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沈誦謙
被 告 陳萬來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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