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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44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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