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聲再,475,2010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75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 475號,98年1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 475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嗣亦未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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