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癸宇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劉世興律師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鄭又銘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陳癸宇、鄭又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由,裁定延長羈押,上開裁定業於99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附卷之送達證書2份可稽。
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12 月18日起算,計至99年12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
乃抗告人等均延至99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等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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