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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世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02號,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7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世杰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3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 月)、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30日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判決書於99年10月8 日送達被告後,經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10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有前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之收受日期記載可憑。
惟被告提起上訴時,僅以「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謹依法定期間內聲請上訴,理由後補。」
等語,表明上訴意旨,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乃發函通知被告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上訴,該通知函於99年11月26日寄存於被告戶籍所在地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有該通知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被告逾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亦經本院向原審查詢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因認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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