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3826,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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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昌賢律師
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83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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