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7,附民,175,2009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362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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