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附民,209,201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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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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