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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晉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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