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訴,668,2009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40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復未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經原審法院於97年12月30日定期間五日命上訴人補提,該裁定於經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居所,於98年1月19日生合法送達之效,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