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易,3042,2010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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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0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審判期日,係由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惟判決書第十四頁第二十一行則記載為檢察官邱美育,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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