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621,2009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1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柑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