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信惠於民國(下同)86年間設立佳事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二、另包瀛彥於88年間進入佳事通公司(登記為名義負責人),
- 三、王信惠因見網路日益發達,思以提供網路創業之服務吸引意
- 四、案經葉國良等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
- 理由
- 壹、本件審理之範圍:
-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共同被告黃志揚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陳俐君而言係被告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
- 三、另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信惠(以下均稱被告王信惠)固坦承其
- 二、經查:
- (一)、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20日之會計師
- (二)、佳事通公司於94年10月間因客戶不滿其服務粗糙而向媒
- (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係94年10月24日之後,因
- (四)、誠然企業倒閉非必然肇因於企業經營者之詐欺行為,然
- (五)、至被告王信惠辯稱:伊及其前後二妻子所有位於新北市
- (六)、另被告王信惠辯稱:公司宣告倒閉前半年,伊一直應經
- (七)、至辯護人為被告王信惠另辯以:94年10月之後佳事通有
- (八)、綜上所述,被告王信惠所犯詐欺犯行,應堪認定。
-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 (一)、被告王信惠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
- (二)、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王信惠所犯涉及罰金刑、易刑處
- 四、核被告王信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被告
- 五、原審就此部分認被告王信惠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
- 六、爰審酌被告王信惠身為企業經營者,自應本於誠信面對消費
-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王信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 (二)、查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係於94年下半年間,因網路日
- (三)、次查扣案之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廠商經銷合約書目錄固
- (四)、按商業上廣告主要在求吸引大眾注意之效果,難免有所
- (五)、再查佳事通公司所販賣之專案,有於一定時間以書面申
- (六)、另佳事通公司固有所謂「包不賠」條款,然該所謂包不
- (七)、是本案被告王信惠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尚無積極證據
- (八)、是此部分應屬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
- (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33895號王信惠詐
- 肆、被告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信惠、陳俐君及包瀛彥3人(包瀛彥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王信惠、陳俐君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
- 四、經查:
- (一)、宏富公司於93年2月11日驗資之2800萬元之資金來源為
- (二)、又宏富公司於同月2月16日現金支出300萬元,2月17日
- (三)、復查佳事通電子公司於93年7月12日始以宏富公司名義
- (四)、再查被告王信惠購置台北縣新店市○○○街33號、35號
-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王信惠、
- 伍、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
-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
- 四、訊據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
- 五、查本案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起訴書所指自90年間起至94年10
- 六、次查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與各該客戶簽立之專案合約,確
- 七、至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王信惠證稱:前開被告黃志揚、陳
- 八、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陳
- 九、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恆、羅富彥既經本院判決無罪,
- 陸、就其他部分之說明:末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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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信惠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俐君
選任辯護人 鄭凱威律師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包瀛彥
黃志揚
陳宥家
選任辯護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湯嘉恒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律師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羅富彥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林誠堂
選任辯護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00號、18642、18881號、18885號、18886號、18887號、25812號、26009號、27394號、27395號、273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信惠詐欺及業務侵占部分、陳俐君業務侵占部分暨王信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信惠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王信惠於民國(下同)86年間設立佳事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88年間開設「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事通電子公司)」,嗣將佳事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改為「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網公司)」,與另成立之、「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展公司)」、「兆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陽公司)」均為佳事通公司之關係企業(以上4家公司統稱佳事通公司),另於93年2月26日設立「宏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富公司)」,並為前開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陳俐君前為王信惠之女友,於89年間起登記為佳事通公司董事,於91年間起任職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擔任財務長,負責財務、會計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嗣於92年11月間與王信惠結婚,於93年8月間因懷孕待產離職,於95年7月間與王信惠離婚。
二、另包瀛彥於88年間進入佳事通公司(登記為名義負責人),擔任技術長,負責程式研發之業務,於93年5月間調任總管理處,負責會計業務,於94年5月間離職。
黃志揚於90年7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後升任執行長(於95年4月19日接任聯網電店公司名義負責人),負責行銷、企劃、在說明會時擔任講師,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於95年7月間因佳事通公司倒閉離職。
湯嘉恒於90年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於93年3月間接任兆暘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佳事通公司中區之業務主管,再於94年間起擔任南區高展公司業務主管,負責在說明會時擔任講師,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於95年7月間因佳事通公司倒閉離職。
陳宥家於88年10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於93年3月間接任高展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佳事通公司南區之業務主管,於說明會時擔任講師,負責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於95年1月間離職。
羅富彥於90年3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負責業務,後調任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負責行政、財務(並接任聯網公司名義負責人),於95年4月間離職。
林誠堂於88年10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負責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後於93年12月間調任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擔任董事長特助,負責公司出納、總務,並協助總管理處人員辦理各該業務,於95年7月間因公司倒閉離職。
三、王信惠因見網路日益發達,思以提供網路創業之服務吸引意欲創業之社會大眾購買佳事通公司所販售之網路平台服務,即「特約商店」「聯網商店」「網路商店」「企業網路」「電子型錄」等服務,設計「百萬年薪計劃」「雅帝專案」「數位企業」「區域代理」「網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夢想資助計劃」「開元」等專案,以媒體報導之方式及以提供獎金鼓勵會員販售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平台服務之方式,推銷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前開商品,其中特約商店即輔導購買者網路開店,區○○○○○路開店外並負責該區域之網站製作及網路開店等業務之執行,其服務內容包括系統平台架設、教育訓練、金流、物流及線上刷卡等機制,初期業務擴展順利,惟佳事通電子公司於93年間經營不善,其總負債已大於總資產,再於94年10月間客戶紛紛反應佳事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之廠商數及提供販賣之商品數量均未如宣傳,且商品之進價過高,無法創造獲利,另客戶林睿璋與佳事通發生之消費糾紛,引起媒體注意,由蘋果日報、TVBS於94年10月24日加以報導,佳事通公司發函要求更正無效,原先客戶紛紛要求終止合約退費,王信惠明知佳事通公司已出現嚴重之財務危機,面臨周轉困難,員工紛紛離職之窘境,並無能力繼續提供完整之服務,詎不思循解決上開消費者所反應之問題,而萌生為佳事通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除不進公司處理外,並向不知情之公司一級主管黃志揚、湯嘉恒、陳宥家、羅富彥等員工佯稱伊尚有1、2億元之不動產待處理,可保障消費者及員工之權益,而以共體時艱為名,透過前開一級主管向張明義等員工調借現金供佳事通公司公司周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黃志揚等人,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佳事通公司提供之網站系統將可持續提供服務,獲利可期,繼續對外招商,連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與佳事通公司簽立合約,因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佳事通公司,而實際上王信惠於佳事通公司週轉困難時,未處理其所有不動產以挹注佳事通公司,僅持續向員工調借現金週轉,嗣於95年7月間黃志揚、湯嘉恒因公司簽發之支票跳票問題無法解決,且聯絡不到王信惠,佳事通公司終宣告倒閉,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始知受騙。
四、案經葉國良等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審理之範圍:本案被告經原審就被告王信惠、陳俐君業務侵占及被告王信惠被訴詐欺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判決有罪,而就其餘部分(包含其餘被告)均判決無罪,經王信惠、陳俐君就有罪部分(業務侵占)提起上訴;
檢察官就全部被告詐欺犯行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並未上訴(見檢察官上訴狀即本院卷第68至70頁載明關於被告等詐欺犯行提起上訴之理由,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亦指明:公司法、公平交易法等部分沒有上訴,上訴書部分僅就詐欺部分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16 9頁反面)。
是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被訴詐欺部分及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此部分為被告提起上訴)部分,又本案併辦部分包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11 084、11085號黃志揚詐欺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第829號陳宥家詐欺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第6334號王信惠、陳宥家、湯嘉恒、黃志揚、羅富彥詐欺案件、96偵字第22611號王信惠背信案(原審併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33895號王信惠詐欺案件(本院併辦),依原審判決96偵字11084、11085號、22611號(原審誤植為11804、11805、22661號)判決意旨,本應退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見原審判決第17頁),惟原審未退回卷證全部併送本院,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第829號併案部分則漏未說明判決之理由,亦一併送本院,惟上開卷證既均併送本院審理,因詐欺犯行屬公訴罪,就王信惠涉犯詐欺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無論告訴人是否對王信惠提出告訴,本院均得一併審理,其餘仍應退回原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就一併審理部分,因非請求併案部分,故本判決案由欄不予論列該偵查案號,先此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共同被告黃志揚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陳俐君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俐君否認其證據能力,依法應無證據能力,而予排除。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立法意旨,係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依法「具結」,且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以下所引證人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及陳述,無證據顯示證人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係出於非任意性或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查無有何顯不可信及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該等證人於原審審理中亦經傳喚到庭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揆諸前開規定,所引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曾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表示爭執,然於原審最後審理期日除被告包瀛彥外,已就此部分均表示沒有爭執,不再聲請傳喚證人,上訴人經多次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除被告陳俐君就共同被告黃志揚之陳述表示無證據能力之外,餘均未就所提示之證據資料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叄、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信惠(以下均稱被告王信惠)固坦承其為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於94年10月間發生客戶紛紛要求解約情事後,仍有與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簽約,嗣公司於95年間無法繼續經營倒閉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佳事通公司與聯網公司經營期間伊不斷以個人資金挹注佳事通公司,希望公司經營順利,伊沒有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之意圖云云。
二、經查:
(一)、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20日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顯示: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負債總額為00000000元,已超出其資產總額00000000元,並經查核之會計師認定其有否繼續經營之能力「存有重大疑慮」,有該公司93年度會計師查該簽證報告1紙及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意見報告書1紙(偵字18642號卷第34頁)在卷可憑,是佳事通公司於93年底已屬於虧損嚴重之狀態,應甚明確。
(二)、佳事通公司於94年10月間因客戶不滿其服務粗糙而向媒體投訴,因而通路商紛紛要求退貨,使面臨虧損狀態之佳事通公司財務雪上加霜,業據共同被告即證人黃志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94年間有一位客戶林睿璋(化名林相如)在上課時說其賺的錢不如預期,要退款,但已經超過公司規定的7天、1個月期間,公司不准他退款,伊跟陳宥家協調不成,94年10月23日蘋果日報就見報了,後來TVBS也報導,公司前端出現客戶焦慮,媒體報導之後,客戶就要退款,整個業務就開始走下坡,消費者一直要求退款,公司就垮了。
台北市刑大於94年10月間也來瞭解,刑事警察局95年7月底來搜索,94年底是公司艱困的時候,95年2月農曆年間,王信惠在月會時對大家說他有2億元的資產在處理中,請大家不用擔心,但95年6月間的700多萬元資金無法到位,無法聯絡到王信惠就跳票,王信惠當初承諾會先還給大家,伊在95年5月間就墊了380萬元,總共借了500萬元以上,前面的有還,就是倒閉前的300多萬元沒有還等語(見97年11月6日、98年2月23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羅國榮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後來伊有借20萬元給公司,是湯嘉恒開口的,伊說公司快倒了,伊拿現金給湯嘉恒,迄今未還等語(見97年12月1日審判筆錄)、證人林誠堂證稱:94年間王信惠開會時說公司有難關要請大家一起幫忙度過,所以渠等就拿錢出來,王信惠當時有說土地資產有2、3億元,94年下半年王信惠比較少進公司,但所有財務還是王信惠遙控指示,伊借公司200多萬元,都沒有還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宥家證稱:94年10月時發生消費者糾紛,業績雖然下降,但王信惠在94年尾牙時有說他還有2億元的房地產在處理,不論是渠等的借款還是客戶都有保障,請渠等放心,高展公司向合庫借錢,伊是掛名負責人,所以連帶保證了100萬元,公司有還,後來94年10月間,借了500萬元,伊也是保證人,湯嘉恒是第二連帶保證人,還有400多萬元沒還等語(見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證人湯嘉恒證稱:94年下半年大環境開始不好,業務推廣就不太順利,94年10月時有消費者糾紛,就是蘋果日報那件事,公司財務就出現狀況,伊有借錢給公司,超過200萬元,公司向銀行借錢,由伊當保證人,第1次100萬元,公司有還清,後來中南部公司各借500萬元,公司只還了100萬元左右(見原審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明義證稱:大約在95年4、5月間,有借公司80幾萬元,公司沒有還,以公司融資名義跟伊借錢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證人莊惠婷證稱:後來湯嘉恒跟伊說公司財務狀況有問題,第1 筆借10萬元,第2筆是林誠堂跟我講的,說公司財務狀況有問題,需要公司同仁幫忙,也是借10萬元,是刷公司的刷卡機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黃雅榆證稱:後來有借10萬元給公司等語(見原審97 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翁得原證稱:後來王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金周轉不過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伊自己借了100多萬元給公司,錢沒有拿回來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證人杜炳龍證稱:後來公司跳票,客戶找上門,要退費,王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金周轉不過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伊有借錢給公司(見原審97年12月1日審判筆錄)、證人劉怡萱證稱:公司有向伊借錢,公司薪資不足或是資金不足,陸續借了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還伊等語(見原審98年2月16日審判筆錄)、證人沈全賢證稱:公司週轉不靈時我本身有借100多萬元給公司,王信惠把幹部找去,說有一些專案請大家幫忙,剛開始公司有還錢,公司倒之前這次沒有還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志成證稱:伊有借公司錢,是湯嘉恒開口的,前後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完全還伊等語(見原審98年2月16 日審判筆錄)、證人李寧怡證稱:後來有借給公司1筆錢,但被倒了80幾萬元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證人羅富彥證稱:伊有借錢給公司2、3次,是王信惠本人向伊開口,前面幾次有還,最後一次約在94 年11月間借的100萬元左右沒有還,伊說錢不夠,要營業主管想辦法,要在公司比較久的同事借錢給公司,後來大家都借不出來了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4日審判筆錄)相符;
被告王信惠亦自承: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是消費者退貨、退費,因為媒體有一些不實報導,報導後就大量退費,因為公司是伊創設的,佳事通公司以公司需要資金向經營班底借錢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15 日審判筆錄),並有各該合約書、發票、及各證人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內部墊款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顯見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確實於94年10月24日以後,因媒體報導消費者糾紛引起客戶要求退費陷入財務周轉困難之經營危機,被告王信惠於此際未解決消費者關於公司提供服務之疑慮,反向員工謊稱有1、2億不動產可挹注佳事通公司,致員工誤以為王信惠將處理資產以挹注佳事通公司,因而繼續對外營運,嗣被告王信惠未如其所稱有1、2億之資產挹注佳事通公司,因而宣告倒閉,堪以認定。
至於與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簽約,未提出任何單據佐證其交付款項之時間在94年10月24日以後者,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為對被告較有理之認定,認係94年10月24日以前交付,又本案部分告訴人於94年10月24日之前簽約,已繳交服務費用,於94年10月24日之後縱有續約之情形,然既僅單純續約而未再繳交服務費用,即難認其於94年10月24日之後遭詐欺取財,均併此敘明。
(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係94年10月24日之後,因佳事通公司宣稱其能持續提供服務,創造獲利而陸續購買佳事通所販賣之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業經證人陳德村於警詢中指稱:95年1月公司主管翁得原通知另簽訂直營區代升等續約合約書,要伊再繳交30萬元,公司將每月撥3萬元予伊,年終加發3萬元,但公司只給付3個月,尚欠30萬元等語(見警卷二第319頁反面),並有虛擬代理授權合約書1份、區域代理切結書1份、申訂單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321至329頁),於偵查中證稱:區域代理屆滿續約,要先繳交30萬元,每月保障領取3萬元,可領13個月,但發了3個月就沒有發等語(見偵字第3500號卷四第819至820頁);
證人余大軍於警詢證稱:伊於95年3月初參加佳事通公司舉辦之說明會,該公司稱加入該公司「開運店長」專案,將有良好獲利,且可販賣該公司特約商店之商品,至少有2倍之獲利,伊即於95年3月中旬繳交訂金3000元,並於同年3月31日14萬7000元支票予佳事通公司,公司提供之商品價格並未較低,利潤不高,95年6月17日伊開始上線營運,但都沒有客戶點選,從上線到公司倒閉,有看到2、3百人點選,但都沒有訂購商品,沒有獲利,因而虧損15萬元等語(見警卷二第365至367頁),且有24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上開卷368頁);
證人黃貴英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3月初參加佳事通之招商,付款25萬元參加開運店長專案,伊把網路架好後,下單給公司進貨,但是都沒有回應,接著網站也不見了,公司宣稱可以極低之價格進貨,但真正要下單時才發現根本沒有利潤,更不用說下單根本沒有回應等語(見警卷三第369頁至370頁),並有二十四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障書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371頁);
證人李鈴娟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間支付15萬元購買佳事通公司之「開運店長」專案,網路已建置完成,但還沒有開始營運,後來是看到新聞說佳事通公司是詐騙公司,始知受騙,公司說會提供1000多種商品,但在網路後台看不到100樣商品等語(見警卷三第414至418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419頁);
證人薛明宏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間被佳事通公司招攬為會員,繳交25萬元,而以其妻郭莉青之名義購買佳事通公司之「網路開店」系統,尚未上線營運等語(見警卷四第519至521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22至524頁);
證人簡文君於警詢中證稱:伊被騙取共計55萬元之簽約金,簽約後1個月公司都沒有通知上課,伊主動至公司上課,從簽約至95年7月底才賣出1件排油煙機,但是貨款由公司收取,還沒有拿到貨款,公司系統就無法進入,始知受騙等語(見警卷四第559至561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傳真訂貨單、夢想資助計劃年終特案遞延確認單、申請確認單、還款說明切結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64至569頁);
證人朱雄生於警詢中指訴:他們共騙取伊15 萬元,公司宣稱他們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包括聯強、LG、統一超商等,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一定會讓伊成為電腦高手,一定會賺錢,保證半年至10月回本,伊尚未上線營運等語(見警卷四第604至607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申訂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08至600頁);
證人張勝昌於警詢中指訴:95 年1月看到廣告參加佳事通之招商說明,被騙15萬元,公司宣稱公司有與知名廠商簽約,包括聯強及台鹽等,所以公司可以用極低之價格進貨,加入公司一定會賺錢等語(見警卷四第620至624頁);
證人許素貞於警詢中指訴:他們共騙取伊25萬元,公司宣稱與包括聯強等公司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95年2月17日至7月中旬才完成商店佈置,後來網路開店問題詢問時,均得不到回應,後來系統無法進入,電話亦無人接聽等語(見警卷四第635至639頁),並有匯款委託書證明條、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開運店長特案保證約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40至643頁);
證人黃介麟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7萬5千元,公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一定讓伊成為電腦高手,伊正要上線營運,公司一直搪塞,叫伊等通知,一次交易都沒有,沒有獲利等語(見警卷四第650至654頁);
證人陳成功於警詢中指訴:伊於94年參加佳事通公司之招商,公司說伊有與許多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伊上線營運七個月的時間因價格太貴,一次交易也沒有,並沒有獲利,95年4月伊要求解約,但公司的小姐說沒有這樣的規定,且有通路商做的不錯搪塞,公司告訴伊有2千多樣商品等語(見警卷四第655至659 頁),並有申訂單、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24小時特約商店店長計畫特約保障約定書、支票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60至663頁);
證人郭季盛於警詢中指訴:伊被佳事通公司詐騙19萬元,公司宣稱有1千多種商品可供販賣,事實上沒有那麼多商品,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損失,投資的錢血本無歸等語(見警卷四第681至684頁),並有統一發票、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85、686頁);
證人吳禎鵑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15萬元,佳事通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方式賺錢,公司提供2千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種,電腦教學不清楚,投資的錢血本無歸,提供的商品價格沒有比較低等語(見警卷五第707至710頁),並有統一發票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711頁);
證人潘立中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30萬元,佳事通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方式賺錢,公司提供1萬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種,電腦教學不清楚,投資的錢血本無歸等語(見警卷五第732至735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店長計劃」特案保證約定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736至738頁);
證人蕭文興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19萬元,公司稱會提供多樣商品供販售等語(見警卷五第757至758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24小時特約商店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刷卡簽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761至765頁);
證人鍾耀通於警詢中指訴:佳事通公司騙取伊25萬元,公司稱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供伊在網路上販賣,但事實上沒有,實際上只拿到1台電腦等語(見警卷五第815至817頁),並有委託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表授權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820至823頁);
證人吳順忠於警詢中指稱:伊被佳事通公司騙取25萬5千元,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公司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讓伊在網路上販售,事實上沒有那麼多商品,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造成伊之損失,有時上網沒有辦法上,客戶根本無法看見伊的網店,營運不順,公司宣稱可以用極低之價格進貨,但伊提供之商品價格沒有比較低等語(見警卷六第858至862頁),並有申訂單、24小時資訊銀行軟體使用授權同意書、24小時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資訊銀行特約商店申請表格(均以陳嬿妤之名義)各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863至868頁);
證人陳孝儒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15萬元,佳事通公司介紹如何在網路開店賺錢,公司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伊的損失,有時上網沒有辦法上,客戶無法看到網店,造成營運不順,伊有上線營運但無成交紀錄等語(見警卷七第97 3至977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組用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978頁至979頁);
證人張秀蓉於警詢中指訴:伊遭騙30萬元,公司稱伊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在網路上販售,事實上沒有那麼多,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上網行銷,造成損失,之前加入之網店有時沒有辦法上網,客戶看不到網店等語(見警卷七第986至987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合作金庫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各1紙、統一發票2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990至994頁);
證人陳姿安於警詢中指稱: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30萬元,94年底伊在電台聽到介紹佳事通公司後,就參加該公司招商,該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方式賺錢,並稱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供販售,事實上沒有那麼多,伊有上線,有行銷紀錄,但都是朋友買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015至1017頁),並有申訂單、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合作金庫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019至1021頁);
證人王超功於警詢中指訴:伊被佳事通公司騙15萬元,公司表示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讓伊成為電腦高手,實際上公司並沒有與聯強等大公司簽約,所以沒有辦法以較低價格進貨,伊尚未開始經營公司就倒閉等語(見同上卷第1022至1025頁);
證人林馨瑜於警詢中指稱:伊被佳事通公司騙15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實際上並沒有與聯強等各大公司簽約,所以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辦法以較低價格進貨,向公司反應,公司人員就互推責任等語(見同上卷第1032至1035頁),並有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資訊銀行特約商店授權申請合約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1036至1038頁);
證人林洞達於警詢中指稱:伊被佳事通公司騙55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實際上公司並未與聯強等各大公司簽約,所以實際上沒有辦法以較便宜價格進貨等語(同上卷第1039至1041頁),並有刷卡簽單1紙、申訂單2紙、特約商店系統授權使用合約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夢想資助計劃年終特案申請確認單、匯款回條、夢想資助計畫年終特案遞延確認單(以妻子彭素琴名義簽訂)、網頁資料各1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044至1056頁);
證人王淵暖於警詢中指訴:伊被佳事通公司騙30萬元,伊在95年2月聽到廣播介紹佳事通公司,後來參加該公司之招商,該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方式賺錢,但該公司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行銷,造成損失,網路還沒有弄好等語(見同上卷第1060至1061頁);
證人李欣如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騙30萬元,伊在94年11月初前往佳事通公司詢問網路商店事宜,該公司業務介紹其網路商店經營成效良好,該公司有發行caston特刊,會將伊商品放在特刊上介紹,另該公司會在電台或電視作宣傳,讓伊商品及網路商店之曝光率增加,所以伊就與佳事通公司簽約,但伊上課後發覺該公司上課內容很簡單,有點應付了事,且該公司提供架設之軟體,與上課內容有出入,伊依照上課內容所製作之網路格式有問題,利用公司電腦連線該網址,並非每1台電腦均可以連線,顯然該公司系統有問題,伊向公司反應,該公司均未派員解決,該公司顯然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方式,吸收大量客戶,但無法提供完善之服務等語(見同上卷1075至1077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店長計劃」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1078至1080頁),證人李劼原於警詢中指訴:伊因參加佳事通公司之說明會,而支付45萬元支付「區域代理加盟金,該公司介紹如何在網路上開店賺錢,公司會提供3千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商品,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投資損失,伊可以上線但無法操作,沒有營運,無行銷紀錄,亦無獲利,實際只拿到一部電腦主機、傳真機等語(見警卷八第1102至1105頁),並有虛擬區域代理授權合約1紙在卷可憑(以寶華資訊實業有限公司名義簽訂,見同上卷第1106至1109頁);
證人柯瀞雯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騙取11萬元,公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所以可以極低之價格進貨,94年11月繳6萬元,伊尚未向公司叫過貨,但經上網搜尋得知,該公司產品價錢比通路上貴1至2成,公司稱不能退費,當時告訴伊公司有2千多樣商品,但實際上只有70幾種商品,後來公司告知拉其他客戶有獎金,所以才又繳交5萬元之夢想資助金等語(見警卷九第1255至1259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統一發票、夢想資助計畫年終特案申請確認單、系統出貨確認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260至1263頁);
證人林靖富於警詢中指訴:伊遭騙取11萬元,94年12月繳款,95年4月份伊覺得公司有問題找公司退費,公司匯5萬元予伊,共損失6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1340至1341頁);
證人吳宜勳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30萬元,95年初繳款,公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公司可以用極低的價格進貨,沒有實際營運,沒有獲利,公司承諾提供2千多樣商品等語(見警卷十第1431至1435頁);
證人謝坤瑞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騙取20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上課後自行上線便無法順利操作,問公司亦無法解釋,根本無法上線操作,無商品交易,再長時間亦無法獲利,當時公司說有2千多樣商品,實際上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1452至1456頁,並有申訂單1紙在卷可憑(以妻陳美玲名義簽訂,同上卷第1457頁);
證人胡小燕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在95年1月間與佳事通公司連繫,後來與夫(謝禮章)參加該公司之說明會,伊參加的是有實際店面的方案,繳50萬元,經伊催促後3個月後才通知上課,課程是很簡單2個下午的課,聽不懂也學不會,沒多久公司就倒了,發票也沒有給,伊店面都找好了,公司也不來裝招牌,而且約在95年5月去公司,發覺其公司電腦設備不見了,而且有改裝潢,才直覺不對勁等語(見偵字3500號卷四第994頁);
證人沈振雄於偵查中證稱:伊在95年3、4月參加佳事通公司說明會,伊簽約並交付15萬元,伊要求解約未果,同年7月黃志揚有跟伊承認公司財務危機,7月26去公司鐵門已關下等語(見同上卷第893頁);
證人朱淑貞於偵查中證稱:95年6月6日與佳事通公司簽約,伊是參加網路商店,合約中有說一個月內可解約,伊要求解約,但公司沒有還錢,伊後來到公司了解,公司承認財務發生問題,之後就對伊不理不睬,伊參加的是有實際店面的,之後又不斷要求匯款30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892頁);
證人劉逸中指訴:95年1月3日與佳事通公司簽約,初期運作平常,但網路上一直未有獲利,8月中旬發覺網路無法開啟,直到該公司台中總行才發覺人去樓空等語,並有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系統出貨確認單、電腦系統用申請書、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95他字第6274號卷2至8頁);
證人陳韋邑於警詢中指訴:95年1月間遭佳事通公司騙取19萬元,公司看起來很氣派,像是可以長久經營之公司,公司宣稱可以以較低價格進貨等語(見原審卷筆錄卷四第47至50頁),並有申訂單、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各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51至53頁);
證人張明益於警詢中指訴:伊於95年2月間收到廣告參加佳事通公司之說明會,支付加盟金30萬元,共刷卡30萬元,該公司宣稱可以較低價格進貨,系統太複雜,無法上網開店,有跟公司反應,公司要伊繼續學習製作網頁等語(見警卷二第366至369頁);
證人顏江城於警詢中證稱:伊遭佳事通電子公司、高展公司詐騙30萬元,95年1月26日以現金支付3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元專案,該公司宣稱其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伊沒有成功招商,系統自95年7月31日起不能使用,且每月回本之本金並未匯入伊之帳戶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偵字第26380號卷三第399頁至401頁),並有台灣佳事通電子公司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紙、發票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403至407頁);
證人邱振晉於警詢中證稱:95年3月間以30萬元購買佳事通電子公司之開元專案,加入兩個月,公司就惡性倒閉,並未營運,95年6月中旬就不能使用網站等語(見同上卷第445至449頁),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份在卷可憑(同上卷第450至453頁);
證人莊啟聖於警詢中證稱:95年3月31日簽約購買佳事通公司之開元專案,系統在同年7月31日即無法使用等語(見同上卷第454至456頁),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457至460頁);
證人葉瑞鳳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2月24日遭佳事通公司騙取30萬元,購買30萬元之開元專案,95年7月31日系統即不能使用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偵字第26380號卷二第309至312頁),並有開元專案銷售合約書及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313頁至317頁),證人裘和蓉於告訴狀中指訴:伊於95年4月12日支付19萬元購買佳事通公司之電腦系統,95年7月佳事通公司即惡性倒閉等語(見原審答辯狀卷一第58頁),並有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9頁);
證人吳淑琪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1月3日(按依其發票及合約所示應係94年12月之誤)購買佳事通公司30萬元之店長計畫專案,該公司系統在95年7月31日起不能使用等語(見同上卷第219頁至222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特店系統暫停同意書、出貨簽認單、電腦租用申請書、特案保證約定書、發票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223至230頁);
證人林麗淑於警詢中證稱:伊在95年2月(按依合約書應係94年12月之誤)購買30萬元「店長計畫」專案,合約尚未上完課程公司就出問題等語(見同上卷第279至281頁),並有資訊銀行特約商店授權合約書、特案保證約定書各1紙、申訂單2紙、發票1紙、刷卡明細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283至291頁);
證人唐川七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4年12月29日與佳事通公司簽約購買特約經銷商店,共支付27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318至322頁),並有資訊銀行特約商店授權申請合約書、電腦租用申請書各1紙、申訂單4紙、年終特案折扣保密切結書1紙、24小時特約商店系統出貨簽認單、匯款回條、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323至333頁);
證人劉雅雯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2月15日購買佳事通公司直營區代升等續約專案,刷卡支付30萬元,有領回部分,計損失27萬元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偵字第26830卷一第14至17頁),並有申訂單2紙、發票2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8頁、25、26頁),證人王晶琳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4月間遭佳事通公司騙取6萬6千元購買「客置化網站」,但完全沒有提供服務等語(見同上卷第31至32頁),並有申訂單及發票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37、38頁);
證人張美珍證稱:伊於95年2月遭佳事通公司詐騙而購買「實習店長」專案,匯款10萬元後,伊看該公司所提供之商品,就覺得在網路特店上難以行銷,所以未上線營運,等候簽約期滿後退還保證金,因而虧損10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40至42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實習店長」合作約定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匯款申請書、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43至46頁);
證人江明顯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1月旬遭佳事通公司騙取10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47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0至53頁);
證人王惠麟於警詢中證稱:95年3月份遭佳事通騙取15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54頁),並有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8至59頁);
證人陳懷浦於警詢中證稱:95年1月17日參加佳事通公司說明會遭騙取19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60至62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1紙在卷可憑、發票1紙(見同上卷第63至64頁);
證人楊順宗於警詢中證稱:佳事通公司於95年1月間騙取伊購買該公司合約商品,未成功販售商品等語,並有資訊銀行夢想資助專案合資約定書1紙、申訂單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71至75頁);
證人鄭懷安於警詢中證述:伊在95年2月購買佳事通公司之合約專案,交付現金30萬元,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紙、申訂單2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86至91頁);
證人吳文義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3月31日向佳事通公司購買設計網站之商品,該公司並未提供任何服務等語,並有支票影本1紙(同上卷第92至94頁)在卷可憑;
證人林靜儀於警詢中指證稱: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5萬元,於95年2月14日以現金支付5萬元等語,並有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授權申請合約書各1紙、申訂單3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28至136頁);
證人吳溪河於警詢中證稱: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19萬元,於95年1月18日付款19萬元,並有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電腦租用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145至150頁);
證人林宗禹(與合夥人吳俊亮合資購買)於警詢中證稱: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30萬元,於95年1月間購買開元專案等語,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51至160頁);
證人宋明俊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3月30日遭佳事通公司騙取15萬元購買開元專案,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發票、24小時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各1紙、申訂單3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69至182頁);
證人黃俊達於警詢中證稱:伊在95年4月10日遭佳事通公司騙取3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元專案」,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83頁至190頁);
證人吳宗憲證稱:伊於95年1月26日遭佳事通公司詐取30萬元購買該公司「開元專案」,並有開元專案經銷合約書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95至202頁),堪信被告王信惠於前開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仍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續招攬前開附表一之被害人,並收取高額之簽約金,惟事後提供之服務粗糙,並因公司無預警倒閉而血本無歸。
(四)、誠然企業倒閉非必然肇因於企業經營者之詐欺行為,然企業經營者,對於企業之成敗負有絕對之責任,自應持續關心企業經營之狀況,佳事通公司於94年10月間起因客戶控訴其為詐欺集團而為媒體報導,已知公司簽約之廠商數量、提供之商品數量、價格等被客戶質疑有誇大不實之情形,有卷附媒體報導及公司所發之存證信函在卷可憑,被告王信惠身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無不知之理,竟自94年10月起至95年7月間止之公司經營困難期間,完全不管佳事通公司是否有人力、物力給予通路商廣告所宣稱之各種服務,業經共同被告即證人陳志成於警詢中供稱:近半年來,王信惠比較沒有在管事情等語(見警卷二第239頁反面),核與被告王信惠於警詢中坦承:「10月之後我就不再管事」等語相符,明知其繼續招商已無法提供完整之服務,竟再以積極謊稱:伊願意提供1、2億元之不動產挹注佳事通公司之經營等語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繼續對外以同一方式經營招商,惟實則並未處理不動產挹注佳事通公司,反而陸續向員工借款數萬至數百萬元應急,參以佳事通公司標榜為台灣第一家資訊銀行,販賣的是「資訊」,而非「商品」,有台灣佳事通2005特約商店法人說明會說明書面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500號卷編號747頁),並為被告王信惠自承在卷(見偵字18881號卷第14頁),是佳事通公司需要大量之客服人員及教育人員為消費者提供持續之服務,自當注意購買者所購買的所謂「資訊」是否能在一定時間內均持續存在,始有履約之可能,倘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所購買之「服務」部分完全未投入人力、金錢及時間以保持其服務之完整性,尤其在上開消費者因無法獲利而紛紛提告並要求退款時,未對此部分提出對策,例如積極與其他廠商簽訂經銷合約,補充價格較具競爭力之商品以供通路商販售,在員工紛紛離職時仍持續補充人力,而捨此不為,繼續對外招商保持經營順利之假象,致附表一之被害人因其宣傳手法,誤認佳事通公司有能力持續提供前開服務,而簽訂如附表一所示之契約,應認被告王信惠,倘確實無法挹注其所宣稱之1、2億之資金,可以預料佳事通公司終將無法繼續提供服務而倒閉。
再者,被告王信惠除未能處理其所有不動產使佳事通公司能繼續經營外,尚將佳事通公司之資產(即位於中和之辦公室)處分後之所得用部分取用300萬元,而未能供作公司經營之用,業經證人黃志揚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公司位於中和之辦公室係用作消費者退款之用,但被告王信惠曾親口告知伊將辦公室出售之所得中之300萬元作為個人私用等語明確(見原審筆錄卷二第28頁),據此,亦可認被告王信惠顯然並無意使佳事通公司得以順利提供完整服務。
堪認其前開行為係基於意圖為佳事通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本案無法證明被告王信惠於94年10月之後仍領取佳事通公司之薪資或因而取得其他不法利益,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誤載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而施用詐術無訛。
(五)、至被告王信惠辯稱:伊及其前後二妻子所有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案發時台北縣新店市○○○○街之房屋3棟確實價值有上億,曾委託仲介銷售,銷售金額達2億3千6百28萬元,後來面臨拍賣,因而無法挹注佳事通公司,並未對外施用詐術云云,惟查:前開房屋銷售價格,係賣方與仲介依雙方意願而約定之出售價格,通常較市價高出許多,不能顯示房屋之真正價值;
次查前開房屋亦僅其中1棟登記為被告王信惠所有,其餘2棟係登記其第1任妻子吳幸娟所有,其後再轉為包瀛彥,次轉為陳俐君所有,是以上開房屋亦僅1棟屬於被告王信惠之個人資產,自難認被告王信惠於94年公司身陷財務危機時所稱之個人不動產,係指前開房屋3棟全部;
再者前開新店市○○○街號房屋3棟,僅被告所有之新店秀崗2街35號房屋於95年9月13日始由債權人合作金庫聲請查封,其餘房屋迄至95年9月16日前,均未有遭查封之情形,有台北縣地籍地價地籍圖資料電傳資訊股務系統3份在卷可憑(見警卷十四宗第2044至2052頁),則何以在佳事通公司資金週轉困難時被告均未處理該不動產以挹注佳事通公司,讓佳事通公司終因而倒閉?甚至於本案原審審理期間仍未見其處分其他資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前開房屋遭拍賣後已無餘款,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顯然被告王信惠縱有前開不動產得以處分,然恐有其他債務,而於94年10月間實際上其個人亦已陷於支付不能之情形,縱未陷於支付不能之情形,依上開資料顯示,其自始亦無意繼續提供服務,誠實履行合約,應堪認定。
(六)、另被告王信惠辯稱:公司宣告倒閉前半年,伊一直應經理人之要求,挹注資金進入經理人之帳戶各計850萬元,可見被告王信惠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見本院卷四第236頁),惟查:被告所提匯入羅富彥、林誠堂之帳戶之金額共計850萬元,既非匯入佳事通公司帳戶內(見同上卷第237至238頁匯款單),無法證明係供佳事通公司經營所用,且本院既認定被告王信惠係基於為佳事通公司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未認定被告係意圖為其自己所有而為詐欺犯行,被告王信惠縱令將前開款項供作佳事通經營所用,亦無礙於本院前開認定。
(七)、至辯護人為被告王信惠另辯以:94年10月之後佳事通有提供電腦課程等情,可以證明被告王信惠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
然本案既經認定被告王信惠係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為其為詐欺之犯行,則不知情之員工誤以為被告王信惠自有資金高達上億,有意挽救公司而繼續上班,而有繼續提供服務之行為,是辯護人為被告王信惠所為之前開辯解,亦無足採。
(八)、綜上所述,被告王信惠所犯詐欺犯行,應堪認定。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被告王信惠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且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增訂該法第1條之1規定,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
另按同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上開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再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綜合比較結果,被告王信惠所犯涉及罰金刑、易刑處分、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連續犯、刑法關於罰金刑加重之規定,均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核被告王信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被告王信惠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客戶詐取財物,為間接正犯。
被告王信惠先後多次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同一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附表編號34至60之詐欺犯行,固未據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載明(檢察官於起訴書僅載明被害人197 人,於證據清單載明被害人姓名,清單上並無編號34至60之姓名),然此部分既與前開附表一編號1至33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原審就此部分認被告王信惠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然原審漏未認定公訴人就本案已起訴之附表一編號36部分,另漏未依移送併辦之卷證及檢察官補充之資料認定附表一編號35及37至60之詐欺犯行,因而認定本案犯罪所得僅為768萬元,除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外,認定事實亦有疏誤,依此事實所諭知之量刑即有未當,因而有過輕之情形,至於附表二編號165部分,業經公訴人提起公訴(見起訴書第8頁),惟原審判決並未就此部分說明如何審判,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被告王信惠上訴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主張附表二、三所示部分亦應予論罪科刑部分,固無理由,惟本案原審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信惠詐欺部分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王信惠身為企業經營者,自應本於誠信面對消費者,以避免造成員工及消費者勞務、金錢之損失,竟於消費者質疑其無法提供廣告所述之服務時,尚對員工謊稱其將挹注上億元挽救企業,而坐令員工繼續以同一方式對外招商,任憑企業無預警倒閉,造成重大損失,詐欺所得高達1千多萬元,犯罪後否認犯罪,未能與任何一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被告王信惠所犯詐欺罪,雖在96年4月24日之前,然科刑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王信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0年間起至94年10月23日間,即以百萬年薪計畫、雅帝專案、數位企業、區○○○○○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計畫、夢想資助計畫等專案為名,在廣播電台、雜誌、網路上刊登廣告,並在台北市喜來登飯店、六福皇宮飯店、台中市金典酒店、長榮桂冠酒店、高雄市漢來飯店,舉辦招商說明會,並由知情且與被告王信惠、陳俐君2人有概括犯意聯絡之被告包瀛彥、黃志揚、羅富彥、湯嘉恒、陳宥家、林誠堂、金家聖、沈全賢、林重任、陳志成、丁信昌、李寧怡、洪瑞順、張育鳳、張明義、張維融、莊惠婷、黃雅榆、劉怡萱、翁得原、謝敏莉、賴宇宏、杜炳龍、羅國榮、蔡秉錡、謝宗紋、洪啟順,向前來參加說明會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稱該公司有包括聯強國際、台灣樂金、快譯通、葡萄王等數百家特約供貨商,若加盟各專案,佳事通公司將提供教育訓練,並保證教會可順利營業,加盟金依各專案由十餘萬元至百餘萬元不等,每月可獲利3至5萬元,並以包不賠之口號吸引客戶,若參加網路商店專案,可以獲得虛擬網路商店之使用權2年,並可在網路上販賣自有商品,若無商品可供販賣,可向與佳事通公司訂約之數百家特約廠商訂購商品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加入後,佳事通公司並未提供完整之教育訓練、教育內容粗糙、且禁止學員發問,並發現上開聯強等特約供貨商,未與佳事通公司簽訂契約,或契約已到期並未續約,後發現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網路商店,與雅虎奇摩、PCHOME等眾多網路公司所提供免費之網路空間,供人設立網站,並無太大之差異,且無法順利營業,始知受騙,而被告王信惠以此非法方式,吸收金額近2 億多元,因認被告王信惠此部分之犯行,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二)、查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係於94年下半年間,因網路日益發達,雅虎奇摩、PCHOME等公司提供一般人取得免費之網域空間,可藉以經營網路交易,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之業務因而受挫;
且於94年10月間,因發生消費糾紛,由蘋果日報、TVBS於94年10月24日加以報導,引起媒體注意,佳事通公司發函要求更正無效,原先客戶紛紛要求終止合約退費,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因而出現財務危機,周轉困難,經營出現問題,至此始無能力繼續提供完整之服務,終於95年7月間宣告倒閉;
查佳事通公司之特約商店之專案係以輔導電腦上線出售商品為主,是以其主要商品之服務在於電腦、稅務等教育訓練,而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在94年10月23日前所簽立之合約,確有提供網站系統之軟硬體,並辦理教育訓練協助客戶經營網路商店,經營尚屬正常,主要員工亦未離職,業經告訴人卓宥任於警詢中指稱:課程還不錯,是教伊上網,將產品照相再放在網路上,還有稅務等語(見警卷二第275頁),並經告訴人即證人黃家楓於警詢中以書面指稱:「自94年6月9日開始為期1個月的第1階段課程訓練」「第2階段經理人分組訓練」(見偵字第3500號卷編號28之調查筆錄)、吳宗訓於警詢中以書面稱:「公司確有提供商品」「有上訓練課程」等語(見同上偵查號卷四編號29之調查筆錄)、李綵絹於警詢中以書面稱:「佳事通公司有上課,還有測驗」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編號31被害人調查筆錄)、徐國曉於警詢中以書面稱:「接受了佳事通安排的所謂教育訓練」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編號32號被害人)、黃奕齊於警詢中以書面稱:「公司有安排電腦課程」(見同上偵查卷編號33被害人)、白弘銘於警詢中以書面陳稱:本人在加入後第1次上課即發現,在7月底要求退費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編號34號被害人)、證人廖若妤於偵查中結證稱:每一個會員都會安排2天課程等語(先偵字18881號卷第19頁)、證人史慶安於偵查中結證稱:這之間有安排電腦課程等語(先偵字第18881號卷第33頁)、證人卓宥任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有上一些電腦課程等語(見同上卷第34頁)、證人朱麗容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有去上課,蔡秉錡有來家裡教伊等語(見偵字18881卷第45頁),除此外,附表二所示之其餘告訴人均證稱佳事通公司確有提供網路開店之相關課程,並有可供下載販賣之商品(供述均詳如附表所示之頁碼),則其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所約明之契約主要給付內容確有給付,應無疑義。
(三)、次查扣案之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廠商經銷合約書目錄固列有130家廠商,其中之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9月17日曾與佳事通公司簽立網路行銷合約,至92年9月16日止期限1年,未再續約,在此期間並未有任何交易行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曾於91年12月23日與佳事通公司簽有經銷合約書,93年10月之後即無任何交伊紀錄;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亦曾與佳事通公司簽立網站建置契約,至95年5月30日始期滿終止;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扣案之伊與佳事通之經銷合約書上其印文是否為該公司所有,無法確認,無法查證是否曾簽署該合約;
聯強股份有限公司曾與佳事通簽立付款條件協議書,蓋該公司並未與經銷商另簽立經銷合約書,僅就與經銷商交易產生之付款方式,簽訂有付款條件委託書;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則未與佳事通公司或台灣聯網電店股有限公司簽立有經銷契約,有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7日(95)葡生發字第332號函、歌林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8日(95)歌管法字第0950718001號函、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0日農生技央字第0950224號函、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7日(95)博字第0026 號函、聯強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10日聯強(95)第150號函、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6日函、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7日(95)台樂法字第41號函、廠商經銷合約書目錄5紙在卷可憑(見警卷一第106至414頁),固無法證明上開廠商經銷合約目錄中之廠商均屬確實於佳事通公司販賣「特約商店」商品時,均於前開目錄所列之廠商與佳事通公司或聯網電店公司經銷合約存續期間內,然上開多達100多家之廠商目錄名單並未有任何告訴人指稱伊曾經觀覽過,顯見前開經銷合約書目錄並未列為本案附表二告訴人與佳事通公司簽訂契約之一部分。
又聯強電腦縱未與佳事通簽訂所謂經銷合約,惟該公司之產品確於佳事通公司所設立之平台上可以販售,業經證人張中原於偵查中尚證稱:伊網路商店上有擺聯強的筆記型電腦等語(見偵字18881號卷第46 頁)。
而佳事通公司對外宣稱與其合作之廠商數量有數十家至100多家不等,業經證人張中原於警詢中指稱:公司聲稱與80幾家廠商有合作等語(見警卷三第378頁),證人李雅惠於偵查中指稱:公司宣稱有3000多種商品,平台上只有1百多種商品等語(先偵字第18881號卷第61頁);
證人劉樂誠於偵查中指稱:公司宣稱有600 多種商品等語(見同上卷第61頁),證人林睿璋於偵查中結證稱:公司宣告稱有2萬多種商品,有200多家廠商等語(同上卷第69頁),顯見前開簽約廠商及可供販賣之商品之確實數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商品數量及經銷合約商數量處於浮動狀態,自不得以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加入特約商店之經營後發現商品數量不如預期即認被告等人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有施用詐術之情形。
(四)、按商業上廣告主要在求吸引大眾注意之效果,難免有所誇大,尚難認商品之銷售無法提供宣傳中所列之服務即認屬詐欺取財。
經查佳事通公司網路特約商店所販售之商品並非全然由公司提供,亦可販賣自有商品,另有販賣特約商品者,是以加入之會員並非必然意在取得公司廉價之商品販售得利,附表二所示加入特約商店經營之會員對於公司有無實際與廠商簽訂經銷合約等情均表示不清楚,尚未有人向公司反應目錄中何一廠商未有經銷合約致其無法銷售該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向公司反應欲販賣何一廠商商品而無法銷售之情形,僅略稱:提供之商品價格沒有比較低或高於一般市價,或有機蝦等之新鮮度不足,或網路系統不穩定,或公司沒有確實替公司之網路平台廣告以增加網路流覽率,並未指明伊打算販賣何一商品因沒有經銷合約或因價格太高,以致無法獲利之具體情形,有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可憑,參以佳事通公司之員工即證人賴宇宏於警詢中證稱:伊亦購買有2年期之特約商店商品,伊有經手金兔商行及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績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事宜,進價確實比市價便宜,伊亦可確認取得聯強公司之查報系統,商品有1萬種之多,伊所取得的是經銷商的進價,但利潤並不高等語(見警卷二第222頁反面至224頁正面);
證人莊惠婷即佳事通公司員工於警詢中證稱:94年初伊有購買公司所推出之1年期之特約商店專案及94年7、8月間再購買3個月的「特約商店保證賺」專案,在公司文件資料上,公司表示有提供80幾家合作廠商的商品供客戶挑選等語(見警卷二第234頁反面、236頁正面)。
是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是否毫無利潤可言,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是否自經營以來至本案查獲為止,均只有100多種商品可供販賣,廠商是否明顯與其銷售特約商店所宣稱之數量不符,自屬有疑,自不得以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籠統表示簽約廠商數量及商品數量未符合公司宣稱之數量即認定被告王信惠有詐欺之意圖。
(五)、再查佳事通公司所販賣之專案,有於一定時間以書面申請退費之制度,業經證人曾淑娟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3年12月31日到佳事通公司申請退費,因伊尚未接受服務及訓練,所以可以全額退費(見警卷二第244頁正面),並有銷貨退回同意書2紙、銷貨退回申請辦理須知在卷可憑(同上卷第253頁至255頁)。
公司退貨之比例達百分之30至50,業經被告黃志揚於偵查中供證明確(見偵字18642號卷第323頁),並有佳事通公司簽發予客戶卓宥任供退貨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87頁),另證人陳文江於偵查中證稱:百萬店長方案,伊繳交45萬元,後來錢有拿回來等語(先偵字第18881號卷第39頁),倘該特約商店專案之銷售本基於於不法所有意圖而設計推銷,難以想像其同時亦設計有退費之機制。
(六)、另佳事通公司固有所謂「包不賠」條款,然該所謂包不賠條款,依其簽約內容為「若兩年未賺回本金,將延展合約2年」(見上開偵字第3500號卷編號715頁之特約商店系統授權使用合約書特別保障章之內容),前開簽章上既有前開註明,則簽約者當無誤認所謂「包不賠」條款係「保證獲利」之意,核與證人葉國良、朱麗容、張中原於偵查中結證稱:包不賠的意思是在有效期限內沒有賺錢,可以再展延等語(見偵字第18881號卷第25頁、45頁、第46頁)相符,是尚難以該合約訂有包不賠條款之字眼即認定無法獲利之簽約者因此陷於錯誤而受騙給付價金。
(七)、是本案被告王信惠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已陷於給付不能之狀況,縱期間或有不實廣告情事或服務內容粗糙,未積極與廠商簽訂經銷合約,提供較多樣之商品,或未積極與廠商洽談較有利之商品進價,致無自有商品可供販賣之部分通路商無法獲得預期之利潤或毫無利潤,惟此係業界廣告誇大不實之陋習,為是否依公平交易法加以行政裁罰,或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相關規定主張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難以刑法上之詐欺罪責相繩。
(八)、是此部分應屬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33895號王信惠詐欺案件(本院併辦),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6334號、第22611號移送併辦部分(於原審併辦),告訴人均係於94年10月之前與佳事通公司簽約,此部分與本案被告王信惠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回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
肆、被告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信惠、陳俐君及包瀛彥3人(包瀛彥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於92年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成立宏富公司時,明知並無資金可成立宏富公司,竟以佳事通公司及聯網公司之資金匯入宏富公司之帳戶以供主管機關查驗,嗣宏富公司成立後,利用佳事通公司及聯網公司增資之機會,由宏富公司逐步持有佳事通公司及聯網公司之股份,使宏富公司成為佳事通公司之控股公司,並由擔任佳事通公司財務主管之陳俐君,將佳事通公司之資金陸續交付被告王信惠,以支付被告王信惠購買位於台北縣新店市○○○街33、35號、123號房屋之購屋款及裝潢款,另被告陳俐君並以上開款項購買台北市○○區○○路401巷21號之房屋,而被告王信惠嗣於93年12月10日將台北縣新店市○○○街123號之房屋過戶予被告包瀛彥,被告包瀛彥於95年6月9日再將該房屋過戶予被告陳俐君,共侵占佳事通公司2735萬元。
因認被告王信惠、陳俐君二人此部分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王信惠、陳俐君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前開房屋之電子謄本、佳事通公司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等為據。
訊據被告王信惠、陳俐君堅決否認有上開侵占犯行,被告王信惠辯稱:伊是聯網公司之唯一出資者,佳事通電子公司亦大部分由伊出資,且迄至宏富公司成立時止,被告已借款予前開公司3346萬元,其將聯網公司、佳事通公司帳戶內之錢作為宏富公司驗資之用,係以縮短給付之方式取回借款,且已陸續將資金存入佳事通電子公司及聯網公司,當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台北縣新店市○○○街之房屋係伊以足額貸款取得,並未使用佳事通公司之資金等語;
被告陳俐君辯稱:宏富公司驗資款項並非伊辦理,伊後來離職即由包瀛彥負責佳事通公司之財務,內湖之房屋係王信惠繳付頭期款,其餘均係以貸款支付,伊並未侵占佳事通公司之資金等語。
四、經查:
(一)、宏富公司於93年2月11日驗資之2800萬元之資金來源為:300萬現金存入、1606萬匯款、500萬現金存入、394萬現金存入,計2800萬元,然僅1606萬元之匯款分別來自佳事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後來之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 月2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2718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卷第109至111頁)、前開2公司之板信商業銀行員山分行之交易明細表各1紙(見本院卷三第31、32頁)在卷可憑,而被告王信惠於花蓮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於93年2月11日分別現金支出300、500、394萬元,有王信惠前開銀行存摺影本1紙在卷可憑(先本院卷三第30頁),是前開資金共計1194萬元,係被告王信惠自有資金,與佳事通電子及聯網公司之資金無關,應甚明確。
(二)、又宏富公司於同月2月16日現金支出300萬元,2月17日現金支出各500、500、400、286萬元,2月24日匯款支出21000(設立規費)、3月1日匯款支出245、58萬元(股票投資),3月4日現金支出200萬元,4月12日現金支出70、80萬元,4月20日現金支出150萬,5月6日即結清未再使用,驗資後短時間內帳戶即結清,有前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2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2718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卷第109至111頁)可憑,而佳事通電子公司所有合庫帳戶於93年2月18日現金存入171.37萬元,存入1514.63萬元至聯網公司合庫帳戶,2月20日現金存入300萬元,93年4月19日存入聯網公司250萬元、450萬元、150萬元,共計存入佳事通電子公司471.37萬元及聯網公司2364.63萬元,有佳事通電子公司及聯網公司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外放證物二卷第51頁、53頁、148頁),被告王信惠、陳俐君辯稱:前開驗資所匯入之1606萬元,最終於同年2月至4月間均回至佳事通電子及聯網公司之帳戶內,被告王信惠等前開匯款存為驗資之使用,並無為宏富公司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應可採認。
(三)、復查佳事通電子公司於93年7月12日始以宏富公司名義購進1720張股票,進行1750萬元之增資作業,而同日確由0000000000000號帳號(聯網公司所有)匯入1830萬元之款項進佳事通電子公司,有93年度宏富公司股票買賣明細表1份、佳事通公司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外放證物二卷第61頁)在卷可憑。
再查聯網公司前開帳戶於93年6月28日有一筆2000萬元之放款入帳,有前開聯網公司帳戶明細在卷可憑(外放證物卷二第58頁),是被告王信惠辯稱:宏富公司購買佳事通公司股票之資金來源為聯網公司之貸款,與宏富公司驗資無關等語,亦可採信,公訴人認宏富驗資後,該驗資之資金作為購買佳事通電子公司之股票云云,尚乏依據。
(四)、再查被告王信惠購置台北縣新店市○○○街33號、35號、123號3棟房地時確有辦理貸款,有前開房屋之電子謄本在卷可憑(見警卷編號十四第2041至2052頁),被告王信惠辯稱前開房地係貸款取得,自非不可採信。
至挪用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資金作為裝潢款部分,則經證人黃志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是公司的耳語等語(見97年11月6日審判筆錄),核屬傳聞證據,當不足作為被告王信惠、陳俐君不利之認定。
又本案被告王信惠購買台北縣新店市○○○街123、33號房屋及被告陳俐君購買內湖金湖路房屋之時間分別為92年8月27日、92 年9月14日、92年11月14日,有前開房屋之電子謄本在卷可憑,均在宏富公司前開驗資用之帳戶結清(93年5 月6日)及宏富公司入股佳事通電子公司(93年7月12日)之前,自無可能於93年7月12日宏富公司入股佳事通電子公司之後,再以佳事通及聯網公司之資金供作前開房屋之購屋款,是公訴人認被告王信惠、陳俐君最終將前開驗資之款項(誤為2735萬元)供作購屋及裝潢之用,侵占佳事通電子及聯網公司之資金,顯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王信惠、陳俐君確有以佳事通電子公司及聯網公司之資金驗資之事實,惟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確有侵占犯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王信惠、陳俐君有檢察官所指之業務侵占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王信惠、陳俐君犯罪。
原審未為詳查,遽對被告王信惠、陳俐君論罪科刑,即有未合。
是被告王信惠、陳俐君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信惠、陳俐君業務侵占部分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被訴詐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分別擔任財務主管、總經理、各分公司經理,與被告王信惠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0年間起至95年6月間,以百萬年薪計畫、雅帝專案、區○○○○○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計劃、夢想資助計劃等專案為名,在廣告電台、雜誌、網路上刊登廣告,並在台北市喜來登飯店、六福皇宮飯店、台中市金典酒店、長榮桂冠酒店、高雄漢來飯店舉辦招商說明會,由渠等與其餘員工向前來參加說明會之史慶安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稱該公司有包括聯強國際、台灣樂金、快譯通、葡萄王等數百家特約供貨商,若加盟各專案,佳事通公司將提供教育訓練,並保證教會可順利營業,加盟金依各專案由10萬至百萬元不等,每月可獲利3-5萬元,並以包不賠之口號吸引客戶,若參加網路商店專案,可以獲得虛擬網路商店之使用權2年,並可在網路上販賣自有商品,若無商品可供販賣,可向與佳事通公司訂約之數百家特約廠商訂購商品販賣,若成功推薦客戶加入網路商店計畫,可成為新加入之客戶之上線並抽取佣金,若參加區域代理專案,成功推薦客戶時可以提高抽取佣金成數,若加入「夢想資助計畫」,則每一投資人每推薦一客戶可從投資人所繳付之30萬元中,抽取佣金5萬元,若投資人每另繳交一套資助專案保證金費用5萬元,於推薦客戶時可抽取佣金10萬元一次,繳交二套保證金,可抽取退佣金10萬元2次,以此類推,致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參加網路商店專案,繳交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錢,然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加入後,佳事通公司並未提供完整之教育訓練,教育內容粗糙,且禁止學員發問,並發覺上開聯強等特約供貨商,未與佳事通公司簽訂契約,或契約已到期並未續約,後發現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網路商店,與YAHOO、PCHOME等眾多網路公司所提供免費之網路空間,供人設立網站並無太大差異,且無法順利營業,始知受騙,而以上方式與王信惠共同吸收金額2億多元,因認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涉犯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以被害人曾淑娟等人之指述,及共同被告王信惠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佳事通公司早期有4人決策小組,後來有8人決策小組等語,復有佳事通公司之廣告電子型錄專刊、數位生活雜誌、「精選店長」升級升等計畫、區域代理法人說明會資料、營業項目公告牌價及淨利表、佳事通公司於網站所刊登之廣告、申訂單、出貨明細表、申請表格、軟體使用授權同意書、信用卡交易授權合約書、匯款單、信用卡刷卡簽單、支票、發票、虛擬區域代理授權合約書、區域代理商營業項目表、佳事通公司合作廠商一覽表、佳雙薪專案通路商一覽表、91年度自營商品訂購單、數位企業報件單、90年度百萬年薪專案訂購單一覽表、雅帝專案南區訂購資料、台北縣新店市○○○街33號、35號、123號及台北市○○區○○路401巷21號房屋之電子謄本、佳事通公司及聯網公司合作金庫、彰化銀行、國泰世華商銀、台北國際商銀、新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中華商銀、玉山商銀、慶豐商銀之交易明細資料、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兆陽公司、高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表、變更事項登記卡、股東名冊等件,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固均坦承曾經在佳事通公司擔任財務主管、總經理、各分公司經理等重要職務,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陳俐君辯稱:伊於93年7月間離職,在此之前伊係依被告王信惠指示幫忙會計事務,沒有詐欺他人等語;
被告包瀛彥辯稱:伊於88年間投資100萬元與被告王信惠成立佳事通電子公司,雖登記為負責人,然僅領取固定薪資,從未領取分紅或股利,公司之大股東係王信惠,凡是均由王信惠決定,伊均聽從王信惠指示辦事,其實際負責部分為系統研發,至於企劃、行銷、業務,則由王信惠決策,並有相關部分人員負責,且佳事通公司與客戶簽約後,均有依合約提供課程訓練並實際上線營運,並無任何詐欺行為等語;
被告林誠堂辯稱:其受雇於佳事通公司,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展或與客戶簽約乃受僱者正常從業行為,公司長達6個月未給付薪資,仍忠於職守,昐公司可以度過財務危機,並無詐欺犯意;
被告陳宥家辯稱:公司決策均由王信惠主導,伊沒有參與,並無詐欺犯行;
被告湯嘉恒辯稱:伊係單純受薪人員,而單純銷售公司產品,並無法知悉公司所交付之專案執行內容是否可行,自無詐欺之可言等語;
被告羅富彥辯稱:伊實際僅聽命王信惠而執行出納之工作,並無決策權力,並無何詐欺犯行等語;
被告黃志揚辯稱:佳事通公司以聯網公司提供50萬元定存單,作為聯強公司經銷之質押證明,自屬於聯強公司之經銷商,之所以未簽立經銷合約是因為聯強公司除非經銷商要向政府或其他機構採購標案,強調標案要用聯強貨,才會簽立經銷合約,該公司不會與一般經銷商簽立經銷合約,至於商品進價部分可能由合作廠商提供資料有誤、內部人員輸入錯誤、市場專案促銷、同業割喉殺價競爭之情形下,都可能發生供應價偏高或利潤偏低之狀況。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捨棄利潤豐厚之商品不提,針對價格較高或利潤偏低之商品指訴佳事通公司為詐騙集團,應無可採,另被告王信惠於94年尾牙聲稱伊還有1、2億不動產之資產可處理,要員工共體時艱,伊乃繼續在佳事通公司服務,並無詐欺之犯意等語。
五、查本案附表二所示之部分(起訴書所指自90年間起至94年10月23日間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認無證據證明此部分涉及詐欺,理由論列於叄之七,茲不再贅述,被告陳俐君於93年8月即離開佳事通公司,而未再任職,業經證人包瀛彥、王信惠於原審結證明確,被告包瀛彥於94年5月間離職,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志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是渠2人已於94年10月24日公司財務出現危機前,即已離職,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渠等與被告王信惠於94年10月24日之後有共同詐欺之犯行。
六、次查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與各該客戶簽立之專案合約,確有提供網站系統之軟硬體,並辦理教育訓練協助客戶經營網路商店,並確實有履行合約所定之保障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志揚、湯嘉恆、陳宥家、羅富彥、林誠堂、羅國榮、張明義、張維融、莊惠婷、黃宜璇、翁得原、謝敏莉、賴宇宏、杜炳龍、劉怡萱、金家聖、林重任、洪瑞順、沈全賢、陳志成、丁信昌、李寧怡、張育鳳、蔡秉錡、謝宗紋、洪啟順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各該合約書附卷可稽。
參酌證人黃志揚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佳事通公司於95年之前都是一家正常的公司,94年間有一位客戶林睿璋(化名林相如)稱伊賺的錢不如預期,要退款,但已經超過公司規定的7天、1個月期間,公司不准伊退款,伊跟陳宥家協調不成,媒體報導之後,客戶就要退款,公司就垮了,95年2月農曆年間,王信惠在月會時對大家說他有兩億元的資產在處理中,遠大於公司負債,請大家不用擔心,六月間的700多萬元因資金無法到位,無法聯絡到王信惠就跳票,大家都有墊錢給公司,王信惠當初承諾會先還給大家,伊個人在95年5月間就墊了380萬元,總共借了500萬元以上,前面的有還,就是倒閉前的300多萬元沒有還等語(見97年11月6日、98年2月23日審判筆錄);
核與證人羅國榮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後來伊有借20萬元給公司,是湯嘉恆開口的,他說公司快倒了,伊拿現金給湯嘉恒,沒有還給伊等語(見97年12月1日審判筆錄)、證人林誠堂證稱:94年間王信惠開會時說公司有難關要請大家一起幫忙度過,所以渠等就拿錢出來,王信惠當時有說土地資產有2、3億元,94年下半年王信惠比較少進公司,但所有財務還是王信惠遙控指示,伊借公司200多萬元,都沒有還等語(見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證人陳宥家證稱:94年10月時發生消費者糾紛,業績雖然下降,但王信惠在94年尾牙時有說他還有2億元的房地產在處理,不論是員工或客戶都有保障,請渠等放心,高展公司向合庫借錢,伊還是掛名負責人,所以連帶保證了100 萬元,公司有還,後來94年10月間,借了500萬元,伊也是保證人,湯嘉恒是第二連帶保證人,還有400多萬元沒還,所以我每個月被扣薪3分之1等語(見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
證人湯嘉恒證稱:94年下半年大環境開始不好,業務推廣就不太順利,94年10月時有消費者糾紛,就是蘋果日報那件事,公司財務就出現狀況,伊有借錢給公司,超過200 萬元,公司向銀行借錢,由我當保證人,第1次100萬元,公司有還清,後來中南部公司各借500萬元,公司只還了100萬元左右,所以伊名下的房子也被拍賣等語(見97年12月11 日審判筆錄);
證人張明義於原審證稱:大約在95年4、5 月間,有借公司80幾萬元,公司沒有還,是黃志揚、湯嘉恒開口跟伊說公司需要調度,以公司融資名義跟我借錢等語(見97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
證人莊惠婷證稱:後來湯嘉恆跟伊說公司財務狀況有問題,第一筆借10萬元,第二筆是林誠堂跟伊講的,說公司財務狀況有問題,需要公司同仁幫忙,也是借10萬元,是刷公司的刷卡機等語(見97年11月20 日審判筆錄);
證人黃雅榆證稱:後來有借10萬元給公司,伊是刷家人的卡,有還8萬元現金等語(見97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翁得原證稱:後來王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金周轉不過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我自己借了100多萬元給公司,錢沒有拿回來等語(見97 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
證人杜炳龍證稱:後來公司跳票,客戶找上門,要退費,黃志揚是聯網公司的負責人,伊負責處理,伊希望渠等幫公司撐住,王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金周轉不過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伊有借錢給公司,都是用現金,沒有單據等語(見97年12 月1日審判筆錄);
證人劉怡萱證稱:公司有向伊借錢,是陳宥家開口,說公司薪資不足或是資金不足,陸續借了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還伊等語(見98年2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沈全賢證稱:公司週轉不靈時伊本身有借100多萬元給公司,王信惠把幹部找去,說有一些專案請大家幫忙,剛開始公司有還錢,公司倒之前這次沒有還,所以100多萬元就沒有了等語(見9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
證人陳志成證稱:伊有借公司錢,是湯嘉恒開口的,前後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完全還伊等語(見98年2月16日審判筆錄);
證人李寧怡證稱:後來有借給公司一筆錢,但被倒了80幾萬元等語(見97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
證人羅富彥證稱:伊有借錢給公司2、3次,是王信惠本人向伊開口,前面幾次有還,最後一次約在94年11月間借的100萬元左右沒有還,伊說錢不夠,要營業主管想辦法,要在公司比較久的同事借錢給公司,後來大家都借不出來了等語(見97年12月4日審判筆錄)相符;
被告王信惠亦自承: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是消費者退貨、退費,因為媒體有一些不實報導,報導後就大量退費,因為我到公司倒閉前我都一直在關心公司,因為公司是我創設的,佳事通公司以公司需要資金向經營班底借錢等語(見97年12月15日審判筆錄)。
被告黃志揚於94年11月間借款予佳事通公司10萬元,有購買佳事通公司數位企業專案、投資佳事通公司股票;
被告林誠堂借款予佳事通公司125萬7900元、購買佳事通公司數位企業專案、與親友投資購買佳事通公司股票;
被告陳宥家借款予佳事通公司85萬元、為高展公司擔任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而負債400餘萬元、有購買佳事通公司數位企業等專案,與親友投資佳事通公司股票;
被告湯嘉恒借款予佳事通公司38萬元、為兆陽公司、高展公司擔任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而負債800餘萬元、有購買佳事通公司數位企業等專案,與親友投資公司股票;
被告羅富彥借款予佳事通公司114萬元,有購買佳事通公司數位企業專案、投資佳事通公司股票情,此有卷附佳事通公司內部墊款明細資料、購買專案合約書、佳事通公司股票、信用卡交易明細資料、銀行貸款合約書等件為證,是被告黃志揚、林誠堂、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等人既分別借款予佳事通公司、擔任高展公司、兆陽公司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而負債數百萬元、購買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專案、投資佳事通公司股票,顯見其等或為被告王信惠所畫大餅、空中樓閣所蒙蔽,或真心相信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推出之專案,或確為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遭遇之經營困境努力,尚無證據足認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等人與被告王信惠有何犯意聯絡,僅因不知情而遭被告王信惠利用對外招等情,應堪認定。
七、至公訴人上訴意旨以被告王信惠證稱:前開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等人係共同擬定經營方針之8人決策小組等語為據,認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恆、羅富彥等人與被告王信惠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語。
惟查:被告王信惠於原審證稱:公司有8人決策小組,係持續到94年間伊不在的時候,4人決策小組何時開始伊不記得等語(見原審筆錄卷三第181頁),則所謂決策小組是否在94年10月24日之後尚存在,自有疑義,且被告王信惠所稱之決策小組係指就專案之決策,決策權仍在王信惠,大方針均是王信惠決定,中南部公司可以獨當一面,但財務仍是統一管理,支出也是統一管理,業經證人王信惠於原審結證明確(見同上卷第167頁),本案既認佳事通公司所決定之專案內容本身並未涉及詐欺,已如前述,則前開王信惠之證述,自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之證據。
八、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有詐欺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意旨,自應就詐欺部分為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詐欺罪嫌不足而諭知渠等無罪,於法核無不合。
公訴人以原審認定專案內容未涉及詐欺不當,並以被告王信惠前開關於決策小組之證述,認定被告陳俐君、包瀛彥、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恒、羅富彥、林誠堂與被告王信惠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被告黃志揚、陳宥家、湯嘉恆、羅富彥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第6334號陳宥家、湯嘉恒、黃志揚、羅富彥詐欺案件、96偵字11084、11085號黃志揚詐欺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偵字第829號陳宥家詐欺案自與本案無從成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原檢察署依法處理。
陸、就其他部分之說明:末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
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
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而成為非法者,始成立銀行法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即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時,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非所謂「收受存款」,而應逕以詐欺罪論處,並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122號著有判決可參。
查本案公訴人並未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中載明被告有何收受存款而約定給付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之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就此部分即應認其並未起訴(見起訴書第5至第7頁),次查本案被告王信惠既經本院認前開附表一之連續詐欺犯行成立,自始無意持續提供服務及約定之獎金,揆諸前揭說明意旨,自不可能另涉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告訴人陳成功等另具狀或到庭表示本案被告另涉銀行法第125條之犯行,容有誤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姓名│契約名稱│供 述│時 間│金額(新台幣)│備註 │
│ │ │ ├────┼────┼───────┼────┤
│ │ │ │單 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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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德村 │直營區代│95年8 月│95年1 月│30萬元 │警詢卷二│
│ │ │升等續約│16日警詢│間 │ │P319頁之│
│ │ │專案 │供述 │ │ │正反面供│
│ │ │ │ │ │ │述 │
│ │ │ │ │ │ │ │
│ │ │ ├────┼────┼───────┼────┤
│ │ │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二│
│ │ │ │訊銀行特│ │ │P321-327│
│ │ │ │約商店虛│ │ │及330頁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契約授│ │ │ │
│ │ │ │權合約、│ │ │ │
│ │ │ │24hrs' │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直營區代│ │ │ │
│ │ │ │升等續約│ │ │ │
│ │ │ │合約書影│ │ │ │
│ │ │ │本 │ │ │ │
├──┼────┼────┼────┼────┼───────┼────┤
│ 2 │余大軍 │「開運店│95年8 月│95.3月中│15萬元(14萬7 │警詢卷二│
│ │ │長」特案│11日警詢│旬(繳定│千元刷卡,3 千│P365-366│
│ │ │ │供述 │金3 千元│元差額以定金支│頁供述 │
│ │ │ │ │)、95.3│付) │ │
│ │ │ │ │31 簽約 │ │ │
│ │ │ ├────┼────┼───────┼────┤
│ │ │ │24hrs'特│95.3.31 │未提出 │警詢卷二│
│ │ │ │約商店「│日簽約 │ │P368頁 │
│ │ │ │開運店長│(以君悅│ │ │
│ │ │ │」特案保│國際有限│ │ │
│ │ │ │障約定書│公司之名│ │ │
│ │ │ │一紙 │義簽訂)│ │ │
├──┼────┼────┼────┼────┼───────┼────┤
│ 3 │黃貴英 │「開運店│95年8 月│95年3月 │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三│
│ │ │長」特案│4 日警詢│間繳款 │ │P369頁正│
│ │ │ │供述 │ │ │反頁供述│
│ │ │ ├────┼────┼───────┼────┤
│ │ │ │24hrs'特│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三│
│ │ │ │約商店「│:95.3. │元 │P371、 │
│ │ │ │開運店長│.20 │ │373頁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 │、統一發│ │ │ │
│ │ │ │票影本各│ │ │ │
│ │ │ │一張 │ │ │ │
├──┼────┼────┼────┼────┼───────┼────┤
│ 4 │李鈴娟 │「開運店│95年8 月│95年5月 │支票15萬元 │警詢卷三│
│ │ │長」專案│15日警詢│間 │ │P414-41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電│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5萬│警詢卷三│
│ │ │ │子聯網特│: │元(以融誼事業│P419-420│
│ │ │ │約商店「│95.3.31 │有限公司名義)│、423頁 │
│ │ │ │開運商店│ │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 │及特約授│ │ │ │
│ │ │ │權申請合│ │ │ │
│ │ │ │約書、 │ │ │ │
│ │ │ │美國花旗│ │ │ │
│ │ │ │銀行支票│ │ │ │
│ │ │ │及統一發│ │ │ │
│ │ │ │票影本各│ │ │ │
│ │ │ │一張 │ │ │ │
├──┼────┼────┼────┼────┼───────┼────┤
│ 5 │薛明宏 │特約商店│95年8 月│95年3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18-519│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電│95.3.4 │申訂金額:25萬│警詢卷四│
│ │ │ │子聯網特│簽訂 │元 │P522-524│
│ │ │ │店系統授│ │ │頁 │
│ │ │ │權書(以│ │ │ │
│ │ │ │妻:郭莉│ │ │ │
│ │ │ │青之名義│ │ │ │
│ │ │ │申訂)、│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申訂│ │ │ │
│ │ │ │單影本 │ │ │ │
├──┼────┼────┼────┼────┼───────┼────┤
│ 6 │簡文君 │夢想資助│95年8 月│94.10.8 │刷卡25萬元,支│警詢卷四│
│ │ │計畫 │15日警詢│訂約, │票25萬元 │P559-561│
│ │ │ │供述 │94.10.28│ │頁供述 │
│ │ │ │ │簽約確認│ │頁供述 │
│ │ │ ├────┼────┼───────┼────┤
│ │ │ │夢想資助│94.10.28│未提出具體金額│警詢卷四│
│ │ │ │計畫年終│ 簽約 │單據 │P564、 │
│ │ │ │特案遞延│(以冠鈞│ │P566-567│
│ │ │ │確認單影│水電材料│ │頁 │
│ │ │ │本、My │行名義訂│ │ │
│ │ │ │Store電 │約) │ │ │
│ │ │ │腦系統租│ │ │ │
│ │ │ │用申請書│ │ │ │
│ │ │ │影本(含│ │ │ │
│ │ │ │包不賠保│ │ │ │
│ │ │ │帳) │ │ │ │
├──┼────┼────┼────┼────┼───────┼────┤
│ 7 │朱雄生 │開運店長│95年8 月│95年3 月│匯款15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04-60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郵政匯款│匯款金額:15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郵│日:95.3│元,發票金額:│P608、 │
│ │ │ │局跨行匯│.28 , │15萬元。 │P610-611│
│ │ │ │款申請單│發票日期│ │頁 │
│ │ │ │、24hrs'│:95.3. │ │ │
│ │ │ │電子聯網│28 │ │ │
│ │ │ │特店系統│ │ │ │
│ │ │ │授權書影│ │ │ │
│ │ │ │本 │ │ │ │
├──┼────┼────┼────┼────┼───────┼────┤
│ 8 │張勝昌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4 月│刷卡15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20-62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9 │許素貞 │開運店長│95年8 月│95.2.17 │匯款25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 簽約 │ │P635-63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中華商業│匯款日期│匯款金額:25萬│警詢卷四│
│ │ │ │銀行匯款│: │元 │P640、 │
│ │ │ │委託書證│95.2.17 │ │643頁 │
│ │ │ │明條影本│(匯款與│ │ │
│ │ │ │、24hrs'│訂約皆以│ │ │
│ │ │ │特約商店│佑和國際│ │ │
│ │ │ │「開運店│開發有限│ │ │
│ │ │ │長」特案│公司名義│ │ │
│ │ │ │保障約定│) │ │ │
│ │ │ │書影本 │ │ │ │
├──┼────┼────┼────┼────┼───────┼────┤
│ 10 │黃介麟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6 月│刷卡7 萬5 千元│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參加網│ │P650-652│
│ │ │ │供述 │路會員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11 │陳成功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2月│支票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55-65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富邦銀行│94.9.15 │支票金額:30萬│警詢卷四│
│ │ │ │30萬元之│ 訂約、 │元 │P662-663│
│ │ │ │支票影本│開立支票│ │頁 │
│ │ │ │、24hrs'│日期: │ │ │
│ │ │ │特約商店│94.9.22 │ │ │
│ │ │ │「店長計│ │ │ │
│ │ │ │畫」特案│94.11.26│ │ │
│ │ │ │保障約定│簽約確認│ │ │
│ │ │ │書影本 │ │ │ │
├──┼────┼────┼────┼────┼───────┼────┤
│ 12 │郭季盛 │示範店長│95年8 月│陳述94年│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3 月間簽│ │P681-682│
│ │ │ │供述 │約,與合│ │頁 │
│ │ │ │ │約上記載│ │ │
│ │ │ │ │95.1.23 │ │ │
│ │ │ │ │不符,應│ │ │
│ │ │ │ │以合約為│ │ │
│ │ │ │ │準 │ │ │
│ │ │ ├────┼────┼───────┼────┤
│ │ │ │統一發票│合約記載│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 │日期: │元 │P685頁、│
│ │ │ │24hrs' │95.1.23 │ │警詢卷五│
│ │ │ │特約商店│ │ │P687、 │
│ │ │ │「示範店│發票記載│ │P690-691│
│ │ │ │長」合作│日期: │ │頁 │
│ │ │ │約定書影│95.2.23 │ │ │
│ │ │ │本 │ │ │ │
├──┼────┼────┼────┼────┼───────┼────┤
│ 13 │吳禎鵑 │開運店長│95年8 月│95年6 月│匯款15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707-708│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5萬│警詢卷五│
│ │ │ │影本一張│: │元 │P711頁供│
│ │ │ │ │95.2.16 │ │述 │
│ │ │ │ │ │ │ │
├──┼────┼────┼────┼────┼───────┼────┤
│ 14 │潘立中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2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五│
│ │ │、夢想資│15日警詢│間 │ │P732-733│
│ │ │助招商計│供述 │ │ │頁供述 │
│ │ │話 ├────┼────┼───────┼────┤
│ │ │ │24hrs'特│信用卡帳│台北富邦銀行刷│警詢卷五│
│ │ │ │約商店「│單刷卡日│卡金額:15萬元│P736-738│
│ │ │ │店長計畫│期: │、花旗銀行刷卡│頁 │
│ │ │ │」特案保│94.11.15│金額:15萬元 │ │
│ │ │ │障約定書│ 及 │ │ │
│ │ │ │(以「嘉│94.11.28│ │ │
│ │ │ │源國際股│ │ │ │
│ │ │ │份公司」│ │ │ │
│ │ │ │立約)、│ │ │ │
│ │ │ │臺北富邦│ │ │ │
│ │ │ │銀行信用│ │ │ │
│ │ │ │卡、花旗│ │ │ │
│ │ │ │銀行信用│ │ │ │
│ │ │ │卡明細及│ │ │ │
│ │ │ │帳單 │ │ │ │
├──┼────┼────┼────┼────┼───────┼────┤
│ 15 │蕭文興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2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五│
│ │ │、示範店│15日警詢│間 │ │P757-758│
│ │ │長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信用卡刷│信用卡刷│信用卡刷卡金額│警詢卷五│
│ │ │ │卡存根聯│卡日期:│:19萬元 │P762、 │
│ │ │ │影本、資│94.12.21│ │764-765 │
│ │ │ │訊銀行特│ │ │頁 │
│ │ │ │約商店授│ │ │ │
│ │ │ │權申請合│ │ │ │
│ │ │ │約書、 │ │ │ │
│ │ │ │24hrs' │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示範店│ │ │ │
│ │ │ │長」合作│ │ │ │
│ │ │ │約定書(│ │ │ │
│ │ │ │以「健行│ │ │ │
│ │ │ │宣國際開│ │ │ │
│ │ │ │發有限公│ │ │ │
│ │ │ │司,負責│ │ │ │
│ │ │ │人:任湘│ │ │ │
│ │ │ │華」簽訂│ │ │ │
│ │ │ │)、My │ │ │ │
│ │ │ │Store電 │ │ │ │
│ │ │ │腦系統租│ │ │ │
│ │ │ │用申請書│ │ │ │
│ │ │ │(以「健│ │ │ │
│ │ │ │行宣國際│ │ │ │
│ │ │ │開發有限│ │ │ │
│ │ │ │公司,負│ │ │ │
│ │ │ │責人:任│ │ │ │
│ │ │ │湘華;聯│ │ │ │
│ │ │ │絡人:蕭│ │ │ │
│ │ │ │文興」簽│ │ │ │
│ │ │ │訂 │ │ │ │
├──┼────┼────┼────┼────┼───────┼────┤
│ 16 │鍾耀通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4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815-81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電│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付款│警詢卷五│
│ │ │ │子聯網特│體付款單│金額。 │P820-823│
│ │ │ │店系統授│據日期。│ │頁 │
│ │ │ │權書、 │ │ │ │
│ │ │ │24hrs'Ba│ │ │ │
│ │ │ │nk資訊銀│ │ │ │
│ │ │ │行申訂單│ │ │ │
│ │ │ │(另以友│ │ │ │
│ │ │ │人「葉明│ │ │ │
│ │ │ │麗」名義│ │ │ │
│ │ │ │加入,資│ │ │ │
│ │ │ │金與業務│ │ │ │
│ │ │ │均為-鍾 │ │ │ │
│ │ │ │耀通) │ │ │ │
├──┼────┼────┼────┼────┼───────┼────┤
│ 17 │吳順忠 │特約商店│95年8 月│95年6 月│現金25萬5 千元│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 │P858-859│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
│ │ │ ├────┼────┼───────┼────┤
│ │ │ │24hrs'電│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六│
│ │ │ │子聯網特│體時間 │金額。 │P864、 │
│ │ │ │系統授權│ │ │P866-868│
│ │ │ │書、資訊│ │ │頁 │
│ │ │ │銀行特約│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均以陳│ │ │ │
│ │ │ │嬿仔之名│ │ │ │
│ │ │ │義訂約)│ │ │ │
│ │ │ │、24hrs'│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專用│ │ │ │
│ │ │ │申訂單(│ │ │ │
│ │ │ │分以吳順│ │ │ │
│ │ │ │忠、陳嬿│ │ │ │
│ │ │ │仔名義申│ │ │ │
│ │ │ │訂) │ │ │ │
├──┼────┼────┼────┼────┼───────┼────┤
│ 18 │陳孝儒 │開運店長│95年8 月│95年6 月│現金15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973-974│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特│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七│
│ │ │ │約商店「│ │ │P978頁 │
│ │ │ │開運店長│ │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19 │張秀蓉 │網路開店│95年8月 │95年2月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986-98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七│
│ │ │ │影本、 │: │元 │P990頁正│
│ │ │ │資訊銀行│94.12.21│ │反面、 │
│ │ │ │特約商店│ │ │P991-992│
│ │ │ │授權申請│ │ │頁 │
│ │ │ │合約書影│ │ │ │
│ │ │ │本、My │ │ │ │
│ │ │ │Stone 電│ │ │ │
│ │ │ │腦系統租│ │ │ │
│ │ │ │用申請書│ │ │ │
│ │ │ │影本、 │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專用│ │ │ │
│ │ │ │申訂單影│ │ │ │
│ │ │ │本 │ │ │ │
├──┼────┼────┼────┼────┼───────┼────┤
│ 20 │陳姿安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底 │刷卡30萬元,與│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 │合約記載20萬元│P1015-10│
│ │ │ │供述 │ │不符,應以合約│16頁供述│
│ │ │ │ │ │為準 │ │
│ │ │ ├────┼────┼───────┼────┤
│ │ │ │24hrs'資│申訂日期│合約金額:20萬│警詢卷七│
│ │ │ │訊銀行專│: │元 │P1019頁 │
│ │ │ │用申訂單│94.12.17│ │ │
│ │ │ │約影本 │ │ │ │
├──┼────┼────┼────┼────┼───────┼────┤
│ 21 │王功超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4 月│刷卡15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22-10│
│ │ │ │供述 │ │ │23頁供述│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2 │林馨瑜 │開運店長│95年8 月│95年4 月│刷卡15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31-10│
│ │ │ │供述 │ │ │32頁供述│
│ │ │ ├────┼────┼───────┼────┤
│ │ │ │24hrs'特│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七│
│ │ │ │約商店「│ │ │P1036頁 │
│ │ │ │開運店長│ │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書 │ │ │ │
├──┼────┼────┼────┼────┼───────┼────┤
│ 23 │林洞達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55萬 │警詢卷七│
│ │ │、夢想資│15日警詢│間 │ │P1039 - │
│ │ │助計畫 │供述 │ │ │ 1040頁 │
│ │ │ ├────┼────┼───────┼────┤
│ │ │ │台灣銀行│匯款日期│合約金額: │警詢卷七│
│ │ │ │匯款回條│: │ 20萬元、 │P1044、 │
│ │ │ │聯影本、│94.11.3 │ 10萬元、 │1046、 │
│ │ │ │合作金庫│,刷卡日│ 25萬元 │1048、 │
│ │ │ │銀行持卡│期: │ │1050頁 │
│ │ │ │人存查聯│94.7.24 │ │ │
│ │ │ │影本、 │ │ │ │
│ │ │ │夢想資助│ │ │ │
│ │ │ │計畫年終│ │ │ │
│ │ │ │特案申請│ │ │ │
│ │ │ │確認單影│ │ │ │
│ │ │ │本、My │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含│ │ │ │
│ │ │ │包不賠特│ │ │ │
│ │ │ │別保障)│ │ │ │
├──┼────┼────┼────┼────┼───────┼────┤
│ 24 │王淵暖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2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60頁 │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5 │李欣如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1月│支票30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75頁 │
│ │ │ │供述 │ │ │反面供述│
│ │ │ ├────┼────┼───────┼────┤
│ │ │ │24hrs'特│申訂日期│未提出具體金額│警詢卷七│
│ │ │ │約商店「│: │ │P1078頁 │
│ │ │ │店長計畫│94.11.30│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 │影本(以│ │ │ │
│ │ │ │「錦荷服│ │ │ │
│ │ │ │飾國際開│ │ │ │
│ │ │ │發有限公│ │ │ │
│ │ │ │司」-李 │ │ │ │
│ │ │ │欣如簽訂│ │ │ │
│ │ │ │) │ │ │ │
├──┼────┼────┼────┼────┼───────┼────┤
│ 26 │李劼源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2月│刷卡45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02 - │
│ │ │ │供述 │ │ │ 1103頁 │
│ │ │ ├────┼────┼───────┼────┤
│ │ │ │24hrs'Ba│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八│
│ │ │ │nk資訊銀│ │ │P1106 - │
│ │ │ │行虛擬區│ │ │ 1109頁 │
│ │ │ │域與虛擬│ │ │ │
│ │ │ │區域代理│ │ │ │
│ │ │ │授權合約│ │ │ │
│ │ │ │影本 │ │ │ │
├──┼────┼────┼────┼────┼───────┼────┤
│ 27 │柯瀞雯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1月│現金6 萬元 │警詢卷九│
│ │ │、夢想資│18日警詢│間 │匯款5 萬元 │P1255 - │
│ │ │助計畫 │供述 │ │(分次屬2次犯 │ 1256頁 │
│ │ │ │ │ │行) │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6 萬│警詢卷九│
│ │ │ │影本、資│: │元 │P1260頁 │
│ │ │ │訊銀行系│94.11.17│合約書金額: │背面、 │
│ │ │ │統授權使│ │5 萬元 │P1261 - │
│ │ │ │用合約書│ │ │ 1262頁 │
│ │ │ │影本、夢│ │ │ │
│ │ │ │想資助計│ │ │ │
│ │ │ │畫年終特│ │ │ │
│ │ │ │案申請確│ │ │ │
│ │ │ │認單影本│ │ │ │
├──┼────┼────┼────┼────┼───────┼────┤
│ 28 │林靖富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2月│刷卡11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39 - │
│ │ │ │供述 │ │ │ 1340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9 │吳宜薰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年初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十│
│ │ │(含包不│18日警詢│ │ │P1431 - │
│ │ │賠條款)│供述 │ │ │ 1432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30 │謝坤瑞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1月│刷卡20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452 - │
│ │ │ │供述 │ │ │ 1454頁 │
│ │ │ ├────┼────┼───────┼────┤
│ │ │ │24hrs'Ba│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nk資訊銀│ │ │P1457頁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 │(另以:│ │ │ │
│ │ │ │妻-陳美 │ │ │ │
│ │ │ │玲名義申│ │ │ │
│ │ │ │訂) │ │ │ │
├──┼────┼────┼────┼────┼───────┼────┤
│ 31 │謝禮章 │24hrs'網│95年8 月│95.4.6 │支票50萬元 │板檢95年│
│ │ │站製作中│9 日偵訊│ │ │度他字第│
│ │ │心 │時指述 │ │ │5498號卷│
│ │ │ │ │ │ │第3-6頁 │
│ │ │ │ │ │ │指述 │
│ │ │ ├────┼────┼───────┼────┤
│ │ │ │24hrs'網│支票開立│支票金額:50萬│板檢95年│
│ │ │ │站製作中│日期: │元 │度他字第│
│ │ │ │心專案保│95.4.10 │ │5498號卷│
│ │ │ │證合約書│ │ │第10-12 │
│ │ │ │影本(另│ │ │、15頁 │
│ │ │ │以「布衣│ │ │ │
│ │ │ │侯餐飲管│ │ │ │
│ │ │ │理諮詢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名義簽約│ │ │ │
│ │ │ │)、安泰│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支票存根│ │ │ │
│ │ │ │聯影本 │ │ │ │
├──┼────┼────┼────┼────┼───────┼────┤
│ 32 │沈振雄 │網站製作│95年8 月│95.6.13 │15萬元 │板檢95年│
│ │ │中心專案│9 日偵訊│ │ │度他字第│
│ │ │ │時指述 │ │ │5498號卷│
│ │ │ │ │ │ │第3-4、 │
│ │ │ │ │ │ │17-18頁 │
│ │ │ │ │ │ │指述 │
│ │ │ ├────┼────┼───────┼────┤
│ │ │ │網站製作│申訂日期│申訂單記,金額│板檢95年│
│ │ │ │中心專案│: │:15萬元 │度他字第│
│ │ │ │保證合約│95.6.13 │ │5498號卷│
│ │ │ │書及備忘│日 │ │第19-21 │
│ │ │ │錄影本、│ │ │、23-24 │
│ │ │ │24hrs'Ba│ │ │頁 │
│ │ │ │nk資訊銀│ │ │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33 │朱淑貞 │網路開店│95年8 月│95.6.6 │匯款20萬元 │板檢95年│
│ │ │ │9 日偵訊│ │ │度他字第│
│ │ │ │時指述 │ │ │5498號卷│
│ │ │ │ │ │ │第3-4、 │
│ │ │ │ │ │ │29-30頁 │
│ │ │ │ │ │ │指述 │
│ │ │ ├────┼────┼───────┼────┤
│ │ │ │網站製作│匯款日期│匯款金額:20萬│板檢95年│
│ │ │ │中心專案│:95.6.7│元 │度他字第│
│ │ │ │保證合約│ │ │5498號卷│
│ │ │ │書影本、│ │ │第31-33 │
│ │ │ │台北富邦│ │ │、35-36 │
│ │ │ │銀行匯款│ │ │頁 │
│ │ │ │委託書(│ │ │ │
│ │ │ │證明聯)│ │ │ │
│ │ │ │影本、 │ │ │ │
│ │ │ │24hrs'Ba│ │ │ │
│ │ │ │nk資訊銀│ │ │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34 │劉逸中 │示範店長│95年6 月│95.1.13 │保單質借:10萬│台中地檢│
│ │ │ │19日刑事│ 簽約 │元 │95年度他│
│ │ │ │告訴狀指│ │ │字第6274│
│ │ │ │述 │ │ │號卷第3 │
│ │ │ │ │ │ │頁指述 │
│ │ │ ├────┼────┼───────┼────┤
│ │ │ │24 hrs' │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0萬│台中地檢│
│ │ │ │特約商店│: │元 │95年度他│
│ │ │ │「示範店│95.1.18 │ │字第6274│
│ │ │ │長」合作│ │ │號卷第5 │
│ │ │ │約定書影│ │ │、8頁 │
│ │ │ │本、統一│ │ │ │
│ │ │ │發票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hrs' │95.1.14 │ 19萬元 │原審筆錄│
│ 35 │ 陳韋邑 │示範店長│特約商店│ │ │卷四第47│
│ │ │ │「示範店│ │ │至50頁 │
│ │ │ │長」合作│ │ │(檢察官│
│ │ │ │約定書、│ │ │未以併辦│
│ │ │ │電子聯網│ │ │方式,而│
│ │ │ │特店系統│ │ │以公函處│
│ │ │ │授權書 │ │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95.2月 │ 30萬元 │警卷二第│
│ 36 │ 張明益 │網路開店│ │ │ (刷卡) │366至369│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1.26 │ 30萬元 │台灣台北│
│ 37 │ 顏江城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地方法院│
│ │ │ │書1紙、 │ │ │檢察署95│
│ │ │ │發票1紙 │ │ │偵字第 │
│ │ │ │ │ │ │26380卷 │
│ │ │ │ │ │ │三第399 │
│ │ │ │ │ │ │至40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3月 │ 30萬元 │同上卷第│
│ 38 │ 邱振晉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445至448│
│ │ │ │書1紙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3.31 │ 30萬元 │同上卷第│
│ 39 │ 莊啟聖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454至456│
│ │ │ │書1紙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2.24 │ 30萬元 │同上偵查│
│ 40 │ 葉瑞鳳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卷二第 │
│ │ │ │書1份 │ │ │309至311│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告訴狀、│95.4.12 │ 19萬元 │原審答辯│
│ 41 │ 裘和蓉 │網路開店│發票、匯│ │ │狀卷一第│
│ │ │ │款單各1 │ │ │59頁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小時電│94.12 │ 30萬元 │同上偵查│
│ 42 │ 吳淑琪 │店長計畫│子聯網特│ │ │卷二第 │
│ │ │ │店系統授│ │ │219至222│
│ │ │ │權書、特│ │ │頁 │
│ │ │ │約商店暫│ │ │ │
│ │ │ │停同意書│ │ │ │
│ │ │ │、系統出│ │ │ │
│ │ │ │貨確認單│ │ │ │
│ │ │ │、電腦系│ │ │ │
│ │ │ │統租用申│ │ │ │
│ │ │ │請書、店│ │ │ │
│ │ │ │長計畫特│ │ │ │
│ │ │ │案保障約│ │ │ │
│ │ │ │定書、發│ │ │ │
│ │ │ │票各1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店長計畫│94.12 │ 30萬元 │同上卷第│
│ 43 │ 林麗淑 │店長計畫│特約保障│ │ │280至282│
│ │ │ │約定書1 │ │ │頁 │
│ │ │ │紙、電腦│ │ │ │
│ │ │ │系統租用│ │ │ │
│ │ │ │申請書各│ │ │ │
│ │ │ │1紙、申 │ │ │ │
│ │ │ │訂單3紙 │ │ │ │
│ │ │ │、發票1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訊銀行│94.12.29│ 19萬元 │同上卷第│
│ 44 │ 唐川七 │特約經銷│特約商店│95.1.5 │ 5萬元 │318至332│
│ │ │商店 │授權申請│95.3.1 │ 3萬元 │頁) │
│ │ │ │合約書1 │ │ │ │
│ │ │ │紙、申訂│ │ │ │
│ │ │ │單4紙、 │ │ │ │
│ │ │ │年終特案│ │ │ │
│ │ │ │折扣保密│ │ │ │
│ │ │ │切結書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萬元 │ │
│ │ │ │申訂單2 │95.2. │ │同上偵查│
│ 45 │ 劉雅雯 │直營區升│紙、發票│ │ │卷一第14│
│ │ │等績約專│2紙 │ │ │至30頁 │
│ │ │案 │ │ │ │ │
│ │ │ │ │ │ │ │
├──┼────┼────┼────┼────┼───────┼────┤
│ │ │ │申訂單1 │95.6.12 │ 6萬6千元 │同上偵查│
│ 46 │ 王晶琳 │客製化網│紙、發票│ │ │卷一第31│
│ │ │站 │1紙 │ │ │至38頁 │
├──┼────┼────┼────┼────┼───────┼────┤
│ │ │ │ │ │ │ │
│ │ │ │24小時電│95.2.20 │ 10萬元 │同上偵查│
│ 47 │ 張美珍 │實習店長│子聯網特│ │ │卷一第40│
│ │ │ │店系統授│ │ │至46 │
│ │ │ │權書、匯│ │ │ │
│ │ │ │款申請書│ │ │ │
│ │ │ │、發票各│ │ │ │
│ │ │ │1紙 │ │ │ │
├──┼────┼────┼────┼────┼───────┼────┤
│ │ │ │ │ │ │ │
│ │ │ │申訂單1 │95.1.17 │ 10萬元 │同上偵查│
│ 48 │ 江明顯 │示範店長│紙、合作│ │ │卷一第47│
│ │ │ │約定書1 │ │ │至53頁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運店長│95.3.20 │ 15萬元 │同上偵查│
│ 49 │ 王惠麟 │店長計畫│特案保障│ │ │卷一第54│
│ │ │ │約定書、│ │ │至59頁 │
│ │ │ │電腦系統│ │ │ │
│ │ │ │租用申請│ │ │ │
│ │ │ │書各1紙 │ │ │ │
├──┼────┼────┼────┼────┼───────┼────┤
│ │ │ │ │ │ │ │
│ │ │ │24小時電│95.1.17 │ 19萬元 │同上偵查│
│50 │ 陳懷浦 │實習店長│子聯網特│ │ │卷一第60│
│ │ │專案 │店系統授│ │ │至64頁 │
│ │ │ │權書1紙 │ │ │ │
│ │ │ │、發票 │ │ │ │
│ │ │ │1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資約定│95.1.5 │ 7萬元 │同上偵查│
│51 │ 楊順宗 │夢想資助│書、申訂│ │ │卷一第71│
│ │ │專案 │單、店系│ │ │至75頁 │
│ │ │ │統授權書│ │ │ │
│ │ │ │1紙、發 │ │ │ │
│ │ │ │票1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2.25 │ 30萬元 │同上偵查│
│52 │ 鄭懷安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卷一第82│
│ │ │ │書1紙、 │ │ │至85頁 │
│ │ │ │申訂單2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1紙 │95.3.31 │ 16800元 │同上偵查│
│53 │ 吳文義 │設計網頁│ │ │ │卷一第92│
│ │ │ │ │ │ │至94頁 │
│ │ │ │ │ │ │ │
│ │ │ │、發票1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約定│95.2.14 │ 5 萬元 │同上偵查│
│54 │ 林靜儀 │示範店長│書、電腦│ │ │卷一第 │
│ │ │專案 │租用申請│ │ │128至136│
│ │ │ │書、合約│ │ │頁 │
│ │ │ │書各1紙 │ │ │ │
│ │ │ │、申訂單│ │ │ │
│ │ │ │3紙 │ │ │ │
├──┼────┼────┼────┼────┼───────┼────┤
│ │ │ │ │ │ │ │
│ │ │ │合作約定│94.11.10│ 30萬元 │同上偵查│
│55 │ 王俊儫 │店長計畫│書、電腦│ │ │卷一第 │
│ │ │專案 │租用申請│ │ │137至143│
│ │ │ │書各1紙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約定│95.1.18 │ 19萬元 │同上偵查│
│56 │ 吳溪河 │示範店長│書、電腦│ │ │卷一第 │
│ │ │專案 │租用申請│ │ │128至136│
│ │ │ │書各1 紙│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小時電│95.1.13 │ 30萬元 │同上偵查│
│57 │ 林宗禹 │開元專案│子聯網特│ │ │卷一第 │
│ │ │ │店系統授│ │ │151至160│
│ │ │ │權書、發│ │ │頁 │
│ │ │ │票、開元│ │ │ │
│ │ │ │專案經銷│ │ │ │
│ │ │ │合約書各│ │ │ │
│ │ │ │1紙 │ │ │ │
├──┼────┼────┼────┼────┼───────┼────┤
│ │ │ │ │ │ │ │
│ │ │ │24小時商│95.4.19 │ 15萬元 │同上偵查│
│58 │ 宋明俊 │開元專案│業網站系│ │ │卷一第 │
│ │ │ │統出貨確│ │ │169至 │
│ │ │ │認單、發│ │ │178頁 │
│ │ │ │票、開元│ │ │ │
│ │ │ │專案經銷│ │ │ │
│ │ │ │合約書各│ │ │ │
│ │ │ │1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4.10 │ 30萬元 │同上偵查│
│59 │ 黃俊達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卷一第 │
│ │ │ │書1 紙 │ │ │183至190│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元專案│95.1.26 │ 30萬元 │同上偵查│
│60 │ 吳宗憲 │開元專案│經銷合約│ │ │卷一第 │
│ │ │ │書1 紙 │ │ │195至201│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詐得金額:新台幣00000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姓名│契約名稱│供 述│時 間│金額(新台幣)│備註 │
│ │ │ ├────┼────┼───────┼────┤
│ │ │ │單 據│ │ │ │
├──┼────┼────┼────┼────┼───────┼────┤
│ 1 │葉國良 │虛擬區域│95年8 月│93年11月│現金54萬元 │警詢卷二│
│ │ │代理授權│1 日警詢│初 │ │P260-261│
│ │ │合約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資│93年11月│發票金額:54萬│警詢卷二│
│ │ │ │訊銀行特│9 日 │元,發票日期:│P267-271│
│ │ │ │約商店虛│ │93年11月20日 │頁、板檢│
│ │ │ │理授權合│ │ │95年度偵│
│ │ │ │約、統一│ │ │字第3500│
│ │ │ │發票影本│ │ │號卷⑵第│
│ │ │ │各一張 │ │ │319頁 │
├──┼────┼────┼────┼────┼───────┼────┤
│ 2 │卓宥任 │網路開店│95年7 月│94年7 月│金額45萬元(刷│警詢卷二│
│ │ │、夢想資│31日警詢│底 │卡30萬元) │P273-274│
│ │ │助計畫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夢想資助│94年9 月│未提出 │警詢卷二│
│ │ │ │計畫年終│24日 │ │P279-280│
│ │ │ │特案申請│ │ │頁 │
│ │ │ │確認單影│ │ │ │
│ │ │ │本二張 │ │ │ │
├──┼────┼────┼────┼────┼───────┼────┤
│ 3 │謝嘉明 │未提出 │95年7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二│
│ │ │ │31日警詢│20日 │ │P282-283│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 │ │ │ │ │
├──┼────┼────┼────┼────┼───────┼────┤
│ 4 │史慶安 │MyStore │95年7 月│94年8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二│
│ │ │特約商店│31日警詢│ │ │P288-289│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94年6 月│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二│
│ │ │ │影本、My│28日 │元 │P293、 │
│ │ │ │Store │ │ │295頁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影本各一│ │ │ │
│ │ │ │張 │ │ │ │
├──┼────┼────┼────┼────┼───────┼────┤
│ 5 │陳文江 │未提及 │95年7 月│93年9 月│刷卡54萬5千元 │警詢卷二│
│ │ │ │31日警詢│中旬 │(陳文江與其妹│P296-297│
│ │ │ │供述 │ │:陳若凡合資)│及300頁 │
│ │ │ │ │ │ │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6 │葉枝勳 │店長計畫│95年6 月│94年10月│現金3 萬元、 │警詢卷二│
│ │ │特案保障│29日警詢│中旬 │匯款9 萬元、 │P301-302│
│ │ │、My │供述 │ │刷卡21萬元 │頁之供述│
│ │ │Store 特├────┼────┼───────┼────┤
│ │ │約商店計│國內匯款│94年10月│匯款9 萬元 │警詢卷二│
│ │ │畫 │申請書、│6日 │ │P303-304│
│ │ │ │24hrs'特│ │ │及306頁 │
│ │ │ │約商店「│ │ │ │
│ │ │ │店長計畫│ │ │ │
│ │ │ │」特約商│ │ │ │
│ │ │ │店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 │、資訊銀│ │ │ │
│ │ │ │行特約商│ │ │ │
│ │ │ │店授權申│ │ │ │
│ │ │ │請合約書│ │ │ │
├──┼────┼────┼────┼────┼───────┼────┤
│ 7 │廖若妤 │My Store│95年6 月│未提及 │30萬元 │警詢卷二│
│ │ │特約商店│21日警詢│ │ │P311頁之│
│ │ │計畫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二│
│ │ │ │及收據、│日期:94│元,收據金額:│P313-314│
│ │ │ │24hrs' │年10月7 │3 千元。 │頁 │
│ │ │ │資訊銀行│日、收據│ │ │
│ │ │ │專用申請│日期:94│ │ │
│ │ │ │單 │年9 月 │ │ │
├──┼────┼────┼────┼────┼───────┼────┤
│ 8 │陳德村 │雅帝專案│95年8 月│92年11月│30萬元 │警詢卷二│
│ │(指95年│、虛擬區│16日警詢│間、93年│45萬元 │P319頁之│
│ │1月以外 │域代理、│供述 │10月間、│ │正反面供│
│ │部分) │直營區域│ │ │ │述 │
│ │ │代升等續│ │ │ │ │
│ │ │約合約書├────┼────┼───────┼────┤
│ │ │、104招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二│
│ │ │商專案 │訊銀行特│ │ │P321-327│
│ │ │ │約商店虛│ │ │及330頁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契約授│ │ │ │
│ │ │ │權合約、│ │ │ │
│ │ │ │24hrs' │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直營區代│ │ │ │
│ │ │ │升等續約│ │ │ │
│ │ │ │合約書影│ │ │ │
│ │ │ │本 │ │ │ │
├──┼────┼────┼────┼────┼───────┼────┤
│ 9 │曾品維 │My Store│95年8 月│94年5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二│
│ │ │特約商店│16日警詢│ │ │第331頁 │
│ │ │計畫 │供述 │ │ │之供述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二│
│ │ │ │特約商店│ │ │P334頁 │
│ │ │ │申請表格│ │ │ │
├──┼────┼────┼────┼────┼───────┼────┤
│ 10 │徐文彬 │虛擬區域│95年8 月│93年8 月│現金45萬元 │警詢卷二│
│ │ │代理授權│16日警詢│ │ │P335頁之│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93年8 月│發票金額:45萬│警詢卷二│
│ │ │ │影本一張│30日 │9千元。 │P341-342│
│ │ │ │、虛擬區│ │ │頁 │
│ │ │ │域代理授│ │ │ │
│ │ │ │權合約 │ │ │ │
├──┼────┼────┼────┼────┼───────┼────┤
│ 11 │鄭雅婷(│購入「台│95年8 月│88至89年│以每股65元價格│警詢卷二│
│ │妻-告訴 │灣佳事通│7日警詢 │間 │,現金130萬購 │P343-344│
│ │代理人)│電子資訊│供述 │ │入 │頁供述 │
│ │ │股份有限├────┼────┼───────┼────┤
│ │ │公司」之│「台灣佳│88年8月 │「台灣佳事通電│警詢卷二│
│ │ │未上市股│事通電子│13日設立│子資訊股份有限│P45-364 │
│ │ │票 │資訊股份│登記,93│公司」普通股股│頁 │
│ │ │ │有限公司│年8月24 │票20張影本(每│ │
│ │ │ │」普通股│日變更登│股票面價格10元│ │
│ │ │ │股票影本│記(以夫│,每張1000股)│ │
│ │ │ │ │-馮少毅 │ │ │
│ │ │ │ │名義登記│ │ │
│ │ │ │ │所有) │ │ │
├──┼────┼────┼────┼────┼───────┼────┤
│ 12 │張中原 │24hrs'資│95年8 月│94.3.25 │刷卡110萬5千元│警詢卷三│
│ │ │訊銀行特│3 日警詢│ 簽訂 │ │P376-377│
│ │ │約商店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①遠東銀│①遠東銀│①遠東銀行信用│警詢卷三│
│ │ │ │行信用卡│行信用卡│卡刷卡金額合計│P381-385│
│ │ │ │繳款通知│於94.4. │為:15萬5千元 │、P394- │
│ │ │ │單影本一│12及 │ │399及 │
│ │ │ │紙 │94.4.13 │②慶豐銀行信用│P340-341│
│ │ │ │ │共刷3 筆│卡刷卡金額為:│頁 │
│ │ │ │②慶豐銀│。 │25萬元 │ │
│ │ │ │行信用卡│②慶豐銀│ │ │
│ │ │ │帳單 │行信用卡│③安信銀行 │ │
│ │ │ │ │於94.4.6│eCARD刷卡金額 │ │
│ │ │ │③安信銀│刷1 筆 │合計為:15萬元│ │
│ │ │ │行eCARD │。 │ │ │
│ │ │ │帳單 │③安信銀│④中國信託白金│ │
│ │ │ │ │行eCARD │卡刷卡金額:10│ │
│ │ │ │④中國信│卡於 │萬元 │ │
│ │ │ │託4月份 │94.3.28 │ │ │
│ │ │ │白金卡消│刷2 筆 │⑤合作金庫活期│ │
│ │ │ │費明細暨│ │現金存款憑條存│ │
│ │ │ │收費收執│④中國信│根聯(金額: │ │
│ │ │ │表 │託白金卡│45萬元) │ │
│ │ │ │⑤合作金│於 │ │ │
│ │ │ │庫活期現│94.3.28 │ │ │
│ │ │ │金存款憑│刷1 筆 │ │ │
│ │ │ │條存根聯│。 │ │ │
│ │ │ │ │⑤合作金│ │ │
│ │ │ │⑥24hrs'│庫活期現│ │ │
│ │ │ │資訊銀行│金存款憑│ │ │
│ │ │ │特約商店│條存根聯│ │ │
│ │ │ │虛擬契約│於 │ │ │
│ │ │ │代理授權│94.4.21 │ │ │
│ │ │ │合約及附│匯款1 筆│ │ │
│ │ │ │約 │ │ │ │
├──┼────┼────┼────┼────┼───────┼────┤
│ 13 │鄭秋忠 │資訊銀行│95年8 月│94年3 月│支票25萬元 │警詢卷三│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間 │ │P354-35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94.5. │元、支票存根聯│P353-358│
│ │ │ │系統授權│31、中國│:25萬元。 │頁背面、│
│ │ │ │使用合約│國際商業│(以美柔有限公│P359頁 │
│ │ │ │書、統一│銀行支票│司名義申訂) │ │
│ │ │ │發票、中│ │ │ │
│ │ │ │國國際商│94.3.12 │ │ │
│ │ │ │業銀行開│支票存根│ │ │
│ │ │ │立訂約用│ │ │ │
│ │ │ │25萬支票│ │ │ │
│ │ │ │存根影本│ │ │ │
├──┼────┼────┼────┼────┼───────┼────┤
│ 14 │劉義德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 │P361-36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15 │朱勝源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2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 │P371-37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三│
│ │ │ │四張、My│:93.12.│元 │P392-395│
│ │ │ │Store電 │30 │ │頁 │
│ │ │ │腦系統租│ │ │ │
│ │ │ │用申請書│ │ │ │
│ │ │ │、資訊銀│ │ │ │
│ │ │ │行特約商│ │ │ │
│ │ │ │店授權申│ │ │ │
│ │ │ │請合約書│ │ │ │
│ │ │ │、24hrs'│ │ │ │
│ │ │ │電子聯網│ │ │ │
│ │ │ │特店系統│ │ │ │
│ │ │ │授權書 │ │ │ │
├──┼────┼────┼────┼────┼───────┼────┤
│ 16 │李勉 │資訊銀行│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三│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底 │ │P396-39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 │ │P402頁 │
│ │ │ │申請表格│ │ │ │
│ │ │ │、資訊銀│ │ │ │
│ │ │ │行系統授│ │ │ │
│ │ │ │權使用合│ │ │ │
│ │ │ │約書(含│ │ │ │
│ │ │ │包不賠特│ │ │ │
│ │ │ │別保障)│ │ │ │
│ │ │ │影本 │ │ │ │
├──┼────┼────┼────┼────┼───────┼────┤
│ 17 │羅淑薰 │24小時資│95年8 月│94年3 月│25萬元 │警詢卷三│
│ │ │訊銀行特│15日警詢│間 │ │P407-408│
│ │ │約商店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 │元 │P412-413│
│ │ │ │申請表格│94.2.28 │ │頁 │
│ │ │ │、統一發│ │ │ │
│ │ │ │票二聯式│ │ │ │
│ │ │ │影本各一│ │ │ │
│ │ │ │紙 │ │ │ │
├──┼────┼────┼────┼────┼───────┼────┤
│ 18 │黃宗義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6月中│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至94.7月│ │P424-425│
│ │ │ │供述 │間刷卡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 │ │P429-430│
│ │ │ │申請表格│ │ │頁 │
│ │ │ │、My │ │ │ │
│ │ │ │Store 特│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影本│ │ │ │
├──┼────┼────┼────┼────┼───────┼────┤
│ 19 │劉銘芬 │「夢想資│95年8 月│93年12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三│
│ │ │助計畫」│15日警詢│間 │ │P431-43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EMC年終 │簽約日期│未提出 │警詢卷三│
│ │ │ │特案「夢│: │ │P437-438│
│ │ │ │想資助計│94.8.19 │ │頁 │
│ │ │ │畫」轉抵│ │ │ │
│ │ │ │權利金確│ │ │ │
│ │ │ │認書、年│ │ │ │
│ │ │ │終「夢想│ │ │ │
│ │ │ │資助計畫│ │ │ │
│ │ │ │」年終特│ │ │ │
│ │ │ │案申請確│ │ │ │
│ │ │ │認單 │ │ │ │
├──┼────┼────┼────┼────┼───────┼────┤
│ 20 │張嘉耀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 │P440-44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 │元 │P446頁反│
│ │ │ │系統授權│94.8.12 │ │面-448頁│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 │統一發票│ │ │ │
│ │ │ │影本各一│ │ │ │
│ │ │ │紙 │ │ │ │
├──┼────┼────┼────┼────┼───────┼────┤
│ 21 │洪榮泰 │24hrs'電│95年8 月│未說明確│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三│
│ │ │子聯網特│15日警詢│切日期 │ │P449-450│
│ │ │店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電│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三│
│ │ │ │子聯網特│: │元 │P453-454│
│ │ │ │店系統授│94.3.15 │ │頁 │
│ │ │ │權書、統│ │ │ │
│ │ │ │一發票影│ │ │ │
│ │ │ │本各一紙│ │ │ │
├──┼────┼────┼────┼────┼───────┼────┤
│ 22 │高崇學 │My Store│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初 │ │P455-45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三│
│ │ │ │影本、My│:94.9.1│元 │P460頁背│
│ │ │ │Store特 │ │ │面、464 │
│ │ │ │約商店系│ │ │頁 │
│ │ │ │統授權書│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影│ │ │ │
│ │ │ │本各一紙│ │ │ │
├──┼────┼────┼────┼────┼───────┼────┤
│ 23 │李承受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8.25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 簽約 │ │P465-46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94.8.25 │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日申請 │元 │P470-471│
│ │ │ │申請表格│(以同宅│ │頁 │
│ │ │ │、統一發│共居人:│ │ │
│ │ │ │票影本各│鍾易成之│ │ │
│ │ │ │一紙 │名義申請│ │ │
│ │ │ │ │訂約) │ │ │
├──┼────┼────┼────┼────┼───────┼────┤
│ 24 │陳慧欣 │My Store│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三│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間 │ │P472-473│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台新銀行│刷卡日期│刷卡帳單金額:│警詢卷三│
│ │ │ │信用卡帳│:94.9.8│30萬元 │P476正反│
│ │ │ │單、My │ │ │面頁-477│
│ │ │ │Store特 │ │ │頁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 │ │ │
│ │ │ │My Store│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 │ │ │ │
├──┼────┼────┼────┼────┼───────┼────┤
│ 25 │林鳳琴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1月│現金5千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電匯18萬5千元 │P479-480│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6 │黃翠華 │數位企業│95年8 月│92年11月│刷卡22萬5千元 │警詢卷三│
│ │ │e化系統 │15日警詢│間 │ │P483-484│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Ba│92.11.28│訂購金額:7萬5│警詢卷三│
│ │ │ │nk新生活│ 訂購 │千元 │P488 頁 │
│ │ │ │銀行訂購│ │ │ │
│ │ │ │單影本 │ │ │ │
├──┼────┼────┼────┼────┼───────┼────┤
│ 27 │劉樂成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8 月│支票30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 │P489-490│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8 │彭茂淡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1月│19萬元(現金、│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刷卡方式支付)│P493-494│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29 │陳志堅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三│
│ │ │ │15日警詢│間 │ │P497-498│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三│
│ │ │ │特約商店│: │元 │P501-502│
│ │ │ │系統授權│94.2.28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統一發│ │ │ │
│ │ │ │票影本 │ │ │ │
├──┼────┼────┼────┼────┼───────┼────┤
│ 30 │陳力郡(│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原名:陳│ │15日警詢│間簽約 │ │P506-507│
│ │秋鶴)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31 │王玥玲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11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初 │ │P506-50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Ba│申訂日期│申訂金額:12萬│警詢卷四│
│ │ │ │nk資訊銀│: │元、7萬元。 │P515-516│
│ │ │ │行專用申│93.11.27│ │頁 │
│ │ │ │訂單影本│ 及 │ │ │
│ │ │ │、24hrs'│93.12.5 │ │ │
│ │ │ │電子聯網│(另以同│ │ │
│ │ │ │特店系統│宅共居人│ │ │
│ │ │ │授權書影│:昝守豫│ │ │
│ │ │ │本 │之名義申│ │ │
│ │ │ │ │訂) │ │ │
├──┼────┼────┼────┼────┼───────┼────┤
│ 32 │李雅惠(│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妻-告訴 │ │15日警詢│間 │ │P525-526│
│ │代理人)│ │供述 │ │ │頁供述 │
│ │(夫:王│ ├────┼────┼───────┼────┤
│ │錦哲) │ │24hrs'電│未提出簽│未提出簽訂明確│警詢卷四│
│ │ │ │子聯網特│訂具體日│金額 │P530-531│
│ │ │ │店系統授│期 │ │頁背面 │
│ │ │ │權書影本│ │ │ │
│ │ │ │、資訊銀│ │ │ │
│ │ │ │行特約商│ │ │ │
│ │ │ │店申請表│ │ │ │
│ │ │ │格影本(│ │ │ │
│ │ │ │簽約人:│ │ │ │
│ │ │ │王錦哲)│ │ │ │
├──┼────┼────┼────┼────┼───────┼────┤
│ 33 │張樂群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32-533│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94.7.14 │申訂金額:15萬│警詢卷四│
│ │ │ │特約商店│ 申訂 │元 │P540-541│
│ │ │ │系統授權│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 │ │ │ │
│ │ │ │24hrs'Ba│ │ │ │
│ │ │ │nk資訊銀│ │ │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34 │曾文聰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42-543│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 │: │元 │P547-549│
│ │ │ │合作金庫│94.4.25 │每筆5萬元,共 │頁 │
│ │ │ │信用卡持│,刷卡日│刷6 筆 │ │
│ │ │ │卡聯6 張│:94.5.2│ │ │
│ │ │ │影本、My│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影│ │ │ │
│ │ │ │本 │ │ │ │
├──┼────┼────┼────┼────┼───────┼────┤
│ 35 │謝拱全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12月│現金:3千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刷卡:19萬元 │P550-55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信│94.1.10 │刷卡金額:25萬│警詢卷四│
│ │ │ │用卡交易│(系統出│元 │P547-549│
│ │ │ │授權合約│貨簽認單│ │頁 │
│ │ │ │書影本、│) │ │ │
│ │ │ │24hrs'信│ │ │ │
│ │ │ │用卡收費│ │ │ │
│ │ │ │系統出貨│ │ │ │
│ │ │ │簽認單、│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影本 │ │ │ │
├──┼────┼────┼────┼────┼───────┼────┤
│ 36 │周洪志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71-57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特│94.10.7 │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四│
│ │ │ │約商店「│申請訂約│元 │P576、 │
│ │ │ │店長計畫│,發票日│ │578 頁 │
│ │ │ │」特案保│期: │ │ │
│ │ │ │障約定書│94.10.17│ │ │
│ │ │ │、統一發│ │ │ │
│ │ │ │票影本一│ │ │ │
│ │ │ │張 │ │ │ │
├──┼────┼────┼────┼────┼───────┼────┤
│ 37 │金妤榛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79-580│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合作金庫│刷卡日期│刷卡金額: │警詢卷四│
│ │ │ │信用卡持│:94年9 │29萬元、 │P584-585│
│ │ │ │卡存查聯│月。 │ 1萬元 │頁 │
│ │ │ │影本、My│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書表格│ │ │ │
│ │ │ │及系統授│ │ │ │
│ │ │ │權使用合│ │ │ │
│ │ │ │約書(含│ │ │ │
│ │ │ │包不賠特│ │ │ │
│ │ │ │別保障)│ │ │ │
├──┼────┼────┼────┼────┼───────┼────┤
│ 38 │廖芳櫻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87-588│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39 │鄭舜文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上線營│ │P591-593│
│ │ │ │供述 │運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40 │林惠真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12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595-59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資│: │元 │P600、 │
│ │ │ │訊銀行特│93.12.30│ │603頁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影│ │ │ │
│ │ │ │本 │ │ │ │
├──┼────┼────┼────┼────┼───────┼────┤
│ 41 │陳美珠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1.31 │ 支票19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 │ │P608、 │
│ │ │ │供述 │ │ │P610-611│
│ │ │ │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資│:93.12.│元 │P617-618│
│ │ │ │訊銀行特│30 │ │頁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影│ │ │ │
│ │ │ │本(並以│ │ │ │
│ │ │ │:點子皮│ │ │ │
│ │ │ │衣匠工作│ │ │ │
│ │ │ │室之名義│ │ │ │
│ │ │ │申請) │ │ │ │
├──┼────┼────┼────┼────┼───────┼────┤
│ 42 │洪燕秋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25-62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申訂日期│申訂金額: │警詢卷四│
│ │ │ │特約商店│: │5 千元、 │P630-632│
│ │ │ │申請表格│94.1.8 │18萬5千元 │頁 │
│ │ │ │影本、 │ 及 │ │ │
│ │ │ │24hrs'資│94.1.17 │ │ │
│ │ │ │訊銀行專│ │ │ │
│ │ │ │用申訂單│ │ │ │
│ │ │ │影本 │ │ │ │
├──┼────┼────┼────┼────┼───────┼────┤
│ 43 │陳姿樺 │夢想資助│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四│
│ │ │計畫 │15日警詢│間 │ │P644頁正│
│ │ │ │供述 │ │ │反面供述│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四│
│ │ │ │影本、 │: │元 │P648-649│
│ │ │ │24hrs'電│94.1.25 │ │頁 │
│ │ │ │子聯網特│ │ │ │
│ │ │ │店系統授│ │ │ │
│ │ │ │權書影本│ │ │ │
├──┼────┼────┼────┼────┼───────┼────┤
│ 44 │孫湘逸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64-66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45 │黃逸萱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68-669│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46 │邢瑞璋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四│
│ │ │ │15日警詢│間 │ │P668-669│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收據影本│收據日期│收據金額:3千 │警詢卷四│
│ │ │ │、My │: │元 │P677-680│
│ │ │ │store特 │94.7.30 │ │頁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47 │陳伯翰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3 月│匯款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691-69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五│
│ │ │ │影本、中│:94.3.1│元、匯款金額:│P695-696│
│ │ │ │國信託商│,匯款日│25萬元 │及P698頁│
│ │ │ │業銀行匯│期: │ │ │
│ │ │ │款申請單│94.2.25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48 │陳俊吉 │特約開店│95年8 月│94年5 月│匯款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699-700│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具體日期│具體單據金額未│警詢卷五│
│ │ │ │特約商店│未提出 │提出 │P705頁 │
│ │ │ │申請表格│ │ │ │
├──┼────┼────┼────┼────┼───────┼────┤
│ 49 │張慧卿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刷卡24萬元 │警詢卷五│
│ │ │、夢想資│15日警詢│間 │ │P712-713│
│ │ │助招商計│供述 │ │ │頁供述 │
│ │ │畫 ├────┼────┼───────┼────┤
│ │ │ │發票影本│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五│
│ │ │ │二張 │: │19萬元、 │P716-718│
│ │ │ │資訊銀行│94.1.10 │ 5萬元 │頁 │
│ │ │ │特約商店│ 及 │ │ │
│ │ │ │申請表格│94.4.10 │ │ │
│ │ │ │(填具人│ │ │ │
│ │ │ │-燦輝興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司-賴明 │ │ │ │
│ │ │ │輝) │ │ │ │
├──┼────┼────┼────┼────┼───────┼────┤
│ 50 │吳珊雯 │104就業 │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五│
│ │ │展、經濟│15日警詢│間 │ │P721頁正│
│ │ │日報創業│供述 │ │ │反面供述│
│ │ │加盟展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9萬│警詢卷五│
│ │ │ │影本一張│: │元 │P723頁 │
│ │ │ │ │94.1.31 │ │ │
├──┼────┼────┼────┼────┼───────┼────┤
│ 51 │程家禎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724-72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信│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金額│警詢卷五│
│ │ │ │用卡交易│體訂約日│ │P729-731│
│ │ │ │授權合約│期 │ │頁 │
│ │ │ │書(並以│ │ │ │
│ │ │ │「甄麗企│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司」立約│ │ │ │
│ │ │ │)影本、│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申請表格│ │ │ │
│ │ │ │影本、資│ │ │ │
│ │ │ │訊銀行特│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 │ │ │ │
├──┼────┼────┼────┼────┼───────┼────┤
│ 52 │邱美鳳(│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五│
│ │原名:林│ │15日警詢│間 │ │P739-740│
│ │美鳳)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商業本票│商業本票金額:│警詢卷五│
│ │ │ │特約商店│簽發日期│25萬元 │P744、 │
│ │ │ │申請表格│: │ │746-747 │
│ │ │ │(以「攸│94.1.19 │ │頁 │
│ │ │ │遊一世界│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林美鳳 │ │ │ │
│ │ │ │」立約)│ │ │ │
│ │ │ │24hrs'信│ │ │ │
│ │ │ │用卡交易│ │ │ │
│ │ │ │授權合約│ │ │ │
│ │ │ │書、林美│ │ │ │
│ │ │ │鳳所開立│ │ │ │
│ │ │ │之商業本│ │ │ │
│ │ │ │票影本 │ │ │ │
├──┼────┼────┼────┼────┼───────┼────┤
│ 53 │連嘉萍 │雅帝專案│95年8 月│93年8 月│匯款60萬元 │警詢卷五│
│ │ │、實體區│15日警詢│間 │ │P749-750│
│ │ │域代理授│供述 │ │ │頁供述 │
│ │ │權 ├────┼────┼───────┼────┤
│ │ │ │數位企業│集保股票│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五│
│ │ │ │雅帝專案│收據日期│金額 │P753-755│
│ │ │ │集保股票│: │ │頁 │
│ │ │ │收據(對│92.11.20│ │ │
│ │ │ │象:林進│ 、 │ │ │
│ │ │ │賢,權利│24hrs'資│ │ │
│ │ │ │:擁有數│訊特約商│ │ │
│ │ │ │位企業配│店實體區│ │ │
│ │ │ │股一萬股│域代理授│ │ │
│ │ │ │(十張)│權合約簽│ │ │
│ │ │ │之收據)│訂日期:│ │ │
│ │ │ │、24hrs'│94.5.20 │ │ │
│ │ │ │資訊特約│ │ │ │
│ │ │ │商店實體│ │ │ │
│ │ │ │區域代理│ │ │ │
│ │ │ │授權合約│ │ │ │
│ │ │ │(以「豐│ │ │ │
│ │ │ │鏘科技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連嘉 │ │ │ │
│ │ │ │萍」立約│ │ │ │
│ │ │ │) │ │ │ │
├──┼────┼────┼────┼────┼───────┼────┤
│ 54 │劉宜欣 │24hrs'資│95年8 月│94.7.31 │支票30萬元 │警詢卷五│
│ │ │訊銀行‧│15日警詢│交付支票│ │P766-767│
│ │ │台灣佳事│供述 │ │ │頁供述 │
│ │ │通電子商├────┼────┼───────┼────┤
│ │ │務集團經│華南商業│支票開立│交付支票金額:│警詢卷五│
│ │ │銷合約書│銀行忠興│日期: │30萬元 │P771-778│
│ │ │ │分行支票│94.7.28 │ │頁 │
│ │ │ │影本一張│ │ │ │
│ │ │ │、24hrs'│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台灣佳│ │ │ │
│ │ │ │事通電子│ │ │ │
│ │ │ │商務集團│ │ │ │
│ │ │ │經銷合約│ │ │ │
│ │ │ │書及經銷│ │ │ │
│ │ │ │合約書附│ │ │ │
│ │ │ │件(以蕾│ │ │ │
│ │ │ │蒂康生物│ │ │ │
│ │ │ │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負責人│ │ │ │
│ │ │ │:劉宜欣│ │ │ │
│ │ │ │之名義簽│ │ │ │
│ │ │ │訂) │ │ │ │
├──┼────┼────┼────┼────┼───────┼────┤
│ 55 │徐一綺 │「24hrs'│95年8 月│93年底 │刷卡24萬元 │警詢卷五│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 │ │P779-780│
│ │ │通路商特│供述 │ │ │頁供述 │
│ │ │案保障約├────┼────┼───────┼────┤
│ │ │定書」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 │ │ │ │ │
├──┼────┼────┼────┼────┼───────┼────┤
│ 56 │丁素珍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10.8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 及 │ │P783-784│
│ │ │ │供述 │94.10.13│ │頁供述 │
│ │ │ │ │ 簽約 │ │ │
│ │ │ ├────┼────┼───────┼────┤
│ │ │ │統一發票│刷卡日期│刷卡金額: │警詢卷五│
│ │ │ │影本二張│: │20萬元,10萬元│P789、 │
│ │ │ │、24hrs'│94.10.18│ │792頁 │
│ │ │ │特約商店│ 及 │ │ │
│ │ │ │店長計劃│94.10.14│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 │影本 │ │ │ │
├──┼────┼────┼────┼────┼───────┼────┤
│ 57 │黃月英 │「24hrs'│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金額:30萬│警詢卷五│
│ │ │特約商店│15日警詢│初 │元 │P783-784│
│ │ │通路商特│供述 │ │ │頁供述 │
│ │ │案保障約├────┼────┼───────┼────┤
│ │ │定書」 │資訊銀行│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五│
│ │ │ │特約商店│體付款日│日期。 │P798頁正│
│ │ │ │授權合約│期。 │ │反面 │
│ │ │ │書影本、│ │ │ │
│ │ │ │My Stone│ │ │ │
│ │ │ │電腦系統│ │ │ │
│ │ │ │租用申請│ │ │ │
│ │ │ │書影本(│ │ │ │
│ │ │ │以雅威有│ │ │ │
│ │ │ │限公司名│ │ │ │
│ │ │ │義訂約)│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 58 │劉玉蕊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五│
│ │ │、EMC成 │15日警詢│間 │ │P799-800│
│ │ │員營業補│供述 │ │ │頁供述 │
│ │ │助計畫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付款│警詢卷五│
│ │ │ │特約商店│體付款單│金額。 │P804-809│
│ │ │ │申請表格│據日期。│ │頁 │
│ │ │ │、EMC成 │ │ │ │
│ │ │ │員營業補│ │ │ │
│ │ │ │助計畫申│ │ │ │
│ │ │ │請確認書│ │ │ │
│ │ │ │及專案保│ │ │ │
│ │ │ │密切結書│ │ │ │
│ │ │ │、24hrs'│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共同經營│ │ │ │
│ │ │ │人同意切│ │ │ │
│ │ │ │結書影本│ │ │ │
│ │ │ │(另以:│ │ │ │
│ │ │ │姪女-劉 │ │ │ │
│ │ │ │卿鳳之名│ │ │ │
│ │ │ │義簽約)│ │ │ │
├──┼────┼────┼────┼────┼───────┼────┤
│ 59 │雷政儒 │網路開店│95年8 月│未提及具│刷卡6萬元,消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體時間 │費信用貸款19萬│P810-811│
│ │ │ │供述 │ │元,合計25萬元│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60 │周志賢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6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824-82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Ba│發票日期│發票金額:15萬│警詢卷五│
│ │ │ │nk資訊銀│: │元,收據金額:│P828-829│
│ │ │ │行申訂單│94.5.11 │3千元。 │頁 │
│ │ │ │、統一發│,收據日│ │ │
│ │ │ │票、收據│期: │ │ │
│ │ │ │影本 │94.4.27 │ │ │
│ │ │ │ │(名目 │ │ │
│ │ │ │ │:訂金)│ │ │
├──┼────┼────┼────┼────┼───────┼────┤
│ 61 │廖本貿 │聯網特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831-832│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誠泰信用│刷卡日期│刷卡金額: │警詢卷五│
│ │ │ │卡繳款通│: │10萬元、 │P837-840│
│ │ │ │知書影本│94.8.30 │ 6萬元 │、842頁 │
│ │ │ │(持卡人│ │ │ │
│ │ │ │:許心儀│ │ │ │
│ │ │ │)合作金│ │ │ │
│ │ │ │庫信用卡│ │ │ │
│ │ │ │收執聯二│ │ │ │
│ │ │ │張影本(│ │ │ │
│ │ │ │持卡人:│ │ │ │
│ │ │ │許心怡)│ │ │ │
│ │ │ │、24hrs'│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專用│ │ │ │
│ │ │ │申訂單(│ │ │ │
│ │ │ │以廖本貿│ │ │ │
│ │ │ │、許心怡│ │ │ │
│ │ │ │之名義申│ │ │ │
│ │ │ │訂)、 │ │ │ │
│ │ │ │24hrs' │ │ │ │
│ │ │ │電子聯網│ │ │ │
│ │ │ │特店系統│ │ │ │
│ │ │ │授權書(│ │ │ │
│ │ │ │以極光資│ │ │ │
│ │ │ │訊科技有│ │ │ │
│ │ │ │限公司名│ │ │ │
│ │ │ │義訂約)│ │ │ │
├──┼────┼────┼────┼────┼───────┼────┤
│ 62 │賴仲樞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9月 │現金30萬元 │警詢卷五│
│ │ │ │15日警詢│間 │ │P843-844│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63 │羅寶飛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0月│現金:2千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刷卡:29萬8千 │P848-850│
│ │ │ │供述 │ │ 元 │頁供述 │
│ │ │ │ │ │ │ │
│ │ │ ├────┼────┼───────┼────┤
│ │ │ │24hrs'特│94.10.17│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六│
│ │ │ │約商店「│ 訂約 │金額 │P853頁 │
│ │ │ │店長計畫│ │ │ │
│ │ │ │」特案保│ │ │ │
│ │ │ │障約定書│ │ │ │
├──┼────┼────┼────┼────┼───────┼────┤
│ 64 │范強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月 │現金30萬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 │P870-87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明│未提出明確金額│警詢卷六│
│ │ │ │特約商店│確日期 │ │P875-876│
│ │ │ │系統授權│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 │24hrs' │ │ │ │
│ │ │ │信用卡交│ │ │ │
│ │ │ │易授權合│ │ │ │
│ │ │ │約書影本│ │ │ │
├──┼────┼────┼────┼────┼───────┼────┤
│ 65 │吳秀美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現金32萬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 │P870-87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六│
│ │ │ │影本、資│: │元 │P883頁背│
│ │ │ │訊銀行特│94.3.11 │ │面-884頁│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合│ │ │ │
│ │ │ │約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 66 │鄭凱元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 │P885-88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具│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六│
│ │ │ │特約商店│體日期 │金額 │P891-892│
│ │ │ │系統授權│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資訊│ │ │ │
│ │ │ │銀行特約│ │ │ │
│ │ │ │商店申請│ │ │ │
│ │ │ │表格影本│ │ │ │
├──┼────┼────┼────┼────┼───────┼────┤
│ 67 │洪正男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現金:5千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刷卡:25萬元 │P893-895│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24hrs'資│刷卡日期│刷卡金額: │警詢卷六│
│ │ │ │訊銀行金│: │ 4萬元、 │P899及 │
│ │ │ │資訊銀行│94.2.27 │ 3萬元、 │P902-905│
│ │ │ │商店特約│(分別以│ 4萬5千元、 │頁反面 │
│ │ │ │表格、 │洪正男、│ 5萬元 │ │
│ │ │ │日盛銀行│洪玉鳳之│ │ │
│ │ │ │消費明細│名義刷卡│ │ │
│ │ │ │暨收費收│) │ │ │
│ │ │ │執表、 │ │ │ │
│ │ │ │國泰世華│ │ │ │
│ │ │ │銀行消費│ │ │ │
│ │ │ │明細暨收│ │ │ │
│ │ │ │費收執表│ │ │ │
│ │ │ │、聯邦銀│ │ │ │
│ │ │ │行消費明│ │ │ │
│ │ │ │細暨收費│ │ │ │
│ │ │ │收執表、│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 │消費明細│ │ │ │
│ │ │ │暨收費收│ │ │ │
│ │ │ │執表影本│ │ │ │
├──┼────┼────┼────┼────┼───────┼────┤
│ 68 │ 黃家楓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5月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六│
│ │ │ │15日警詢│間 │ │P906-907│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六│
│ │ │ │特約商店│ │ │P914頁 │
│ │ │ │申請表格│ │ │ │
├──┼────┼────┼────┼────┼───────┼────┤
│ 69 │郭麗玉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七│
│ │ │、夢想資│15日警詢│間 │ │P965-966│
│ │ │助招商計│供述 │ │ │頁供述 │
│ │ │劃 ├────┼────┼───────┼────┤
│ │ │ │合作金庫│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七│
│ │ │ │銀行信用│: │元 │P971-972│
│ │ │ │卡之持卡│94.2.28 │ │頁 │
│ │ │ │人存查聯│ │ │ │
│ │ │ │影本、統│ │ │ │
│ │ │ │一發票影│ │ │ │
│ │ │ │本、資訊│ │ │ │
│ │ │ │銀行特約│ │ │ │
│ │ │ │商店申請│ │ │ │
│ │ │ │表格影本│ │ │ │
├──┼────┼────┼────┼────┼───────┼────┤
│ 70 │俞雲麒 │網路商店│95年8 月│93年11月│電匯轉帳19萬元│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980-981│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9萬 │警詢卷七│
│ │ │ │影本一張│: │元 │P985頁 │
│ │ │ │ │93.12.5 │ │ │
│ │ │ │ │ │ │ │
├──┼────┼────┼────┼────┼───────┼────┤
│ 71 │曾文隆 │實體區域│95年8 月│93年8 月│支票61萬2千元 │警詢卷七│
│ │ │代理授權│15日警詢│間 │ │P995-996│
│ │ │ │供述 │ │ │頁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61萬│警詢卷七│
│ │ │ │影本 │: │2千元 │P1001 - │
│ │ │ │(另以買│93.11.5 │ │ 1008頁 │
│ │ │ │受人:翰│ │ │ │
│ │ │ │鑫科技生│ │ │ │
│ │ │ │活健康商│ │ │ │
│ │ │ │行名義訂│ │ │ │
│ │ │ │約)、 │ │ │ │
│ │ │ │24hrs' │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實體區域│ │ │ │
│ │ │ │代理授權│ │ │ │
│ │ │ │合約(另│ │ │ │
│ │ │ │以:翰鑫│ │ │ │
│ │ │ │科技生活│ │ │ │
│ │ │ │健康商行│ │ │ │
│ │ │ │,代表人│ │ │ │
│ │ │ │-曾文隆 │ │ │ │
│ │ │ │簽訂) │ │ │ │
├──┼────┼────┼────┼────┼───────┼────┤
│ 72 │高志成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2月│刷卡19萬零2百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元 │P1009 - │
│ │ │ │供述 │ │ │ 1010頁 │
│ │ │ ├────┼────┼───────┼────┤
│ │ │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七│
│ │ │ │訊銀行專│ │ │P1014頁 │
│ │ │ │用申訂單│ │ │ │
│ │ │ │約影本 │ │ │ │
├──┼────┼────┼────┼────┼───────┼────┤
│ 73 │湯志湧 │104就業 │95年8 月│94年5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七│
│ │ │展、網路│15日警詢│間 │ │P1026 - │
│ │ │開店 │供述 │ │ │ 1027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74 │林春蘭 │網路開店│95年8 月│日期未具│現金12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體 │刷卡 7萬元 │P1057頁 │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七│
│ │ │ │影本二張│: │12萬元、 │P1059頁 │
│ │ │ │ │93.11.30│ 7萬元 │ │
│ │ │ │ │ 及 │ │ │
│ │ │ │ │93.12.5 │ │ │
│ │ │ │ │ │ │ │
├──┼────┼────┼────┼────┼───────┼────┤
│ 75 │林永華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1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62頁 │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76 │江靜慧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8 月│刷卡9千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匯款45萬元 │P1063頁 │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電子式統│發票日期│發票金額:5萬 │警詢卷七│
│ │ │ │一發票影│: │元 │P1065 - │
│ │ │ │本、臺北│94.4.15 │ │ 1074頁 │
│ │ │ │國際商業│ │ │ │
│ │ │ │銀行存簿│ │ │ │
│ │ │ │該內頁交│ │ │ │
│ │ │ │易明細表│ │ │ │
│ │ │ │影本、 │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虛擬│ │ │ │
│ │ │ │區域與虛│ │ │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授權合│ │ │ │
│ │ │ │約影本 │ │ │ │
├──┼────┼────┼────┼────┼───────┼────┤
│ 77 │易慈清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4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七│
│ │ │ │15日警詢│間 │ │P1078頁 │
│ │ │ │供述 │ │ │供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七│
│ │ │ │影本、 │:94.5.4│元 │P1084 - │
│ │ │ │My Store│ │ │ 1086頁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My │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 │ │ │
│ │ │ │另以申請│ │ │ │
│ │ │ │人:李嬋│ │ │ │
│ │ │ │娟) │ │ │ │
├──┼────┼────┼────┼────┼───────┼────┤
│ 78 │張朝源 │虛擬區域│95年8 月│93年12月│刷卡51萬元 │警詢卷八│
│ │ │代理 │18日警詢│間 │現金12萬元 │P1089頁 │
│ │ │ │供述 │ │ │正反面 │
│ │ │ ├────┼────┼───────┼────┤
│ │ │ │24hrs'Ba│94年4 月│未提出具體金額│警詢卷八│
│ │ │ │nk資訊銀│6 日訂約│ │P1091 - │
│ │ │ │行專用申│ │ │ 1101頁 │
│ │ │ │訂單影本│ │ │ │
│ │ │ │(另以施│ │ │ │
│ │ │ │惠玲名義│ │ │ │
│ │ │ │簽約)、│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虛擬│ │ │ │
│ │ │ │區域與虛│ │ │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授權合│ │ │ │
│ │ │ │約(另以│ │ │ │
│ │ │ │致網有限│ │ │ │
│ │ │ │公司名義│ │ │ │
│ │ │ │訂約) │ │ │ │
├──┼────┼────┼────┼────┼───────┼────┤
│ 79 │蘇明海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匯款15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刷卡 3萬元 │P1110 - │
│ │ │ │供述 │ │ │ 1111頁 │
│ │ │ ├────┼────┼───────┼────┤
│ │ │ │24hrs'Ba│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八│
│ │ │ │nk資訊銀│ │ │P1116頁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80 │吳宏斌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18 - │
│ │ │ │供述 │ │ │ 1119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4萬│警詢卷八│
│ │ │ │影本、My│:94.7.5│5千元 │P1125、 │
│ │ │ │Store特 │ │ │1123頁正│
│ │ │ │約商店申│ │ │反面 │
│ │ │ │請表格及│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另以買受│ │ │ │
│ │ │ │人:柿外│ │ │ │
│ │ │ │桃園有限│ │ │ │
│ │ │ │公司名義│ │ │ │
│ │ │ │簽訂) │ │ │ │
├──┼────┼────┼────┼────┼───────┼────┤
│ 81 │詹偉宏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28 - │
│ │ │ │供述 │ │ │ 1129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82 │呂鳳英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33-11│
│ │ │ │供述 │ │ │34頁供述│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八│
│ │ │ │影本、 │: │元 │P1139頁 │
│ │ │ │My Store│94.8.22 │ │反面、 │
│ │ │ │特約商店│日 │ │P1142 頁│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83 │楊淑妃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33 - │
│ │ │ │供述 │ │ │ 1144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84 │郭佳怡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4 月│支票19萬8千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47 - │
│ │ │ │供述 │ │ │ 1148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85 │蕭樹旺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7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51 - │
│ │ │ │供述 │ │ │ 1152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八│
│ │ │ │影本( │: │元 │P1156頁 │
│ │ │ │另以:藝│94.6.21 │ │ │
│ │ │ │顏真知識│ │ │ │
│ │ │ │開發有限│ │ │ │
│ │ │ │公司之名│ │ │ │
│ │ │ │義訂約)│ │ │ │
├──┼────┼────┼────┼────┼───────┼────┤
│ 86 │楊忠和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 月│現金12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間 │ │P1157-11│
│ │ │ │供述 │ │ │59頁供述│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87 │邱麗蘭 │網路開店│95年8 月│未提及 │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八│
│ │ │ │18日警詢│ │ │P1162 - │
│ │ │ │供述 │ │ │ 1163頁 │
│ │ │ ├────┼────┼───────┼────┤
│ │ │ │24hrs'B │申訂日期│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八│
│ │ │ │ank資訊 │:94.2.1│金額 │P1167-11│
│ │ │ │銀行專用│ │ │69頁 │
│ │ │ │申訂單影│ │ │ │
│ │ │ │本 │ │ │ │
├──┼────┼────┼────┼────┼───────┼────┤
│ 88 │林義銘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19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174 - │
│ │ │ │供述 │ │ │ 1175頁 │
│ │ │ ├────┼────┼───────┼────┤
│ │ │ │24hrs'電│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子聯網特│ │ │P1178頁 │
│ │ │ │店系統授│ │ │ │
│ │ │ │權書影本│ │ │ │
│ │ │ │一紙 │ │ │ │
├──┼────┼────┼────┼────┼───────┼────┤
│ 89 │黃信明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24萬5千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181 - │
│ │ │ │供述 │ │ │ 1182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 │P1185頁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 90 │陳建國 │數位企業│95年8 月│93年1 月│刷卡、現金支付│警詢卷九│
│ │ │、夢想資│18日警詢│間 │70萬元 │P1191 - │
│ │ │助招商計│供述 │ │ │ 1192頁 │
│ │ │畫 ├────┼────┼───────┼────┤
│ │ │ │24hrs'資│授權簽約│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九│
│ │ │ │訊銀行特│日期: │金額。 │P1195 - │
│ │ │ │約商店虛│93.10.9 │ │1199頁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授權合│ │ │ │
│ │ │ │約影本 │ │ │ │
├──┼────┼────┼────┼────┼───────┼────┤
│ 91 │紀緻煥 │網路開店│95年8月 │93年10月│信用貸款匯款金│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額:45萬元 │P1201-12│
│ │ │ │供述 │ │ │02頁供述│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92 │侯宏志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5 月│匯款19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205 - │
│ │ │ │供述 │ │ │ 1206頁 │
│ │ │ ├────┼────┼───────┼────┤
│ │ │ │資訊銀行│匯款日期│匯款金額:18萬│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5千元 │P1209頁 │
│ │ │ │系統授權│93.12.28│ │反面、 │
│ │ │ │使用合約│ │ │1210頁 │
│ │ │ │書影本、│ │ │ │
│ │ │ │台中商業│ │ │ │
│ │ │ │銀行入戶│ │ │ │
│ │ │ │電匯通知│ │ │ │
│ │ │ │單影本 │ │ │ │
├──┼────┼────┼────┼────┼───────┼────┤
│ 93 │林仕雅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九│
│ │ │、夢想資│18日警詢│間 │ │P1211 - │
│ │ │助招商計│供述 │ │ │ 1213頁 │
│ │ │畫 ├────┼────┼───────┼────┤
│ │ │ │24hrs'Ba│申訂日期│未提出具體單據│警詢卷九│
│ │ │ │nk資訊銀│: │金額 │P1215 - │
│ │ │ │行專用申│94.8.13 │ │ 1219、 │
│ │ │ │訂單(另│ 及 │ │ 1222頁 │
│ │ │ │以:林仕│94.8.17 │ │ │
│ │ │ │雅、謝嘉│ │ │ │
│ │ │ │明之名義│ │ │ │
│ │ │ │申訂)、│ │ │ │
│ │ │ │24hrs' │ │ │ │
│ │ │ │電子聯網│ │ │ │
│ │ │ │特店系統│ │ │ │
│ │ │ │授權書夢│ │ │ │
│ │ │ │想資助計│ │ │ │
│ │ │ │畫年終特│ │ │ │
│ │ │ │案申請確│ │ │ │
│ │ │ │認單影本│ │ │ │
├──┼────┼────┼────┼────┼───────┼────┤
│ 94 │陳坤成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3 月│現金2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刷卡13萬元 │P1227 - │
│ │ │ │供述 │ │ │ 1229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九│
│ │ │ │影本、 │: │17萬5千元、 │P1232頁 │
│ │ │ │台灣中小│94.3.19 │ 7萬元、 │、板檢95│
│ │ │ │企業銀行│ │ 5萬元 │年度偵字│
│ │ │ │匯款申請│94.3.23 │匯款金額: │第3500號│
│ │ │ │書影本、│ │17萬5千元 │卷⑶第 │
│ │ │ │My Store│94.3.25 │ │543、548│
│ │ │ │特約商店│ │ │頁 │
│ │ │ │系統授權│匯款日期│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94.3.18 │ │ │
├──┼────┼────┼────┼────┼───────┼────┤
│ 95 │魏美麗 │百萬店長│95年8 月│94年8 月│現金60萬元 │警詢卷九│
│ │ │計畫、夢│18日警詢│間 │ │P1239-12│
│ │ │想資助計│供述 │ │ │41頁供述│
│ │ │畫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 96 │楊溫賜美│網路開店│95年8月 │94.10.3 │支票30萬元、45│警詢卷九│
│ │ │、特約商│18日警詢│日 │萬元 │P1243 - │
│ │ │店 │供述 │ │ │ 1244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警詢卷九│
│ │ │ │影本、 │: │元、支票存根金│P1246 - │
│ │ │ │彰化銀行│94.10.5 │額:45萬元 │ 1248頁 │
│ │ │ │支票票號│ │ │ │
│ │ │ │CL506638│ │ │ │
│ │ │ │之支票存│ │ │ │
│ │ │ │根影本、│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專用│ │ │ │
│ │ │ │申請單影│ │ │ │
│ │ │ │本 │ │ │ │
├──┼────┼────┼────┼────┼───────┼────┤
│ 97 │林麗娟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249 - │
│ │ │ │供述 │ │ │ 1250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 │P1254頁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 │ │ │ │
├──┼────┼────┼────┼────┼───────┼────┤
│ 98 │朱麗蓉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45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分別以朱麗蓉│P1264 - │
│ │ │ │供述 │ │陳銘杰(夫)之│ 1265頁 │
│ │ │ │ │ │信用卡刷卡) │ │
│ │ │ ├────┼────┼───────┼────┤
│ │ │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訊銀行特│ │ │P1268 - │
│ │ │ │約商店虛│ │ │ 1273頁 │
│ │ │ │擬區域代│ │ │ │
│ │ │ │理授權合│ │ │ │
│ │ │ │約(亦以│ │ │ │
│ │ │ │其夫「陳│ │ │ │
│ │ │ │銘杰」(│ │ │ │
│ │ │ │哈維斯特│ │ │ │
│ │ │ │生物)科│ │ │ │
│ │ │ │技有限公│ │ │ │
│ │ │ │司之名義│ │ │ │
│ │ │ │簽約) │ │ │ │
├──┼────┼────┼────┼────┼───────┼────┤
│ 99 │林武正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9 月│刷卡35萬元、 │警詢卷九│
│ │ │虛擬區域│18日警詢│間 │匯款10萬元 │P1274 - │
│ │ │代理授權│供述 │ │ │ 1275頁 │
│ │ │ ├────┼────┼───────┼────┤
│ │ │ │商業本票│未提出具│商業本票金額:│警詢卷九│
│ │ │ │影本、 │體單據日│25萬元 │P1283 - │
│ │ │ │24hrs'Ba│期 │ │ 1285、 │
│ │ │ │nk資訊銀│ │ │ 1287頁 │
│ │ │ │行資訊銀│ │ │ │
│ │ │ │行特約商│ │ │ │
│ │ │ │店虛擬區│ │ │ │
│ │ │ │域代理授│ │ │ │
│ │ │ │權合約影│ │ │ │
│ │ │ │本 │ │ │ │
├──┼────┼────┼────┼────┼───────┼────┤
│100 │黃嘉俊 │區域代表│95年8 月│93年9 月│信用貸款45萬元│警詢卷九│
│ │ │(含包不│18日警詢│間 │ │P1288 - │
│ │ │賠特別保│供述 │ │ │ 1289頁 │
│ │ │障)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01 │張凱鍠 │虛擬區域│95年8 月│93年9 月│現金30萬元 │警詢卷九│
│ │ │代理(含│18日警詢│間 │刷卡15萬元 │P1293 - │
│ │ │包不賠特│供述 │ │ │ 1294頁 │
│ │ │別保障)├────┼────┼───────┼────┤
│ │ │ │24hrs'Ba│未提出明│未提出具體金額│警詢卷九│
│ │ │ │nk資訊銀│確日期 │ │P1297 - │
│ │ │ │行資訊銀│ │ │ 1302頁 │
│ │ │ │行特約商│ │ │ │
│ │ │ │店虛擬區│ │ │ │
│ │ │ │域代理授│ │ │ │
│ │ │ │權合約影│ │ │ │
│ │ │ │本、區域│ │ │ │
│ │ │ │代理切結│ │ │ │
│ │ │ │書影本 │ │ │ │
├──┼────┼────┼────┼────┼───────┼────┤
│102 │張淑美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4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03 - │
│ │ │ │供述 │ │ │ 1304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 │P1311頁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03 │李綵娟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12 - │
│ │ │ │供述 │ │ │ 1313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九│
│ │ │ │影本、My│: │25萬元、5萬元 │P1316頁 │
│ │ │ │Store特 │94.6.20 │ │正反面 │
│ │ │ │約商店申│ 及 │ │ │
│ │ │ │請表格影│94.7.1 │ │ │
│ │ │ │本、My │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含│ │ │ │
│ │ │ │包不賠特│ │ │ │
│ │ │ │別保障)│ │ │ │
├──┼────┼────┼────┼────┼───────┼────┤
│104 │陳坤明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3 月│信用貸款:12萬│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元 │P1322 - │
│ │ │ │供述 │ │ │ 1323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05 │張顧寶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11月│信用貸款:12萬│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元 │P1326 - │
│ │ │ │供述 │ │ │ 1327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 │P1332頁 │
│ │ │ │申請表格│ │ │正反面 │
│ │ │ │影本、資│ │ │ │
│ │ │ │訊銀行特│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 │ │ │ │
├──┼────┼────┼────┼────┼───────┼────┤
│106 │葉朝松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6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33 - │
│ │ │ │供述 │ │ │ 1334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特約商店│ │ │P1337頁 │
│ │ │ │申請表格│ │ │正反面 │
│ │ │ │影本(另│ │ │ │
│ │ │ │以雁姿國│ │ │ │
│ │ │ │際有限公│ │ │ │
│ │ │ │司,負責│ │ │ │
│ │ │ │人:林燕│ │ │ │
│ │ │ │珠名義申│ │ │ │
│ │ │ │請)、My│ │ │ │
│ │ │ │Store 特│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含│ │ │ │
│ │ │ │包不賠特│ │ │ │
│ │ │ │別保障)│ │ │ │
├──┼────┼────┼────┼────┼───────┼────┤
│107 │巫美英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6 月│匯款3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42 - │
│ │ │ │供述 │ │ │ 1343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九│
│ │ │ │影本、台│: │5 萬元、25萬元│P1347頁 │
│ │ │ │中商業銀│94.6.26 │。匯款金額:10│背面、 │
│ │ │ │行電匯通│ │萬元。 │P1349頁 │
│ │ │ │知單影本│94.6.29 │ │ │
│ │ │ │、My │ │ │ │
│ │ │ │Store特 │匯款日期│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94.10.4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108 │殷弘杰 │店長計畫│95年8 月│94年10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九│
│ │ │ │18日警詢│間 │ │P1350 - │
│ │ │ │供述 │ │ │ 1351頁 │
│ │ │ ├────┼────┼───────┼────┤
│ │ │ │24hrs'Ba│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九│
│ │ │ │nk資訊銀│ │ │P1357頁 │
│ │ │ │行專用申│ │ │正反面 │
│ │ │ │訂單影本│ │ │ │
│ │ │ │、24hrs'│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店長計│ │ │ │
│ │ │ │畫」特案│ │ │ │
│ │ │ │保障約定│ │ │ │
│ │ │ │書 │ │ │ │
├──┼────┼────┼────┼────┼───────┼────┤
│109 │李其樺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9 月│刷卡5萬元,現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金25萬元(分別│P1359 - │
│ │ │ │供述 │ │以李其樺、陳瑋│ 1360頁 │
│ │ │ │ │ │豪之名義刷卡)│ │
│ │ │ ├────┼────┼───────┼────┤
│ │ │ │中國信託│匯款日期│匯款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9月份信 │: │刷卡 5萬元 │P1365 - │
│ │ │ │用卡消費│94.8.26 │ │ 1367頁 │
│ │ │ │明細暨收│ │ │ │
│ │ │ │費收執表│刷卡日期│ │ │
│ │ │ │影本、合│: │ │ │
│ │ │ │作金庫匯│94.8.20 │ │ │
│ │ │ │款單影本│ │ │ │
│ │ │ │合作金庫│ │ │ │
│ │ │ │匯款單影│ │ │ │
│ │ │ │本、My │ │ │ │
│ │ │ │Store特 │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110 │楊勝凱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3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368 - │
│ │ │ │供述 │ │ │ 1369頁 │
│ │ │ ├────┼────┼───────┼────┤
│ │ │ │24hrs'信│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用卡交易│ │ │P1373 - │
│ │ │ │授權合約│ │ │ 1374頁 │
│ │ │ │書(另以│ │ │ │
│ │ │ │「陳亮如│ │ │ │
│ │ │ │」名義,│ │ │ │
│ │ │ │簽訂)、│ │ │ │
│ │ │ │24hrs'Ba│ │ │ │
│ │ │ │nk資訊銀│ │ │ │
│ │ │ │行專用申│ │ │ │
│ │ │ │訂單影本│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111 │蕭華燕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2 月│刷卡20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現金5萬 │P1376 - │
│ │ │ │供述 │ │ │ 1377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12 │洪榮星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7月 │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380 - │
│ │ │ │供述 │ │ │ 1381頁 │
│ │ │ ├────┼────┼───────┼────┤
│ │ │ │My Store│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3萬│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元 │P1390 - │
│ │ │ │系統授權│94.7.29 │ │ 1391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 │統一發票│ │ │ │
│ │ │ │影本 │ │ │ │
├──┼────┼────┼────┼────┼───────┼────┤
│113 │盧玉鳳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1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392 - │
│ │ │ │供述 │ │ │ 1393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 │P1396頁 │
│ │ │ │系統授權│ │ │背面 │
│ │ │ │合約書影│ │ │ │
│ │ │ │本(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14 │陳伯勳 │享受人生│95年8 月│91年7 月│現金一萬七千元│警詢卷十│
│ │ │專案 │18日警詢│間 │ │P1401 - │
│ │ │ │供述 │ │ │ 1402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15 │蕭宗彥 │包不賠招│95年8 月│94年7 月│現金30萬元 │警詢卷十│
│ │ │商計畫 │18日警詢│間 │ │P1410 - │
│ │ │ │供述 │ │ │ 1411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16 │陳美雅 │包不賠2 │95年8 月│94年5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十│
│ │ │年專案 │18日警詢│間 │ │P1414 - │
│ │ │ │供述 │ │ │ 1416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17 │陳潤星 │2年包不 │95年8 月│94年5 月│現金5千元 │警詢卷十│
│ │ │賠專案 │18日警詢│間 │24萬5千元 │P1419- │
│ │ │ │供述 │ │ │ 1421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 │P1424頁 │
│ │ │ │系統授權│ │ │背面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 │ │ │ │
├──┼────┼────┼────┼────┼───────┼────┤
│118 │林銘洲 │網咖分店│95年8 月│未提及明│ 現金3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確日期 │ │P1427 - │
│ │ │ │供述 │ │ │ 1428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19 │王健林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3.8 │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 │ │P1436 - │
│ │ │ │供述 │ │ │ 1437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十│
│ │ │ │影本、 │: │17萬元、 │P1441頁 │
│ │ │ │24hrs' │94.3.15 │ 8萬元 │背面、 │
│ │ │ │電子聯網│(發票記│ │P1444頁 │
│ │ │ │特店系統│載買受人│ │ │
│ │ │ │授權書資│:梁佳怡│ │ │
│ │ │ │訊銀行特│)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另以「│ │ │ │
│ │ │ │梁佳怡」│ │ │ │
│ │ │ │(妻)之│ │ │ │
│ │ │ │名義簽約│ │ │ │
│ │ │ │)(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20 │劉美智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3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445 - │
│ │ │ │供述 │ │ │ 1446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 │P1450頁 │
│ │ │ │系統授權│ │ │正反面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保障│ │ │ │
│ │ │ │)、資訊│ │ │ │
│ │ │ │銀行特約│ │ │ │
│ │ │ │商店申請│ │ │ │
│ │ │ │表格影本│ │ │ │
├──┼────┼────┼────┼────┼───────┼────┤
│121 │姜宇俊 │特約商店│95年8 月│93年11月│刷卡共計:19萬│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18、19、│元 │P1458 - │
│ │ │ │供述 │22日 │ │ 1459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 │P1463頁 │
│ │ │ │申請表格│ │ │正反面 │
│ │ │ │影本(以│ │ │ │
│ │ │ │翔大物業│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名義│ │ │ │
│ │ │ │申訂)、│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122 │胡慶焜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2月│現金12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P1466 - │
│ │ │ │供述 │ │ │ 1467頁 │
│ │ │ ├────┼────┼───────┼────┤
│ │ │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未提出 │
├──┼────┼────┼────┼────┼───────┼────┤
│123 │蘇俊富 │實體區域│95年8 月│93年8 月│台幣60萬元 │警詢卷十│
│ │ │代理授權│10日警詢│間 │ │P1471 - │
│ │ │合約 │供述 │ │ │ 1473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61萬│警詢卷十│
│ │ │ │影本、 │:93.9.5│2千元 │P1476 - │
│ │ │ │24hrs' │ │ │ 1478頁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實體區域│ │ │ │
│ │ │ │代理授權│ │ │ │
│ │ │ │合約影本│ │ │ │
│ │ │ │(以正元│ │ │ │
│ │ │ │貿易有限│ │ │ │
│ │ │ │公司,負│ │ │ │
│ │ │ │責人:蘇│ │ │ │
│ │ │ │俊富之名│ │ │ │
│ │ │ │義簽約)│ │ │ │
├──┼────┼────┼────┼────┼───────┼────┤
│124 │李宜玫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4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8日警詢│間 │ │一P1479-│
│ │ │ │供述 │ │ │1480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警詢卷十│
│ │ │ │影本、My│:94.4.7│元 │一P1485-│
│ │ │ │Store特 │ │ │1486頁 │
│ │ │ │約商店申│ │ │ │
│ │ │ │請表格 │ │ │ │
├──┼────┼────┼────┼────┼───────┼────┤
│125 │黃靖順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2月│41萬元 │警詢卷十│
│ │ │、夢想資│16日警詢│間 │ │一P1487-│
│ │ │助計畫 │供述 │ │ │1489頁 │
│ │ │ ├────┼────┼───────┼────┤
│ │ │ │夢想資助│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計畫年終│ │ │一P1491-│
│ │ │ │特案申請│ │ │1493頁 │
│ │ │ │確認單影│ │ │ │
│ │ │ │本、 │ │ │ │
│ │ │ │24hrs' │ │ │ │
│ │ │ │Bank資訊│ │ │ │
│ │ │ │銀行專用│ │ │ │
│ │ │ │申訂單影│ │ │ │
│ │ │ │本 │ │ │ │
├──┼────┼────┼────┼────┼───────┼────┤
│126 │蘇玲珠 │網路開店│95年8 月│94年3 月│匯款49萬元 │警詢卷十│
│ │ │ │21日警詢│間 │ │一P1494-│
│ │ │ │供述 │ │ │1496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十│
│ │ │ │影本、 │: │12萬元、 │一P1499-│
│ │ │ │24hrs'電│93.11.30│ 7萬元、 │1500、 │
│ │ │ │子聯網特│ 、 │ 5萬元 │1504頁 │
│ │ │ │店系統授│93.12.6 │ │ │
│ │ │ │權書影本│ 、 │ │ │
│ │ │ │ │94.4.15 │ │ │
├──┼────┼────┼────┼────┼───────┼────┤
│127 │陳鶴年 │實習店長│95年8 月│未提及日│刷卡19萬元 │警詢卷十│
│ │ │ │22日警詢│期 │ │一P1508 │
│ │ │ │供述 │ │ │頁 │
│ │ │ ├────┼────┼───────┼────┤
│ │ │ │24hrs'特│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約商店「│ │ │一P1510 │
│ │ │ │實習店長│ │ │頁 │
│ │ │ │」合作約│ │ │ │
│ │ │ │定書影本│ │ │ │
├──┼────┼────┼────┼────┼───────┼────┤
│128 │陳石崇 │特約商店│95年8 月│94年8 月│刷卡30萬元 │警詢卷十│
│ │ │ │22日警詢│間 │ │一P1511-│
│ │ │ │供述 │ │ │1512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警詢卷十│
│ │ │ │特約商店│ │ │一 │
│ │ │ │系統授權│ │ │P1515 │
│ │ │ │使用合約│ │ │頁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29 │陳則君 │網路開店│95年8 月│93年12月│現金 7萬元 │警詢卷十│
│ │ │(含包不│21日警詢│間 │電匯12萬元 │一P1517-│
│ │ │賠保障)│供述 │ │ │1518頁 │
│ │ │ ├────┼────┼───────┼────┤
│ │ │ │收據影本│收據日期│收據金額:5千 │警詢卷十│
│ │ │ │一張 │: │元 │一P1523 │
│ │ │ │ │93.12.4 │ │頁 │
├──┼────┼────┼────┼────┼───────┼────┤
│130 │郭曉琳 │特約商店│95年8月 │94年6 月│刷卡25萬元 │警詢卷十│
│ │ │ │19日警詢│間 │ │一P1526-│
│ │ │ │供述 │ │ │1527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警詢卷十│
│ │ │ │影本、My│: │11萬5千元、 │一P1531-│
│ │ │ │Store特 │94.5.19 │ 7萬元 、 │1533頁 │
│ │ │ │約商店申│ 、 │ 6萬5 千元 │ │
│ │ │ │請表格 │94.6.7 │ │ │
├──┼────┼────┼────┼────┼───────┼────┤
│131 │楊函涼(│特約商店│94年10月│93.7.10 │刷卡15萬元 │板檢95年│
│ │原名:楊│ │20日警詢│ 及 │ │度偵字第│
│ │安璇) │ │供述 │93.7.30 │ │3500號卷│
│ │ │ │ │ │ │⑴第 182│
│ │ │ │ │ │ │- 183 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板檢95年│
│ │ │ │影本、 │: │14萬6千2百元 │度偵字第│
│ │ │ │24hrs'Ba│93.7.30 │ │3500號卷│
│ │ │ │nk資訊銀│ │ │⑴第 │
│ │ │ │行專用申│ │ │186-187 │
│ │ │ │訂單影本│ │ │頁 │
├──┼────┼────┼────┼────┼───────┼────┤
│132 │曾易耆 │特約商店│94年11月│93年7月 │刷卡金額: │板檢95年│
│ │ │ │3 日警詢│間 │157,842 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⑴第 196│
│ │ │ │ │ │ │- 197 頁│
│ │ │ ├────┼────┼───────┼────┤
│ │ │ │24hrs'Ba│刷卡日期│刷卡:1萬5千元│板檢95年│
│ │ │ │nk資訊銀│:93.8.4│ 、 │度偵字第│
│ │ │ │行專用申│ , │匯款:7萬元 │3500號卷│
│ │ │ │訂單(以│匯款日期│ │⑴第202 │
│ │ │ │劉妹晴名│: │ │、203- │
│ │ │ │義申訂)│93.8.17 │ │204、206│
│ │ │ │、信用卡│ │ │頁 │
│ │ │ │帳單影本│ │ │ │
│ │ │ │(以劉妹│ │ │ │
│ │ │ │晴名義為│ │ │ │
│ │ │ │之)、第│ │ │ │
│ │ │ │一商業銀│ │ │ │
│ │ │ │行匯款通│ │ │ │
│ │ │ │知單影本│ │ │ │
│ │ │ │(以劉妹│ │ │ │
│ │ │ │晴之名義│ │ │ │
│ │ │ │匯款) │ │ │ │
├──┼────┼────┼────┼────┼───────┼────┤
│133 │劉金文 │虛擬區域│94年10月│93.9.10 │刷卡:7萬零8百│板檢95年│
│ │ │代理授權│1 日警詢│ 及 │元、 │度偵字第│
│ │ │合約 │供述 │93.9.22 │匯款:32萬元 │3500號卷│
│ │ │ │ │ │ │⑴第213-│
│ │ │ │ │ │ │214頁 │
│ │ │ ├────┼────┼───────┼────┤
│ │ │ │中國信託│匯款及轉│匯款:16萬元、│板檢95年│
│ │ │ │商業銀行│帳日期:│轉帳:7萬零8百│度偵字第│
│ │ │ │匯款申請│93.9.22 │元 │3500號卷│
│ │ │ │單、玉山│ │ │⑴第219-│
│ │ │ │銀行ATM │ │ │228頁 │
│ │ │ │轉帳交易│ │ │ │
│ │ │ │單影本、│ │ │ │
│ │ │ │24hrs' │ │ │ │
│ │ │ │資訊銀行│ │ │ │
│ │ │ │特約商店│ │ │ │
│ │ │ │虛擬區域│ │ │ │
│ │ │ │代理授權│ │ │ │
│ │ │ │合約影本│ │ │ │
├──┼────┼────┼────┼────┼───────┼────┤
│134 │姚浩文 │區域代理│94年10月│93年9 月│信用借貸50萬元│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間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⑴第219-│
│ │ │ │ │ │ │230頁 │
│ │ │ ├────┼────┼───────┼────┤
│ │ │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訊銀行特│ │ │度偵字第│
│ │ │ │約商店虛│ │ │3500號卷│
│ │ │ │擬區域代│ │ │⑴第 │
│ │ │ │理授權合│ │ │235-241 │
│ │ │ │約 │ │ │頁 │
├──┼────┼────┼────┼────┼───────┼────┤
│135 │梁宴和 │特約商店│94年10月│93年3 月│現金15萬7千5百│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間 │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 175│
│ │ │ │ │ │ │ - 176頁│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申請表格│ │ │3500號卷│
│ │ │ │影本、資│ │ │⑴第181 │
│ │ │ │訊銀行特│ │ │頁正反面│
│ │ │ │約商店系│ │ │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影本(另│ │ │ │
│ │ │ │以「寶生│ │ │ │
│ │ │ │行」-梁 │ │ │ │
│ │ │ │宴和(負│ │ │ │
│ │ │ │責人)之│ │ │ │
│ │ │ │名義簽訂│ │ │ │
│ │ │ │) │ │ │ │
├──┼────┼────┼────┼────┼───────┼────┤
│136 │陳漢武 │區域代理│94年10月│93.10.9 │支票45萬9千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281-│
│ │ │ │ │ │ │282頁 │
│ │ │ ├────┼────┼───────┼────┤
│ │ │ │台灣土地│支票日期│支票:45萬9千 │板檢95年│
│ │ │ │銀行八德│: │ 元、 │度偵字第│
│ │ │ │分行支票│93.9.15 │發票:45萬9千 │3500號卷│
│ │ │ │、統一發│ 、 │ 元 │⑵第287 │
│ │ │ │票影本、│發票日期│ │、289、 │
│ │ │ │24hrs' │: │ │290-296 │
│ │ │ │資訊銀行│93.12.25│ │頁 │
│ │ │ │特約商店│ │ │ │
│ │ │ │虛擬區域│ │ │ │
│ │ │ │代理授權│ │ │ │
│ │ │ │合約影本│ │ │ │
├──┼────┼────┼────┼────┼───────┼────┤
│137 │李維倫 │特約商店│94年10月│93年11月│刷卡12萬4千5百│板檢95年│
│ │ │ │9日警詢 │間 │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 335│
│ │ │ │ │ │ │- 336 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 │板檢95年│
│ │ │ │影本、資│: │12萬4千5百元 │度偵字第│
│ │ │ │訊銀行特│93.12.2 │ │3500號卷│
│ │ │ │約商店申│ 、 │ │⑵第 │
│ │ │ │請表格、│94.1.17 │ │348-349 │
│ │ │ │資訊銀行│ │ │、351頁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138 │李佩齡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1.5 │損失20萬5千元 │板檢95年│
│ │ │、EMC成 │12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員營業補│供述 │ │ │3500號卷│
│ │ │助計畫 │ │ │ │⑵第 363│
│ │ │ │ │ │ │- 364 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19萬元 │板檢95年│
│ │ │ │影本、合│: │支票:30萬元 │度偵字第│
│ │ │ │作金庫支│94.1.15 │ │3500號卷│
│ │ │ │票影本、│ 、 │ │⑵第 │
│ │ │ │EMC成員 │支票日期│ │368-369 │
│ │ │ │營業補助│: │ │、372- │
│ │ │ │計畫申請│94.1.31 │ │373、376│
│ │ │ │確認書及│ │ │頁 │
│ │ │ │專案保密│ │ │ │
│ │ │ │切結書影│ │ │ │
│ │ │ │本、資訊│ │ │ │
│ │ │ │銀行特約│ │ │ │
│ │ │ │商店系統│ │ │ │
│ │ │ │授權使用│ │ │ │
│ │ │ │合約書影│ │ │ │
│ │ │ │本 │ │ │ │
├──┼────┼────┼────┼────┼───────┼────┤
│139 │林睿璋 │特約商店│94年9 月│94.2.21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27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 377│
│ │ │ │ │ │ │- 378 頁│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合約書影│ │ │⑵第386 │
│ │ │ │本(含包│ │ │頁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40 │侯依郎 │特約商店│94年9 月│94.4.24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30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612-│
│ │ │ │ │ │ │613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25萬元 │板檢95年│
│ │ │ │影本、合│:94.5.1│刷卡: 3萬元、│度偵字第│
│ │ │ │作金庫持│ │ 22萬元 │3500號卷│
│ │ │ │卡人存查│刷卡日期│ │⑵第615-│
│ │ │ │聯影本、│: │ │622、629│
│ │ │ │My store│94.4.24 │ │、631、 │
│ │ │ │特約商店│ │ │639-640 │
│ │ │ │系統授權│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141 │王贏紫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4.24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623-│
│ │ │ │ │ │ │624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⑵第629 │
│ │ │ │書 │ │ │、631頁 │
├──┼────┼────┼────┼────┼───────┼────┤
│142 │曾文聰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5.2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632-│
│ │ │ │ │ │ │633頁供 │
│ │ │ │ │ │ │述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30萬元 │板檢95年│
│ │ │ │影本、My│: │ │度偵字第│
│ │ │ │store特 │94.4.25 │ │3500號卷│
│ │ │ │約商店系│ │ │⑵第638 │
│ │ │ │統授權使│ │ │、640頁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143 │游家僖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5.17 │支票25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訂約,│ │度偵字第│
│ │ │ │供述 │94.6.20 │ │3500號卷│
│ │ │ │ │契約成立│ │⑵第641-│
│ │ │ │ │ │ │642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 5萬元、│板檢95年│
│ │ │ │影本、收│: │ 25萬元 │度偵字第│
│ │ │ │據影本、│94.5.31 │收據: 5萬元 │3500號卷│
│ │ │ │聯邦商業│ 、 │刷卡: 5萬元 │⑵第647-│
│ │ │ │銀行支票│94.6.9 │ │649、652│
│ │ │ │存根影本│,收據日│ │頁 │
│ │ │ │、My │期: │ │ │
│ │ │ │store特 │94.5.17 │ │ │
│ │ │ │約商店系│ , │ │ │
│ │ │ │統授權使│刷卡日期│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安信 │94.5.25 │ │ │
│ │ │ │eCard消 │ │ │ │
│ │ │ │費明細帳│ │ │ │
│ │ │ │單影本 │ │ │ │
├──┼────┼────┼────┼────┼───────┼────┤
│144 │ 陳坤成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年3 月│現金 5千元 │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16至18日│刷卡 7萬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匯款17萬5千元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522│
│ │ │ │ │ │ │- 523 頁│
│ │ │ ├────┼────┼───────┼────┤
│ │ │ │My Store│匯款日期│匯款 17萬5千元│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發票金額: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94.3.18 │ 17萬5千元、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 7萬元 │⑶第543 │
│ │ │ │書(含包│發票日期│ 5千元 │、548- │
│ │ │ │不賠特別│94.3.19 │ │549頁 │
│ │ │ │保障)、│、 │ │ │
│ │ │ │台灣中小│94.3.23 │ │ │
│ │ │ │企業銀行│、 │ │ │
│ │ │ │匯款申請│94.4.25 │ │ │
│ │ │ │書、統一│ │ │ │
│ │ │ │發票影本│ │ │ │
├──┼────┼────┼────┼────┼───────┼────┤
│145 │蔡杰杉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3.21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550 │
│ │ │ │ │ │ │-551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 │元 │度偵字第│
│ │ │ │24hrs'電│94.3.21 │ │3500號卷│
│ │ │ │子聯網特│ │ │⑶第554 │
│ │ │ │店系統授│ │ │、556頁 │
│ │ │ │權書 │ │ │ │
├──┼────┼────┼────┼────┼───────┼────┤
│146 │李承運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3.28 │信貸25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日簽約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557-│
│ │ │ │ │ │ │558頁 │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 │元 │度偵字第│
│ │ │ │My store│94.3.28 │ │3500號卷│
│ │ │ │特約商店│ │ │⑶第565-│
│ │ │ │系統授權│ │ │566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提供│ │ │ │
│ │ │ │保障) │ │ │ │
├──┼────┼────┼────┼────┼───────┼────┤
│147 │徐建華 │特約商店│94年9 月│94.3.31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30日警詢│及94.4.4│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567-│
│ │ │ │ │ │ │568頁 │
│ │ │ ├────┼────┼───────┼────┤
│ │ │ │My store│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⑶第573 │
│ │ │ │書書影本│ │ │頁 │
│ │ │ │書影本(│ │ │ │
│ │ │ │含包不賠│ │ │ │
│ │ │ │特別提供│ │ │ │
│ │ │ │保障) │ │ │ │
├──┼────┼────┼────┼────┼───────┼────┤
│148 │張朝源 │區域代理│94年10月│94.4.22 │刷卡:51萬元 │板檢95年│
│ │ │商 │1 日警詢│ │現金:12萬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與友人:施惠│3500號卷│
│ │ │ │ │ │玲共同出資) │⑶第574 │
│ │ │ │ │ │ │-575頁 │
│ │ │ ├────┼────┼───────┼────┤
│ │ │ │24hrs'資│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訊銀行特│ │ │度偵字第│
│ │ │ │約商店虛│ │ │3500號卷│
│ │ │ │擬區域代│ │ │⑶第587 │
│ │ │ │理授權合│ │ │-591頁 │
│ │ │ │約(以致│ │ │ │
│ │ │ │網有限公│ │ │ │
│ │ │ │司之名義│ │ │ │
│ │ │ │簽訂) │ │ │ │
├──┼────┼────┼────┼────┼───────┼────┤
│149 │陳詩梅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年4 月│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間 │(與友人:陳秀│度偵字第│
│ │ │ │供述 │ │清合資,並以梵│3500號卷│
│ │ │ │ │ │德企業社之名義│⑶第593 │
│ │ │ │ │ │訂約) │-594頁 │
│ │ │ ├────┼────┼───────┼────┤
│ │ │ │發票影本│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板檢95年│
│ │ │ │ │: │元 │度偵字第│
│ │ │ │ │94.4.30 │ │3500號卷│
│ │ │ │ │ │ │⑵第604 │
│ │ │ │ │ │ │頁 │
├──┼────┼────┼────┼────┼───────┼────┤
│150 │金麗水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年3 月│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15日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503 │
│ │ │ │ │ │ │-504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⑶第508 │
│ │ │ │書 │ │ │頁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1 │高庭蓁 │區域代理│94年10月│94.3.2 │現金15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464 │
│ │ │ │ │ │ │-465頁 │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⑶第469 │
│ │ │ │書 │ │ │頁 │
├──┼────┼────┼────┼────┼───────┼────┤
│152 │吳秀美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3.7 │現金10萬元、 │板檢95年│
│ │ │ │13日警詢│ │刷卡15萬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470│
│ │ │ │ │ │ │- 471 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25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 │元 │度偵字第│
│ │ │ │資訊銀行│94.3.11 │ │3500號卷│
│ │ │ │特約商店│ │ │⑶第475 │
│ │ │ │系統授權│ │ │-476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3 │連仁宏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3.8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478│
│ │ │ │ │ │ │ - 479頁│
│ │ │ ├────┼────┼───────┼────┤
│ │ │ │資訊銀行│未提出 │未提出 │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 │ │3500號卷│
│ │ │ │使用合約│ │ │⑶第483 │
│ │ │ │書 │ │ │頁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4 │賴家正 │特約商店│94年11月│94.3.1 │刷卡25萬元 │板檢95年│
│ │ │ │3 日警詢│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457│
│ │ │ │ │ │ │ - 458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 │板檢95年│
│ │ │ │影本、 │: │ 19萬元、 │度偵字第│
│ │ │ │資訊銀行│94.1.10 │ 5萬元 │3500號卷│
│ │ │ │特約商店│ 及 │ │⑶第 │
│ │ │ │申請表格│94.4.10 │ │462-463 │
│ │ │ │影本(另│ │ │頁 │
│ │ │ │以「燦輝│ │ │ │
│ │ │ │興業有限│ │ │ │
│ │ │ │公司」或│ │ │ │
│ │ │ │「賴明輝│ │ │ │
│ │ │ │」名義簽│ │ │ │
│ │ │ │訂) │ │ │ │
├──┼────┼────┼────┼────┼───────┼────┤
│155 │邱美育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5.13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簽約繳款│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659│
│ │ │ │ │ │ │ - 660頁│
│ │ │ ├────┼────┼───────┼────┤
│ │ │ │台北國際│刷卡日期│刷卡10萬元 │板檢95年│
│ │ │ │商業銀行│: │ │度偵字第│
│ │ │ │信用卡繳│94.5.13 │ │3500號卷│
│ │ │ │款通知影│ │ │⑶第 │
│ │ │ │本、 │ │ │665及668│
│ │ │ │My store│ │ │頁 │
│ │ │ │特約商店│ │ │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6 │何秋美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5.14 │刷卡: 4萬元 │板檢95年│
│ │ │ │4 日警詢│ 簽約 │轉匯:26萬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⑶第 669│
│ │ │ │ │ │ │ - 670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26萬元 │板檢95年│
│ │ │ │影本、 │: │刷卡: 1萬元、│度偵字第│
│ │ │ │新竹國際│94.5.18 │ 3萬元 │3500號卷│
│ │ │ │商銀信用│ , │ │⑶第 │
│ │ │ │卡消費對│刷卡日期│ │675及677│
│ │ │ │帳單、 │: │ │及 │
│ │ │ │My store│94.5.10 │ │680-681 │
│ │ │ │特約商店│ 及 │ │頁 │
│ │ │ │系統授權│94.5.19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7 │吳宗訓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1 │信用貸款30萬元│板檢95年│
│ │ │ │11日警詢│簽約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01│
│ │ │ │ │ │ │ - 702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94.6.2│元 │度偵字第│
│ │ │ │My store│ │ │3500號卷│
│ │ │ │特約商店│ │ │⑷第 │
│ │ │ │系統授權│ │ │707-708 │
│ │ │ │使用合約│ │ │頁 │
│ │ │ │書 │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8 │彭泳瀧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6 │信貸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1日警詢│簽約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09│
│ │ │ │ │ │ │ - 710頁│
│ │ │ ├────┼────┼───────┼────┤
│ │ │ │玉山商業│匯款日期│匯款:29萬元 │板檢95年│
│ │ │ │銀行匯款│:94.6.2│ │度偵字第│
│ │ │ │申請書影│ │ │3500號卷│
│ │ │ │本、 │ │ │⑷第 │
│ │ │ │My store│ │ │715-717 │
│ │ │ │特約商店│ │ │頁 │
│ │ │ │系統授權│ │ │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 │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59 │李綵絹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11 │刷卡:304,980 │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 簽約 │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18│
│ │ │ │ │ │ │ - 719頁│
│ │ │ ├────┼────┼───────┼────┤
│ │ │ │統一發票│收據日期│收據:1千5百元│板檢95年│
│ │ │ │影本、收│: │ │度偵字第│
│ │ │ │據影本、│94.6.10 │發票:25萬元、│3500號卷│
│ │ │ │My store│發票日期│ 5萬元 │⑷第 │
│ │ │ │特約商店│: │ │723-724 │
│ │ │ │系統授權│94.6.20 │ │、728頁 │
│ │ │ │使用合約│ 及 │ │ │
│ │ │ │書 │94.7.1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提│ │ │ │
│ │ │ │供保障)│ │ │ │
├──┼────┼────┼────┼────┼───────┼────┤
│160 │徐國喨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16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9 日警詢│ 簽約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30│
│ │ │ │ │ │ │ - 731頁│
│ │ │ ├────┼────┼───────┼────┤
│ │ │ │My store│刷卡日期│刷卡:15萬元、│板檢95年│
│ │ │ │特約商店│: │ 5萬元 │度偵字第│
│ │ │ │系統授權│94.6.16 │ │3500號卷│
│ │ │ │合約書影│ │ │⑷第 │
│ │ │ │本(含包│ │ │734、735│
│ │ │ │不賠特別│ │ │頁背面 │
│ │ │ │保障)、│ │ │ │
│ │ │ │信用卡存│ │ │ │
│ │ │ │根聯影本│ │ │ │
├──┼────┼────┼────┼────┼───────┼────┤
│161 │黃亦齊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23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簽訂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36│
│ │ │ │ │ │ │ - 737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板檢95年│
│ │ │ │影本、花│: │元(以黃淑芬之│度偵字第│
│ │ │ │旗銀行信│94.6.28 │名義為買受人)│3500號卷│
│ │ │ │用卡月結│ │刷卡:30萬元 │⑷第 │
│ │ │ │單影本、│刷卡日期│ │742頁背 │
│ │ │ │My store│: │ │面及 │
│ │ │ │特約商店│94.6.23 │ │744-745 │
│ │ │ │系統授權│ │ │頁 │
│ │ │ │使用合約│ │ │ │
│ │ │ │書(含包│ │ │ │
│ │ │ │不賠特別│ │ │ │
│ │ │ │保障) │ │ │ │
├──┼────┼────┼────┼────┼───────┼────┤
│162 │白弘銘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23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簽約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52│
│ │ │ │ │ │ │ - 753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 │元 │度偵字第│
│ │ │ │My store│94.6.23 │ │3500號卷│
│ │ │ │特約商店│ │ │⑷第751 │
│ │ │ │系統授權│ │ │頁及第 │
│ │ │ │使用合約│ │ │758頁背 │
│ │ │ │書 │ │ │面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163 │黃香凌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6.25 │刷卡30萬元 │板檢95年│
│ │ │ │1 日警詢│ 簽訂 │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 │3500號卷│
│ │ │ │ │ │ │⑷第 759│
│ │ │ │ │ │ │ - 760頁│
│ │ │ ├────┼────┼───────┼────┤
│ │ │ │統一發票│發票日期│發票金額:30萬│板檢95年│
│ │ │ │影本、 │:94.7.1│元 │度偵字第│
│ │ │ │24hrs'Ba│ │ │3500號卷│
│ │ │ │nk資訊銀│ │ │⑷第 │
│ │ │ │行專用申│ │ │764-765 │
│ │ │ │訂單 │ │ │頁 │
│ │ │ │(註明「│ │ │ │
│ │ │ │二年包不│ │ │ │
│ │ │ │賠」字樣│ │ │ │
│ │ │ │) │ │ │ │
├──┼────┼────┼────┼────┼───────┼────┤
│164 │陳曉惠 │特約商店│94年10月│94.7.11 │訂金 3千元、 │板檢95年│
│ │ │ │28日警詢│ 申訂 │匯款29萬7千元 │度偵字第│
│ │ │ │供述 │ │(另以友人林淑│3500號卷│
│ │ │ │ │ │滿之名義匯款)│⑷第 766│
│ │ │ │ │ │ │ - 767頁│
│ │ │ ├────┼────┼───────┼────┤
│ │ │ │華南商業│匯款日期│匯款:29萬7 千│板檢95年│
│ │ │ │銀行匯款│: │元 │度偵字第│
│ │ │ │回條聯影│94.7.21 │ │3500號卷│
│ │ │ │本、My │ │ │⑷第 │
│ │ │ │store特 │ │ │771、775│
│ │ │ │約商店系│ │ │頁 │
│ │ │ │統授權使│ │ │ │
│ │ │ │用合約書│ │ │ │
│ │ │ │(含包不│ │ │ │
│ │ │ │賠特別保│ │ │ │
│ │ │ │障) │ │ │ │
├──┼────┼────┼────┼────┼───────┼────┤
│165 │曾淑娟 │雅帝專案│95年8 月│93年12月│ │警詢卷二│
│ │ │、虛擬區│1日警詢 │26、27日│63萬元 │P243頁 │
│ │ │域代理 │供述 │ │(已全額退費)│ │
│ │ │ ├────┼────┼───────┼────┤
│ │ │ │虛擬區代│未提出 │未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判決就黃家楓、陳德村指訴判決無罪部分重複論列,併予指明,並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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