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易,684,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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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79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879號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於98年12月24日送達被告,由被告親自蓋章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見原審卷第47頁)在卷可稽。

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12月28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期間屆滿日後20日為99年1月25日)於99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後10日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日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蓋章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稽。

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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