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清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義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90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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