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交上易,347,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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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何燈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76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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