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3451,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0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