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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力賢
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力賢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力賢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王力賢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8罪、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8 罪,並與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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