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重更(二),2,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21號,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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