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易,2885,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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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8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建龍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號、第二0六一號,嗣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原審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

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被告鄭建龍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對於原審判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爭執,僅以:被告鄭建龍因侵占罪,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因加重竊盜罪,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是否有量刑過重礙難以干服,因被告犯後就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深感悔意與警惕,為此懇求鈞長能酌情減輕被告鄭建龍之刑期云云。

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00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被告犯罪時之相關一切情狀稱:「審酌被告鄭建龍明知其持有之車牌號碼五三六─EQC號重型機車係他人之物,為圖供作債務擔保,竟將持有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擅將該車交予友人,迄未將該車返還遠信公司,所為非屬可取,又被告鄭建龍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工作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以圖變賣牟利,法治觀念已有嚴重偏差,然被告鄭建龍竊得之物品已全數由洪進添領回,且被告鄭建龍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乃就被告鄭建龍所犯侵占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就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均得易科罰金,且依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亦得易科罰金,已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況本件被告鄭建龍上開所犯加重竊盜罪,其法定最輕本刑即為有期徒刑六月,原審僅量處最輕之有期徒刑六月,復得易科罰金,自無上訴狀中所載:量刑過重之情形;

另觀諸被告鄭建龍所侵占他人重型機車之價值,原審就被告鄭建龍侵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亦無失之過重之情形,故被告鄭建龍上訴自難謂有何具體理由。

是上訴意旨均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

是其上訴顯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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