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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第5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3 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甲○○涉犯寄藏制式手槍、加重強盜未遂、搶奪、攜帶兇器竊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
被告乙○○涉犯攜帶兇器竊盜、加重強盜未遂及搶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
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99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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