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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甫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2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沈宜生、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沈宜生、法官林明俊、法官賴邦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法官欄之記載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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