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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 1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7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3 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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