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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被訴附表編號4竊盜部分免訴除外)。
乙○○所犯竊盜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乙○○前曾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在臺灣甲○○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吳興店竊盜犯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於附表編號1、2、3、5、6、7、8所列時間,先後前往附表編號1、2、3、5、6、7、8所載甲○○分店,佯裝選購商品,自各分店商品展示架上拿取附表編號1、2、3、5、6、7、8所列物品 ,並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將之分別藏放於外套、襯衫或褲袋內後快速離去,以此方式竊取附表1、2、3、5、6、7、8所列物品。
二、案經甲○○告訴代理人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未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云云。
經查:附表編號1、2、3、5、6、7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承不諱(詳原審卷第一八五頁反面),並有原審勘驗筆錄、監視器翻拍畫面等可證(見原審卷第七一至七五頁反面、一八二至一八三頁,偵卷第一三至一八、三一至三四頁),且經證人丙○○、張舒婷、陳錄成、盧秀瑜、洪美惠、曾怡珊、林麗芬、高士哲證述在卷(見偵卷第二六至二九、四九至五一、五三至五五、六0至六二、七四至七六、八二至八四、八八至九0、九六至九八、一0二至一0四、一一五至一一七頁),準此,足徵被告就附表編號1、2、3、5、6、7之自白,堪認屬實。
又就被告附表編號8部分之犯行, 亦據原審當庭勘驗甲○○南山店地下一樓監視畫面,並經證人高士哲於原審證言綦詳,此有勘驗筆錄及證人高士哲之證述可憑(詳原審卷第一八0頁反面至一八三頁)。
由此可知被告亦確有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為該竊盜犯行。
是被告否認上揭犯行,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3、5、6、7、8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見本院卷第二九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本件被告犯罪手法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將所竊得之物品藏放於外套、襯衫或褲袋內後快速離去,是其口袋如何大得可分別藏匿如原審判決書附表編號1、2、3、5、6、7、8所示如此眾多數量之物品 ,而仍不被店員發現?再甲○○各分店所陳報之物品短少清單,尚難憑此遽認皆係被告所竊取。
蓋其物品短少之原因,或係其店員盤點計算失誤,或係其他竊賊所為,不一而足。
又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7中所載之曼秀雷敦UV隔離霜六十個 ,甲○○展示架上是否有陳列該商品達六十個,亦不無疑義。
是原審判決依甲○○各分店所列之失竊清單,而認定被告所竊取之物品數量之多,自與常理有違。
依罪疑唯輕法則,本院認附表編號1、2、3、5、6、7、8所示之物品 ,被告所竊取之數量,各品名應皆各以一件為據。
被告以否認犯行為由上訴,請求撤銷改判,雖無理由。
惟原審判決既有上揭不當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除附表編號4外 ,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五至二九頁)。
其自九十年起即使用與本案相同之手法,在各超商竊取各類商品,屢經判處徒刑並經刑之執行,卻仍再犯,顯未因前述刑之宣告及執行而有警惕,自不宜再予輕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3、5、6、7、8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至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曾有多次竊盜犯行,認其顯有犯罪之習慣,而請求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云云。
惟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故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由法院視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格,及與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是否相當等,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六二五號判決意旨可參。
被告雖有多次竊盜犯行,已詳述於前,惟其年事已高,所竊取之物均價值微薄,行為之嚴重性低,依其行為手法亦未表現出其具有危險性格,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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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行為時間及地點 │ 竊得物品 │ 主 文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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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年5月5日上午11點│BIO-ESSENCE新生活膚亮采精華 1個│竊盜,累犯,處│
│ │左右在臺北市士林區│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 1個│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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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年5月15日下午4點│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1個│竊盜,累犯,處│
│ │10分左右在臺北市中│蜜妮男性專用黑白柔珠洗面乳100G 1個│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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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曼秀雷敦藥用抗痘潔顏慕絲150ml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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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6年6月16日下午1點│蜜妮深層卸妝油l50ml 1個│竊盜,累犯,處│
│ │51分左右在臺北縣蘆│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包│有期徒刑肆月。│
│ │洲市○○街138 號蘆│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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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露得清深層柔珠潔面露100G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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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6年7月8日下午1 點│露得清抗痘清痘洗面乳100G 2個│免訴。 │
│ │30分左右在臺北市中│露得清深層淨化洗面乳100G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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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伊通店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100G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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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6年7月5日中午12點│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1個│竊盜,累犯,處│
│ │左右在桃園縣桃園市│蜜妮高防曬隔離乳液SPF50 30ML 1個│有期徒刑伍月。│
│ │中正路54號中正店 │蜜妮高防曬乳液SPF28 1個│ │
│ │ │蜜妮抗痘洗面乳-男性專用 1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洗面乳100G 1個│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UV潤色隔離 1個│ │
│ │ │蜜妮深層卸妝乳180ML 1個│ │
│ │ │蜜妮深層卸妝油150ML 1個│ │
│ │ │露得清深層淨化洗面乳100G 1個│ │
│ │ │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包│ │
│ │ │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1包│ │
│ │ │曼秀雷敦ACNES藥用抗痘粉狀調理水 1個│ │
│ │ │露得清深層柔珠潔面露100G 1個│ │
│ │ │曼秀雷敦藥用抗痘潔顏慕絲150ml 1個│ │
│ │ │露得清抗痘清痘洗面乳100G 1個│ │
│ │ │蜜妮高防曬乳液SPF48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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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6年8月12日下午2點│可伶可俐水漾柔嫩洗面乳100G 1個│竊盜,累犯,處│
│ │35分左右在桃園縣桃│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包│有期徒刑參月。│
│ │園市○○路253 號桃│080納豆熊果素美白洗面乳100ML 1個│ │
│ │鶯二店 │080納豆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00ML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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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6年8 月17日上午10│創4紀鈦刀具1入 1個│竊盜,累犯,處│
│ │點47分左右在臺北市│創4紀鈦刀片4入 1個│有期徒刑伍月。│
│ │中正區○○街15號南│創4紀刀片8's(獨家) 1個│ │
│ │陽店 │舒適烏爪潤滑板刀片-5片裝 1個│ │
│ │ │舒適超級柔刃刀片5入 1個│ │
│ │ │巴黎萊雅完美淨白光采再現密集淡班 1個│ │
│ │ │歐蕾淨白超值組(面膜5P+頸膜3P) 1組│ │
│ │ │歐蕾多元修護菁華素30ML 1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日霜50ML 1個│ │
│ │ │巴黎萊雅完美淨白雙效煥膚精華 1個│ │
│ │ │歐蕾活膚精華霜50G 1個│ │
│ │ │吉列鋒速3TURBO刮鬍刀架 1個│ │
│ │ │歐碧衛生棉條-普通16入 1包│ │
│ │ │歐碧衛生棉條-迷你16入 1包│ │
│ │ │巴黎萊雅動人曲線纖體雕塑按摩晶(大) 1個│ │
│ │ │舒適創4紀刮鬍刀片4'S 1個│ │
│ │ │巴黎萊雅動人曲線纖體雕塑按摩晶(小) 1個│ │
│ │ │巴黎萊雅展顏抗皺修紋精華30ML 1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晚霜50G 1個│ │
│ │ │歐蕾多元修護日霜50G 1個│ │
│ │ │歐蕾淨白亮采精華30ML 1個│ │
│ │ │歐蕾草本淨白保濕霜50G 1個│ │
│ │ │巴黎萊雅溫和眼唇卸妝液125ML 1個│ │
│ │ │舒適3D鑽石悍將刀片4入 1個│ │
│ │ │曼秀雷敦UV隔離霜 1個│ │
│ │ │曼秀雷敦凝膠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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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6年8月23日上午11 │蜜妮洗面乳-溫和水嫩120G 1個│竊盜,累犯,處│
│ │點左右在臺北市大安│上山採藥深層去角質洗面乳100G 1個│有期徒刑肆月。│
│ │區○○街37號南山店│蜜妮男性專用黑白柔珠洗面乳100G 1個│ │
│ │ │可伶可俐清新控油洗面乳85G 1個│ │
│ │ │上山採藥甜橙果酸去角質凝乳 1個│ │
│ │ │PERFECT超微米卸妝蜜160G 1個│ │
│ │ │PERFECT超微米潔顏乳120G 1個│ │
│ │ │蜜妮洗面乳-柔珠深層100G 1個│ │
│ │ │蜜妮洗面乳-清涼爽膚120G 1個│ │
│ │ │080納豆玻尿酸保濕洗面乳100ML 1個│ │
│ │ │可伶可俐深層潔淨洗面露 1個│ │
│ │ │蜜妮深層洗面男性專用100G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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