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交抗,622,2009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622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及原裁定理由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違規闖紅燈被警攔罰時,當場有出示駕駛執照,惟警察未當場開駕照過期的罰單,既於違規現場未開罰單,其事後補開顯係偽造文書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查抗告人之駕駛執照顯於違規闖紅燈時業已過期,有卷附資料可稽,執勤員警事後發現,針對抗告人駕照逾有效期間,仍違規駕車,舉發並補掣開單舉發,並無不合,自不涉偽造文書問題,抗告人之抗告,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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