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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吳文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蕭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江仁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3 月30日起,均延長2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 月2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30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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