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上重訴,3,201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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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賴鎮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秉彥原名丁○○.
指定辯護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0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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