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秉儒
蔡騰耀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 嵐律師
林亦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0號,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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