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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6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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