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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代收人: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上訴字第39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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