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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 鄭成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8月20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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