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2332,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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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 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盜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被告恐因受重罪未脫免刑罰而逃亡,因認有逃亡之虞。

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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