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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國揚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26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萬國揚犯竊盜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於民國99年9月6日收受判決正本。
其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9月16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記載上訴理由容另後補,有上訴狀附卷可稽,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99年10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99年10月21日黏貼公告於原審法院牌示處為公示送達,且於99年10月25日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之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公告欄張貼公示送達公告在案(因被告已於99年9月24日出監,且住居所不明,故由原審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此有公示送達公告證書、桃園縣桃園市公所99年10月25日桃市行字第0990076811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4-45頁),該項送達經30日即於99年11月25日起發生效力。
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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