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重上更(二),267,201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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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佳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2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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