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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3089、4330號、96年度偵字第627、628、1589、230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於97年10月17日具狀提出上訴,惟並未附具體理由。
經本院於98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3日囑託臺灣宜蘭監獄送達於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
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是上訴人形式上雖有提「上訴狀」,但實質上仍未依法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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