號之對話(見A2通訊監察資料卷影本第55頁),於95年11月17日則以電話與昌董集團某人對帳(見A2通訊監察資料卷影本第60頁),足認其曾確參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2(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57所示者)之犯行,被告子○○於原審準備程序亦確認曾參與該次犯行無訛(見原審96年7 月18日及96 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而該次犯行乃止於95年11月23日;
從而其所謂95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下旬某日止之犯行,應為95年9月18日起至95年11月23日止。
⒉被告午○○於警、偵訊中有謂其自95年4 月間起開始犯行至95年8月間者,有謂其自95年5 月間起開始犯行至95年8月間者(見96年度偵字第7468號偵查卷第28頁、第112 頁96年度偵字第6541號偵查卷第25頁),其後休息至95年12月4 日起再回到車手集團工作至95年12月15日云云(見96年度偵字第6541號偵查卷第34頁),於本院審理時則稱伊於95年3月底加入車手集團,第一次領錢是在4月左右,95年8 月13日離開該集團去賣鞋子,後來在95年11月下旬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又回到該集團,但這次工作約1 周就離開該集團了云云(見本院99年2 月25日審判筆錄)。
惟其既於原審兩度確認參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 1、40、51、75(即本判決附表附表一編號1 及附表二編號60、72及75所示者)所列犯行(見原審96年7月18日及96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卷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列印相片又顯示其曾於95年11月27日及95年12月22日自人頭帳戶提領現款(見C1影印卷第561頁及第589頁),足徵被告午○○行為之起迄時間,應為95年3月30日起至95年8月28日止及自95年11月27日起至95年12月26日止。
⒊被告未○○稱其於95年12月中旬才加入,工作時間約1 個月,做到96年1月初云云(見本院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
然而卷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列印相片顯示其於95年11月27日及96年1 月11日,均曾操作自動櫃員機,自人頭帳戶提領現款(見C1影印卷第562頁及第597頁),應認其參與林彗琨車手集團之起迄時間,係自95年11月27日起至96年1月11日止。
⒋被告酉○○就其自94年11月上旬起加入林彗琨車手集團,及嗣後另組酉○○車手集團工作至案發日(96年1 月25日)止等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其自95年7月9日起至95年8 月中旬止間,曾因結婚而停止參與詐欺工作約一個月云云。
惟核閱卷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列印相片,顯示其曾於95年8 月11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自人頭帳戶提領現款(見C1影印卷第405 頁),應認其行為之起迄期間,涵括94年11月上旬某日起至96年1月25日止間,惟不包括95年7月9日起至95年8月10日止之期間。
⒌被告辰○○於警詢中乃稱其自95年4 月間起參與林彗琨車手集團,95年11月中旬重組詐欺集團後,繼續至96年1 月22日止(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50頁)。
於偵查中稱其行為自95年4月間起至95年9月間止,另自95年11月起,至被查獲時止(見96年度偵字第3340號偵查卷第 224頁)。
茲核閱卷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列印相片,其曾於95年3 月31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自人頭帳戶提領現款(見C1影印卷第334頁),顯示其行為至遲應始於95年3月31日。
又其脫離林彗琨車手集團後,係與酉○○、戌○○、巳○○另組車手集團犯案,其脫離林彗琨車手集團之時間,依卷內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列印相片所示,其尚於95年10月3 日操作自動櫃員機,自人頭帳戶提領現款之情形推認,絕非於95年9 月間,是其仍應對林彗琨車手集團於95年10月3 日以前之共同詐欺行為負責。
至於附表二編號77至86所示者,均發生在95年12月以後,皆為其與酉○○等另組車手集團後所為無疑,其應為之負責亦明。
⒍被告巳○○行為之起迄時間,依其歷來一致之供述,其參與林彗琨車手集團之時間應為95年3月30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其參與酉○○車手集團之時間應為95年11月底某日起至被查獲時止。
被告戌○○行為之起迄時間,依其供述及被告巳○○之供證,應為95年11月底某日起至被查獲時止。
⒎被告寅○○之犯罪手法,既係與林彗琨另組信貸詐欺集團,以辦理信用貸款為名詐騙被害人,依起訴事實及卷內事證,僅有起訴書附表編號31、40、41、43、68等所示者(即本判決附表二71至74及76所示者)屬之。
此外,起訴書附表編號51(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5所示者)雖揭載屬寅○○信貸詐欺集團所為者,惟該次詐欺行為所用詐騙手法,乃以不實之廣告誘使被害人購物,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此據被害人洪淑嬌於警詢中陳明,該次詐欺取財行為顯與寅○○信貸詐欺集團慣用之詐騙手法不同,此外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該次犯行確為寅○○信貸詐欺集團所為,被告寅○○否認涉入該次詐欺行為,應可採信,應將該次犯行排除於被告寅○○應負責之範圍以外。
⒏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參照),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94年度台上字第5266號、96年台上字第4519號等裁判意旨參照)。
被告子○○、午○○、未○○、酉○○、辰○○、巳○○、酉○○等參與上開車手集團期間,雖未親自參與所有之詐欺取財行為,所分擔者,亦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彼此之間,及與其他成員如乙○○、黃沛羚等人間,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亦非必親自參與收購人頭帳戶、接聽應答所有相關電話、報帳及提領贓款等行為,惟渠等既基於與車手集團成員共同實施犯罪之犯意聯絡而參與其間之部分行為,其他成員為獲取詐騙被害人贓款所為之相關舉措,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不違背渠等加入車手集團之本意及認識,渠等自應就其加入上開車手集團後脫離車手集團前(或查獲前)之期間內之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共負其責。
又被告寅○○雖僅承認實施起訴書附表編號31、43、68所示之事實(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1、74、76所示者),辯稱其餘行為非伊所為云云。
證人即共同被告未○○於本院亦結證稱其不曾與被告寅○○聯絡云云;
惟起訴書附表編號31、40、41、43、68等所示者(即本判決附表二71至74及76所示者)之被害人均係遭人以申辦信用貸款為名而遭詐害,詐騙手法一致,且詐騙所得之贓款,事後均由林彗琨車手集團成員所提領,足認係寅○○信貸詐欺集團所為無疑。
被告寅○○縱未親自參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72、73所示行為,依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之法理,仍應同負其全部責任。
至於蕭孟昌、何福龍、綽號「太子」者,尚未到案,卷內無渠等之供述,部分被告等雖概略提及渠等共同犯罪,惟尚難依憑是類籠統含糊之供述及卷內事證,明確區辨渠等參與車手集團之起迄時間,及確認渠等參與何一犯罪,此與林彗琨為車手集團首腦,應就其主持其車手集團期間內之全部行為負責之情形有別,是未於本案一併認定渠等犯罪之事實,附此敘明。
三、綜上,被告午○○、未○○否認知悉所提取者為詐欺取財之贓款,無詐欺犯罪之認識,被告寅○○否認合組信貸詐欺集團與部分犯行,均為避就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子○○爭執其參與車手集團之起迄時間,亦經論證說明如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等犯行,咸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午○○、酉○○、辰○○、巳○○等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已於95年 7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已刪除,並修正第2條、第28條、第33條、第38條、第41條、第42條、第55條及第74條等規定。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
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就相關新舊法比較如附表六所示,其比較結果,綜合言之,應以舊法對被告午○○、酉○○、辰○○、巳○○等如附表一所示行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午○○、酉○○、辰○○、巳○○等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均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論處。
五、核被告午○○、酉○○、辰○○、巳○○所為,被告酉○○如附表一編號 1至25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午○○、辰○○、巳○○如附表一編號1、2、4、13、17 所示犯行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
被告午○○如附表二編號 2、8、9、20至27、34、43、48、49、54、56、60、64、66、67、69、71至73、75、87等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酉○○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10至27、32至38、43至50、59、62至68、71至87所示犯行部分,被告辰○○如附表二編號 1至4、7、10至27、32、34至37、43至50、62至67、71至87所示犯行部分,被告巳○○如附表二編號77至87所示犯行部分,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子○○、未○○、戌○○、寅○○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等就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次犯行,與該次犯行附表內共同正犯欄內之其他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如附表二編號 2、 4、14、17、20、24、27、34、37、38、44、47、49、57、58、62、64、65、66、69、70、71、73、74、76、77、78、80、82、84、87等所示犯行,各該被害人多次遭被告等人施詐,並分多次匯款至人頭帳戶內,惟各次匯款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雖然可分,但仍屬密接,被害法益主體及被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並不具獨立性,每次匯款行為不能獨立成罪,應為被告等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者,當各論以一接續犯。
附表二編號87所示犯行,雖部分始於95年7月1日之前,致被害人邱秀梅因而於95年6 月29日第一次將款項存入人頭帳戶內,惟其接續受詐害而自95年7月2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八次匯款至被告等指定帳戶內,前後九次匯款行為既應論以一接續犯,則該橫跨新舊法之單一詐欺取財犯行,應依新法論以一詐欺取財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亦無適用舊法論以常業詐欺罪之餘地。
復次,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等規定,均已於95年7月1 日刪除,參照該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同法第340條修正理由則為「配合第56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因此,就被告等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是被告等如附表二所示共同詐欺取財行為,雖非無恃以為業之情形,惟其行為在95年7月1日以後,應按其行為數各依普通詐欺取財罪分別論處其罪刑,不能因循舊例,繼續適用連續犯或常業犯之規定、或迂曲附會為結合犯而論以一罪。
被告午○○、酉○○、辰○○、巳○○等4 人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多次詐欺取財罪間,暨被告子○○、未○○、戌○○、寅○○等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犯罪時間與被害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等就其前後多次犯行,仍請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之集合犯,要無可取。
如附表一編號 3至25所示事實,雖未據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論列,然與已起訴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間,既有常業詐欺罪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被告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2年2 月18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至92年11月23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為累犯,均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原審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第查: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
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因此,倘本屬數行為之常業詐欺取財之部分(多次)犯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其餘部分(多次)犯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之多次犯行,固應依新舊法比較結果,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一罪;
但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犯行,已因法律修正而生阻斷常業犯之法律效果,要無常業犯可言,此部分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應一罪一罰,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論處,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詐欺取財罪與刑法修正施行前依常業犯規定所論之常業詐欺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判決,亦宣示相同意旨,可供參考。
又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地成立一罪。
由於刑法已刪除連續犯及常業詐欺罪等規定,95年7月1日以後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殊無成立集合犯之可能。
原判決就被告等先後所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置刑法刪除常業詐欺罪及連續犯之規範意旨於不顧,不問被告等行為是否在95年7月1日以後;
復未對被告等參與犯罪之時間及範圍,詳為勾稽,就應為無罪諭知之子○○、未○○、戌○○、寅○○等被訴常業詐欺罪嫌部分、被告子○○被訴如附表二編號 8至13、17、30至32、47、50至52、54、56、60、65、69、72、73、77至8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午○○被訴如附表二編號 1、3至7、10至19、28至33、35至42、44至47、50至53、55、57至59、61至63、65、68、70、74、76至8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未○○如附表二編號1至7、10至50、52、53、55、57至59、61至68、71至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酉○○如附表二編號2、6、8、9、28至31、39至42、51至58、60、61、69、70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辰○○如附表二編號5、6、8、9、28至31、33、38至42、51至61、68至70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巳○○如附表二編號 1至76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戌○○如附表二編號 1至76、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被告寅○○如附表二編號 1至70、75、77至87等所示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概括籠統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之集合犯,並指摘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容有未洽云云,顯有事實認定欠妥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被告等上訴意旨或否認犯罪,或求為輕判,雖非全然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不能維持之瑕疵可指,自應由本院就上訴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等8 人均正值青壯,本可期待渠等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不務正業,加入或合組詐欺集團,先後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眾多被害人,累計詐取財物金錢總額,非戔戔之數,危害人際信賴、個人財產安全及社會平和秩序,惡性匪淺,甚為可訾,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子○○高中肄業、午○○國中畢業、辰○○國中畢業、寅○○高中肄業、均家境小康,未○○國中肄業、家境貧寒,酉○○國中肄業、戌○○高中畢業、巳○○高中肄業,均家境勉持(以上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均見警詢筆錄人別欄註記),暨渠等素行、犯罪首從情形、行為次數、所用手段、各次行為所生實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科刑欄內所示之刑,合於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者,併諭知之。
又被告8人行為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如附表二所列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被告未○○、戌○○、寅○○減為 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被告午○○、酉○○、辰○○、巳○○等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部分,所宣告之刑,均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其此部分不予減刑)。
並定各罪之應執行刑,資為懲儆。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另98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依上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而為修正。
從而被告未○○、戌○○、寅○○等定應執行之刑雖均超過有期徒刑 6月,惟各罪減得之刑既均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宣告,則其應執行之刑,亦應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宣告。
如附表三編號1、2、5、6、7、9、11所示扣案物品,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為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情形及所有人,均詳見附表三用途欄及所有人欄之註記及說明,已據各物品所有人供明,自應附隨於其行為主刑之宣告,併予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 3、4、8、10、12至20所示物品,胥非違禁物,本有其正當之功用,或與本案無關,或用途不明,或無法明確區別其用於何次犯罪行為,為免滋執行之疑義,均不予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子○○、未○○、戌○○、寅○○於95年7月1日前所為者,請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論處;
又被告子○○就附表二編號8至13、17、30至32 、47、50至52、54、56、60、65、69、72、73、77至86等所示行為,被告午○○就附表二編號 1、3至7、10至19、28至33、35至42、44至47、50至53、55、57至59、61至63、65、68、70、74、76至86等所示行為,被告未○○就附表二編號 1至7 、10至50、52、53、55、57至59、61至68、71至87等所示行為,被告酉○○就附表二編號2、6、8、9、28至31、39至42、51至58、60、61、69、70等所示行為,被告辰○○就附表二編號5、6、8、9、28至31、33、38至42、51至61、68至70等所示行為,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1 至76等所示行為,被告戌○○就附表二編號 1至76、87等所示行為,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 1至70、75、77至87等所示行為,亦涉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並以渠等於95年7月1日以後所為之犯行,屬發生於新法施行後之數行為,不能認係常業犯而得論以一罪,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分論併罰等語。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起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對被告形成有罪心證之實質舉證責任;
反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屬不能成立,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之檢察官所提出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對於被告形成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證據法則,仍應為無罪之諭知甚明。
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子○○、午○○、未○○、酉○○、辰○○、巳○○、戌○○、寅○○就起訴書附表所列89名被害人受詐害之行為,均應負責,並以於95年7 月1日以前之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95年7月1日以後之犯行,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按刑法第339條本身並未修正),公訴意旨及檢察官於本院中尚請求就95年7月1日以後犯行分論併罰,固非無見。
第查:本件上訴人等參與本件犯罪之起迄時間及範圍,已論證如前,並無超越合理懷疑之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子○○、未○○、戌○○、寅○○參與或分擔起訴事實中 95年7月 1日以前完成之常業詐欺犯行,暨被告子○○犯如附表二編號 8至13、17、30至32、47、50至52、54、56、60、65、69、72、73、77至 86等所示,被告午○○犯如附表二編號1、3至7、10至19、28至33、35至42、44至47、50至53、55、57至59、61至63、65、68、70、74、76至86等所示,被告未○○犯附表二編號1至7、10至50、52、53、55、57至59、61至68、71至87等所示,被告酉○○犯附表二編號2、6、8、9、28至31、39至42、51至58、60、61、69、70等所示,被告辰○○犯附表二編號5、6、8、9、28至31、33、38至42、51至 61、68至70等所示,被告巳○○犯附表二編號1至76等所示,被告戌○○犯附表二編號 1至76、87等所示,被告寅○○犯如附表二編號 1至70、75、77至87等所示95年7月1日以後犯行。
自應就上訴人此部分被訴罪嫌另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丙、移送併辦部分之處理:
一、如附表一編號3至25所示移送併辦犯行,因與附表一編號1、2 所示常業詐欺罪行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
如附表二編號64、77至86等所示移送併辦犯行,亦為起訴書附表所敘及,自為起訴效力所及。
以上犯行本院均得併予審究,且已論罪科刑如前。
二、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移送併辦事實,其發生於95年7月1日以後者,已無連續犯或常業詐欺罪之適用,均是一罪一罰,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論罪科刑之數罪間,無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發生於95年7月1日者,或發生於被告酉○○、午○○、辰○○、巳○○等加入林彗琨車手集團之前,或未據被害人陳明是否遭詐騙,及遭何人施詐;
部分事實,發生於何時、是否因被告等施用如何之詐術,俱屬不明,皆難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
又如附表編號 5所示者,為接續犯,其單一之詐欺取財行為接續實施至95年7月1日以後,應依修正後刑法單獨論以詐欺取財罪,非已起訴之常業詐欺罪行之一部,與已起訴之常業詐欺犯行間,及已起訴之95年7月1日以後之詐欺犯行間,俱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為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辦。
以上無從併辦部分,應卷還檢察官另行偵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0條但書、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對於常業詐欺部分及被訴常業詐欺諭知無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午○○、酉○○、辰○○、巳○○對於常業詐欺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姓│時間 │匯入銀行 │金額 │詐騙手法 │共同正│備註 │
│ │名 │ │匯入帳號(戶名) │ │ │犯 │ │
├──┼────┼───────┼───────────┼───────┼───────┼───┼─────┤
│1 │陸江雪梨│95年3月30 日 │安泰銀行竹北分行 │ 20,000元│佯稱被害人資料│午○○│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張志偉│ │外洩,需匯款至│酉○○│二編號1 │
│ │ │ │) │ │特定帳戶做資金│乙○○│起訴書附表│
│ │ ├───────┼───────────┼───────┤整合 │巳○○│編號1 │
│ │ │95年3月30日~ │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10,750,000元│ │辰○○│ │
│ │ │95年4月21日 │0000000000000 (陳桐池│ │ │林彗琨│ │
│ │ │ │) │ │ │及不詳│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2 │天○○ │95年4月4日、 │安泰銀行竹北分行 │ 13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
│ │ │95年4月6日 │00000000000000(張志偉│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2 │
│ │ │ │) │ │繳交會費加入會│巳○○│起訴書附表│
│ │ ├───────┼───────────┼───────┤員 │辰○○│編號2 │
│ │ │95年4月6日 │臺中銀行和美分行 │ 240,000元│ │午○○│ │
│ │ │ │000000000000(林振源)│ │ │林彗琨│ │
│ │ ├───────┼───────────┼───────┤ │及不詳│ │
│ │ │95年4月10日 │臺中民權路郵局 │ 550,000元│ │詐欺集│ │
│ │ │ │00000000000000(謝進安│ │ │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95年4月17日、 │臺中太平長億郵局 │ 1,650,000元│ │ │ │
│ │ │95年4月18 日 │00000000000000(洪心萍│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4月26日 │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 150,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康慧紅)│ │ │ │ │
│ │ ├───────┼───────────┼───────┤ │ │ │
│ │ │95年5月9日 │上海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 82,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00(黃仕昇│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5月9日 │新光銀行南勢角分行 │ 115,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黃宣博)│ │ │ │ │
├──┼────┼───────┼───────────┼───────┼───────┼───┼─────┤
│3 │劉月鳳 │94年10月31日、│左營南站郵局 │ 22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彰檢97偵 │
│ │ │94年11月11日 │00000000000000(張秋林)│ │需先付各種費用│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 │及不詳│號105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4 │李倪玉英│93年7月28日 │新光銀行松竹分行 │ 100,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午○○│①原判決附│
│ │ │ │0000000000000(王鳳岐) │ │港元集團香港六│酉○○│表三編號1 │
│ │ ├───────┼───────────┼───────┤合彩中獎 │乙○○│、彰檢96偵│
│ │ │93年12月14日、│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 971,544元│ │巳○○│7468附表編│
│ │ │93年12月15日、│000000000000(陳澄立) │ │ │辰○○│號2、彰檢 │
│ │ │93年12月16日、│ │ │ │林彗琨│96偵9174附│
│ │ │93年12月20日、│ │ │ │及不詳│表編號30、│
│ │ │93年12月21日、│ │ │ │詐欺集│彰檢97偵22│
│ │ │93年12月22日、│ │ │ │團成員│22附表編號│
│ │ │93年12月24日、│ │ │ │ │2。 │
│ │ │93年12月27日 │ │ │ │ │②午○○、│
│ │ ├───────┼───────────┼───────┤ │ │巳○○就左│
│ │ │93年12月29日、│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50,900元│ │ │列事實,僅│
│ │ │93年12月30日、│0000000000000(洪永城) │ │ │ │對95年3 月│
│ │ │93年12月31日 │ │ │ │ │30日起之犯│
│ │ ├───────┼───────────┼───────┤ │ │行部分負共│
│ │ │94年3月30日 │遠東商業銀行臺中公益分│ 210,000元│ │ │同常業詐欺│
│ │ │ │行00000000000000(許有 │ │ │ │罪責。 │
│ │ │ │國) │ │ │ │③酉○○就│
│ │ ├───────┼───────────┼───────┤ │ │左列事實,│
│ │ │94年5月13日 │臺灣銀行安南分行 │ 160,000元│ │ │僅對94年11│
│ │ │ │000000000000(吳憲璋) │ │ │ │月上旬起之│
│ │ ├───────┼───────────┼───────┤ │ │犯行部分負│
│ │ │94年6月2日 │臺灣企銀烏日分行 │ 35,985元│ │ │共同常業詐│
│ │ │ │00000000000(楊展彰) │ │ │ │欺罪責。 │
│ │ ├───────┼───────────┼───────┤ │ │④辰○○就│
│ │ │94年11月17日 │左營南站郵局 │ 85,200元│ │ │左列事實,│
│ │ │ │00000000000000(張秋林)│ │ │ │僅對95年3 │
│ │ ├───────┼───────────┼───────┤ │ │月中旬起之│
│ │ │93年7月28日 │彰化銀行汐止分行 │ 16,500元│ │ │犯行部分負│
│ │ │ │00000000000000(王志成)│ │ │ │共同常業詐│
│ │ ├───────┼───────────┼───────┤ │ │欺罪責。 │
│ │ │93年8月4日 │彰化銀行西三重分行 │ 80,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00(黃瑞光)│ │ │ │ │
│ │ ├───────┼───────────┼───────┤ │ │ │
│ │ │93年9月1日、 │臺南成功大學郵局 │ 53,500元│ │ │ │
│ │ │93年9月3日 │00000000000000(林秀芬)│ │ │ │ │
│ │ ├───────┼───────────┼───────┤ │ │ │
│ │ │93年10月29日、│台新銀行崇德分行 │ 186,916元│ │ │ │
│ │ │93年11月1日、 │00000000000000(蔡美雲)│ │ │ │ │
│ │ │93年11月4日、 │ │ │ │ │ │
│ │ │93年11月8日 │ │ │ │ │ │
│ │ ├───────┼───────────┼───────┤ │ │ │
│ │ │93年11月25日、│安泰銀行永康分行 │ 232,600元│ │ │ │
│ │ │93年11月29日、│0000000000000(朱麗霞 │ │ │ │ │
│ │ │93年12月6日、 │) │ │ │ │ │
│ │ │93年12月9日、 │ │ │ │ │ │
│ │ │93年12月13日 │ │ │ │ │ │
│ │ ├───────┼───────────┼───────┤ │ │ │
│ │ │93年11月25日、│新光誠泰銀行北嘉義分行│ 81,200元│ │ │ │
│ │ │93年11月29日、│00000000000000(許來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11月23日 │合作金庫五權分行 │ 108,250元│ │ │ │
│ │ │ │000000000000(張鋒溶)│ │ │ │ │
│ │ ├───────┼───────────┼───────┤ │ │ │
│ │ │95年3月10日、 │臺北富邦雙和分行 │ 130,000元│ │ │ │
│ │ │95年3月15日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95年3月31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120,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 │ │ │
│ │ ├───────┼───────────┼───────┤ │ │ │
│ │ │95年4月10日 │合作金庫北高雄分行 │ 45,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0(林志疄) │ │ │ │ │
│ │ ├───────┼───────────┼───────┤ │ │ │
│ │ │93年7月20日後 │不詳帳號 │ 約1,165,000元│ │ │ │
│ │ │某日 │ │ │ │ │ │
├──┼────┼───────┼───────────┼───────┼───────┼───┼─────┤
│5 │洪菁珮 │94年12月15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30,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港元集團香港六│林彗琨│三編號2 │
│ │ │ │ │ │合彩中獎 │及不詳│彰檢96偵 │
│ │ ├───────┼───────────┼───────┤ │詐欺集│7468附表編│
│ │ │94年12月間後某│不詳帳號 │ 約120,000元│ │團成員│號11 │
│ │ │日 │ │ │ │ │彰檢96偵 │
│ │ │ │ │ │ │ │9174附表編│
│ │ │ │ │ │ │ │號162 │
│ │ │ │ │ │ │ │彰檢97偵 │
│ │ │ │ │ │ │ │2222附表編│
│ │ │ │ │ │ │ │號11 │
├──┼────┼───────┼───────────┼───────┼───────┼───┼─────┤
│6 │吳冠霖 │94年12月12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20,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港元集團香港六│林彗琨│三編號3 │
│ │ │ │ │ │合彩中獎 │及不詳│彰檢96偵 │
│ │ ├───────┼───────────┼───────┤ │詐欺集│7468附表編│
│ │ │94年12月間後某│不詳帳號 │ 約90,000元│ │團成員│號12 │
│ │ │日 │ │ │ │ │彰檢96偵 │
│ │ │ │ │ │ │ │9174附表編│
│ │ │ │ │ │ │ │號169 │
│ │ │ │ │ │ │ │彰檢97偵 │
│ │ │ │ │ │ │ │2222附表編│
│ │ │ │ │ │ │ │號12 │
├──┼────┼───────┼───────────┼───────┼───────┼───┼─────┤
│7 │徐惠琴 │94年12月16日 │彰化中庄仔郵局 │ 29,1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許家偉)│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三編號4 │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彰檢96偵 │
│ │ │ │ │ │方要求先付材料│詐欺集│7468附表編│
│ │ │ │ │ │運費 │團成員│號13 │
│ │ │ │ │ │ │ │彰檢96偵 │
│ │ │ │ │ │ │ │9174附表編│
│ │ │ │ │ │ │ │號64 │
│ │ │ │ │ │ │ │彰檢97偵 │
│ │ │ │ │ │ │ │2222附表編│
│ │ │ │ │ │ │ │號13 │
├──┼────┼───────┼───────────┼───────┼───────┼───┼─────┤
│8 │徐秀芸 │94年12月20日 │彰化中庄仔郵局 │ 2,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許家偉)│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三編號5 │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彰檢96偵 │
│ │ │ │ │ │方要求先付材料│詐欺集│7468附表編│
│ │ │ │ │ │運費 │團成員│號14 │
│ │ │ │ │ │ │ │彰檢96偵 │
│ │ │ │ │ │ │ │9174附表編│
│ │ │ │ │ │ │ │號59 │
│ │ │ │ │ │ │ │彰檢97偵 │
│ │ │ │ │ │ │ │2222附表編│
│ │ │ │ │ │ │ │號14 │
├──┼────┼───────┼───────────┼───────┼───────┼───┼─────┤
│9 │林女惠 │94年12月21日 │彰化中庄仔郵局 │ 17,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許家偉)│ │人廣告,被害人│及不詳│三編號6 │
│ │ ├───────┼───────────┼───────┤與之聯絡後,對│詐欺集│彰檢96偵 │
│ │ │94年12月21日後│三重23支郵局 │ 32,000元│方要求先付材料│團成員│7468附表編│
│ │ │某日 │00000000000000(荊德明)│ │運費 │ │號15 │
│ │ ├───────┼───────────┼───────┤ │ │彰檢96偵 │
│ │ │94年12月23日 │鳳山16支局新甲郵局 │ 106,000元│ │ │9174附表編│
│ │ │ │00000000000000(黃宗榮)│ │ │ │號37 │
│ │ │ │ │ │ │ │彰檢97偵 │
│ │ │ │ │ │ │ │2222附表編│
│ │ │ │ │ │ │ │號15 │
├──┼────┼───────┼───────────┼───────┼───────┼───┼─────┤
│10 │葉明洧 │95年1月26日 │鹿港郵局彰化27支局 │ 15,8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00(許竣凱)│ │港元集團香港六│林彗琨│三編號7 │
│ │ ├───────┼───────────┼───────┤合彩中獎 │及不詳│彰檢96偵 │
│ │ │94年12月23日 │大寮中庄郵局鳳山11支局│ 69,000元│ │詐欺集│7468附表編│
│ │ │94年12月26日 │00000000000000(蘇瞬福)│ │ │團成員│號16 │
│ │ ├───────┼───────────┼───────┤ │ │彰檢96偵 │
│ │ │94年12月27日、│南投南崗郵局南投3支 │ 110,000元│ │ │9174附表編│
│ │ │95年1月2日 │00000000000000(李書豪)│ │ │ │號106 │
│ │ ├───────┼───────────┼───────┤ │ │彰檢97偵 │
│ │ │95年1月26日 │嘉義文化路郵局 │ 158,800元│ │ │2222附表編│
│ │ │ │00000000000000(周永寧)│ │ │ │號16 │
│ │ ├───────┼───────────┼───────┤ │ │ │
│ │ │95年1月20日、 │大林郵局嘉義51郵局 │ 120,700元│ │ │ │
│ │ │95年1月23日、 │00000000000000(簡薪育)│ │ │ │ │
│ │ │95年1月24日、 │ │ │ │ │ │
│ │ │95年1月25日、 │ │ │ │ │ │
│ │ │95年1月26日 │ │ │ │ │ │
├──┼────┼───────┼───────────┼───────┼───────┼───┼─────┤
│11 │江逸欣 │95年3月10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145,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原判決附表│
│ │ │95年3月13日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港及宏科技香港│乙○○│三編號8 │
│ │ ├───────┼───────────┼───────┤六港六合彩中獎│林彗琨│彰檢96偵 │
│ │ │95年3月9日 │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 │ 12,000元│ │及不詳│7468附表編│
│ │ │ │00000000000000(潘菊珠)│ │ │詐欺集│號17 │
│ │ ├───────┼───────────┼───────┤ │團成員│彰檢97偵 │
│ │ │95年3月10日、 │合作金庫北高雄分行 │ 150,000元│ │ │2222附表編│
│ │ │95年3月13日 │0000000000000(林志疄) │ │ │ │號17 │
│ │ ├───────┼───────────┼───────┤ │ │ │
│ │ │95年3月13日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 125,000元│ │ │ │
│ │ │ │00000000000(孫二信) │ │ │ │ │
│ │ ├───────┼───────────┼───────┤ │ │ │
│ │ │95年3月13日、 │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 327,332元│ │ │ │
│ │ │95年3月14日 │000000000000(謝進興) │ │ │ │ │
├──┼────┼───────┼───────────┼───────┼───────┼───┼─────┤
│12 │陳玉屏 │ 95年1月16日 │南投南崗郵局南投3支 │ 2,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李書豪)│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號96 │
│ │ │ │ │ │方要求先付保證│詐欺集│ │
│ │ │ │ │ │金 │團成員│ │
├──┼────┴───────┴───────────┴───────┴───────┴───┴─────┤
│13 │吳怡娟 │95年6月29日 │北投明德郵局 │ 20,000元 │佯稱被害人中六│酉○○│①原判決附│
│ │ │ │00000000000000(陳麗華)│ │合彩 │乙○○│表三編號11│
│ │ │ │ │ │ │巳○○│彰檢96偵 │
│ │ │ │ │ │ │辰○○│7468附表編│
│ │ │ │ │ │ │午○○│號21 彰檢 │
│ │ │ │ │ │ │子○○│96偵9174附│
│ │ │ │ │ │ │林彗琨│表編號17 │
│ │ │ │ │ │ │及不詳│彰檢97偵 │
│ │ │ │ │ │ │詐欺集│2222附表編│
│ │ │ │ │ │ │團成員│號21 │
│ │ │ │ │ │ │ │②子○○被│
│ │ │ │ │ │ │ │訴常業詐欺│
│ │ │ │ │ │ │ │部分,應為│
│ │ │ │ │ │ │ │無罪之諭知│
│ │ │ │ │ │ │ │,移送併辦│
│ │ │ │ │ │ │ │部分無從一│
│ │ │ │ │ │ │ │併審究。 │
├──┼────┼───────┼───────────┼───────┼───────┼───┼─────┤
│14 │施品妤 │94年12月23日 │三重23支郵局 │ 2,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荊德明)│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號74 │
│ │ │ │ │ │方要求先付保證│詐欺集│ │
│ │ │ │ │ │金 │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徐忠發 │95年1月12日、 │南投南崗郵局南投3支 │ 30,000元│謊稱珠寶公司中│酉○○│彰檢97偵 │
│ │ │95年1月12日 │00000000000000(李書豪)│ │獎,要求匯手續│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費 │及不詳│號75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
├──┼────┼───────┼───────────┼───────┼───────┼───┼─────┤
│16 │蔣中凱 │95年1月11日、 │南投南崗郵局南投3支 │ 33,000元│謊稱珠寶公司中│酉○○│彰檢97偵 │
│ │ │95年1月12日 │00000000000000(李書豪)│ │獎,要求匯手續│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費 │及不詳│號76 │
│ │ ├───────┼───────────┼───────┤ │詐欺集│ │
│ │ │95年1月10日 │0000000000000(黃彥霖 │ 10,000元│ │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月17日 │00000000000000(張世佑│ 30,000元│ │ │ │
│ │ │ │) │ │ │ │ │
├──┼────┼───────┼───────────┼───────┼───────┼───┼─────┤
│17 │朱國鴻 │95年4月10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50,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午○○│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港元集團香港六│酉○○│2222附表編│
│ │ ├───────┼───────────┼───────┤合彩中獎 │乙○○│號77 │
│ │ │95年4月7日 │合作金庫北高雄分行 │ 43,000元│ │巳○○│ │
│ │ │ │0000000000000(林志疄) │ │ │辰○○│ │
│ │ ├───────┼───────────┼───────┤ │林彗琨│ │
│ │ │95年4月12日 │台中商銀伸港分行 │ 137,000元│ │及不詳│ │
│ │ │ │000000000000(方淑敏)│ │ │詐欺集│ │
│ │ ├───────┼───────────┼───────┤ │團成員│ │
│ │ │95年4月20日 │000000000000(易青弘)│ 100,000元│ │ │ │
│ │ │ │ │ │ │ │ │
├──┼────┼───────┼───────────┼───────┼───────┼───┼─────┤
│18 │陳國清 │94年11月17日 │左營南站郵局 │ 11,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張秋林)│ │香港六合彩中彩│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金 │及不詳│號89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19 │鄭依雯 │94年11月30日 │左營南站郵局 │ 12,000元│佯稱警察欲凍結│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張秋林)│ │帳戶,要求匯款│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 │及不詳│號90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20 │章明月 │94年12月5日 │左營南站郵局 │ 12,000元│佯稱被害人參加│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張秋林)│ │香港六合彩中彩│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金,要求律師見│ │號91 │
│ │ │ │ │ │證費用 │ │ │
├──┼────┼───────┼───────────┼───────┼───────┼───┼─────┤
│21 │魏碧卿 │94年12月22日、│三重23支郵局 │ 17,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彰檢97偵 │
│ │ │94年12月22日 │00000000000000(荊德明)│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號92 │
│ │ │ │ │ │方要求先付保證│詐欺集│ │
│ │ │ │ │ │金 │團成員│ │
├──┼────┼───────┼───────────┼───────┼───────┼───┼─────┤
│22 │黃政光 │94年12月21日 │彰化銀行斗六分行 │ 100,000元│自稱賽馬協會,│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陳志信)│ │佯稱被害人六合│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彩中獎 │及不詳│號93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23 │陳慈涵 │94年12月22日 │三重23支郵局 │ 2,800元│被害人見報載徵│酉○○│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荊德明)│ │人廣告,被害人│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 │ │ │與之聯絡後,對│及不詳│號94 │
│ │ │ │ │ │方要求先付保證│詐欺集│ │
│ │ │ │ │ │金 │團成員│ │
├──┼────┼───────┼───────────┼───────┼───────┼───┼─────┤
│24 │辛勇政 │95年1月9日、 │南投南崗郵局南投3支 │ 98,000元│謊稱珠寶公司中│酉○○│彰檢97偵 │
│ │ │95年1月9日 │00000000000000(李書豪)│ │獎,要求匯手續│林彗琨│2222附表編│
│ │ ├───────┼───────────┼───────┤費 │及不詳│號95 │
│ │ │95年1月6日 │0000000000000(黃彥霖 │ 120,000元│ │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 │
│ │ ├───────┼───────────┼───────┤ │ │ │
│ │ │95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00(林秀玲│ 15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月16日 │00000000000000(陳亭霖│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月10日、 │00000000000000(張世佑│ 150,000元│ │ │ │
│ │ │95年1月11日 │) │ │ │ │ │
│ │ ├───────┼───────────┼───────┤ │ │ │
│ │ │95年1月12日、 │00000000000000(周素貞│ 478,00元│ │ │ │
│ │ │95年1月13日、 │) │ │ │ │ │
│ │ │95年1月16日、 │ │ │ │ │ │
│ │ │95年1月18日 │ │ │ │ │ │
├──┼────┼───────┼───────────┼───────┼───────┼───┼─────┤
│25 │黃淑娟 │95年3月15日 │中國信託土城分行 │62,000元 │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
│ │ │ │000000000000(李梅香)│ │友 │林彗琨│三編號61 │
│ │ ├───────┼───────────┼───────┤ │及不詳│ │
│ │ │95年3月24日 │安泰銀行蘆洲分行 │40,000元 │ │詐欺集│ │
│ │ │ │0000000000000(鄭義和 │ │ │團成員│ │
│ │ │ │) │ │ │ │ │
├──┼────┴───────┴───────────┴───────┴───────┴───┴─────┤
│科刑│午○○、酉○○、辰○○、巳○○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酉○○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午○○、辰○○、巳○○│
│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姓│時間 │匯入銀行 │金額 │詐騙方式 │共同正│備 註 │科 刑│
│ │名 │ │匯入帳號(戶名) │ │ │犯 │ │ │
├──┼────┼───────┼───────────┼───────┼───────┼───┼─────┼───────┤
│1 │張維君 │95年9月19日 │華南銀行五權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 (王富│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3 │、辰○○共同犯│
│ │ │ │強)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3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2 │戊○○ │95年7月4日 │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 213,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乙○○│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0 (張梅│ │,欲領獎金需先│辰○○│二編號4 │、辰○○共同犯│
│ │ │ │雪) │ │繳交費用,接續│午○○│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詐欺取財。 │子○○│編號4 │民楓累犯,處有│
│ │ │95年7月4日 │豐原中正路郵局 │ 30,000元│ │林彗琨│ │期徒刑壹年,減│
│ │ │ │00000000000000000 (陳│ │ │及不詳│ │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冠瑋) │ │ │詐欺集│ │;午○○、詹來│
│ │ │ │ │ │ │團成員│ │勳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拾月,均減為有│
│ │ │ │ │ │ │ │ │期徒刑伍月。 │
├──┼────┼───────┼───────────┼───────┼───────┼───┼─────┼───────┤
│3 │申○○ │95年9月26日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84,000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00 (陳│ │被害人帳戶遭人│辰○○│二編號5 │、辰○○共同犯│
│ │ │ │秀蘭) │ │盜用,需開立網│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路帳戶並告知密│梁家弼│編號5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碼以協助辦案 │林彗琨│ │期徒刑柒月,減│
│ │ │ │ │ │ │及阿旺│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參月。 │
├──┼────┼───────┼───────────┼───────┼───────┼───┼─────┼───────┤
│4 │卯○○ │95年9月27日 │臺中商銀太平分行 │ 61,06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成錫 │ │,欲折現須先繳│辰○○│二編號6 │、辰○○共同犯│
│ │ │ │彬) │ │稅金,接續向溫│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淑玲詐欺取財。│梁家弼│編號6 │民楓累犯,處有│
│ │ │95年9月27日 │第一商銀北屯分行 │ 50,000元│ │林彗琨│ │期徒刑玖月,減│
│ │ │ │00000000000000(李采霖│ │ │及大胖│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 │
├──┼────┼───────┼───────────┼───────┼───────┼───┼─────┼───────┤
│5 │己○○ │95年11月1日 │臺灣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 1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蔡明凱) │ │,欲領獎金須先│子○○│二編號7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繳保險金,接續│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子○○累犯│
│ │ │95年11月2日 │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 │ 173,079元│向同一被害人詐│林彗琨│編號7 │,處有期徒刑玖│
│ │ │ │000000000000(蔡明凱)│ │欺取財。 │及阿哥│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肆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酉○○處有期│
│ │ │ │ │ │ │ │ │徒刑捌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6 │庚○○○│95年11月23日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 │ 30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張均程)│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8起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 │林彗琨│訴書附表編│,處有期徒刑拾│
│ │ │ │ │ │ │及昌董│號8 │壹月,減為有期│
│ │ │ │ │ │ │詐欺集│午○○、蕭│徒刑伍月又拾伍│
│ │ │ │ │ │ │團成員│國棟、羅文│日。 │
│ │ │ │ │ │ │ │華、辰○○│ │
│ │ │ │ │ │ │ │、巳○○、│ │
│ │ │ │ │ │ │ │戌○○、陳│ │
│ │ │ │ │ │ │ │曉琪此部分│ │
│ │ │ │ │ │ │ │犯嫌,應另│ │
│ │ │ │ │ │ │ │為無罪之諭│ │
│ │ │ │ │ │ │ │知。 │ │
│ │ │ │ │ │ │ │ │ │
├──┼────┼───────┼───────────┼───────┼───────┼───┼─────┼───────┤
│7 │丙○○ │95年9月18日 │第一銀行臺中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陳嘉勝│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9 │、辰○○共同犯│
│ │ │ │)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9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 │ │ │ │ │ │ │ │
├──┼────┼───────┼───────────┼───────┼───────┼───┼─────┼───────┤
│8 │郭恆如 │95年12月22日 │寶華銀行大甲分行帳戶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0000 (李秀│ │友急需用錢 │未○○│二編號10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恩) │ │ │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林彗琨│編號10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及昌董│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未○○所受宣告│
│ │ │ │ │ │ │團成員│ │之刑及減得之刑│
│ │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9 │壬○○ │95年12月12日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 │ 20,000元│佯稱係檢察官,│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000(林志華│ │被害人帳戶須託│未○○│二編號11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管 │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黃沛羚│編號11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林彗琨│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及大凱│ │未○○所受宣告│
│ │ │ │ │ │ │詐欺集│ │之刑及減得之刑│
│ │ │ │ │ │ │團成員│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10 │辛○○ │95年9月14日 │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 1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0 (楊振│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12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蔘) │ │ │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林彗琨│編號12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及不詳│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11 │亥○○ │95年8月31日 │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 67,000元│佯稱係檢察官,│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00(虞美│ │被害人須開立網│乙○○│二編號13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台) │ │路郵局帳號並告│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知帳號、密碼以│林彗琨│編號13 │刑陸月,均減為│
│ │ │ │ │ │配合管制帳號 │及阿旺│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12 │梁祖銘 │95年9月1日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張明宗)│ │友急需用錢 │乙○○│二編號14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梁家弼│編號14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林彗琨│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及昌董│ │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13 │甲○○ │95年9月1日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 5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張明宗)│ │友急需用錢 │乙○○│二編號15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梁家弼│編號15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林彗琨│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及昌董│ │ │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14 │陳寶玉 │95年9月19日 │臺中縣大里郵局 │ 89,8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林素娟│ │,欲領獎金須先│辰○○│二編號16 │、辰○○共同犯│
│ │ │ │) │ │繳交會費加入會│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員,接續詐欺取│梁家弼│編號16 │民楓累犯,處有│
│ │ │95年9月25日 │華南銀行太平分行 │ 50,000元│財。 │林彗琨│ │期徒刑壹年,減│
│ │ │ │000000000000(劉貞宏)│ │ │及大胖│ │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詐欺集│ │;酉○○、詹來│
│ │ │95年9月25日 │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80,000元│ │團成員│ │勳各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0(成錫彬)│ │ │ │ │拾月,均減為有│
│ │ ├───────┼───────────┼───────┤ │ │ │期徒刑伍月。 │
│ │ │95年9月26日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 │ 7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李采霖) │ │ │ │ │ │
├──┼────┼───────┼───────────┼───────┼───────┼───┼─────┼───────┤
│15 │癸○○ │95年9月27日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 16,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 (張耀塗│ │欲領獎金須先繳│辰○○│二編號17 │、辰○○共同犯│
│ │ │ │) │ │律師費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17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南哥│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16 │林紘德 │95年9月20日、 │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 │ 1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95 年9月22日 │00000000000(羅仁佑) │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18 │、辰○○共同犯│
│ │ │ │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18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玖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 │
├──┼────┼───────┼───────────┼───────┼───────┼───┼─────┼───────┤
│17 │林秀貞 │95年8月29日 │新光銀行西屯分行 │ 10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虞美台 │ │友急需用錢,接│乙○○│二編號19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續詐欺取財。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林彗琨│編號19 │刑拾月,均減為│
│ │ │95年8月29日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 100,000元│ │及昌董│ │有期徒刑伍月。│
│ │ │ │00000000000(陳志傑) │ │ │詐欺集│ │ │
│ │ ├───────┼───────────┼───────┤ │團成員│ │ │
│ │ │95年8月31日 │上海銀行土城分行 │ 5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吳俊德│ │ │ │ │ │
│ │ │ │) │ │ │ │ │ │
├──┼────┼───────┼───────────┼───────┼───────┼───┼─────┼───────┤
│18 │丑○○ │95年9月25日 │聯邦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 49,017元│佯稱被害人帳戶│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疑似遭人盜用,│辰○○│二編號20 │、辰○○共同犯│
│ │ │ │簡惠君) │ │須將存款存入新│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帳戶,並辦理語│梁家弼│編號20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音轉帳及告知密│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碼 │及水蛙│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19 │丁○○ │95年9月27日 │安泰銀行臺中分行 │ 71,800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00 (張│ │要求被害人辦理│辰○○│二編號21 │、辰○○共同犯│
│ │ │ │曉雯) │ │網路銀行並告知│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密碼,接續向同│梁家弼│編號21 │民楓累犯,處有│
│ │ │ │合作金庫文心分行 │ 500,000元│一被害人詐欺取│林彗琨│ │期徒刑壹年,減│
│ │ │ │0000000000000000 │ │財。 │及不詳│ │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詐欺集│ │;酉○○、詹來│
│ │ │ │ │ │ │團成員│ │勳各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拾月,均減為有│
│ │ │ │ │ │ │ │ │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 │
├──┼────┼───────┼───────────┼───────┼───────┼───┼─────┼───────┤
│20 │吳尚桓 │95年8月15日、 │新光銀行南屯分行 │ 173,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95年8月17日、 │000000000000(陳亞涵)│ │欲領獎金須先繳│乙○○│二編號22 │、酉○○、詹來│
│ │ │95年8月23日 │ │ │稅金等,接續向│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同一被害人詐欺│午○○│編號22 │財罪;子○○累│
│ │ │95年8月17日、 │中國信託樹林分行 │ 410,000元│取財。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95年8月18日、 │000000000000(謝明志)│ │ │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95 年8月24日 │ │ │ │及南哥│ │徒刑陸月;劉智│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95年8月24日 │復華銀行大里分行 │ 105,000元│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0000000000000 (林政宏│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95年8月24日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 10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林政宏)│ │ │ │ │ │
├──┼────┼───────┼───────────┼───────┼───────┼───┼─────┼───────┤
│21 │陳瀅羽 │95年8月16日、 │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 140,75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95年8月17日 │000000000000(陳亞涵)│ │欲折現須先繳稅│乙○○│二編號23 │、酉○○、詹來│
│ │ │ │ │ │金 │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午○○│編號23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捌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福利│ │徒刑肆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柒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參月又│
│ │ │ │ │ │ │ │ │拾伍日。 │
├──┼────┼───────┼───────────┼───────┼───────┼───┼─────┼───────┤
│22 │劉美琪 │95年8月14日 │臺中縣中正郵局 │ 287,034元│佯稱被害人成人│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陳冠瑋│ │頭戶,須開立網│乙○○│二編號24 │、酉○○、詹來│
│ │ │ │) │ │路銀行以利控管│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午○○│編號24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及阿強│ │徒刑陸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23 │張雅如 │95年8月14日 │臺中縣中正郵局 │ 566,117 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陳冠瑋│ │被害人資料外洩│乙○○│二編號26 │、酉○○、詹來│
│ │ │ │) │ │,須辦理語音轉│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帳並告知密碼以│午○○│編號26 │財罪;子○○累│
│ │ │ │ │ │控管帳戶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及阿強│ │徒刑陸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24 │林瑞祥 │95年8月14日 │臺中民權路郵局 │ 1,000,017元│佯稱被害人成人│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劉鍇屏│ │頭戶,須辦理語│乙○○│二編號27 │、酉○○、詹來│
│ │ │ │) │ │音轉帳並告知密│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碼,接續向林瑞│午○○│編號27 │財罪;子○○累│
│ │ │95年8月11日 │安泰銀行延平分行 │ 2,000,017元│祥詐欺取財。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000000 │ │ │林彗琨│ │壹年貳月,減為│
│ │ │ │ │ │ │及阿強│ │有期徒刑柒月;│
│ │ ├───────┼───────────┼───────┤ │詐欺集│ │午○○、酉○○│
│ │ │95年8月14日 │三信銀行西屯分行 │ 2,999,051元│ │團成員│ │、辰○○各處有│
│ │ │ │0000000000000 │ │ │ │ │期徒刑壹年,均│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 │ │ │ │ │ │月。 │
├──┼────┼───────┼───────────┼───────┼───────┼───┼─────┼───────┤
│25 │黃月英 │95年8月11日 │華南銀行中區分行 │ 1,327,818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劉鍇屏)│ │被害人帳號被冒│乙○○│二編號28 │、酉○○、詹來│
│ │ │ │ │ │用,須至銀行辦│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理語音轉帳 │午○○│編號28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及阿強│ │徒刑陸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26 │羅仲人 │95年8月10日 │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200,000元 │佯稱金管會員工│乙○○│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陳燈炳)│ │,被害人帳戶內│辰○○│二編號29 │、酉○○、詹來│
│ │ │ │ │ │有非法金錢,向│午○○│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被害人要紅包 │子○○│編號29 │財罪;子○○累│
│ │ │ │ │ │ │酉○○│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玖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大胖│ │徒刑肆月又拾伍│
│ │ │ │ │ │ │詐欺集│ │日;午○○、羅│
│ │ │ │ │ │ │團成員│ │文華、辰○○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肆月。 │
├──┼────┼───────┼───────────┼───────┼───────┼───┼─────┼───────┤
│27 │鄭文陽 │95年8月10日 │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 68,000元│向同一被害人謊│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 │ │稱其中獎,欲領│乙○○│二編號30 │、酉○○、詹來│
│ │ ├───────┼───────────┼───────┤獎金須先繳稅金│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95年8月10日 │臺中市○○路郵局2 支局│ 80,000元│,接續詐欺取財│午○○│編號30 │財罪;子○○累│
│ │ │ │00000000000000(陳燈炳│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貳月,減為│
│ │ ├───────┼───────────┼───────┤ │及大胖│ │有期徒刑柒月;│
│ │ │95年8月11日 │臺中商銀北臺中分行 │ 240,000元│ │詐欺集│ │午○○、酉○○│
│ │ │ │000000000000(陳燈炳)│ │ │團成員│ │、辰○○各處有│
│ │ ├───────┼───────────┼───────┤ │ │ │期徒刑壹年,均│
│ │ │95年8月14日 │員林鎮○○路郵局 │ 500,000元│ │ │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 │00000000000000(孫宏棟│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16日 │臺中商銀北屯分行 │ 18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劉鍇屏)│ │ │ │ │ │
│ │ ├───────┼───────────┼───────┤ │ │ │ │
│ │ │95年8月17日 │臺中商銀松竹分行 │ 435,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21日 │伸港郵局彰化18支局 │ 35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莊雯婷│ │ │ │ │ │
│ │ │ │) │ │ │ │ │ │
├──┼────┼───────┼───────────┼───────┼───────┼───┼─────┼───────┤
│28 │閻小梅 │95年11月20日 │神岡川堵郵局 │ 10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李國豪│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31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及昌董│編號32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午○○、蕭│刑參月。 │
│ │ │ │ │ │ │團成員│國棟、羅文│ │
│ │ │ │ │ │ │ │華、辰○○│ │
│ │ │ │ │ │ │ │、巳○○、│ │
│ │ │ │ │ │ │ │戌○○、陳│ │
│ │ │ │ │ │ │ │曉琪此部分│ │
│ │ │ │ │ │ │ │犯嫌,應另│ │
│ │ │ │ │ │ │ │為無罪之諭│ │
│ │ │ │ │ │ │ │知。 │ │
│ │ │ │ │ │ │ │ │ │
├──┼────┼───────┼───────────┼───────┼───────┼───┼─────┼───────┤
│29 │謝東燕 │95年11月21日 │神岡圳堵郵局 │ 6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李國豪│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32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及昌董│編號33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午○○、蕭│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國棟、羅文│。 │
│ │ │ │ │ │ │ │華、辰○○│ │
│ │ │ │ │ │ │ │、巳○○、│ │
│ │ │ │ │ │ │ │戌○○、陳│ │
│ │ │ │ │ │ │ │曉琪此部分│ │
│ │ │ │ │ │ │ │犯嫌,應另│ │
│ │ │ │ │ │ │ │為無罪之諭│ │
│ │ │ │ │ │ │ │知。 │ │
├──┼────┼───────┼───────────┼───────┼───────┼───┼─────┼───────┤
│30 │林佳君 │95年11月24日 │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梁家弼│原判決附表│ │
│ │ │ │000000000000(張程均)│ │友急需用錢 │林彗琨│二編號33 │ │
│ │ │ │ │ │ │及昌董│起訴書附表│ │
│ │ │ │ │ │ │詐欺集│編號34 │ │
│ │ │ │ │ │ │團成員│子○○、劉│ │
│ │ │ │ │ │ │ │智豪、蕭國│ │
│ │ │ │ │ │ │ │棟、酉○○│ │
│ │ │ │ │ │ │ │、辰○○、│ │
│ │ │ │ │ │ │ │巳○○、羅│ │
│ │ │ │ │ │ │ │文雄、陳曉│ │
│ │ │ │ │ │ │ │琪此部分犯│ │
│ │ │ │ │ │ │ │嫌,應另為│ │
│ │ │ │ │ │ │ │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31 │王明輝 │95年11月24日 │中華郵局板橋大觀路郵局│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梁家弼│原判決附表│ │
│ │ │ │00000000000000000(許 │ │友急需用錢 │林彗琨│二編號34 │ │
│ │ │ │志山) │ │ │及昌董│起訴書附表│ │
│ │ │ │ │ │ │詐欺集│編號35 │ │
│ │ │ │ │ │ │團成員│子○○、劉│ │
│ │ │ │ │ │ │ │智豪、蕭國│ │
│ │ │ │ │ │ │ │棟、酉○○│ │
│ │ │ │ │ │ │ │、辰○○、│ │
│ │ │ │ │ │ │ │巳○○、羅│ │
│ │ │ │ │ │ │ │文雄、陳曉│ │
│ │ │ │ │ │ │ │琪此部分犯│ │
│ │ │ │ │ │ │ │嫌,應另為│ │
│ │ │ │ │ │ │ │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32 │廖佩如 │95年8月29日 │華泰銀行臺中分行 │ 4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 (虞美台│ │友急需用錢 │乙○○│二編號35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林彗琨│編號36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及昌董│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33 │張發 │95年10月18日 │遠東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6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唐俊鵬│ │,欲領獎金須先│子○○│二編號36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匯款 │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子○○累犯│
│ │ │ │ │ │ │林彗琨│編號37 │,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及阿哥│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酉○○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楊孝芬 │95年7月27日 │上海銀行永和分行 │ 22,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李佳諭│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37 │、酉○○、詹來│
│ │ │ │) │ │交保證金,接續│辰○○│原判決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向楊孝芬詐欺取│午○○│三編號12 │財罪;子○○累│
│ │ │95年8月2日 │新光銀行松竹分行 │ 50,000元│財。 │子○○│起訴書附表│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00(王鳳岐 │ │ │梁家弼│編號38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林彗琨│ │徒刑陸月;劉智│
│ │ ├───────┼───────────┼───────┤ │及阿哥│ │豪、酉○○、詹│
│ │ │95年8月4日、 │萬泰銀行臺中分行 │ 122,317元│ │詐欺集│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95年8月11日 │000000000000(林瑞楨)│ │ │團成員│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 │95年8月8日 │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14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林瑞楨)│ │ │ │ │ │
│ │ ├───────┼───────────┼───────┤ │ │ │ │
│ │ │95年8月17日、 │玉山銀行復興分行 │ 55,000元│ │ │ │ │
│ │ │95年8月30日 │0000000000000(劉港)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21日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 5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 (康豐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9月28日、 │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 78,000元│ │ │ │ │
│ │ │95年9月29日 │00000000000000(邱建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0月2日 │遠東商銀永和分行 │ 46,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唐俊鵬│ │ │ │ │ │
│ │ │ │) │ │ │ │ │ │
├──┼────┼───────┼───────────┼───────┼───────┼───┼─────┼───────┤
│35 │黎安邦 │95年8月25日 │新光銀行南屯分行 │ 52,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陳亞涵)│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38 │、辰○○共同犯│
│ │ │ │ │ │交手續費 │辰○○│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子○○│編號39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南哥│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36 │徐榮俊 │95年9月18日 │第一銀行臺中分行 │ 25,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陳嘉勝) │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39 │、辰○○共同犯│
│ │ │ │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42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37 │林振通 │95年8月21日 │合作金庫臺中公司分行 │ 22,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 (翁宏明│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40 │、辰○○共同犯│
│ │ │ │) │ │交手續費,接續│辰○○│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向林振通詐欺取│子○○│編號44 │民楓累犯,處有│
│ │ │95年8月28目 │陽信銀行板橋分行 │ 8,000元│財。 │梁家弼│ │期徒刑拾月,減│
│ │ │ │000000000000(陳穗容)│ │ │林彗琨│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及阿哥│ │;酉○○、詹來│
│ │ │95年8月24日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 52,374元│ │詐欺集│ │勳各處有期徒刑│
│ │ │95年8月31日 │0000000000000 (康豐荏│ │ │團成員│ │拾月,均減為有│
│ │ │ │) │ │ │ │ │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 │95年8月25日 │玉山銀行 │ 6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劉港)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25日 │土地銀行 │ 6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鄒文國)│ │ │ │ │ │
│ │ ├───────┼───────────┼───────┤ │ │ │ │
│ │ │95年9月l日 │鹿港郵局 │ 24,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鄭鴻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9月6日 │土地銀行北屯分行 │ 8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吳智翔)│ │ │ │ │ │
│ │ ├───────┼───────────┼───────┤ │ │ │ │
│ │ │95年9月14日 │新光銀行南屯分行 │ 8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陳玉清)│ │ │ │ │ │
├──┼────┼───────┼───────────┼───────┼───────┼───┼─────┼───────┤
│38 │黃漢淯 │95年10月25日 │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 16,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賴素靖)│ │,欲領獎金須先│子○○│二編號41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交律師費及保證│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子○○累犯│
│ │ │95年10月30日 │三信商業信用銀行彰化 │ 52,000元│金,接續詐欺取│林彗琨│編號45 │,處有期徒刑柒│
│ │ │ │分行0000000000(鄭惠仁│ │財。 │及不詳│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參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酉○○處有期│
│ │ │ │ │ │ │ │ │徒刑陸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參月。│
├──┼────┼───────┼───────────┼───────┼───────┼───┼─────┼───────┤
│39 │施宗翰 │95年11月20日 │中寮郵局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莊淑芬│ │友急需用錢,接│梁家弼│二編號42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續詐欺取財。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 ├───────────┼───────┤ │及昌董│編號46 │月,減為有期徒│
│ │ │ │國泰世華員林分行 │ 24,000元│ │詐欺集│午○○、蕭│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000000000000000 (張均│ │ │團成員│國棟、羅文│。 │
│ │ │ │程) │ │ │ │華、辰○○│ │
│ │ │ │ │ │ │ │、巳○○、│ │
│ │ │ │ │ │ │ │戌○○、陳│ │
│ │ │ │ │ │ │ │曉琪此部分│ │
│ │ │ │ │ │ │ │犯嫌,應另│ │
│ │ │ │ │ │ │ │為無罪之諭│ │
│ │ │ │ │ │ │ │知。 │ │
├──┼────┼───────┼───────────┼───────┼───────┼───┼─────┼───────┤
│40 │張茉莉 │95年11月13日 │彰化市華南銀行 │ 55,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 (楊博偉│ │友急需用錢 │林彗琨│二編號43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 │及昌董│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詐欺集│編號47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團成員│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41 │徐素梅 │95年11月14日 │彰化銀行彰化分行 │ 5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友急需用錢,接│梁家弼│二編號44 │欺取財罪,累犯│
│ │ │ │(楊博偉) │ │續詐欺取財。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柒│
│ │ │ ├───────────┼───────┤ │及阿哥│編號48 │月,減為有期徒│
│ │ │ │郵局 │ 50,000元│ │詐欺集│ │刑參月又拾伍日│
│ │ │ │00000000000000(楊博偉│ │ │團成員│ │。 │
│ │ │ │) │ │ │ │ │ │
├──┼────┼───────┼───────────┼───────┼───────┼───┼─────┼───────┤
│42 │蘇東龍 │95年11月15日 │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 50,000 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楊博偉)│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45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及不詳│編號49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 │
├──┼────┼───────┼───────────┼───────┼───────┼───┼─────┼───────┤
│43 │李珮菁 │95年8月15日 │豐原郵局中正路支局 │ 923,000元│佯稱被害人成人│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陳冠瑋│ │頭戶,帳戶須辦│乙○○│二編號46 │、酉○○、詹來│
│ │ │ │) │ │理查詢轉帳功能│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並告知密碼 │午○○│編號50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及阿強│ │徒刑陸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
├──┼────┼───────┼───────────┼───────┼───────┼───┼─────┼───────┤
│44 │吳祖方 │95年9月18日 │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55,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 (陳嘉│ │友急需用錢,接│辰○○│二編號47 │、辰○○共同犯│
│ │ │ │勝) │ │續詐欺取財。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梁家弼│編號52 │民楓累犯,處有│
│ │ │ │復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 80,000元│ │林彗琨│ │期徒刑玖月,減│
│ │ │ │000-0000000000000 (謝│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秋鳳)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 │
├──┼────┼───────┼───────────┼───────┼───────┼───┼─────┼───────┤
│45 │陸來香 │95年9月29日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 │ 174,000元│佯稱被害人成人│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 (賴俊│ │頭戶,需辦理網│辰○○│二編號48 │、辰○○共同犯│
│ │ │ │男) │ │路銀行帳戶及告│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知密碼 │梁家弼│編號53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玖月,減│
│ │ │ │ │ │ │及陳董│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 │
├──┼────┼───────┼───────────┼───────┼───────┼───┼─────┼───────┤
│46 │鄭淑真 │95年9月20日 │臺中華南銀行五權分行 │ 2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49 │、辰○○共同犯│
│ │ │ │王富強)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54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47 │柯惠芬 │95年9月5日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 10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吳俊德│ │友急需用錢,接│乙○○│二編號50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續詐欺取財。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梁家弼│編號55 │刑拾月,均減為│
│ │ │95年9月6日 │上海銀行土城分行 │ 100,000元│ │林彗琨│ │有期徒刑伍月。│
│ │ │ │00000000000000(胡瑋恩│ │ │及昌董│ │ │
│ │ │ │) │ │ │詐欺集│ │ │
│ │ ├───────┼───────────┼───────┤ │團成員│ │ │
│ │ │95年9月6日 │慶豐銀行土城分行 │ 10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胡瑋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9月6日 │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 │ 10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顏禾旺)│ │ │ │ │ │
│ │ ├───────┼───────────┼───────┤ │ │ │ │
│ │ │95年9月6日 │玉山銀行土城分行 │ 10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 (胡瑋恩│ │ │ │ │ │
│ │ │ │) │ │ │ │ │ │
├──┼────┼───────┼───────────┼───────┼───────┼───┼─────┼───────┤
│48 │蔡睿倫 │95年8月17日、 │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 68,000 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95年8月18日 │000000000000(陳亞涵)│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51 │、酉○○、詹來│
│ │ │ │ │ │交費用 │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午○○│編號56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柒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福利│ │徒刑參月又拾伍│
│ │ │ │ │ │ │詐欺集│ │日;午○○、羅│
│ │ │ │ │ │ │團成員│ │文華、辰○○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參月。 │
├──┼────┼───────┼───────────┼───────┼───────┼───┼─────┼───────┤
│49 │鄭書雯 │95年8月1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樹林分│ 16,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行000000000000000 (謝│ │,欲領獎金須先│乙○○│二編號52 │、酉○○、詹來│
│ │ │ │明志) │ │交律師費,向鄭│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書雯詐欺取財。│午○○│編號57 │財罪;子○○累│
│ │ │95年8月14日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伸港│ 50,000元│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分社0000000000000000 │ │ │林彗琨│ │柒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南哥│ │徒刑參月又拾伍│
│ │ │ │ │ │ │詐欺集│ │日;午○○、羅│
│ │ │ │ │ │ │團成員│ │文華、辰○○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參月。 │
├──┼────┼───────┼───────────┼───────┼───────┼───┼─────┼───────┤
│50 │羅智遙 │95年8月29日 │華泰銀行臺中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 (虞美台│ │友急需用錢 │乙○○│二編號53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林彗琨│編號58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 │及不詳│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 │ │
├──┼────┼───────┼───────────┼───────┼───────┼───┼─────┼───────┤
│51 │曾筱甯 │95年12月29日 │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 5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未○○│原判決附表│未○○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謝東霖)│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54 │欺取財罪,處有│
│ │ │ │ │ │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及不詳│編號59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詐欺集│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團成員│ │壹日,減為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52 │陳家政 │95年11月24日 │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 16,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梁家弼│原判決附表│ │
│ │ │ │00000000000(蔡志浩) │ │友急需用錢 │林彗琨│二編號55 │ │
│ │ │ │ │ │ │及昌董│起訴書附表│ │
│ │ │ │ │ │ │詐欺集│編號64 │ │
│ │ │ │ │ │ │團成員│子○○、劉│ │
│ │ │ │ │ │ │ │智豪、蕭國│ │
│ │ │ │ │ │ │ │棟、酉○○│ │
│ │ │ │ │ │ │ │、辰○○、│ │
│ │ │ │ │ │ │ │巳○○、羅│ │
│ │ │ │ │ │ │ │文雄、陳曉│ │
│ │ │ │ │ │ │ │琪此部分犯│ │
│ │ │ │ │ │ │ │嫌,應另為│ │
│ │ │ │ │ │ │ │無罪之諭知│ │
│ │ │ │ │ │ │ │。 │ │
├──┼────┼───────┼───────────┼───────┼───────┼───┼─────┼───────┤
│53 │張純純 │95年11月22日 │聯邦銀行員林分行 │ 1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0(張均│ │友急需用錢 │梁家弼│二編號56 │欺取財罪,累犯│
│ │ │ │程) │ │ │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肆│
│ │ │ │ │ │ │及昌董│編號65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貳月。 │
│ │ │ │ │ │ │團成員│ │ │
├──┼────┼───────┼───────────┼───────┼───────┼───┼─────┼───────┤
│54 │李宏振 │95年12月13日 │臺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 48,000元│佯稱係檢察官,│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0(劉武宗)│ │被害人帳戶被盜│未○○│二編號57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用,需匯款至指│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定帳戶 │林彗琨│編號66 │刑伍月,均減為│
│ │ │ │ │ │ │及大凱│ │有期徒刑貳月又│
│ │ │ │ │ │ │詐欺集│ │拾伍日。未○○│
│ │ │ │ │ │ │團成員│ │所受宣告之刑及│
│ │ │ │ │ │ │ │ │減得之刑如易科│
│ │ │ │ │ │ │ │ │罰金,均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55 │劉懷鍹 │95年11月14日 │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 25,000元│佯稱係書記官及│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林嘉雯)│ │警員,破獲毒品│梁家弼│二編號58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案件時起出被害│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 │ │ │人帳戶,須匯款│及不詳│編號67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至指定帳戶以便│詐欺集│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凍結帳戶 │團成員│ │。 │
│ │ │ │ │ │ │ │ │ │
├──┼────┼───────┼───────────┼───────┼───────┼───┼─────┼───────┤
│56 │邱明璟 │95年12月12日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 15,000元│佯稱係刑警,被│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00000008 │ │害人帳戶涉嫌詐│未○○│二編號59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林志華) │ │欺,需匯款至指│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定帳戶以便凍結│黃沛羚│編號70 │刑肆月,均減為│
│ │ │ │ │ │帳戶 │林彗琨│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及大凱│ │未○○所受宣告│
│ │ │ │ │ │ │詐欺集│ │之刑及減得之刑│
│ │ │ │ │ │ │團成員│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57 │黃淵勇 │95年11月16日、│京城銀行開元分行 │ 200,000元│佯稱係書記官,│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95年11月l7日 │000-000000000000(李三│ │被害人帳戶遭冒│梁家弼│二編號60 │欺取財罪,累犯│
│ │ │ │府) │ │用需移轉資金至│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
│ │ ├───────┼───────────┼───────┤金管會帳戶及繳│及大凱│編號72 │年,減為有期徒│
│ │ │95年11月20日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 60,000元│交保證金,接續│詐欺集│ │刑陸月。 │
│ │ │ │000-0000000000000 (連│ │向黃淵勇詐欺取│團成員│ │ │
│ │ │ │千瑩) │ │財。 │ │ │ │
│ │ ├───────┼───────────┼───────┤ │ │ │ │
│ │ │95年11月23 日 │新光銀行太平簡易型 │ 75,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李│ │ │ │ │ │
│ │ │ │文葆) │ │ │ │ │ │
├──┼────┼───────┼───────────┼───────┼───────┼───┼─────┼───────┤
│58 │廖光生 │95年11月10日 │合作庫彰化分行 │ 956,500元│佯稱係檢察官,│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張晉瑋 │ │被害人身分證遭│梁家弼│二編號61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人盜用,名下存│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
│ │ ├───────┼───────────┼───────┤款須匯至指定帳│及不詳│編號73 │年貳月,減為有│
│ │ │95年11月13日 │郵局龜山支局 │ 598,900元│戶託管,接續向│詐欺集│ │期徒刑柒月。 │
│ │ │ │00000000000000(趙雅玲│ │廖光生詐欺取財│團成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11月l4日 │臺中商銀秀水分行 │ 8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林嘉雯) │ │ │ │ │ │
├──┼────┼───────┼───────────┼───────┼───────┼───┼─────┼───────┤
│59 │黃淑芬 │95年11月l日 │土地銀行烈嶼分行 │ 1元│佯稱係檢察官,│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陳文舉)│ │稱被害人帳戶遭│子○○│二編號62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凍結,名下存款│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子○○累犯│
│ │ │ │ │ │須匯至指定帳戶│林彗琨│編號74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託管 │及大凱│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酉○○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貳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月。│
├──┼────┼───────┼───────────┼───────┼───────┼───┼─────┼───────┤
│60 │何敏惠 │95年12月26日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 8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妹│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000(潘虹姿│ │妹急需用錢 │未○○│二編號63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 │ │ │林彗琨│編號75 │刑柒月,均減為│
│ │ │ │ │ │ │及昌董│ │有期徒刑參月又│
│ │ │ │ │ │ │詐欺集│ │拾伍日。未○○│
│ │ │ │ │ │ │團成員│ │所受宣告之刑及│
│ │ │ │ │ │ │ │ │減得之刑如易科│
│ │ │ │ │ │ │ │ │罰金,均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所示物品均│
│ │ │ │ │ │ │ │ │沒收。 │
├──┼────┼───────┼───────────┼───────┼───────┼───┼─────┼───────┤
│61 │蘇韻鏡 │95年11月10日 │合作金庫彰化分行 │ 2,000,000元│佯稱係地檢署執│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0000 │ │行處人員,被害│梁家弼│二編號64 │欺取財罪,累犯│
│ │ │ │ │ │人帳戶遭人盜用│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
│ │ │ │ │ │,須申請網路銀│及不詳│編號80 │年貳月,減為有│
│ │ │ │ │ │行以便控管 │詐欺集│ │期徒刑柒月。 │
│ │ │ │ │ │ │團成員│ │ │
├──┼────┼───────┼───────────┼───────┼───────┼───┼─────┼───────┤
│62 │花佳莉 │95年9月21日 │華南銀行五權分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0 (王富│ │友急需用錢,接│辰○○│二編號65 │、辰○○共同犯│
│ │ │ │強) │ │續詐欺取財。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梁家弼│編號81 │民楓累犯,處有│
│ │ │95年9月21日 │玉山銀行大里分行 │ 100,000元│ │林彗琨│ │期徒刑玖月,減│
│ │ │ │0000000000000000(林錦│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宏)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 │
├──┼────┼───────┼───────────┼───────┼───────┼───┼─────┼───────┤
│63 │鐘秀麗 │95年9月22日 │第一銀行 │ 30,000元│佯稱為被害人朋│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羅仁佑) │ │友急需用錢 │辰○○│二編號66 │、辰○○共同犯│
│ │ │ │ │ │ │子○○│起訴書附表│詐欺取財罪;陳│
│ │ │ │ │ │ │梁家弼│編號82 │民楓累犯,處有│
│ │ │ │ │ │ │林彗琨│ │期徒刑伍月,減│
│ │ │ │ │ │ │及昌董│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詐欺集│ │又拾伍日;羅文│
│ │ │ │ │ │ │團成員│ │華、辰○○各處│
│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貳月。 │
├──┼────┼───────┼───────────┼───────┼───────┼───┼─────┼───────┤
│64 │施若龍 │95年8月初某日 │埔里郵局 │ 30,000元│佯稱中獎可折現│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金,需先付手續│乙○○│二編號67 │、酉○○、詹來│
│ │ │95年8月9日 │臺中公園路郵局 │ 30,000元│費,接續向施若│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00000000000000(陳燈炳│ │龍詐欺取財。 │午○○│編號83 │財罪;子○○累│
│ │ │ │) │ │ │子○○│中檢97偵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2223號 │伍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大胖│ │徒刑貳月又拾伍│
│ │ │ │ │ │ │詐欺集│ │日;午○○、羅│
│ │ │ │ │ │ │團成員│ │文華、辰○○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貳月。 │
├──┼────┼───────┼───────────┼───────┼───────┼───┼─────┼───────┤
│65 │林秀芳 │95年8月31日 │第一銀行豐原分行 │ 68,000元│佯稱被告中獎,│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林文堯) │ │欲領獎金須先交│乙○○│二編號68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律師費及保險金│辰○○│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95年9月1日、 │彰化銀行竹山分行 │ 230,000元│,接續向林秀芳│梁家弼│編號84 │刑拾月,均減為│
│ │ │95年9月11日 │000000000000(吳芃萱)│ │詐欺取財。 │林彗琨│ │有期徒刑伍月。│
│ │ ├───────┼───────────┼───────┤ │及南哥│ │ │
│ │ │95年9月11日 │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 180,000元│ │詐欺集│ │ │
│ │ │ │000000000000(陳志維)│ │ │團成員│ │ │
├──┼────┼───────┼───────────┼───────┼───────┼───┼─────┼───────┤
│66 │廖啟堂 │95年8月18日 │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 1,000,000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0(王正 │ │稱被害人身分資│乙○○│二編號69 │、酉○○、詹來│
│ │ │ │一) │ │料被冒用涉及洗│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錢,需至金融機│午○○│編號85 │財罪;子○○累│
│ │ │95年8月18日 │中和南勢角郵局 │ 1,781,034元│關作設定,接續│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000(鄭瑞泰│ │向廖啟堂詐欺取│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財。 │及不詳│ │徒刑陸月;劉智│
│ │ │ │ │ │ │詐欺集│ │豪、酉○○、詹│
│ │ │ │ │ │ │團成員│ │來勳各處有期徒│
│ │ │ │ │ │ │ │ │刑拾月,均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
├──┼────┼───────┼───────────┼───────┼───────┼───┼─────┼───────┤
│67 │張明貴 │95年8月18日 │臺中商銀松竹分行 │ 5,620,000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0000 │ │被害人帳戶遭詐│乙○○│二編號70 │、酉○○、詹來│
│ │ │ │ │ │騙集團轉帳,須│辰○○│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辦理網路郵局 │子○○│編號86 │財罪;子○○累│
│ │ │ │ │ │ │午○○│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壹年貳月,減為│
│ │ │ │ │ │ │及不詳│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詐欺集│ │午○○、酉○○│
│ │ │ │ │ │ │團成員│ │、辰○○各處有│
│ │ │ │ │ │ │ │ │期徒刑壹年,均│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 │ │ │ │ │ │月。 │
├──┼────┼───────┼───────────┼───────┼───────┼───┼─────┼───────┤
│68 │李彩玉 │95年10月30日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 20,000元│佯稱被害人之公│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廖俊淵) │ │公在香港有基金│子○○│二編號71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投資,需匯法院│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子○○累犯│
│ │ │ │ │ │見證費 │林彗琨│編號88 │,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及不詳│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詐欺集│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 │團成員│ │;酉○○處有期│
│ │ │ │ │ │ │ │ │徒刑肆月,減為│
│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
├──┼────┼───────┼───────────┼───────┼───────┼───┼─────┼───────┤
│69 │顏大淇 │95年12月15日 │臺灣企銀潭子分行 │ 43,000元│佯稱被害人做過│午○○│原判決附表│午○○、未○○│
│ │ │ │00000000000 │ │永億集團問卷中│未○○│四編號1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獎,欲領獎金須│梁家弼│起訴書附表│罪,各處有期徒│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 50,000元│先交手續費,接│林彗琨│編號69 │刑柒月,均減為│
│ │ │ │行00000000000 (林建明│ │續向顏大淇詐欺│及阿哥│ │有期徒刑參月又│
│ │ │ │) │ │取財。 │詐欺集│ │拾伍日。未○○│
│ │ │ │ │ │ │團成員│ │所受宣告之刑及│
│ │ │ │ │ │ │ │ │減得之刑如易科│
│ │ │ │ │ │ │ │ │罰金,均以新臺│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 9、11所示物│
│ │ │ │ │ │ │ │ │品均沒收。 │
├──┼────┼───────┼───────────┼───────┼───────┼───┼─────┼───────┤
│70 │陳羿鳳 │95年11月8日 │第一商銀鹿港分行 │ 11,092元│接獲永億集團中│子○○│原判決附表│子○○共同犯詐│
│ │ │ │00000000000(林明樺) │ │獎通知,佯稱被│梁家弼│四編號2 │欺取財罪,累犯│
│ │ ├───────┼───────────┼───────┤害人中獎,欲領│林彗琨│起訴書附表│,處有期徒刑伍│
│ │ │95年11月20日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 │ 25,000元│獎金須先匯款,│及阿哥│編號71 │年,減為有期徒│
│ │ │ │0000000000000 (吳佳翰│ │接續向陳羿鳳詐│詐欺集│ │刑貳月又拾伍日│
│ │ │ │) │ │欺取財。 │團成員│ │。 │
├──┼────┼───────┼───────────┼───────┼───────┼───┼─────┼───────┤
│71 │詹碧玉 │95年8月16日 │臺中縣東勢郵局 │ 28,800元│被害人見報載貸│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l3104(蘇瑞煌│ │款廣告與之聯絡│乙○○│五編號1 │、酉○○、詹來│
│ │ │ │) │ │,對方佯稱被害│辰○○│起訴書附表│勳、寅○○共同│
│ │ ├───────┼───────────┼───────┤人欲貸款須先繳│午○○│編號31 │犯詐欺取財罪;│
│ │ │95年8月18日 │太平宜欣郵局 │ 52,400元│保證金,接續向│子○○│ │子○○累犯,處│
│ │ │ │00000000000000(陳亞涵│ │左列被害人詐欺│寅○○│ │有期徒刑玖月,│
│ │ │ │) │ │取財。 │林彗琨│ │減為有期徒刑肆│
│ │ ├───────┼───────────┼───────┤ │綽號「│ │月又拾伍日;劉│
│ │ │95年8月25日 │臺中縣豐原郵局 │ 35,000元│ │小心」│ │智豪、酉○○、│
│ │ │ │0000000000000 (鄧澤元│ │ │之成年│ │辰○○各處有期│
│ │ │ │) │ │ │女子及│ │徒刑捌月,均減│
│ │ │ │ │ │ │綽號「│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阿倫」│ │;寅○○處有期│
│ │ │ │ │ │ │之成年│ │徒刑玖月,減為│
│ │ │ │ │ │ │男子 │ │有期徒刑肆月又│
│ │ │ │ │ │ │ │ │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72 │郭美香 │95年8月28日 │豐原市○○路郵局 │ 75,300元│被害人見報載貸│午○○│原判決附表│午○○、酉○○│
│ │ │ │0000000-0000000 (鄧澤│ │款廣告與之聯絡│酉○○│五編號2 │、辰○○、陳曉│
│ │ │ │元) │ │,對方佯稱被害│乙○○│起訴書附表│琪共同犯詐欺取│
│ │ │ │ │ │人欲貸款須先繳│辰○○│編號40 │財罪;午○○、│
│ │ │ │ │ │保證金 │寅○○│ │酉○○、辰○○│
│ │ │ │ │ │ │林彗琨│ │各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綽號「│ │月,均減為有期│
│ │ │ │ │ │ │阿倫」│ │徒刑參月;陳曉│
│ │ │ │ │ │ │之成年│ │琪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男子及│ │月,減為有期徒│
│ │ │ │ │ │ │綽號「│ │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小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之成年│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女子 │ │ │
├──┼────┼───────┼───────────┼───────┼───────┼───┼─────┼───────┤
│73 │范慧萍 │95年8月23日 │太平宜欣郵局 │ 52,200元│被害人見報載貸│午○○│原判決附表│午○○、酉○○│
│ │ │ │00000000000000(陳亞涵│ │款廣告與之聯絡│酉○○│五編號3 │、辰○○、陳曉│
│ │ │ │) │ │,對方佯稱被害│乙○○│起訴書附表│琪共同犯詐欺取│
│ │ ├───────┼───────────┼───────┤人欲貸款須先繳│辰○○│編號41 │財罪;午○○、│
│ │ │95年8月24日、 │豐原中正路郵局 │ 83,300元│保證金,接續向│寅○○│ │酉○○、辰○○│
│ │ │95年8月25日 │00000000000000(鄧澤元│ │范慧萍詐欺取財│林彗琨│ │各處有期徒刑拾│
│ │ │ │) │ │。 │綽號「│ │月,均減為有期│
│ │ ├───────┼───────────┼───────┤ │阿倫」│ │徒刑伍月;陳曉│
│ │ │95年8月25日 │合作金庫 │ 60,000元│ │之成年│ │琪處有期徒刑壹│
│ │ │ │0000000000000 (曾志強│ │ │男子及│ │年,減為有期徒│
│ │ │ │) │ │ │綽號「│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小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之成年│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女子 │ │。 │
├──┼────┼───────┼───────────┼───────┼───────┼───┼─────┼───────┤
│74 │林瑞欽 │95年9月29日、 │臺中民權郵局 │ 127,400元│被害人見報載貸│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95年9月29日、 │00000000000000(伍敏智│ │款廣告與之聯絡│辰○○│五編號4 │、辰○○、陳曉│
│ │ │95年10月2日、 │) │ │,對方佯稱被害│子○○│起訴書附表│琪共同犯詐欺取│
│ │ │95年10月3日 │ │ │人欲貸款須先繳│梁家弼│編號43 │財罪;子○○累│
│ │ ├───────┼───────────┼───────┤保險費,接續向│寅○○│ │犯,處有期徒刑│
│ │ │95年10月5日、 │太平永豐郵局 │ 98,800元│林瑞欽詐欺取財│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95年10月11日 │00000000000000(高誌呈│ │。 │綽號「│ │徒刑陸月;羅文│
│ │ │ │) │ │ │阿倫」│ │華、辰○○各處│
│ │ ├───────┼───────────┼───────┤ │之成年│ │有期徒刑拾月,│
│ │ │95年10月10日、│臺中市東興郵局 │ 150,000元│ │男子及│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95年10月16日 │00000000000000(王嘉宏│ │ │綽號「│ │伍月;寅○○處│
│ │ │ │) │ │ │小心」│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之成年│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 │ │ │ │女子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75 │洪淑嬌 │95年8月28日 │豐原中正路郵局 │ 22,817 元│被害人購物受騙│午○○│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00(鄧澤│ │ │酉○○│五編號5 │、酉○○、詹來│
│ │ │ │元) │ │ │乙○○│起訴書附表│勳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辰○○│編號51 │財罪,子○○累│
│ │ │ │ │ │ │子○○│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林彗琨│ │伍月,減為有期│
│ │ │ │ │ │ │及不詳│ │徒刑貳月又拾伍│
│ │ │ │ │ │ │詐欺集│ │日;午○○、羅│
│ │ │ │ │ │ │團成員│ │文華、辰○○各│
│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均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刑貳月。 │
├──┼────┼───────┼───────────┼───────┼───────┼───┼─────┼───────┤
│76 │錢國慶 │95年9月19日 │臺中健行路郵局 │ 133,200元│被害人見報載貸│酉○○│原判決附表│子○○、酉○○│
│ │ │ │00000000000000(朱嘉慶│ │款廣告與之聯絡│辰○○│五編號6 │、辰○○、陳曉│
│ │ │ │) │ │,對方佯稱被害│子○○│起訴書附表│琪共同犯詐欺取│
│ │ ├───────┼───────────┼───────┤人欲貸款須先繳│寅○○│編號68 │財罪;子○○累│
│ │ │95年9月21日 │臺中民權路郵局 │ 100,000元│保證金,接續向│梁家弼│ │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000(伍敏智│ │錢國慶詐欺取財│林彗琨│ │壹年,減為有期│
│ │ │ │) │ │。 │綽號「│ │徒刑陸月;羅文│
│ │ ├───────┼───────────┼───────┤ │阿倫」│ │華、辰○○各處│
│ │ │95年9月21日 │臺中縣大里郵局 │ 68,280元│ │之成年│ │有期徒刑拾月,│
│ │ │ │00000000000000(林素娟│ │ │男子及│ │均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綽號「│ │伍月;寅○○處│
│ │ ├───────┼───────────┼───────┤ │小心」│ │有期徒刑壹年,│
│ │ │95年9月25日 │臺中商銀松竹分行 │ 300,000元│ │之成年│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95年9月26日 │000000000000(賴和平)│ │ │女子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95年10月16日 │霧峰民生路郵局 │ 130,000元│ │ │ │元折算壹日。 │
│ │ │95年10月19日 │00000000000000(劉金枋│ │ │ │ │ │
│ │ │ │) │ │ │ │ │ │
├──┼────┼───────┼───────────┼───────┼───────┼───┼─────┼───────┤
│77 │莊順璋 │96年1月19日 │玉山銀行北新莊分行 │ 54,1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雷龍銀 │ │,欲領獎金須先│戌○○│六編號1 │、巳○○、羅文│
│ │ │ │英) │ │交費用,接續向│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莊順璋詐欺取財│辰○○│編號60 │財罪,各處有期│
│ │ ├───────┼───────────┼───────┤。 │及不詳│ │徒刑陸月,均減│
│ │ │96年1月22日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 31,250元│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000000000000(林美英)│ │ │團成員│ │,戌○○所受宣│
│ │ │ │ │ │ │ │ │告之刑及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6所示 │
│ │ │ │ │ │ │ │ │物品均沒收。 │
├──┼────┼───────┼───────────┼───────┼───────┼───┼─────┼───────┤
│78 │廖義仁 │96年1月10日 │華南銀行竹科分行 │ 31,2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徐家濱)│ │,欲領獎金須先│戌○○│六編號2 │、巳○○、羅文│
│ │ │ │ │ │交費用,接續向│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廖義仁詐欺取財│辰○○│編號61 │財罪,各處有期│
│ │ │96年1月15日 │豐原郵局南陽分行 │ 30,000元│。 │及大胖│ │徒刑陸月,均減│
│ │ │ │00000000000000(冉嘉華│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團成員│ │。戌○○所受宣│
│ │ │ │ │ │ │ │ │告之刑及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79 │歐麗美 │96年1月10日 │臺灣中小企銀西屯分行 │ 80,000元│佯稱係律師,被│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江竟岑) │ │害人帳戶被冒用│戌○○│六編號3 │、巳○○、羅文│
│ │ │ │ │ │,需匯款至指定│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帳戶 │辰○○│編號62 │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及不詳│ │徒刑陸月,均減│
│ │ │ │ │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團成員│ │。戌○○所受宣│
│ │ │ │ │ │ │ │ │告之刑及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0 │陳玉玲 │96年1月15日 │中華郵政軍功支局 │ 68,000元│以佯稱被害人中│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胡凱旭│ │獎,欲領獎金須│戌○○│六編號4 │、巳○○、羅文│
│ │ │ │) │ │先交會員費之手│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法,接續向陳玉│辰○○│編號63 │財罪,各處有期│
│ │ │96年1月18日 │臺灣企銀豐原分行 │ 180,000元│玲詐欺取財。 │及不詳│ │徒刑壹年,均減│
│ │ │ │000-00000000000(陳晏 │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韶) │ │ │團成員│ │。戌○○減得之│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96年1月19日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中和│ 140,000元│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分行 │ │ │ │ │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000000000(粘│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朝欽) │ │ │ │ │號1、2、5 所示│
│ │ ├───────┼───────────┼───────┤ │ │ │物品均沒收。 │
│ │ │96年1月22日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 60,000元│ │ │ │ │
│ │ │ │分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仲│ │ │ │ │ │
│ │ │ │威) │ │ │ │ │ │
│ │ ├───────┼───────────┼───────┤ │ │ │ │
│ │ │96年1月19日 │中華郵政潭子支局 │ 100,000元│ │ │ │ │
│ │ │96年1月24日 │00000000000000000(張 │ │ │ │ │ │
│ │ │ │慶松) │ │ │ │ │ │
├──┼────┼───────┼───────────┼───────┼───────┼───┼─────┼───────┤
│81 │蔡國龍 │95年12月21日 │台中銀行東勢分行 │ 154,117元│佯稱被害人身份│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0(鄧宗│ │證遭人盜用涉入│戌○○│六編號5 │、巳○○、羅文│
│ │ │ │儒) │ │刑案,須至銀行│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辦理電話語音轉│辰○○│編號76 │財罪,各處有期│
│ │ │ │ │ │帳並告知密碼以│及少年│ │徒刑捌月,均減│
│ │ │ │ │ │凍結帳戶 │董詐欺│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集團成│ │。戌○○減得之│
│ │ │ │ │ │ │員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2 │黃淑珠 │95年12月22日 │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 59,217元│佯稱係書記官及│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唐國彬)│ │警員,被害人身│戌○○│六編號6 │、巳○○、羅文│
│ │ │ │ │ │份資料及帳戶遭│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人盜用涉入刑案│辰○○│編號77 │財罪,各處有期│
│ │ │95年12月22日 │彰化光復路郵局 │ 519,817元│,需辦理網路銀│及少年│ │徒刑拾月,均減│
│ │ │ │00000000000000000 │ │行功能並設定帳│董詐欺│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號,接續向黃淑│集團成│ │。戌○○減得之│
│ │ │ │ │ │珠詐欺取財 │員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3 │辛靜婷 │95年12月21日 │新竹國際商銀苑裡分行 │ 1,652,130元│佯稱係書記官,│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95年12月22日 │000000000000(鄭慶勝)│ │被害人成為詐欺│戌○○│六編號7 │、巳○○、羅文│
│ │ │ │ │ │集團人頭戶,並│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詢問被害人所有│辰○○│編號78 │財罪,各處有期│
│ │ │ │ │ │之存款帳號、金│及少年│ │徒刑拾月,均減│
│ │ │ │ │ │額、戶名等資料│董詐欺│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集團成│ │。戌○○減得之│
│ │ │ │ │ │ │員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4 │蔡孟㚬 │96年1月19日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營│ 135,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業部00000000000000(施│ │,如欲折現須先│戌○○│六編號8 │、巳○○、羅文│
│ │ │ │榮洲) │ │匯款15萬元,接│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續向蔡孟㚬詐欺│辰○○│編號79 │財罪,各處有期│
│ │ │96年1月22日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 330,000元│取財。 │及不詳│ │徒刑拾月,均減│
│ │ │ │和分行00000000000000(│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粘朝欽) │ │ │團成員│ │。戌○○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5 │李孟晏 │96年1月16日 │后里郵局 │ 3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獎│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00(張毓瑄│ │,欲領獎金須先│戌○○│六編號9 │、巳○○、羅文│
│ │ │ │) │ │付押金 │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辰○○│編號87 │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及不詳│ │徒刑肆月,均減│
│ │ │ │ │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團成員│ │。戌○○所受宣│
│ │ │ │ │ │ │ │ │告之刑及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7 所示│
│ │ │ │ │ │ │ │ │物品均沒收。 │
├──┼────┼───────┼───────────┼───────┼───────┼───┼─────┼───────┤
│86 │林秀珍 │96年1月19日 │台中商銀水里分行 │ 1,170,000元│佯稱被害人帳號│酉○○│原判決附表│酉○○、辰○○│
│ │ │ │000000000000(施天賜)│ │涉及人頭帳戶洗│戌○○│六編號10 │、巳○○、羅文│
│ │ │ │ │ │錢,需將錢存入│巳○○│起訴書附表│雄共同犯詐欺取│
│ │ │ │ │ │指定之安全帳戶│辰○○│編號89 │財罪,各處有期│
│ │ │ │ │ │ │及不詳│ │徒刑拾月,均減│
│ │ │ │ │ │ │詐欺集│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團成員│ │。戌○○減得之│
│ │ │ │ │ │ │ │ │刑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2所示物品│
│ │ │ │ │ │ │ │ │均沒收。 │
├──┼────┼───────┼───────────┼───────┼───────┼───┼─────┼───────┤
│87 │邱秀梅 │95年6月29日 │北投明德郵局 │ 30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六│酉○○│原判決附表│子○○、午○○│
│ │ │ │00000000000000(陳麗華│ │合彩、向被害人│乙○○│二編號25 │、酉○○、詹來│
│ │ │ │) │ │佯稱得代為貸款│巳○○│原判決附表│勳、巳○○共同│
│ │ ├───────┼───────────┼───────┤,但須先繳稅金│辰○○│三編號10 │犯詐欺取財罪;│
│ │ │95年7月26日 │高雄社東郵局 │ 300,000元│、保險金及預付│午○○│起訴書附表│子○○累犯,處│
│ │ │ │00000000000000(陳建良│ │利息,接續向邱│子○○│編號25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秀梅詐欺取財。│林彗琨│ │減為有期徒刑陸│
│ │ ├───────┼───────────┼───────┤ │及福利│ │月;午○○、羅│
│ │ │95年8月2日 │龍井新庄郵局 │ 200,000元│ │詐欺集│ │文華、辰○○、│
│ │ │ │00000000000000(池東育│ │ │團成員│ │巳○○各處有期│
│ │ │ │) │ │ │等 │ │徒刑拾月,均減│
│ │ ├───────┼───────────┼───────┤ │ │ │為有期徒刑伍月│
│ │ │95年8月8日 │員林惠來郵局 │ 180,000元│ │ │ │。 │
│ │ │ │00000000000000(賴隆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8月8日 │新竹國際商銀 │ 345,000元│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5年7月5日 │新竹國際商銀 │ │ │ │ │ │
│ │ │95年7月13日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5年7月6日 │復華銀行 │ │ │ │ │ │
│ │ │95年7月7日 │0000000000000(江震東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查扣之物品 │用 途 │所有人│查扣地點 │
├──┼────────────────┼──────────┼───┼───────┤
│1 │NOKIA(RH-64)行動電話2具 │供酉○○車手集團與其│酉○○│臺中市南區忠明│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之│ │南路819號10樓 │
│ │ │用。 │ │之3 │
│ │ │供附表二編號77至86犯│ │ │
│ │ │行所用之物。 │ │ │
│ ├────────────────┼──────────┤ │ │
│ │通訊錄1本 │記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 │
│ │ │聯絡電話。 │ │ │
│ │ │供附表二編號77至86所│ │ │
│ │ │用之物。 │ │ │
├──┼────────────────┼──────────┼───┼───────┤
│2 │NOKIA行動電話1具 │記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辰○○│臺中市北屯區進│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聯絡電話。 │ │化北路317 號7 │
│ │ │供附表二編號77至86所│ │樓之19 │
│ │ │用之物。 │ │ │
├──┼────────────────┼──────────┤ ├───────┤
│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張 │匯出予上游詐欺集團憑│ │車號7790-PS號 │
│ │(戶名:王忠 ,金額:13萬元) │單 │ │自用小客車 │
│ │ │屬犯罪後處分贓款所得│ │ │
│ │ │之物(不沒收)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 │匯出予上游詐欺集團憑│ │ │
│ │(受款行:第一銀行朴子分行、戶名│單 │ │ │
│ │:陳明杰、金額:15萬1千元) │屬犯罪後處分贓款所得│ │ │
│ │ │之物(不沒收) │ │ │
│ ├────────────────┼──────────┤ │ │
│ │記帳簿1本 │擔任車手領款記帳資料│ │ │
│ │ │屬犯罪後處分贓款之紀│ │ │
│ │ │錄(不沒收) │ │ │
│ ├────────────────┼──────────┤ │ │
│ │便條貼紙1張 │記載詐欺集團匯款帳號│ │ │
│ │(內載黏朝欽帳戶號碼) │供犯罪後處分贓款所用│ │ │
│ │ │(不沒收) │ │ │
├──┼────────────────┼──────────┼───┼───────┤
│4 │監視器1組 │非直接供詐欺取財所用│巳○○│臺中市北屯區瀋│
│ ├────────────────┤或詐欺所得之物(不沒│辰○○│陽路3段35號3樓│
│ │記事本1本 │收) │酉○○│ │
│ ├────────────────┤ │戌○○│ │
│ │點鈔機1台 │ │ │ │
│ ├────────────────┤ │ │ │
│ │計算機1台 │ │ │ │
│ ├────────────────┤ │ │ │
│ │帳冊1本 │ │ │ │
│ ├────────────────┤ │ │ │
│ │筆記本1本 │ │ │ │
│ ├────────────────┤ │ │ │
│ │便條紙2張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理財密碼單1張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6張 │領款之憑證或紀錄(不│ │ │
│ │ │沒收) │ │ │
│ ├────────────────┼──────────┤ │ │
│ │刊登廣告報紙7張 │誘使他人出售人頭帳戶│ │ │
│ │ │,非直接供詐欺取財之│ │ │
│ │ │預備、所用或所得之物│ │ │
│ │ │(不沒收) │ │ │
│ ├────────────────┼──────────┤ │ │
│ │印章13枚 │帳戶及用途未明(不沒│ │ │
│ │ │收) │ │ │
│ ├────────────────┼──────────┤ │ │
│ │易付卡2張 │手機及用途未明(不沒│ │ │
│ │ │收) │ │ │
├──┼────────────────┼──────────┤ │ │
│5 │郵局金融卡1張 │供附表二編號 80 犯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所用。 │ │ │
│ ├────────────────┤ │ │ │
│ │臺灣企業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中二信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灣企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供附表二編號 77 犯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所用 │ │ │
│ ├────────────────┤ │ │ │
│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7 │郵局金融卡1張 │供附表二編號 85 犯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所用。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8 │臺中銀行金融卡1張 │供何一行為所用未明(│ │ │
│ │(帳號:000000000000) │不沒收)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Motorol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Motorol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
│9 │聯絡電話簿1本 │供其實施附表二編號 8│未○○│臺中市○○路11│
│ │ │、9、51、54、56、60 │ │2之1號301室 │
│ ├────────────────┤、69等犯行聯絡之用。│ ├───────┤
│ │行動電話3具 │ │ │車號8958-JP號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自用小客車 │
│ │0000000000) │ │ │ │
│ ├────────────────┼──────────┤ │ │
│ │SIM卡9張 │供何一行為所用未明(│ │ │
│ │(號碼不詳) │不沒收) │ │ │
│ ├────────────────┤ │ │ │
│ │電話號碼筆記紙1張 │ │ │ │
│ │ │ │ │ │
├──┼────────────────┼──────────┼───┼───────┤
│10 │名片1張 │供何一行為所用不明(│黃沛羚│臺中市北屯區僑│
│ │(慶豐輕鬆貸何秀麗) │不沒收) │ │孝街165號5樓 │
├──┼────────────────┼──────────┼───┼───────┤
│11 │VIP會員金卡1盒 │預備為「阿哥」之詐欺│梁家弼│臺中市北區太原│
│ │ │集團寄送香港永億集團│ │四街8號5樓之8 │
│ │ │控股公司名義詐騙郵件│ │ │
│ │ │之物,應附隨於梁家弼│ │ │
│ │ │最後一次為永億集團詐│ │ │
│ ├────────────────┤得財物之行為即附表二│ │ │
│ │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信封2箱 │編號69所示行為罪刑宣│ │ │
│ ├────────────────┤告之項下沒收。 │ │ │
│ │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邀請函2箱 │ │ │ │
│ ├────────────────┤ │ │ │
│ │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廣告文宣1箱 │ │ │ │
│ ├────────────────┤ │ │ │
│ │香港永億集團控股公司現金抵用卷1 │ │ │ │
│ │箱 │ │ │ │
├──┼────────────────┼──────────┤ │ │
│12 │行動電話5具 │供何一行為所用不明(│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不沒收)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ESN69│ │ │ │
│ │E94CDD、ESN69E947B0) │ │ │ │
│ ├────────────────┤ │ │ │
│ │帳冊3本 │ │ │ │
│ ├────────────────┤ │ │ │
│ │公帳筆記紙2張 │ │ │ │
│ ├────────────────┤ │ │ │
│ │SIM卡5張 │ │ │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7 ) │ │ │ │
│ ├────────────────┤ │ │ │
│ │電話申租人資料及帳單資料1疊 │ │ │ │
├──┼────────────────┼──────────┼───┼───────┤
│13 │NOKIA行動電話3具 │供何一行為所用未明(│巳○○│臺中市北屯區安│
│ │(號碼不詳) │不沒收) │ │順二街15號6樓 │
│ │ │ │ │之2 │
│ ├────────────────┼──────────┤ ├───────┤
│ │印章4枚 │帳戶及用途不明(不沒│ │車號3732-PS號 │
│ │ │收) │ │自用小客車 │
├──┼────────────────┼──────────┼───┼───────┤
│14 │Noika行動電話1具 │或與本案無關,或不明│詹雅芳│臺中市南區忠明│
│ │(含SIM卡) │其用途(均不沒收) │ │南路819號10樓 │
│ ├────────────────┤ │ │之3 │
│ │LG行動電話1具 │ │ │ │
├──┼────────────────┤ ├───┤ │
│15 │汽車行照1本 │ │酉○○│ │
│ │(QS-5309、洪永城) │ │ │ │
├──┼────────────────┤ ├───┼───────┤
│16 │偽造身份證1張(李迦龍Z000000000 │ │辰○○│臺中市北屯區進│
│ │) │ │ │化北路317號7樓│
│ ├────────────────┤ │ │之19 │
│ │新光產物保險機車保險卡1張( │ │ │ │
│ │TJJ-232 李迦龍) │ │ │ │
│ ├────────────────┤ │ │ │
│ │上慶房屋租賃書1份(承租人李迦龍 │ │ │ │
│ │) │ │ │ │
│ ├────────────────┤ │ │ │
│ │學士會館車位租賃契約書1份(承租 │ │ │ │
│ │人李迦龍) │ │ │ │
│ ├────────────────┤ │ │ │
│ │新竹國際商銀金融卡1張(卡號: │ │ │ │
│ │000000000000000詹潘秀雲 ) │ │ │ │
│ ├────────────────┤ │ │ │
│ │中華電信IC電話卡1張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9268│ │ │ │
│ │25594號SIM卡)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9231│ │ │ │
│ │81868號SIM卡 ) │ │ │ │
│ ├────────────────┤ │ │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9300│ │ │ │
│ │71435號SIM卡) │ │ │ │
│ ├────────────────┤ │ │ │
│ │三星Anycall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含091656│ │ │ │
│ │8355號SIM卡) │ │ │ │
│ ├────────────────┤ │ │ │
│ │威寶Amoi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OKWAP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7 │新台幣38,000元 │ │巳○○│臺中市北屯區安│
│ ├────────────────┤ │ │順二街15號6樓 │
│ │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 │ │ │之2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行動電話2具 │ │ │ │
│ │(號碼不詳) │ │ │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 │ │ │車號3732-PS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自用小客車 │
│ ├────────────────┤ │ │ │
│ │記事簿3本 │ │ │ │
│ ├────────────────┤ │ ├───────┤
│ │5D-3521號自小客車行照1本 │ │ │車號5D-3521號 │
│ ├────────────────┤ │ │自用小客車 │
│ │Noika行動電話1具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18 │房屋土地租賃契約書 │ │巳○○│臺中市北屯區瀋│
│ │ │ │辰○○│陽路3段35號3樓│
│ ├────────────────┤ │酉○○│ │
│ │郵局金融卡1張 │ │戌○○│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1張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1張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中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儲蓄存款存摺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兆豐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金融卡1張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灣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臺北富邦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彰化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兆豐銀行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存摺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9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未○○│臺中市○○路11│
│ │(帳號:00000000000000王維傑) │ │ │2之1號301室 │
│ ├────────────────┤ │ │ │
│ │郵局存簿儲金簿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曾健榮) │ │ │ │
├──┼────────────────┤ ├───┼───────┤
│20 │梁家弼本人照片及照片光碟 │ │梁家弼│臺中市北區太原│
│ ├────────────────┤ │ │四街8號5樓之8 │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 │時間 │金額 │備註 │
│ │ │ │ │ │
├──┼────┼───────┼──────┼────────────┤
│1 │羅英雪 │95年7月4日~ │ 2,275,12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3 │
│ │ │95年8月3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3 │
├──┼────┼───────┼──────┼────────────┤
│2 │劉建宏 │95年7月中旬 │ 312,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4 │
│ │ │~95年8月23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4 │
├──┼────┼───────┼──────┼────────────┤
│3 │鍾惠婷 │95年7月19日~ │ 341,05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5 │
│ │ │95 年8月21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5 │
├──┼────┼───────┼──────┼────────────┤
│4 │洪政廷 │95年7月26日~ │ 187,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6 │
│ │ │95年8月25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6 │
├──┼────┼───────┼──────┼────────────┤
│5 │陳月貴 │95年7月24日~ │ 507,8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7 │
│ │ │95年8月1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7 │
├──┼────┼───────┼──────┼────────────┤
│6 │董桂媚 │95年7月31日~ │ 541,05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8 │
│ │ │95年8月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8 │
├──┼────┼───────┼──────┼────────────┤
│7 │鄭伊喻 │95年8月1日 │ 20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9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2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7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29 │
├──┼────┼───────┼──────┼────────────┤
│8 │徐幸甘 │95年8月1日~95│ 61,42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0 │
│ │ │年8月10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0 │
├──┼────┼───────┼──────┼────────────┤
│9 │劉慧婷 │95年8月1日 │ 5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1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1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1 │
├──┼────┼───────┼──────┼────────────┤
│10 │陳有泉 │95年7月26日~ │ 1,673,465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2 │
│ │ │95年9月6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2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2 │
├──┼────┼───────┼──────┼────────────┤
│11 │林育賢 │95年8月2日~95│ 80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3 │
│ │ │年8月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3 │
├──┼────┼───────┼──────┼────────────┤
│12 │陳茹婷 │95年7月底~95 │ 407,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4 │
│ │ │年8月22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4 │
├──┼────┼───────┼──────┼────────────┤
│13 │廖若嘉 │95年8月4日 │ 1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5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4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5 │
├──┼────┼───────┼──────┼────────────┤
│14 │許月英 │95年8月4日 │ 107,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6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6 │
├──┼────┼───────┼──────┼────────────┤
│15 │蕭家勝 │95年8月6日~95│ 652,526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7 │
│ │ │年8月2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7 │
├──┼────┼───────┼──────┼────────────┤
│16 │蘇美如 │95年8月7日 │ 407,8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8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8 │
├──┼────┼───────┼──────┼────────────┤
│17 │陳佑菁 │95年8月7日~ │ 541,05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9 │
│ │ │95年8月1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9 │
├──┼────┼───────┼──────┼────────────┤
│18 │陳文賢 │95年8月9日~ │ 52,4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0 │
│ │ │95年12月15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7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0 │
├──┼────┼───────┼──────┼────────────┤
│19 │葉耿暐 │95年8月11日~ │ 1,140,176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1 │
│ │ │95年9月26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1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1 │
├──┼────┼───────┼──────┼────────────┤
│20 │章怡如 │95年8月12日 │ 54,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2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2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2 │
├──┼────┼───────┼──────┼────────────┤
│21 │呂收弟 │95年8月15日 │ 97,8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3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3 │
├──┼────┼───────┼──────┼────────────┤
│22 │楊東霖 │95年8月17日~ │ 309,9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4 │
│ │ │95年11月27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4 │
├──┼────┼───────┼──────┼────────────┤
│23 │林瑞麟 │95年8月23日~ │ 209,147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5 │
│ │ │95年9月1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5 │
├──┼────┼───────┼──────┼────────────┤
│24 │張一心 │95年12月11日~│ 583,3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6 │
│ │ │96年1月1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6 │
├──┼────┼───────┼──────┼────────────┤
│25 │林正宗 │95年10月12日 │ 50,54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7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7 │
├──┼────┼───────┼──────┼────────────┤
│26 │方碧雲 │95年11月20日~│ 446,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8 │
│ │ │96年1月4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8 │
├──┼────┼───────┼──────┼────────────┤
│27 │陳秀丹 │95年12月4日 │ 3,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9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9 │
├──┼────┼───────┼──────┼────────────┤
│28 │張壹郎 │95年12月4日~ │ 232,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0 │
│ │ │95年12月22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0 │
├──┼────┼───────┼──────┼────────────┤
│29 │何禧汝 │95年12月4日~ │ 75,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1 │
│ │ │95年12月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1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1 │
├──┼────┼───────┼──────┼────────────┤
│30 │劉亮岑 │95年12月4日~ │ 8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2 │
│ │ │96年1月11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2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2 │
├──┼────┼───────┼──────┼────────────┤
│31 │黃睿利 │95年12月4日 │ 5,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3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3 │
├──┼────┼───────┼──────┼────────────┤
│32 │林金生 │95年12月5日 │ 1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4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4 │
├──┼────┼───────┼──────┼────────────┤
│33 │王志緯 │95年12月5日、 │ 25,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5 │
│ │ │95年12月21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5 │
├──┼────┼───────┼──────┼────────────┤
│34 │趙添壽 │95年12月5日 │ 5,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6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6 │
├──┼────┼───────┼──────┼────────────┤
│35 │王金長 │95年12月11日 │ 48,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7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7 │
├──┼────┼───────┼──────┼────────────┤
│36 │吳江山 │95年12月12日、│ 3,3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8 │
│ │ │95年12月18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9 │
├──┼────┼───────┼──────┼────────────┤
│37 │曾茂林 │95年12月21日~│ 528,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9 │
│ │ │96年1月3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0 │
├──┼────┼───────┼──────┼────────────┤
│38 │張燦榮 │95年12月14日 │ 2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0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1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1 │
├──┼────┼───────┼──────┼────────────┤
│39 │曾貴輝 │96年12月14日 │ 7,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1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2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2 │
├──┼────┼───────┼──────┼────────────┤
│40 │鍾淑仁 │95年12月14日~│ 235,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2 │
│ │ │95年12月29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3 │
├──┼────┼───────┼──────┼────────────┤
│41 │陳容春 │95年12月18日 │ 2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3 │
│ │ │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4 │
├──┼────┼───────┼──────┼────────────┤
│42 │丁嘉華 │95年7月25日~ │ 894,2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4 │
│ │ │95年8月2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5 │
├──┼────┼───────┼──────┼────────────┤
│43 │陳睦鈞 │96年1月5日~96│ 18,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5 │
│ │ │年1月15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6 │
├──┼────┼───────┼──────┼────────────┤
│44 │康瀞文 │95年12月26日~│ 15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6 │
│ │ │96 年1月11日 │ │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7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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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陳世憲 │95年12月8日 │ 1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7 │
├──┼────┼───────┼──────┼────────────┤
│46 │夏承祖 │95年12月12日 │ 7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8 │
├──┼────┼───────┼──────┼────────────┤
│47 │范祥能 │96年12月12日~│ 100,002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9 │
│ │ │95年12月13日 │ │ │
├──┼────┼───────┼──────┼────────────┤
│48 │曹永智 │95年12月8日 │ 80,000元│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0 │
├──┼────┼───────┼──────┼────────────┤
│49 │林麗華 │95年8月8日 │ 2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4 │
├──┼────┼───────┼──────┼────────────┤
│50 │黃慧珠 │93年7月19日 │ 3,00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1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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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陳玉蘭 │93年7月26日 │ 66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3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3 │
├──┼────┼───────┼──────┼────────────┤
│52 │方鶴翔 │93年9月 │ 7,919,897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4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4 │
├──┼────┼───────┼──────┼────────────┤
│53 │周聯英 │93年12月18日 │ 19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 │
├──┼────┼───────┼──────┼────────────┤
│54 │黃盈綺 │93年12月 │ 243,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6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 │
├──┼────┼───────┼──────┼────────────┤
│55 │宋春祥 │94年4月27日 │ 80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7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7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 │
├──┼────┼───────┼──────┼────────────┤
│56 │楊展彰 │94年5月18日 │ 3,00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4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 │
├──┼────┼───────┼──────┼────────────┤
│57 │李佳貞 │94年5月27日 │ 14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7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9 │
├──┼────┼───────┼──────┼────────────┤
│58 │林家銘 │94年5月30日 │ 20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1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7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 │
├──┼────┼───────┼──────┼────────────┤
│59 │呂振茂 │94年5月6日 │ 20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1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8 │
├──┼────┼───────┼──────┼────────────┤
│60 │沈朋文 │95年12月11日 │ 20,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5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58 │
├──┼────┼───────┼──────┼────────────┤
│61 │吳章榮 │96年5月17日 │ 63,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8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8 │
├──┼────┼───────┼──────┼────────────┤
│62 │汪永裕 │96年6月4日 │ 145,000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69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69 │
├──┼────┼───────┼──────┼────────────┤
│63 │黃耀德 │94年10月13日 │ 3,512元│彰檢96偵7468附表編號70 │
│ │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4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0 │
├──┼────┼───────┼──────┼────────────┤
│64 │王秀玉 │ │ 56,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 │
├──┼────┼───────┼──────┼────────────┤
│65 │王美蘭 │ │ 17,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 │
├──┼────┼───────┼──────┼────────────┤
│66 │王智畇 │95年7月10日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3 │
├──┼────┼───────┼──────┼────────────┤
│67 │王麗雅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 │
├──┼────┼───────┼──────┼────────────┤
│68 │田明傳 │ │ 16,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 │
├──┼────┼───────┼──────┼────────────┤
│69 │田素娥 │ │ 6,6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 │
├──┼────┼───────┼──────┼────────────┤
│70 │朱家琪 │ │ 1,00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 │
├──┼────┼───────┼──────┼────────────┤
│71 │吳志福 │ │ 1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 │
├──┼────┼───────┼──────┼────────────┤
│72 │吳沛昀 │ │ 4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 │
├──┼────┼───────┼──────┼────────────┤
│73 │吳美枝 │ │ 14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8 │
├──┼────┼───────┼──────┼────────────┤
│74 │吳健汝 │93年8月10日 │ 453,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9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5 │
├──┼────┼───────┼──────┼────────────┤
│75 │吳曜溱 │ │ 13,2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1 │
├──┼────┼───────┼──────┼────────────┤
│76 │吳麗丹 │ │ 54,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2 │
├──┼────┼───────┼──────┼────────────┤
│77 │呂足 │ │ 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4 │
├──┼────┼───────┼──────┼────────────┤
│78 │呂碧華 │ │ 40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6 │
├──┼────┼───────┼──────┼────────────┤
│79 │李文珍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8 │
├──┼────┼───────┼──────┼────────────┤
│80 │李念傑 │ │ 3,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29 │
├──┼────┼───────┼──────┼────────────┤
│81 │李麗美 │ │ 1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1 │
├──┼────┼───────┼──────┼────────────┤
│82 │汪采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4 │
├──┼────┼───────┼──────┼────────────┤
│83 │邵家宏 │ │ 1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5 │
├──┼────┼───────┼──────┼────────────┤
│84 │林文濱 │ │ 28,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38 │
├──┼────┼───────┼──────┼────────────┤
│85 │林弘清 │93年12月27日 │ 10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0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6 │
├──┼────┼───────┼──────┼────────────┤
│86 │林志蕊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2 │
├──┼────┼───────┼──────┼────────────┤
│87 │林昆民 │ │ 3,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3 │
├──┼────┼───────┼──────┼────────────┤
│88 │林芳如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4 │
├──┼────┼───────┼──────┼────────────┤
│89 │林惠華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7 │
├──┼────┼───────┼──────┼────────────┤
│90 │林順欽 │ │ 21,974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48 │
├──┼────┼───────┼──────┼────────────┤
│91 │邱巧引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0 │
├──┼────┼───────┼──────┼────────────┤
│92 │邱青山 │ │ 217,8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2 │
├──┼────┼───────┼──────┼────────────┤
│93 │邱雅庭 │ │ 24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3 │
├──┼────┼───────┼──────┼────────────┤
│94 │姜義勇 │ │ 351,793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4 │
├──┼────┼───────┼──────┼────────────┤
│95 │柳慶雲 │ │ 176,537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5 │
├──┼────┼───────┼──────┼────────────┤
│96 │洪嘉玟 │ │ 8,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7 │
├──┼────┼───────┼──────┼────────────┤
│97 │徐一才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58 │
├──┼────┼───────┼──────┼────────────┤
│98 │徐昌明 │ │ 22,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1 │
├──┼────┼───────┼──────┼────────────┤
│99 │徐秋雅 │ │ 37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2 │
├──┼────┼───────┼──────┼────────────┤
│100 │徐堯清 │ │ 13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3 │
├──┼────┼───────┼──────┼────────────┤
│101 │翁勝炎 │ │ 1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5 │
├──┼────┼───────┼──────┼────────────┤
│102 │密容綺 │ │ 3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66 │
├──┼────┼───────┼──────┼────────────┤
│103 │莊嘉欣 │ │ 16,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2 │
├──┼────┼───────┼──────┼────────────┤
│104 │許玉美 │ │ 16,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4 │
├──┼────┼───────┼──────┼────────────┤
│105 │許長富 │ │ 40,023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5 │
├──┼────┼───────┼──────┼────────────┤
│106 │郭東修 │ │ 14,2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6 │
├──┼────┼───────┼──────┼────────────┤
│107 │陳世松 │ │ 94,221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79 │
├──┼────┼───────┼──────┼────────────┤
│108 │陳科達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4 │
├──┼────┼───────┼──────┼────────────┤
│109 │陳淑樺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7 │
├──┼────┼───────┼──────┼────────────┤
│110 │陳歆蓓 │ │ 22,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89 │
├──┼────┼───────┼──────┼────────────┤
│111 │陳韻如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0 │
├──┼────┼───────┼──────┼────────────┤
│112 │曾源錄 │ │ 17,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4 │
├──┼────┼───────┼──────┼────────────┤
│113 │黃辰鳳 │ │ 1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5 │
├──┼────┼───────┼──────┼────────────┤
│114 │黃佩娣 │ │ 129,968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97 │
├──┼────┼───────┼──────┼────────────┤
│115 │楊秀貞 │ │ 141,05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1 │
├──┼────┼───────┼──────┼────────────┤
│116 │楊青山 │ │ 21,8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3 │
├──┼────┼───────┼──────┼────────────┤
│117 │葉志強 │ │ 3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5 │
├──┼────┼───────┼──────┼────────────┤
│118 │葉秋燕 │ │ 20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7 │
├──┼────┼───────┼──────┼────────────┤
│119 │葉惠珍 │ │ 13,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09 │
├──┼────┼───────┼──────┼────────────┤
│120 │詹嘉文 │ │ 6,6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1 │
├──┼────┼───────┼──────┼────────────┤
│121 │廖芳君 │95年8月24日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0 │
├──┼────┼───────┼──────┼────────────┤
│122 │廖為寬 │ │ 78,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3 │
├──┼────┼───────┼──────┼────────────┤
│123 │劉合元 │ │ 286,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6 │
├──┼────┼───────┼──────┼────────────┤
│124 │劉東宇 │ │ 13,2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7 │
├──┼────┼───────┼──────┼────────────┤
│125 │劉芝嘉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18 │
├──┼────┼───────┼──────┼────────────┤
│126 │劉盈瑩 │ │ 87,678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1 │
├──┼────┼───────┼──────┼────────────┤
│127 │劉家文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2 │
├──┼────┼───────┼──────┼────────────┤
│128 │劉純先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3 │
├──┼────┼───────┼──────┼────────────┤
│129 │劉筱伶 │ │ 8,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4 │
├──┼────┼───────┼──────┼────────────┤
│130 │劉曜菖 │93年11月4日 │ 376,453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6 │
│ │ │ │ │、161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1 │
├──┼────┼───────┼──────┼────────────┤
│131 │樂新昌 │ │ 685,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7 │
├──┼────┼───────┼──────┼────────────┤
│132 │蔡天開 │ │ 1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8 │
├──┼────┼───────┼──────┼────────────┤
│133 │蔡文魁 │ │ 1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29 │
├──┼────┼───────┼──────┼────────────┤
│134 │蔡沂芸 │ │ 107,8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0 │
├──┼────┼───────┼──────┼────────────┤
│135 │蔡郁棻 │ │ 43,6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1 │
├──┼────┼───────┼──────┼────────────┤
│136 │蔡素美 │95年7月17日 │ 121,05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2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1 │
├──┼────┼───────┼──────┼────────────┤
│137 │蔡國生 │ │ 91,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3 │
├──┼────┼───────┼──────┼────────────┤
│138 │蔡惠雯 │ │ 156,8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4 │
├──┼────┼───────┼──────┼────────────┤
│139 │蔡登魁 │ │ 11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5 │
├──┼────┼───────┼──────┼────────────┤
│140 │蔡瑞真 │ │ 30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6 │
├──┼────┼───────┼──────┼────────────┤
│141 │鄭百棉 │ │ 1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8 │
├──┼────┼───────┼──────┼────────────┤
│142 │鄭佳媛 │ │ 21,5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39 │
├──┼────┼───────┼──────┼────────────┤
│143 │鄭昇穎 │ │ 3,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0 │
├──┼────┼───────┼──────┼────────────┤
│144 │鄭進章 │ │ 16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1 │
├──┼────┼───────┼──────┼────────────┤
│145 │鄭銘禈 │ │ 22,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2 │
├──┼────┼───────┼──────┼────────────┤
│146 │鄭德旺 │ │ 5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3 │
├──┼────┼───────┼──────┼────────────┤
│147 │蕭名秀 │ │ 3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4 │
├──┼────┼───────┼──────┼────────────┤
│148 │蕭成鳳 │ │ 6,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5 │
├──┼────┼───────┼──────┼────────────┤
│149 │謝秋玉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7 │
├──┼────┼───────┼──────┼────────────┤
│150 │鍾文德 │ │ 2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48 │
├──┼────┼───────┼──────┼────────────┤
│151 │鍾慶明 │ │ 6,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1 │
├──┼────┼───────┼──────┼────────────┤
│152 │盧貴寶 │ │ 91,092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2 │
├──┼────┼───────┼──────┼────────────┤
│153 │蘇建全 │ │ 1,208,6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4 │
├──┼────┼───────┼──────┼────────────┤
│154 │蘇荺媗 │ │ 33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6 │
├──┼────┼───────┼──────┼────────────┤
│155 │顧玉玲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7 │
├──┼────┼───────┼──────┼────────────┤
│156 │顧純綾 │ │ 20,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58 │
├──┼────┼───────┼──────┼────────────┤
│157 │吳深泉 │ │ 329,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0 │
├──┼────┼───────┼──────┼────────────┤
│158 │薛文濱 │94年10月14日 │ 7,03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3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3 │
├──┼────┼───────┼──────┼────────────┤
│159 │陳明義 │94年10月13日 │ 3,51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5 │
│ │ │ │ │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2 │
├──┼────┼───────┼──────┼────────────┤
│160 │高怡娟 │ │ 2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6 │
├──┼────┼───────┼──────┼────────────┤
│161 │詹冬梅 │ │ 8,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68 │
├──┼────┼───────┼──────┼────────────┤
│162 │陳育桾 │ │ 125,000元│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70 │
├──┼────┼───────┼──────┼────────────┤
│163 │楊素珍 │ │ │彰檢96偵9174附表編號171 │
├──┼────┼───────┼──────┼────────────┤
│164 │李仲道 │94年10月14日 │ 3,006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7 │
├──┼────┼───────┼──────┼────────────┤
│165 │林榮俊 │94年11月17日 │ 8,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8 │
├──┼────┼───────┼──────┼────────────┤
│166 │陳逸妮 │95年7月14日 │ 2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98 │
├──┼────┼───────┼──────┼────────────┤
│167 │王俊斌 │95年7月15日 │ 2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97 │
├──┼────┼───────┼──────┼────────────┤
│168 │林鈺臻 │95年7月18日 │ 40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0 │
├──┼────┼───────┼──────┼────────────┤
│169 │黃妙琴 │95年7月19日 │ 1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2 │
├──┼────┼───────┼──────┼────────────┤
│170 │鄧靖眉 │95年7月20日 │ 97,8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99 │
├──┼────┼───────┼──────┼────────────┤
│171 │黃淑娟 │95年7月26日 │ 5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8 │
├──┼────┼───────┼──────┼────────────┤
│172 │楊岫 │95年8月11日 │ 2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1 │
├──┼────┼───────┼──────┼────────────┤
│173 │李淑菱 │95年8月11日 │ 1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2 │
├──┼────┼───────┼──────┼────────────┤
│174 │許湘禾 │95年8月3日 │ 2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104 │
├──┼────┼───────┼──────┼────────────┤
│175 │林映池 │95年8月4日 │ 3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83 │
├──┼────┼───────┼──────┼────────────┤
│176 │楊素珍 │95年8月8日 │ 10,000元│彰檢97偵2222附表編號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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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
│編號│被害人姓│時間 │匯入銀行 │金額 │詐騙手法 │共同正│備註 │
│ │名 │ │匯入帳號(戶名) │ │ │犯 │ │
├──┼────┼───────┼───────────┼───────┼───────┼───┼─────┤
│1 │林月娥 │95年6月9日 │中研院郵局 │ 50,000元│佯稱被害人中六│酉○○│①原判決附│
│ │ │ │00000000000000(潘水波)│ │合彩 │乙○○│表三編號9 │
│ │ ├───────┼───────────┼───────┤ │巳○○│彰檢96偵 │
│ │ │95年6月14日 │臺南縣永康市鹽行郵局 │ 164,200元│ │辰○○│7468附表編│
│ │ │ │00000000000000(王翠霞│ │ │午○○│號19 彰檢 │
│ │ │ │) │ │ │子○○│96偵9174附│
│ │ ├───────┼───────────┼───────┤ │林彗琨│表編號39 │
│ │ │95年6月15日 │臺南新義郵局 │ 1,313,600元│ │ │彰檢97偵 │
│ │ │ │00000000000000(李蕙如)│ │ │ │2222附表編│
│ │ ├───────┼───────────┼───────┤ │ │號19 │
│ │ │95年6月21日、 │臺南中山路郵局 │ 959,643元│ │ │②本件詐欺│
│ │ │95年6月23日 │00000000000000(趙世偉)│ │ │ │取財行為接│
│ │ ├───────┼───────────┼───────┤ │ │續實施至95│
│ │ │95年6月27日、 │中壢環北郵局 │ 700,000元│ │ │年7月1日以│
│ │ │95年7月3日 │00000000000000(黃順欽)│ │ │ │後,應依修│
│ │ ├───────┼───────────┼───────┤ │ │正後刑法單│
│ │ │95年6月30日 │北投明德郵局 │ 300,000元│ │ │獨論處,與│
│ │ │ │00000000000000(陳麗華)│ │ │ │已起訴之常│
│ │ ├───────┼───────────┼───────┤ │ │業詐欺犯行│
│ │ │95年7月3日、 │中壢龍崗郵局 │ 1000,000元│ │ │間,無何實│
│ │ │95年7月4日 │00000000000000(呂彥樟)│ │ │ │質上或裁判│
│ │ ├───────┼───────────┼───────┤ │ │上一罪關係│
│ │ │95年7月4日 │中壢龍崗郵局 │ 1000,000元│ │ │,不為起訴│
│ │ │ │00000000000000(李蜀元)│ │ │ │效力所及,│
│ │ ├───────┼───────────┼───────┤ │ │無從併辦。│
│ │ │95年7月6日、 │永康大灣郵局 │ 1,529,000元│ │ │ │
│ │ │95年7月7日、 │00000000000000(翁承宇)│ │ │ │ │
│ │ │95年7月10日 │ │ │ │ │ │
│ │ ├───────┼───────────┼───────┤ │ │ │
│ │ │95年7月11日、 │臺南縣網寮郵局 │ 854,000元│ │ │ │
│ │ │95年7月12日 │00000000000000(陳建榮)│ │ │ │ │
│ │ ├───────┼───────────┼───────┤ │ │ │
│ │ │95年7月12日 │臺南縣網寮郵局 │ 720,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00(王永和)│ │ │ │ │
└──┴────┴───────┴───────────┴───────┴───────┴───┴─────┘
※附表六
┌───┬────────┬────────┬──────────┬────┬────┐
│刑法條│舊法規定(修正前│新法規定(修正後│ 比較理由 │比較依據│比較結果│
│號 │刑法) │刑法) │ │ │何者對行│
│ │ │ │ │ │為人有利│
├───┼────────┼────────┼──────────┼────┼────┤
│第340 │該罪法定刑為「1 │刑法第340 條已刪│新法已刪除第340 條常│刑法第2 │舊法 │
│條 │年以上7 年以下有│除,被告7 人於95│業詐欺罪之規定,依新│條第1 項│ │
│ │期徒刑,得併科5 │年6 月30日以前所│法應將被告午○○如附│前段 │ │
│ │萬元以下罰金」。│為犯行均改依刑法│表一編號 1、2、4、13│ │ │
│ │ │第339 條第1 項論│、17等所示5 次詐欺取│ │ │
│ │ │處,該條法定刑為│財犯行,被告酉○○如│ │ │
│ │ │「5 年以下有期徒│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 │ │
│ │ │刑、拘役或科或併│24次詐欺取財犯行,被│ │ │
│ │ │科新臺幣3 萬元以│告辰○○及巳○○如附│ │ │
│ │ │下罰金」。 │表一編號 1、2、4、13│ │ │
│ │ │ │、17所示5 次詐欺取財│ │ │
│ │ │ │犯行分論併罰,比較言│ │ │
│ │ │ │之,以舊法論以常業詐│ │ │
│ │ │ │欺一罪,較為有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8條│2 人以上共同實施│2 人以上共同實行│將「實施」修正為「實│刑法第2 │新法 │
│ │犯罪之行為者,皆│犯罪之行為者,皆│行」,排除陰謀共同正│條第1 項│ │
│ │為正犯。 │為正犯。 │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適│但書 │ │
│ │ │ │用,新法成立共同正犯│ │ │
│ │ │ │之範圍較舊法限縮,比│ │ │
│ │ │ │較言之,以新法對被告│ │ │
│ │ │ │有利。 │ │ │
├───┼────────┼────────┼──────────┼────┼────┤
│第51條│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新法為兼顧數罪併罰及│刑法第2 │舊法 │
│第5 款│者,於各刑中之最│者,於各刑中之最│單純數罪之區別,及刑│條第1 項│ │
│ │長期以上,各刑合│長期以上,各刑合│罰衡平原則,乃對於有│前段 │ │
│ │併之刑期以下,定│併之刑期以下,定│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 │
│ │其刑期。但不得逾│其刑期。但不得逾│之上限予以提高至30年│ │ │
│ │20年。 │30年。 │,與舊法上限20年相比│ │ │
│ │ │ │較,以舊法對被告有利│ │ │
│ │ │ │。 │ │ │
├───┴────────┴────────┴──────────┴────┴────┤
│綜合比較結果:刑法關於共犯修正後之規定雖對行為人較有利,惟本件被告午○○、酉○○、詹│
│來勳、巳○○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均構成共犯,而若整體適用新法,被告午○○、酉○○│
│、辰○○、巳○○等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多件犯行,即不得再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規定論以一罪│
│,須數罪併罰,不利於上開被告,故綜合比較後,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應以整體適用舊法對│
│被告午○○、酉○○、辰○○、巳○○等較有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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