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重附民,33,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被 告 王又曾
蔡雪卿
財團法人王又曾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王金世英
原住台北市○○區○○街71巷6之1號4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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