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重交附民,11,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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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住台北縣瑞芳鎮○○路○段26號
戊○○
庚○○
辛○○
己○○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上列被告壬○○因本院民國98年度交上訴字第 13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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