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林義註前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 二、林義註前經張坤宸(原名張斤興,未據起訴)介紹認識吳根
- (一)林義註與張坤宸徵得吳根旺同意後,於94年6月20日由林義
- (二)林義註與許潭庭徵得曾樹賢同意後,由曾樹賢於94年9月間
- (三)林義註與許潭庭徵得吳萬福同意後,由吳萬福於94年2月間
- 三、林義註、黃慶華、張坤宸、吳根旺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
- (一)張坤宸於95年11月前,持附表二編號2、3所示95年7月1
- (二)林義註自張坤宸處取得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信用卡後,於
- (三)黃慶華復按月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
- (四)林義註於取得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
- 四、林義註、黃慶華、許潭庭、吳萬福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
- (一)林義註持附表九編號1-1、3、4所示於95年7月1日前所核
- (二)黃慶華復按月於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
- (三)林義註於取得附表二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十二
- 五、林義註、張坤宸於申辦信用卡之初,為暫時在金融機構建立
- 六、案經永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訴由桃園縣政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之認定)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
- 貳、實體方面
-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 二、經查:
- (一)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明知自己於94至96年間,並未在玩
- (二)被告林義註於附表二、六、九、十五、二十一所示之時間,
- (三)被告林義註、張坤宸於使用信用卡時,雖就每期帳單支付少
- (四)被告吳根旺雖辯稱沒有詐欺意圖云云,惟吳根旺申請信用卡
- (五)被告曾樹賢雖辯稱:伊交證件予林義註辦信用卡,但不知道
- (六)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
- (七)本件係因被告林義註債信不佳,故由被告吳根旺、曾樹賢、
- (八)綜上所述,被告五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
-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
- (一)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
- (二)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28條修正前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
- (三)身分犯部分: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1條第1款
- (四)連續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
- (五)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
- (六)累犯部分:有關累犯之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 (七)定應執行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
- (八)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五人行為時即95
- 四、論罪科刑
- (一)玩命科技公司之勞保加保申請單,為玩命科技公司負責人即
- (二)被告五人明知無給付鉅額消費款之能力,亦無支付消費款項
- (三)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就事實欄二(一)之行使業務
- (四)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就事實欄二所示之先後2次行使業務上
- (五)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就事實欄二所犯之行
- (六)又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就事實欄二所犯之連續詐欺取財罪
- (七)被告吳根旺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三編號1、2
- (八)被告林義註、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
- 參、被告林義註、黃慶華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上開時、地以被告吳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三、經查: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並未見具體
- 四、本件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先
-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 一、原審就被告五人上開部分同此認定,因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以被告五人共犯連續詐欺取財
- 三、被告林義註上訴指稱:附表十二編號67至69之消費,非其刷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義註以吳根旺之名義,於94年9月15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經查: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借款,係花旗銀行透過電話
- 四、按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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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註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邱群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根旺
被 告 黃慶華
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曾樹賢
吳萬福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56號、98年度易字第1106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52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義註犯附表十三編號1、附表十七編號1、2所示之罪刑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林義註被訴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林義註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林義註前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3年5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吳根旺前於9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11月8日執行完畢。
曾樹賢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32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94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4年6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吳萬福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3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林義註前經張坤宸(原名張斤興,未據起訴)介紹認識吳根旺,另經由許潭庭(未據起訴)介紹認識曾樹賢、吳萬福,林義註、張坤宸、許潭庭分別明知以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職業及所得,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林義註、張坤宸竟意圖利用吳根旺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供林義註、張坤宸使用;
林義註、許潭庭復意圖利用曾樹賢、吳萬福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供林義註使用,由林義註、張坤宸向吳根旺遊說,林義註、許潭庭則向曾樹賢、吳萬福遊說,稱只要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經核發,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數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明知其等收入有限,僅能勉力維持生活,對於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並無清償之能力,本身亦無清償刷卡消費或欲借現金款項之意思,惟吳根旺、吳萬福因經濟拮据,曾樹賢則因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債急需償還,而受金錢誘惑,仍同意充當辦理信用卡之人頭,將辦得之信用卡交由林義註使用。
林義註並與張坤宸約定以每張信用卡核准額度之七三比例朋分刷卡利益,許潭庭則可獲取金額不詳之介紹費。
林義註為營造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具正當職業及有清償信用卡消費款項能力之假象,以便金融機構核發信用卡予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另與玩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玩命科技公司)負責人黃慶華協議,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按月存入金額至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帳戶嗣後再領出,使其等之存摺內有薪資轉帳紀錄,並將其等以玩命公司員工名義,投保勞工保險以取得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請黃慶華接聽電話應付金融機構徵信查核,以使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等人順利獲得金融機構同意核發信用卡,黃慶華可抽取銀行所核發每張信用卡核准額度百分之五之佣金。
林義註、黃慶華二人即與張坤宸、吳根旺,及與許潭庭、吳萬福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
又與許潭庭、曾樹賢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林義註與張坤宸徵得吳根旺同意後,於94年6月20日由林義註陪同吳根旺至位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存摺取交黃慶華按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吳根旺上開銀行帳戶內,用以充作吳根旺在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所得,並自94年6月28日起,以吳根旺係玩命科技公司員工之身分,為吳根旺製作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並申請核發勞工保險卡,由林義註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或資訊主任,年薪60萬元之不實申請資料,交由吳根旺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後,由林義註持吳根旺提供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文件,連續持向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由黃慶華在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打電話至玩命科技公司徵信時,謊稱吳根旺確有在該公司上班云云,致使不知情之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吳根旺為有穩定收入而有還款能力之人,陸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寄予張坤宸,惟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認申請資格不符而未核發信用卡,致未能得逞。
張坤宸於取得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信用卡後,即連續持各該信用卡在附表三編號2、13、1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換取如附表三編號2、13、14所示之現金,與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朋分,張坤宸並連續於附表三編號1、6至8、10、11、15至39所示之時間及商店刷卡消費,及連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三編號1、6至8、10、11、15至39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四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持卡人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三編號1、6至8、10、11、15至39所示之現金、商品及附表四所示之現金,又連續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三編號3至5、9、12所示之時間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辦理繳交電信費用,使遠傳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日後將如期支付帳款,而同意以該信用卡支付款項,因而取得免於支付如附表三編號3至5、9、12所示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林義註與許潭庭徵得曾樹賢同意後,由曾樹賢於94年9月間提供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原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予林義註,由黃慶華按月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五所示金額至曾樹賢上開銀行帳戶內,用以充作曾樹賢在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所得,再由林義註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曾樹賢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年薪70萬、76萬元等不實申請資料,交由曾樹賢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後,由林義註持曾樹賢提供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附表六所示之申請文件連續持向附表六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及同時向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代償曾樹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卡債6萬元,並由黃慶華在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打電話至玩命科技公司徵信時,謊稱曾樹賢確有在該公司上班云云,致不知情之附表六編號1所示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曾樹賢為有穩定收入而有還款能力之人,核發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並於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時間核撥如附表七所示之6萬元信用卡代償款,及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寄予林義註,惟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認申請資格不符而未核發信用卡,致未能得逞。
林義註於取得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後,即連續於附表七編號1、2、4至17所示之時間及商店持該信用卡使用消費,使附表七編號1、2、4至17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陷於錯誤,誤信持卡人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七編號1、2、4至17所示之商品。
曾樹賢並向林義註取得數萬元及自上開存摺內提領16萬3千元作為報酬。
(三)林義註與許潭庭徵得吳萬福同意後,由吳萬福於94年2月間提供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影本予林義註,由黃慶華按月於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資金至吳萬福上開銀行帳戶內,又於94年8月11日由林義註陪同吳萬福至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7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將存摺取去交予黃慶華按月於附表八編號6至15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八編號6至15所示之金額至吳萬福上開銀行帳戶內,用以充作吳萬福在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所得,並自94年2月3日起,以吳萬福係玩命科技公司員工之身分,為吳萬福製作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並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再由林義註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年薪自60萬至80萬元不等之不實申請資料,交由吳萬福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後,由林義註持吳萬福提供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申請文件連續持向附表九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由黃慶華在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打電話至玩命科技公司徵信時,謊稱吳萬福確有在該公司上班云云,致使不知情之附表九編號1-1、2至4所示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吳萬福為有穩定收入而有還款能力之人,陸續核發如附表九編號1-1、2至4所示之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寄予林義註,惟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因認資格不符而未核發信用卡,致未能得逞。
林義註取得附表九編號1-1、2至4所示核發之信用卡後,即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及商店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及於附表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十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十一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持卡人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十所示之商品及附表十一所示之現金。
三、林義註、黃慶華、張坤宸、吳根旺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為以上開方式獲取金錢花用,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吳根旺部分,除申請附表十五所示信用卡之犯行外,其餘未經起訴),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張坤宸於95年11月前,持附表二編號2、3所示95年7月1日前所核發之信用卡,於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4、6至8、10至17、19、57至66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消費,使附表十二編號1至4、6至8、10至17、19、57至66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陷於錯誤,誤信持卡人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十二編號1至4、6至8、10至17、19、57至66所示之商品,又於附表十二編號5、9、18所示之時間向遠傳電信公司辦理繳交電信費用,使遠傳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日後將如期支付帳款,而同意以該信用卡支付款項,因而取得免於支付如附表十二編號5、9、18所示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嗣因張坤宸無力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為免犯行遭發覺,乃由林義註代為繳付後,於95年11月間將信用卡交予林義註使用。
(二)林義註自張坤宸處取得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信用卡後,於如附表十二編號20至56、67至69所示之時間、地點使用消費及於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十二編號20至56、67至69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十二編號20至56、67至69所示之商品及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現金。
(三)黃慶華復按月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十四所示之金額至吳根旺之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充作吳根旺在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所得,並持續為吳根旺在玩命科技公司以員工身分繳交勞工保險費用,由林義註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主任,年薪自84萬至112萬元不等之不實申請資料,交由吳根旺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後,由林義註持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申請文件向附表十五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並由黃慶華在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打電話至玩命科技公司徵信時,謊稱吳根旺確有在該公司上班云云,致不知情之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誤認吳根旺為有穩定收入而有還款能力之人,分別核發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並將信用卡依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寄予林義註,惟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認資格不符而未核發信用卡,致未能得逞。
(四)林義註於取得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六所示之時間及商店持信用卡刷卡消費,及於附表十七 (編號1、2除外)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十六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十七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持卡人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十六所示之商品及附表十七(編號1、2除外)所示之現金。
四、林義註、黃慶華、許潭庭、吳萬福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為以上開方式獲取金錢花用,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吳萬福部分,除申請附表二十一所示信用卡之犯行外,其餘未經起訴),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林義註持附表九編號1-1、3、4所示於95年7月1日前所核發之信用卡,於附表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使用,及於附表十九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十八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十九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十八所示之商品及附表十九所示之現金。
(二)黃慶華復按月於附表二十所示之時間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轉入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額至吳萬福之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充作吳萬福在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所得,並持續為吳萬福在玩命科技公司以員工身分繳交勞工保險費用,由林義註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年薪120萬元等不實申請資料,交由吳萬福親自在申請人欄簽名後,由林義註持吳萬福提供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申請文件先後持向附表二十一所示之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並由黃慶華在銀行徵信人員打電話至玩命科技公司徵信時,謊稱吳萬福確有在該公司上班云云,致不知情之附表二十一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誤認吳萬福為有穩定收入而有還款能力之人,分別核發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信用卡,並依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帳寄地址寄予林義註。
(三)林義註於取得附表二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即於附表二十二所示之時間及商店持信用卡使用消費,及於附表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預借現金,使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員工及附表二十三所示之銀行陷於錯誤,誤信為有資力及日後將依約清償帳款之人,而交付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商品及附表二十三所示之現金。
五、林義註、張坤宸於申辦信用卡之初,為暫時在金融機構建立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債信良好之假象,俾將來續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及避免遭金融機構停卡及稽查,致犯行曝光,故均按每期帳單繳交少額款項,嗣因無力繳納,拖欠永豐信用卡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帳款逾5個月均未繳,經該行向申請信用卡人吳根旺聯絡後,發現申請核卡及刷卡之過程有異,乃通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臺北富邦銀行)等同業查核,均發現異常,始報警查知上情。
六、案經永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義註、吳根旺,及被告黃義華、曾樹賢、吳萬福,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等罪,經原審判決後,被告林義註、吳根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均表明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99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被告黃義華、曾樹賢及吳萬福則未提起上訴。
另檢察官亦不服原判決,對被告林義註、黃義華、吳根旺、曾樹賢及吳萬福(下稱被告五人)均提起上訴,並指稱:原審判決被告五人共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固非無見,惟被告五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並已施行,原審既認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五人,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而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就犯詐欺為常業者,另涉有常業犯之處罰規定,被告五人之犯行,即應論以常業詐欺罪,原審論以連續詐欺取財罪,顯有違誤等語,有上訴書1件附卷可稽,顯見檢察官係就原審判處被告五人犯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即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前之犯行部分)提起上訴,對原判決之其他部分,並未上訴,本案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同此表明(見本院99年10月28日診被程序筆錄第2頁),是本案僅就上開原判決經上訴部分審理,合先敘明。
乙、上訴駁回(即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證人即永豐公司人員許明珠、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陳素麗於警詢及偵查時、臺北富邦銀行人員陳世宗於警詢中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然當事人對其等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其至本件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之證述,並無遭違法或不當方式詢問之情事,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
若個案事實之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均須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再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之陳述,依法律特別規定得作為證據者,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依法接受詰問程序,藉以保障被告本人之詰問權;
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76、6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依上開解釋及判決要旨,共同被告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基於被告身分所為涉及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如該共同被告經證人身分傳喚到庭陳述,並經被告對該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應認共同被告先前陳述之瑕疵,業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
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於原審時,均經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並賦予其餘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渠等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所為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被告吳萬福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對於提供自己身分證件、金融帳戶及申辦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一情,固坦白承認,惟均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吳根旺辯稱:伊承認有提供資料,並收取3千、5千不等報酬,但伊沒有詐欺之意圖,他們實際刷卡的細節伊並不清楚云云;
被告曾樹賢辯稱:伊承認有拿證件給林義註申請信用卡,但林義註拿去做何事伊不知道,伊沒有共同詐欺云云;
被告吳萬福於本院審理時則辯稱:伊沒有參與犯罪云云。
二、經查:
(一)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明知自己於94至96年間,並未在玩命科技公司工作,為圖取報酬,分別經由張坤宸、許潭庭之邀而交付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證件予林義註,並簽署信用卡申請文件,吳根旺另配合於94年6月20日至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辦理帳戶交予林義註,吳萬福則於94年2月間將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帳戶存摺交予林義註、又於94年8月11日至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開戶後將帳戶交予林義註,曾樹賢亦於94年9月間將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予林義註,再由黃慶華將一定金額存入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帳戶內,製作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在玩命科技公司工作之薪資收入之證明,及陸續於94年2月3日、94年6月27日為吳萬福、吳根旺辦理加入玩命科技公司之勞工保險,以取得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後,由林義註據以向銀行申請信用卡等情,業經被告林義註、吳萬福、吳根旺於原審時(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57至76頁)、被告黃慶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見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一第116、117頁、卷二第37至39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57至76頁)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張坤宸於原審證述屬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57至76頁),且有玩命科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98年12月21日(98)華崙字第09800395號函暨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98年12月29日華北三存字第655號函暨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行98年12月31日(98)華埔字第0538號函暨存款往來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被告吳根旺、吳萬福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各1份、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7月14日健保承字第0980052809號函暨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3份、勞工保險局98年7月14日保承資字第09810264070號函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2張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1172號卷一第9頁至第13頁、第116頁至第118頁、卷二第37頁至第39頁、卷三第117頁至第122頁、97年度警聲搜字第758號卷第52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232頁至第235頁、第228頁至第230頁、卷二第57頁至第65頁、第75頁、第76頁、第92頁至第110頁、第160頁、原審98年度易字第1106號卷第76頁)。
(二)被告林義註於附表二、六、九、十五、二十一所示之時間,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所繳交之申請書均為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親自簽名,除經附表二編號1、附表六編號2、附表九編號1-2、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銀行認資格不符而未核卡外,其餘均經同意核發信用卡,而除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信用卡於95年11月前為張坤宸使用 (如附表三、四、十二編號20至56、67至69所示之消費或預借現金),附表十二其餘部分及如附表七、十、十一、十三編號2、十五至十九 (附表十七編號1、2除外)、二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信用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均係被告林義註使用,此經證人張坤宸證述在卷,並經被告林義註、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坦承屬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61頁、第64頁反面、第65頁、第176頁反面、原審98年度易字第1106號卷第75頁反面、第76頁),且有被告吳根旺之永豐商業銀行申請書暨所附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消費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泓頡工程有限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月結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消費明細、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工作證影本、勞工保險卡、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消費明細(見97年度警聲搜字第758號卷第11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第14頁、第14頁反面、97年度偵字第11 142號卷二第112頁至第123頁、卷四第46頁至第83頁、第86 頁至第90頁、第94頁、第129頁至第159頁、第184頁至第191 頁、第207至第211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58頁、第59頁、第125頁至第132頁、第143頁至第168頁)、被告曾樹賢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消費明細(見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二第124頁至第128頁、卷四第46頁至第83頁、第212頁至第215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58頁、第60頁至第79頁)、被告吳萬福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單暨所附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消費明細、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消費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卡、消費明細、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消費明細、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消費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消費明細、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渣打銀行98年3月19日渣打商銀CBRISK字第09800207號函暨消費明細、匯豐銀行98年3月20日(98)港匯銀總字第3812號函暨消費明細、花旗銀行臺北分行98年6月3日(98)政查字第20646號函暨消費明細在卷可憑(見97年度警聲搜字第758號卷第33頁、第34頁、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二第97頁至第110頁、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108頁、第109頁至第15 8頁、第162頁、第163頁、卷四第113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第127頁、第192頁至第202頁、第216頁至第221頁、第224頁至第235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第80頁至第88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102頁至第104頁、第120頁、第133頁至第142頁)。
(三)被告林義註、張坤宸於使用信用卡時,雖就每期帳單支付少許金額,惟無非係為刻意為建立信用卡申請人債信良好之假象,以利其等繼續使用該信用卡及再行申請其他銀行之信用卡,此經被告林義註於原審時供稱:「申請信用卡是因為想讓他的信用可以良好,我可以得到更多佣金,每張信用卡申請下來額度的三成是我的佣金」、「信用卡刷卡是我在刷,用意是要培養信用」等語自明(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32頁反面、第33頁),且被告吳根旺申辦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帳款嗣因逾期5個月未繳款,遭永豐銀行催繳,另被告吳萬福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欠款未繳已成為呆帳,此經證人即永豐銀行人員許明珠、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陳素麗、臺北富邦銀行人員陳世宗於警詢中證述明確(97年度警聲搜字第758號卷第10頁、第11頁、第30頁、第31頁、第44頁、第45頁),而本件為警查獲時,被告吳根旺申請之永豐銀行信用卡尚積欠169,098元、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尚積欠198,683元、遠東銀行信用卡尚積欠120,608元、花旗銀行信用卡尚積欠160,959元,被告曾樹賢申請之美國運通信用卡尚積欠7,416元,被告吳萬福申請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尚積欠42,418元、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尚積欠157,467元、荷蘭銀行信用卡尚積欠216,166元、匯豐銀行信用卡尚積欠59,914元、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尚積欠24,329元、渣打銀行信用卡尚積欠45,630元、華南銀行信用卡尚積欠32,486元、花旗銀行信用卡尚積欠325,100元,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紀錄2紙、美國運通公司97年9月23日97美通字第A08494號函、97年9月24日97美通字第A08502號函、97年9月24日97美通字第A58501號函、遠東銀行傳真、臺北富邦銀行傳真、荷蘭銀行傳真、匯豐銀行傳真、渣打銀行傳真、華南銀行傳真、花旗銀行傳真、97年10月17日(97)政查字第18058號函存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四第92頁、第96頁、第99頁、第100頁、第105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0頁、第112頁、第120頁、第177頁、第178頁、第224頁)。
參諸被告林義註明知其債信不佳、張坤宸亦從事花店及檳榔攤生意,收入不固定,此經被告林義註及證人張坤宸分別供述及證述屬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33頁、卷二第64頁),卻於詐騙上開銀行信用卡得手後,旋即以預借現金、刷卡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商品、並從事舞廳、高爾夫球場及出國消費等顯與其經濟狀況不相當之娛樂,有上開信用卡消費明細存卷可查,足徵被告林義註所言其繳交每期信用卡帳單之少許金額係為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培養信用,以繼續刷卡使用及申請其他銀行之信用卡等語非虛,其等自始即無如數清償信用卡債務之意,而與使用信用卡後因資力狀況改變至無力清償之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之情形顯然有間。
(四)被告吳根旺雖辯稱沒有詐欺意圖云云,惟吳根旺申請信用卡後,缺錢時都會向張坤宸索討,張坤宸若有錢就會給一些,也有因缺錢而陸續去找林義註拿錢等情,業經吳根旺於原審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張坤宸、林義註於原審時證述相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第64頁反面、第67頁、第67頁反面、第68頁),顯見吳根旺確已知其申請之信用卡業經銀行核發,並概括授權林義註、張坤宸使用,吳根旺因而屢次向林義註、張坤宸要求金錢花用,林義註、張坤宸亦係因取得吳根旺名義之信用卡供己刷卡換現金或預借現金使用,始有資金來源提供予吳根旺作為報酬,是吳根旺對於提供身分予林義註、張坤宸申請信用卡使用等情,應知之甚詳,而吳根旺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其對林義註、張坤宸不以自己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卻願意支付相當代價換取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供己使用,顯有詐騙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意圖一節,何能委為不知,其竟仍提供身分資料供渠等使用,與渠等具有共同詐欺之犯意甚明。
(五)被告曾樹賢雖辯稱:伊交證件予林義註辦信用卡,但不知道林義註拿去做何事云云。
惟查:1.被告曾樹賢為配合申請信用卡,曾將自己華南銀行存摺、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交給被告林義註一節,此經被告曾樹賢於原審時供承在卷(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160頁反面),並有附表六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暨所附證件影本在卷可查。
被告曾樹賢既然承認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為其所親簽,而申請書上亦記載被告曾樹賢之職業資料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年薪70萬、76萬元不等之不實資料,足見被告曾樹賢於申請書上簽名時已得悉林義註將以玩命科技公司名義製造虛偽之薪資紀錄;
且被告曾樹賢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自88年4月3日開戶存入200元後,除存款生息外,至94年9月5日之前均未使用,亦非薪資轉帳所用之帳戶,直至94年9月5日起方有250,223元匯入,並於同月9日起由玩命科技公司按月存入薪資,此有被告曾樹賢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佐(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94頁),被告曾樹賢交付存摺予林義註時,存款既然只有200餘元,別無提出其他足資作為收入來源、還款能力之證明,足見其明知林義註將利用該存摺製作虛偽薪資往來紀錄以便於申請信用卡時證明其為有資力之人,至為顯然。
2.又國泰世華銀行未核發信用卡予被告曾樹賢,且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核發後帳單均寄到臺北市○○區○○路456號2樓,並無寄至被告曾樹賢位在雲林縣之住所,有94年11月起至96年6月之美國運通信用卡月結單在卷可查(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60頁至第79頁、第95頁、第160頁反面),固無從據以證明被告曾樹賢知悉林義註已以其名義申請取得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
然被告曾樹賢委託林義註辦理信用卡,係為換取現金,而不要信用卡一節,業經證人林義註於原審時證述明確(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62頁),足見被告曾樹賢本意即不在乎林義註有無以其名義申請信用卡,且被告曾樹賢於原審陳稱係為急於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債,始委託林義註申請信用卡等語,而該欠款於94年11月24日曾清償6萬元之事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覆之信用卡交易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98年度易字第1106號卷第179頁),被告曾樹賢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欠款既經償還6萬元,而繳款情形又會登載在信用卡月結單寄予被告曾樹賢,則被告曾樹賢對於其委託林義註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或美國運通公司之信用卡,實際上已經核發一情,應有所認識;
且被告曾樹賢提供華南銀行存摺供林義註、黃慶華將一定金額存入銀行帳戶後,被告曾樹賢卻趁帳戶內尚有金額164,680元未經林義註轉出前,於95年4月21日將其中163,000元領走,此亦經證人林義註於原審時證述明確,並經被告曾樹賢坦承屬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58頁反面、第160頁反面),顯見被告曾樹賢對林義註取得其相關資料後之作為,並非全然不知。
3.被告曾樹賢雖於原審另辯稱其提領上開帳戶內之163,000元是為逼使林義註出面交出信用卡云云,惟被告曾樹賢果若認其信用卡遭林義註盜用,自應立即向美國運通公司檢舉林義註之犯行並辦理掛失,即無庸背負林義註盜刷之信用卡債務,而非將帳戶內非屬自己金錢領走,所為已與常理有悖;
且被告曾樹賢將上開163,000元領走後,就不接林義註之手機,也找不到人一情,亦經證人林義註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第161頁),衡情被告曾樹賢將上開款項領走前,玩命科技公司之薪資均按月定期存入其帳戶中,足見林義註尚有計畫長期培養該帳戶作為薪資轉帳戶以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時使用,為取得被告曾樹賢之配合申請辦理,自不致避不見面,且為避免被告曾樹賢將帳戶結清銷戶而無法使用,自當與被告曾樹賢保持聯繫,而無被告曾樹賢所稱拒不出面之理;
況被告曾樹賢若認為林義註違反其意願使用該存摺製作虛偽薪資紀錄,應將該帳戶結清銷戶以免林義註繼續使用,竟捨此而不為,僅將帳戶內之大額款項取走,將該帳戶留供林義註得繼續使用之狀態,益徵被告曾樹賢確有與林義註約明其帳戶及信用卡均由林義註使用,而由林義註支付現金報酬一情,至為灼然,其辯稱不知道林義註拿其證件後去做何事云云,尚非足採。
(六)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無論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申請人之徵信作業時,會衡酌申請人之信用狀況、收入來源、還款能力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情形等條件,決定是否核准信用卡及額度,如申請人於申請書所填具之資料,及所附之在職證明或財力證明並非真正,金融機構自不會核准發給信用卡,此為眾所皆知之事項。
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明知自己未在玩命科技公司任職及領取薪資,且無還款能力及意願,卻同意擔任人頭,交付帳戶由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存入金錢作為薪資紀錄,並由被告黃慶華向勞工保險局為被告吳根旺、吳萬福填具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加保勞工保險、製作不實薪資轉帳紀錄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並在被告林義註填寫不實職業及收入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連同個人證件交由被告林義註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使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誤認為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收入穩定,應有清償消費或借貸帳款之能力,而核發信用卡,已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之施用詐術行為,足證被告吳根旺、吳萬福分別與林義註、黃慶華有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被告曾樹賢與林義註、黃慶華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是被告吳萬福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空言否認參與犯罪云云,自非足採。
(七)本件係因被告林義註債信不佳,故由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出名申請信用卡一情,業經被告林義註自白不諱(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32頁反面),而張坤宸明知吳根旺經濟困窘、許潭庭明知曾樹賢、吳萬福收入微薄,需由被告林義註製作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財力證明,卻將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介紹予被告林義註辦理信用卡,被告林義註於辦理過程中,曾透過張坤宸、許潭庭聯絡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拿取證件及告知要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張坤宸並曾等持吳根旺之信用卡消費等節,亦經證人林義註、張坤宸於原審時證述屬實(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62頁、第64頁),許潭庭並曾向被告曾樹賢表明充當人頭每月可得3萬元報酬等語,業據被告曾樹賢陳明在卷(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160頁背面),足見張坤宸、許潭庭知悉申請信用卡之手段為非法,再參以張坤宸除收受報酬外,其於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編號1至19、57至66所示之時、地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花用後,僅能支付少許金額,而未如期清償款項,此經證人張坤宸證述在卷,並有美國運通公司、花旗銀行94年10月至95年11月之信用卡月結單存卷可憑(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56頁、卷二第65頁、第113頁至第126頁),顯見張坤宸確有從被告吳根旺所申辦之信用卡獲取所需之不法所有意圖,而許潭庭明知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找無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能力之被告曾樹賢、吳萬福充當申請信用卡人頭,自始即無履行清償義務之意,足見張坤宸與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間,許潭庭與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曾樹賢、吳萬福間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八)綜上所述,被告五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查被告五人於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第1項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此有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及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一)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五人。
(二)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28條修正前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比較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五人。
(三)身分犯部分: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而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五人。
(四)連續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而修正後之刑法,既無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五人。
(五)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所犯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
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
(六)累犯部分:有關累犯之規定,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林義註、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七)定應執行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最長不得逾20年。」
,該條款修正後之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最長不得逾30年。」
,比較該條款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五人較為有利。
(八)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五人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五人,自應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五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予以論處。
四、論罪科刑
(一)玩命科技公司之勞保加保申請單,為玩命科技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黃慶華業務上所掌之文書,被告吳根旺、吳萬福未曾任職於玩命科技公司,卻同意擔任被告林義註之人頭,由被告黃慶華以被告吳根旺、吳萬福為被保險人之不實內容登載在加保申請單上,持向勞工保險局行使,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第14之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時,保險人(勞工保險局)得逕行調整之規定以觀,勞工保險局對申請加保勞工保險者,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另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是核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五人明知無給付鉅額消費款之能力,亦無支付消費款項之真意,竟製作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不實之薪資紀錄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持以消費、借款,使各該金融機構及特約商店員工陷於錯誤而交付信用卡、商品及現金: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①向附表二編號2、3、附表六編號1、附表九編號1-1、2至4、附表十五編號1、2、附表二十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得信用卡、②向附表三編號1、2、6至8、10 、11、13至39、附表七、附表十、附表十二編號1至4、6至8、10至17、19至69、十六、十八、二十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員工詐取財物、③向附表四、十一、十三編號2、十七(編號1、2除外)、十九、二十三所示之銀行詐得現金,以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
④向附表二編號1、六編號2、九編號1-2、十五編號3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因不符資格而未經核准,此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⑤於附表三編號3至5、9、12、附表十二編號5、9、18以信用卡繳款而獲得免於財產上支出之利益,此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書漏載法條)。
⑵被告吳根旺:①向附表二編號2、3、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得信用卡、②向附表三編號1、2、6至8、10、11 、13至39所示之特約商店員工詐取財物、③向附表四所示之銀行詐得現金,以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
④向附表二編號1、十五編號3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因不符資格而未經核准,此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⑤於附表三編號3至5、9、12以信用卡繳款而獲得免於財產上支出之利益,此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書漏載法條)。
⑶被告曾樹賢:①向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得信用卡、②向附表七所示之特約商店員工及金融機構詐取財物,以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
③向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因不符資格而未經核准,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⑷被告吳萬福:①向附表九編號1-1、2至4、二十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詐得信用卡、②向附表十所示之特約商店員工詐取財物、③向附表十一所示之銀行詐得現金,以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
④向附表九編號1-2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因不符資格而未經核准,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就事實欄二 (一)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及詐欺得利犯行、事實欄三之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詐欺得利犯行與張坤宸間;
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曾樹賢就事實欄二 (二)之詐欺取財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與許潭庭間;
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萬福就事實欄二 (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詐欺取財未遂、事實欄四之詐欺取財既遂犯行與許潭庭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林義註、吳根旺、吳萬福、張坤宸、許潭庭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等與從事業務之被告黃慶華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檢察官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僅係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犯詐欺罪之幫助犯,尚有未洽(理由詳上貳、二(六)所載),且既改依共同正犯論擬,則其所適用關於共犯之法條,已由刑法第30條變更為同法第28條,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為起訴法條之變更(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就事實欄二所示之先後2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多次詐欺取財(含未遂)、詐欺得利犯行;
吳根旺就事實欄二 (一)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含未遂)及詐欺得利犯行;
被告曾樹賢就事實欄二 (二)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含未遂)犯行;
被告吳萬福就事實欄二 (三)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含未遂)犯行,分別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論以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得利罪各一罪,⑵被告吳根旺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得利罪各一罪,⑶被告曾樹賢、吳萬福各論以詐欺取財罪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
(五)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就事實欄二所犯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其目的在於遂行詐欺取得信用卡,是與所犯詐欺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又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就事實欄二所犯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及事實欄三、四所犯如附表十二(編號5、9、18除外)、十三編號2、十五編號1、2、十六至十九(附表十七編號1、2除外)、二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314次詐欺取財既遂罪、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十二編號5、9、18所示3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吳根旺就犯罪事實二(一)所犯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事實欄三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2次詐欺取財既遂罪、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1次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吳萬福就事實欄二(三)所犯之連續詐欺取財罪、事實欄四所犯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4次詐欺取財既遂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被告吳根旺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三編號1、2、6至8、10、11、13至39、附表四之詐欺取財、附表三編號3至5、9、12之詐欺得利犯行;
被告吳萬福前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十、十一詐欺取財犯行,雖均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其與被告吳根旺業經起訴論罪部分(即如附表二所示犯行)、與被告吳萬福業經起訴論罪部分(即如附表九所示犯行)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被告曾樹賢前揭附表七之詐欺取財犯行亦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其與被告曾樹賢業經起訴論罪部分(即如附表六所示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與審理。
(八)被告林義註、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渠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並就已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依法遞加之。
又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雖已著手附表十五編號3詐欺取財之行為,惟該銀行之承辦人員因認申請資格不符不予核發信用卡,而未詐得財物,犯罪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且被告林義註、吳根旺此犯行部分,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之情形,依法先加後減之。
參、被告林義註、黃慶華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上開時、地以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為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使金融機構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後,即以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財物,足生損害於各該金融機構,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並未見具體指明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為,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且被告林義註、黃慶華係分別取得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同意製作不實之薪資紀錄以申請信用卡,並取得其等授權使用信用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林義註、黃慶華自無在信用卡申請書或刷卡簽帳單偽造文書之行為,此外,複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有檢察官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四、本件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先後發生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前、後,檢察官起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95年7月1日之前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與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等罪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檢察官起訴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於95年7月2日之後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不分,則與被告林義註、黃慶華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五人上開部分同此認定,因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 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第3項規定,並審酌被告五人以不正方式詐騙金融機構及特約商店,破壞金融交易秩序,行為實屬可議,惟考量其等所詐取商品及金錢之價值,多為數千元之間,數額均非甚鉅,被告林義註係居於主謀地位,不法獲取財物較多,被告黃慶華僅從中抽取佣金,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僅為人頭,及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萬福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吳根旺、曾樹賢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另審酌被告黃慶華已清償永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詐騙之款項,被告林義註與遠東銀行達成清償協議,有永豐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和解書、遠東銀行清償協議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四第249頁、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182頁),及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⑴被告林義註有期徒刑1年4月(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4月(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如附表十二(編號5、9、18除外)、十三編號2、十五編號1、2、十六至十九(附表十七編號1、2除外)、二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刑(詐欺取財既遂罪314罪部分)、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刑(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如附表十二編號5、9、18所示之刑(詐欺得利罪3罪部分);
⑵被告黃慶華有期徒刑10月(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3月(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被告黃慶華所犯其他各罪,未據上訴】;
⑶被告吳根旺有期徒刑10月(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4月(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如附表十五編號1、2所示之刑(詐欺取財罪2罪部分)、如附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刑( 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
⑷被告曾樹賢有期徒刑4月(連續詐欺取財罪);
⑸被告吳萬福有期徒刑8月(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吳萬福所犯其他各罪,未據上訴】,並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林義註除外)。
又說明被告林義註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附表十二編號1至22、57至69、十五編號1、十六編號1至5、十八、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罪;
黃慶華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
被告吳根旺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及附表十五編號1之罪;
被告曾樹賢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
被告吳萬福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並就被告林義註、黃慶華、吳根旺所減得之刑與其他不得減刑所宣告之刑,被告吳萬福所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再就被告黃慶華、吳根旺、吳萬福所定應執行刑,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說明扣案之玩命科技公司91年薪資表、93年薪資表、96年薪資表各1張、玩命科技公司員工名冊、玩命公司在職、離職員工勞健保資料,雖為警方在被告黃慶華住處搜索查獲,而為被告黃慶華所有之物,該等扣案文件內容雖為被告黃慶華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惟該等扣案文件並非向本件被害人詐騙所用之物,亦未持向勞工保險局行使,爰不予宣告沒收。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以被告五人共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固非無見,惟被告五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並已施行,原審既認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而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就犯詐欺為常業者,另涉有常業犯之處罰規定,被告等之犯行,即應論以常業詐欺罪云云。
然查: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林義註雖以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之名義,向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並持以消費或預借現金,然其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於95年7月1日以前之連續刷卡消費或預借信現金之行為,均為張坤宸所使用(附表三、四),而被告林義註僅使用曾樹賢或吳萬福名義之信用卡,且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金額非高,使用時間非長,而被告黃慶華除與林義註接洽,為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三人製作不實之薪資轉帳等資料,以供林義註持以申辦該三人之信用卡外,並無另為其他人製作不實之資料,而被告吳根旺、曾樹賢、吳萬福亦僅提供身分資料予林義註一人,供其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無一再提供身分予他人而充當人頭之行為,是尚難遽認認被告五人所為,係以反覆實施同種類犯行為目的之犯罪行為,自非得以常業犯相繩,是檢察官執此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林義註上訴指稱:附表十二編號67至69之消費,非其刷卡使用,係張坤宸使用,附表十三編號2之借款,是銀行客服行銷人員,主動提供撥款,並非被告林義註預借現金及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查:被告林義註於原審時陳稱: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花旗銀行信用卡,交給張坤宸,所以之前都是張坤宸在刷,伊只收三成佣金,花旗銀行核卡後,帳單都是寄到臺北縣板橋市○○街155號張坤宸住處,開始改由伊刷時,帳單就改寄到臺北市○○○路○段96巷17弄15號1樓,美國運通公司的信用卡也是一樣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一第224頁背面)。
而附表十二編號67至69之消費,係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美國運通公司信用卡之刷卡消費,而該信用卡之每月消費月結單,在95年11月以前,均是寄送至臺北縣板橋市○○街155號,自95年12月起,即改送臺北市○○○路○段96巷17弄15號1樓之事實,有美國運通公司98年12月23日函附之月結單在卷可稽(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2456號卷二第112至131頁),而附表十二編號67至69之消費時間為96年2月1日,其消費之月結單,即是寄送至臺北市○○○路○段96巷17弄15號1樓,亦有月結單1件在卷足佐(見97年度偵字第11142號卷48頁),足見附表十二編號67至69之消費,確為被告林義註所刷卡無誤,被告林義註所辯,尚非足採。
又附表十三編號2之借款,確係持信用卡至萬泰銀行提款機操作之預借現金交易之事實,業經本院函請發卡銀行即花旗銀行查明屬實,有花旗銀行99年9月24日(99)政查字第88056號函1件(見本院卷)在卷可稽,是被告林義註辯稱該筆借款非持信用卡預借現金云云,尚嫌無據。
至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本件原審量刑時,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尚無失出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是被告林義註上開所指,均無理由。
另被告吳根旺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同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林義註上訴駁回部分,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之情形,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丙、撤銷改判(即無罪)及撤銷(即重複論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義註以吳根旺之名義,於94年9月15日申請取得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後,即於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花旗銀行,因認被告林義註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證據,係指直接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
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8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借款,係花旗銀行透過電話行銷專員向借款人招攬後撥款之事實,有花旗銀行99年9月24日(99)政查字第88056號函1件(見本院卷)在卷可稽。
是此筆借款,自非被告林義註持用吳根旺名義之信用卡,刷卡預借現金,而對銀行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為借款之行為,核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論以詐欺取財罪。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義註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原審疏未詳查,遽為被告林義註此部分有罪之判決,於法即有違誤。
被告林義註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義註被訴犯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諭知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四、按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此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經查,被告林義註如附表十七編號1、2所示之借款行為,核與附表十三編號1、2借款行為之信用卡號碼、預借信金日期、預借現金金額、預借現金所屬櫃員機號碼均相同,顯為相同之信用卡借款行,為而為相同之事實。
附表十七編號1、2,既與附表十三編號1、2為同一事實,原判決對被告林義註於附表十七編號1、2重複論以詐欺取財罪(附表十七編號1即附表十三編號1之行為,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有如上述),顯與法有違,林義註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併將原判決關於林義註如附表十七編號1、2所示行為重複論罪部分逕予撤銷。
丁、被告吳根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黃慶華以玩命科技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入吳根旺帳戶明細)┌──┬─────────┬───────┬────────┐
│編號│銀行帳戶 │日期 │金額(新臺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94年7 月13日 │43,000元 │
│ │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同上 │94年 8月10日 │45,230元 │
├──┼─────────┼───────┼────────┤
│3 │同上 │94年 9月 9日 │46,330元 │
├──┼─────────┼───────┼────────┤
│4 │同上 │94年10月 7日 │51,360元 │
├──┼─────────┼───────┼────────┤
│5 │同上 │94年11月10日 │52,380元 │
├──┼─────────┼───────┼────────┤
│6 │同上 │94年12月 9日 │55,410元 │
├──┼─────────┼───────┼────────┤
│7 │同上 │95年 1月10日 │75,765元 │
├──┼─────────┼───────┼────────┤
│8 │同上 │95年 2月10日 │56,140元 │
├──┼─────────┼───────┼────────┤
│9 │同上 │95年 3月10日 │56,360元 │
├──┼─────────┼───────┼────────┤
│10 │同上 │95年4 月10日 │60,550元 │
├──┼─────────┼───────┼────────┤
│11 │同上 │95年 5月10日 │60,980元 │
├──┼─────────┼───────┼────────┤
│12 │同上 │95年 6月 9日 │61,150元 │
└──┴─────────┴───────┴────────┘
附表二(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編│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申請日期 │申請文件 │
│號│ │碼 │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未核卡 │94年6 月22日│申請書(填載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員工)│
│ │ │ │ │ │
│ │ ├────┼──────┼───────────────────┤
│ │ │未核卡 │94年9 月15日│①申請書(填載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
│ │ │ │ │ 師,年薪60萬元不實資料) │
│ │ │ │ │②身分證 │
│ │ │ │ │③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 │④泓頡工程有限公司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免扣繳憑單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2 │美商花旗銀行 │00000000│94年9 月15日│①申請書(填載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
│ │ │00000000│ │ 師,年薪60萬元不實資料) │
│ │ │(轉為456│ │②身分證 │
│ │ │00000000│ │③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66603,再│ │④大陸工程CD550標工作證 │
│ │ │更換為45│ │⑤勞工保險卡 │
│ │ │00000000│ │⑥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078204)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3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00000000│94年9 月30日│申請書(填載吳根旺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
│ │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 │,年薪60萬元不實資料) │
└─┴────────┴────┴──────┴───────────────────┘
附表三(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 │信用卡號│簽帳消費日期│詐得銀行代│消費地點 │
│號│ │碼 │ │墊金額(新│ │
│ │ │ │ │臺幣) │ │
│ │ │ │ │ │ │
├─┼──────┼────┼──────┼─────┼───────────┤
│1 │美商花旗銀行│00000000│94年10 月3日│2,348元 │米瑟奇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 │
├─┼──────┼────┼──────┼─────┼───────────┤
│2 │同上 │同上 │94年10 月3日│135,800 元│永安福實業有限公司 │
├─┼──────┼────┼──────┼─────┼───────────┤
│3 │同上 │同上 │94年12月29日│1,993元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
│ │ │ │ │ │訊費用(下稱遠傳電信費│
│ │ │ │ │ │用) │
├─┼──────┼────┼──────┼─────┼───────────┤
│4 │同上 │同上 │95年3 月17日│1,933元 │遠傳電信費用 │
├─┼──────┼────┼──────┼─────┼───────────┤
│5 │同上 │同上 │95年3 月25日│390元 │遠傳電信費用 │
├─┼──────┼────┼──────┼─────┼───────────┤
│6 │同上 │同上 │95年4 月21日│399元 │頂好WELLcome 三重店 │
├─┼──────┼────┼──────┼─────┼───────────┤
│7 │同上 │同上 │95年4 月22日│687元 │屈臣氏- 埔墘分公司 │
├─┼──────┼────┼──────┼─────┼───────────┤
│8 │同上 │同上 │95年4 月22日│1,130元 │龍山寺地下街- 精彩廣場│
├─┼──────┼────┼──────┼─────┼───────────┤
│9 │同上 │同上 │95年4 月29日│2,331元 │遠傳電信費用 │
├─┼──────┼────┼──────┼─────┼───────────┤
│10│同上 │同上 │95年4 月30日│360元 │新樂園台灣故事館 │
├─┼──────┼────┼──────┼─────┼───────────┤
│11│同上 │同上 │95年4 月30日│704元 │億萬里特賣廣場 │
├─┼──────┼────┼──────┼─────┼───────────┤
│12│同上 │同上 │95年6 月24日│2,148元 │遠傳電信費用 │
├─┼──────┼────┼──────┼─────┼───────────┤
│13│臺灣美國運通│00000000│94年10月11日│60,000元 │金鳳美銀樓 │
│ │國際股份有限│0000000 │ │ │ │
│ │公司 │ │ │ │ │
├─┼──────┼────┼──────┼─────┼───────────┤
│14│同上 │同上 │94年10月16日│60,000元 │金鳳美銀樓 │
├─┼──────┼────┼──────┼─────┼───────────┤
│15│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1日│1,127元 │好樂迪KTV-板橋埔墘店 │
├─┼──────┼────┼──────┼─────┼───────────┤
│16│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3日│1,047元 │NET 板橋二店 │
├─┼──────┼────┼──────┼─────┼───────────┤
│17│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3日│2,046元 │IORDANO 板中山門市部 │
├─┼──────┼────┼──────┼─────┼───────────┤
│18│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3日│900元 │HANG TEN- 埔墘門市 │
├─┼──────┼────┼──────┼─────┼───────────┤
│19│同上 │同上 │94年12 月2日│1,415元 │頂好Wellcome文化店 │
├─┼──────┼────┼──────┼─────┼───────────┤
│20│同上 │同上 │94年12 月4日│1,975元 │頂好Wellcome文化店 │
├─┼──────┼────┼──────┼─────┼───────────┤
│21│同上 │同上 │94年12月23日│1,496元 │頂好Wellcome新海青店 │
├─┼──────┼────┼──────┼─────┼───────────┤
│22│同上 │同上 │94年12月26日│965元 │屈臣氏百佳(股)- 埔墘│
├─┼──────┼────┼──────┼─────┼───────────┤
│23│同上 │同上 │94年12月28日│288元 │松青超市- 雙十店 │
├─┼──────┼────┼──────┼─────┼───────────┤
│24│同上 │同上 │95年1 月1 日│598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25│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 日│730元 │頂好Wellcome板橋青店 │
├─┼──────┼────┼──────┼─────┼───────────┤
│26│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3日│5,388元 │NET 板橋二店 │
├─┼──────┼────┼──────┼─────┼───────────┤
│27│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3日│1,320元 │GIORDANO板中山門市部 │
├─┼──────┼────┼──────┼─────┼───────────┤
│28│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5日│3,192元 │NET 板橋二店 │
├─┼──────┼────┼──────┼─────┼───────────┤
│29│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7日│1,012元 │松青超市- 雙十店 │
├─┼──────┼────┼──────┼─────┼───────────┤
│30│同上 │同上 │95年2 月21日│7,066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31│同上 │同上 │95年2 月26日│374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32│同上 │同上 │95年3 月1 日│1,222元 │屈臣氏百佳(股)-埔墘店 │
├─┼──────┼────┼──────┼─────┼───────────┤
│33│同上 │同上 │95年3 月21日│1,268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34│同上 │同上 │95年3 月31日│880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35│同上 │同上 │95年4 月3 日│909元 │屈臣氏百佳(股)-埔墘店│
├─┼──────┼────┼──────┼─────┼───────────┤
│36│同上 │同上 │95年4 月10日│1,529元 │龍山寺地下街- 精采廣場│
├─┼──────┼────┼──────┼─────┼───────────┤
│37│同上 │同上 │95年4 月10日│1,077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38│同上 │同上 │95年4 月30日│1,040元 │屈臣氏百佳( 股)-埔墘店│
├─┼──────┼────┼──────┼─────┼───────────┤
│39│同上 │同上 │95年4 月30日│418元 │全家福鞋業-111- 四川店│
└─┴──────┴────┴──────┴─────┴───────────┘
附表四(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 │信用卡號│預借現金日期│預借現金金│預借現金│
│號│ │碼 │ │額(新臺幣│所屬自動│
│ │ │ │ │) │櫃員機 │
├─┼──────┼────┼──────┼─────┼────┤
│1 │美商花旗銀行│00000000│94年10月15日│10,000元 │台新商銀│
│ │ │00000000├──────┼─────┼────┤
│ │ │ │94年10月25日│1,000元 │台新商銀│
│ │ │ ├──────┼─────┼────┤
│ │ │ │94年11月2 日│4,000元 │台新商銀│
│ │ │ ├──────┼─────┼────┤
│ │ │ │94年12月1 日│3,500元 │台新商銀│
│ │ │ ├──────┼─────┼────┤
│ │ │ │94年12月28日│3,000元 │台新商銀│
│ │ │ ├──────┼─────┼────┤
│ │ │ │95年3 月24日│4,000元 │台新商銀│
└─┴──────┴────┴──────┴─────┴────┘
附表五
(黃慶華以玩命科技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入曾樹賢帳戶明細)┌──┬──────────┬───────┬─────┐
│編號│銀行帳戶 │日期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94年9 月9 日 │55,75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同上 │94年10月7 日 │55,850元 │
├──┼──────────┼───────┼─────┤
│3 │同上 │94年11月10日 │56,730元 │
├──┼──────────┼───────┼─────┤
│4 │同上 │94年12月9 日 │60,750元 │
├──┼──────────┼───────┼─────┤
│5 │同上 │95年1 月10日 │83,650元 │
├──┼──────────┼───────┼─────┤
│6 │同上 │95年2 月10日 │60,575元 │
├──┼──────────┼───────┼─────┤
│7 │同上 │95年3 月10日 │61,660元 │
├──┼──────────┼───────┼─────┤
│8 │同上 │95年4 月10日 │62,130元 │
└──┴──────────┴───────┴─────┘
附表六(以曾樹賢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編│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申請日期│申請文件 │
│號│ │碼 │ │ │
├─┼───────┼────┼────┼───────────────────┤
│1 │臺灣美國運通國│00000000│94年11月│申請書(填載曾樹賢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師│
│ │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17日 │,年薪76萬元不實資料)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未核卡 │94年11月│①申請書(填載曾樹賢為玩命科技公司工程│
│ │行 │ │14日 │ 師,年收入70萬元不實資料) │
│ │ │ │ │②身分證 │
│ │ │ │ │③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 │④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附表七(以曾樹賢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 │信用卡號│簽帳消費日期│詐得銀行│消費地點 │
│號│ │碼 │ │代墊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 │臺灣美國運通國│00000000│94年11月21日│1,590元 │HUA DU CLUB │
│ │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 │ │ │
├─┼───────┼────┼──────┼────┼───────────────┤
│2 │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1日│1,000元 │溫哥華視聽理容 │
├─┼───────┼────┼──────┼────┼───────────────┤
│3 │同上 │同上 │94年11月23日│60,000元│帳戶結餘代償 │
├─┼───────┼────┼──────┼────┼───────────────┤
│4 │同上 │同上 │94年12月9日 │1,920元 │HUA DU CLUB │
├─┼───────┼────┼──────┼────┼───────────────┤
│5 │同上 │同上 │95年1 月20日│8,120元 │HUA DU CLUB │
├─┼───────┼────┼──────┼────┼───────────────┤
│6 │同上 │同上 │95年2 月23日│770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7 │同上 │同上 │95年4 月23日│530元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武昌第一分公司│
├─┼───────┼────┼──────┼────┼───────────────┤
│8 │同上 │同上 │95年5 月6日 │199元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富運門市 │
├─┼───────┼────┼──────┼────┼───────────────┤
│9 │同上 │同上 │95年5 月9日 │1,101元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雙十 │
├─┼───────┼────┼──────┼────┼───────────────┤
│10│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3日│712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11│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937元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埔墘門市 │
├─┼───────┼────┼──────┼────┼───────────────┤
│12│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149元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 埔墘門市 │
├─┼───────┼────┼──────┼────┼───────────────┤
│13│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378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14│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1,370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15│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1,860元 │HUA DU CLUB │
├─┼───────┼────┼──────┼────┼───────────────┤
│16│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5日│900元 │HUA DU CLUB │
├─┼───────┼────┼──────┼────┼───────────────┤
│17│同上 │同上 │95年5 月16日│280元 │太平洋百貨雙和店 │
└─┴───────┴────┴──────┴────┴───────────────┘
附表八
(黃慶華以玩命科技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入吳萬福帳戶明細)┌──┬───────────┬───────┬─────┐
│編號│銀行帳戶 │日期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94年 2月 3日 │42,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同上 │94年 3月10日 │41,500元 │
├──┼───────────┼───────┼─────┤
│3 │同上 │94年 4月11日 │44,500元 │
├──┼───────────┼───────┼─────┤
│4 │同上 │94年 5月10日 │50,500元 │
├──┼───────────┼───────┼─────┤
│5 │同上 │94年 6月10日 │52,800元 │
├──┼───────────┼───────┼─────┤
│6 │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號 │94年9月9日 │60,380元 │
│ │000000000000 │ │ │
├──┼───────────┼───────┼─────┤
│7 │同上 │94年10月 7日 │61,530元 │
├──┼───────────┼───────┼─────┤
│8 │同上 │94年11月10日 │60,850元 │
├──┼───────────┼───────┼─────┤
│9 │同上 │94年12月 9日 │65,385元 │
├──┼───────────┼───────┼─────┤
│10 │同上 │95年 1月10日 │108,500元 │
├──┼───────────┼───────┼─────┤
│11 │同上 │95年 2月10日 │65,500元 │
├──┼───────────┼───────┼─────┤
│12 │同上 │95年 3月10日 │65,380元 │
├──┼───────────┼───────┼─────┤
│13 │同上 │95年 4月10日 │65,750元 │
├──┼───────────┼───────┼─────┤
│14 │同上 │95年 5月10日 │70,650元 │
├──┼───────────┼───────┼─────┤
│15 │同上 │95年 6月 9日 │95,350元 │
└──┴───────────┴───────┴─────┘
附表九(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編│發卡銀行 │信用卡號│申請日期│申請文件 │
│號│ │碼 │ │ │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93年11月│①申請書(填載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
│1 │ │00000000│29日 │ ,年薪80萬元不實資料) │
│ │ │ │ │②身分證 │
│ │ │ │ │③駕駛執照 │
│ │ │ │ │④勞工保險局製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 │ 料表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1-│同上 │未核卡 │95年5 月│①申請書 │
│2 │ │ │30日 │②身分證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2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00000000│94年8 月│申請書(填載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
│ │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5 日 │年薪65萬元不實資料) │
├─┼────────┼────┼────┼───────────────────┤
│3 │新竹商業銀行 │00000000│94年8 月│①申請書(填載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
│ │ │00000000│12日 │ ,年薪60萬元不實資料) │
│ │ │ │ │②身分證 │
│ │ │ │ │③勞工保險局製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 │ 料表 │
├─┼────────┼────┼────┼───────────────────┤
│4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00000000│94年9 月│①申請書(填載吳萬福為玩命科技公司主任│
│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0│7 日 │ ,年薪67萬元不實資料) │
│ │司 │ │ │②身分證 │
│ │ │ │ │③駕駛執照 │
│ │ │ │ │④勞工保險局製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 │ │ │ │ 料表 │
│ │ │ │ │⑤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按月存入金額充作玩│
│ │ │ │ │ 命科技公司薪資) │
└─┴────────┴────┴────┴───────────────────┘
附表十(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簽帳消費日期│詐得銀行│消費地點 │
│號│ │碼 │ │代墊金額│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1 │臺灣美國│00000000│94年8 月20日│10,281元│好樂迪KTV-台北士林店 │
│ │運通國際│0000000 ├──────┼────┼────────────┤
│ │股份有限│ │94年8 月22日│979元 │家樂福-三重倉庫 │
│ │公司 │ ├──────┼────┼────────────┤
│ │ │ │94年8 月22日│2,266 元│莎華 │
│ │ │ ├──────┼────┼────────────┤
│ │ │ │94年9 月3 日│131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 │ ├──────┼────┼────────────┤
│ │ │ │94年9 月5 日│334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 │ ├──────┼────┼────────────┤
│ │ │ │94年9 月6 日│2,260 元│莎華 │
│ │ │ ├──────┼────┼────────────┤
│ │ │ │94年9 月10日│2,000 元│溫歌華視聽理容 │
│ │ │ ├──────┼────┼────────────┤
│ │ │ │94年9 月15日│4,000 元│金紗餐廳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9 月28日│3,520 元│金之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9 月30日│3,300 元│金紗餐廳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10月2 日│273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 │ ├──────┼────┼────────────┤
│ │ │ │94年10月6 日│159元 │家樂福-板橋店 │
│ │ │ ├──────┼────┼────────────┤
│ │ │ │94年10月25日│7,960 元│HUA DU CLUB │
│ │ │ ├──────┼────┼────────────┤
│ │ │ │94年10月26日│15,810元│HUA DU CLUB │
├─┼────┼────┼──────┼────┼────────────┤
│2 │新竹商業│00000000│94年9 月28日│1,920 元│華都俱樂部有限公司 │
│ │銀行 │00000000├──────┼────┼────────────┤
│ │ │ │95年3 月5日 │1,683 元│KING POWER DUTY FREE │
│ │ │ ├──────┼────┼────────────┤
│ │ │ │95年3 月25日│1,640 元│仟翔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
│3 │香港商香│00000000│94年9 月17日│2,200 元│仙柔餐廳 │
│ │港上海匯│00000000├──────┼────┼────────────┤
│ │豐銀行股│ │94年9 月17日│2,880 元│NIGHT PARIS CLUB │
│ │份有限公│ ├──────┼────┼────────────┤
│ │司 │ │94年9 月30日│3,200 元│衣達客 │
│ │ │ ├──────┼────┼────────────┤
│ │ │ │95年1 月20日│1,920 元│華都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5年3 月7 日│1,000 元│中國石油埔墘站站 │
├─┼────┼────┼──────┼────┼────────────┤
│4 │國泰世華│00000000│94年9 月17日│30,000元│仙柔餐廳 │
│ │商業銀行│00000000├──────┼────┼────────────┤
│ │ │ │94年11月19日│4,144 元│好樂迪- 中興店 │
│ │ │ ├──────┼────┼────────────┤
│ │ │ │94年12月5日 │800元 │中國石油埔墘站 │
│ │ │ ├──────┼────┼────────────┤
│ │ │ │94年12月16日│1,590 元│華都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12月17日│205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店│
│ │ │ ├──────┼────┼────────────┤
│ │ │ │94年12月19日│15,560元│久茂商行 │
│ │ │ ├──────┼────┼────────────┤
│ │ │ │94年12月21日│700元 │中國石油板橋民族路站 │
│ │ │ ├──────┼────┼────────────┤
│ │ │ │94年12月23日│125元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土城│
│ │ │ │ │ │店 │
│ │ │ ├──────┼────┼────────────┤
│ │ │ │94年12月23日│1,920 元│華都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12月24日│610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 │
│ │ │ ├──────┼────┼────────────┤
│ │ │ │94年12月28日│700元 │中國石油板橋民族站 │
│ │ │ ├──────┼────┼────────────┤
│ │ │ │94年12月29日│255元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板 │
│ │ │ │ │ │橋店 │
│ │ │ ├──────┼────┼────────────┤
│ │ │ │94年12月30日│5,000 元│久茂商行 │
│ │ │ ├──────┼────┼────────────┤
│ │ │ │94年12月30日│2,030 元│華都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4年12月31日│1,931 元│錢澤企業(股)公司 │
│ │ │ ├──────┼────┼────────────┤
│ │ │ │94年12月31日│131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店│
│ │ │ ├──────┼────┼────────────┤
│ │ │ │95年1 月9日 │125元 │中國石油埔墘站 │
│ │ │ ├──────┼────┼────────────┤
│ │ │ │95年2 月9日 │1,800 元│廣州保管場 │
│ │ │ ├──────┼────┼────────────┤
│ │ │ │95年2 月14日│440元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5年6 月10日│1,109 元│中國石油中崙站 │
│ │ │ ├──────┼────┼────────────┤
│ │ │ │95年6 月21日│150元 │加得滿- 板橋加油站 │
│ │ │ ├──────┼────┼────────────┤
│ │ │ │95年6 月21日│266元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店│
└─┴────┴────┴──────┴────┴────────────┘
附表十一(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 │信用卡號│預借現金日期│預借現金金│預借現金所屬自動櫃員機│
│號│ │碼 │ │額(新臺幣│ │
│ │ │ │ │) │ │
├─┼──────────┼────┼──────┼─────┼───────────┤
│1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00000000│94年10月6 日│30,000元 │撥付至國泰世華20550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067061號帳戶 │
├─┼──────────┼────┼──────┼─────┼───────────┤
│2 │新竹商業銀行 │00000000│94年10月14日│40,000元 │非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 │
│ │ │00000000│ │ │ │
└─┴──────────┴────┴──────┴─────┴───────────┘
附表十二(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簽帳消│消費詐得│消費詐│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費日期│金額(新│財地點│ │之宣告刑及│
│ │ │ │ │臺幣) │ │ │減得刑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5年7 │259元 │全家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月8日 │ │鞋業股│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份有限│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公司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95年7 │850元 │屈臣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 埔墘│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分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5年7 │500元 │光仁加│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油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5年7 │194元 │屈臣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1日│ │- 埔墘│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分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5年7 │3,490元 │遠傳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信- 線│條第2 項詐│參月,減為│
│ │ │ │ │ │上繳款│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95年8 │824元 │宏信興│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業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同上 │同上 │95年8 │366元 │五一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日用百│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貨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95年8 │535元 │五一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日用百│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貨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同上 │同上 │95年8 │2,231元 │遠傳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信費用│條第2 項詐│參月,減為│
│ │ │ │ │ │ │欺得利罪 │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同上 │同上 │95年8 │216元 │全家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鞋業-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四川店│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同上 │同上 │95年8 │597元 │百事達│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1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同上 │同上 │95年9 │948元 │頂好We│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llcome│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板橋店│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同上 │同上 │95年9 │1,034元 │逸馨園│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同上 │同上 │95年9 │714元 │頂好We│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llcome│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板橋店│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同上 │同上 │95年9 │521元 │屈臣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 埔墘│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分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同上 │同上 │95年9 │492元 │億萬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特賣廣│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場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同上 │同上 │95年9 │529元 │大家發│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1日│ │實業股│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份有限│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公司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同上 │同上 │95年9 │3,149元 │遠傳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信公司│條第2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得利罪│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同上 │同上 │95年9 │728元 │屈臣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 陽明│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分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同上 │同上 │96年2 │35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同上 │同上 │96年4 │129元 │康是美│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生活藥│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妝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西園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同上 │同上 │96年4 │2,438元 │互馨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4日│ │樂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司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同上 │同上 │96年4 │594元 │躍獅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銷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 │遂罪 │ │
├─┼────┼────┼───┼────┼───┼─────┼─────┤
│24│同上 │同上 │96年4 │607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板橋 │遂罪 │ │
├─┼────┼────┼───┼────┼───┼─────┼─────┤
│25│同上 │同上 │96年5 │252元 │全家加│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油站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站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6│同上 │同上 │96年5 │1,980元 │東華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9日 │ │樂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東華│遂罪 │ │
├─┼────┼────┼───┼────┼───┼─────┼─────┤
│27│同上 │同上 │96年5 │2,769元 │英屬維│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京群島│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商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8│同上 │同上 │96年5 │500元 │長榮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爾夫球│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場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9│同上 │同上 │96年5 │737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板橋 │遂罪 │ │
├─┼────┼────┼───┼────┼───┼─────┼─────┤
│30│同上 │同上 │96年5 │302元 │太平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崇光百│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貨股份│詐欺取財既│ │
│ │ │ │ │ │有限公│遂罪 │ │
│ │ │ │ │ │司 │ │ │
├─┼────┼────┼───┼────┼───┼─────┼─────┤
│31│同上 │同上 │96年5 │2,680元 │林口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4日│ │爾夫球│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場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2│同上 │同上 │96年5 │669元 │和信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訊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板 │遂罪 │ │
├─┼────┼────┼───┼────┼───┼─────┼─────┤
│33│同上 │同上 │96年5 │360元 │東森得│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易購股│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份- 分│詐欺取財既│ │
│ │ │ │ │ │期本金│遂罪 │ │
├─┼────┼────┼───┼────┼───┼─────┼─────┤
│34│同上 │同上 │96年5 │1,910元 │HUA DU│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CLUB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5│同上 │同上 │96年5 │23,000元│鼎盛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錶有限│條第1 項之│肆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6│同上 │同上 │96年5 │9,000元 │麗代餐│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廳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7│同上 │同上 │96年5 │3,370元 │昇恆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股份有│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限公司│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8│同上 │同上 │96年5 │1,806元 │JUNJIR│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JUNJIR│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9│同上 │同上 │96年5 │3,154元 │PHUKET│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FREE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SHOP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0│同上 │同上 │96年5 │1,028元 │CENTRA│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CENTRA│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1│同上 │同上 │96年5 │825元 │東森得│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易購股│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份- 分│詐欺取財既│ │
│ │ │ │ │ │期本金│遂罪 │ │
│ │ │ │ │ │第1 期│ │ │
│ │ │ │ │ │/ 共12│ │ │
├─┼────┼────┼───┼────┼───┼─────┼─────┤
│42│同上 │同上 │96年5 │790元 │耐斯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期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三民 │遂罪 │ │
├─┼────┼────┼───┼────┼───┼─────┼─────┤
│43│同上 │同上 │96年5 │917元 │NARAYA│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PHUKET│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4│同上 │同上 │96年5 │221元 │全虹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信- 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園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5│同上 │同上 │96年5 │836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板橋 │遂罪 │ │
├─┼────┼────┼───┼────┼───┼─────┼─────┤
│46│同上 │同上 │96年5 │2,013元 │和信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訊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板 │遂罪 │ │
│ │ │ │ │ │橋店 │ │ │
├─┼────┼────┼───┼────┼───┼─────┼─────┤
│47│同上 │同上 │96年5 │990元 │富邦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momo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8│同上 │同上 │96年6 │198元 │躍獅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銷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 │遂罪 │ │
├─┼────┼────┼───┼────┼───┼─────┼─────┤
│49│同上 │同上 │96年6 │890元 │富邦mo│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2007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0│同上 │同上 │96年6 │77元 │台亞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橋文化│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路站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1│同上 │同上 │96年6 │1,653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板橋 │遂罪 │ │
├─┼────┼────┼───┼────┼───┼─────┼─────┤
│52│同上 │同上 │96年6 │100元 │海景世│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界器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股份有│詐欺取財既│ │
│ │ │ │ │ │限公司│遂罪 │ │
├─┼────┼────┼───┼────┼───┼─────┼─────┤
│53│同上 │同上 │96年6 │900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桂林 │遂罪 │ │
├─┼────┼────┼───┼────┼───┼─────┼─────┤
│54│同上 │同上 │96年6 │1,200元 │新視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眼鏡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5│同上 │同上 │96年6 │3,000元 │大溪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爾夫球│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場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6│同上 │同上 │96年7 │703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板橋 │遂罪 │ │
├─┼────┼────┼───┼────┼───┼─────┼─────┤
│57│臺灣美國│00000000│95年7 │1,656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運通國際│0000000 │月31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股份有限│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公司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同上 │同上 │95年7 │475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1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同上 │同上 │95年8 │1,295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同上 │同上 │95年8 │515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同上 │同上 │95年8 │1,460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同上 │同上 │95年8 │877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同上 │同上 │95年8 │1,479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同上 │同上 │95年8 │1,399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同上 │同上 │95年8 │759元 │NET 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1日│ │橋二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同上 │同上 │95年8 │598元 │NET 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1日│ │橋二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同上 │同上 │96年2 │1,695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同上 │同上 │96年2 │1,459元 │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同上 │同上 │96年2 │32,800元│家樂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 板橋│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預借現金│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日期 │金額(新│所屬自動│ │之宣告刑 │
│ │ │ │ │臺幣) │櫃員機 │ │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6年6月7│80,000元│撥付至華│起訴書認犯│無罪。 │
│ │銀行 │00000000│日 │ │南銀行18│刑法第339 │ │
│ │ │ │ │ │00000000│條第1項之 │ │
│ │ │ │ │ │36號帳戶│詐欺取財罪│ │
├─┼────┼────┼────┼────┼────┼─────┼─────┤
│2 │同上 │同上 │96年7月 │6,000元 │萬泰商銀│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13 日 │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附表十四
(黃慶華以玩命科技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入吳根旺帳戶明細)┌──┬─────────┬───────┬─────┐
│編號│銀行帳戶 │日期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北三重│95年7 月10日 │61,770元 │
│ │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 │同上 │95年8 月10日 │61,570元 │
├──┼─────────┼───────┼─────┤
│3 │同上 │95年9 月8 日 │71,870元 │
├──┼─────────┼───────┼─────┤
│4 │同上 │95年10月11日 │70,850元 │
├──┼─────────┼───────┼─────┤
│5 │同上 │95年11月10日 │70,050元 │
├──┼─────────┼───────┼─────┤
│6 │同上 │95年12月8 日 │75,250元 │
├──┼─────────┼───────┼─────┤
│7 │同上 │96年1 月10日 │75,250元 │
├──┼─────────┼───────┼─────┤
│8 │同上 │96年2 月5 日 │105,000 元│
├──┼─────────┼───────┼─────┤
│9 │同上 │96年3 月9 日 │75,500元 │
├──┼─────────┼───────┼─────┤
│10 │同上 │96年4 月10日 │80,450元 │
├──┼─────────┼───────┼─────┤
│11 │同上 │96年5 月10日 │81,620元 │
├──┼─────────┼───────┼─────┤
│12 │同上 │96年6 月8 日 │82,500元 │
└──┴─────────┴───────┴─────┘
附表十五(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編│發卡銀行│信用卡號│申請日期│申請文件及不實│罪 名 │被告林義註│被告吳根旺之│
│號│ │碼 │ │之申請資料 │ │之宣告刑及│宣告刑及減得│
│ │ │ │ │ │ │減得刑 │刑 │
├─┼────┼────┼────┼───────┼─────┼─────┼──────┤
│1 │遠東國際│00000000│96年2 月│①申請書(填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陸│
│ │商業銀行│00000000│26日 │吳根旺為玩命科│條第1 項之│陸月,減為│月,如易科罰│
│ │ │ │ │技公司工程師,│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參│金,以新臺幣│
│ │ │ │ │年薪84萬元不實│遂罪 │月。 │壹仟元折算壹│
│ │ │ │ │資料) │ │ │日,減為有期│
│ │ │ │ │②全民健康保險│ │ │徒刑參月,如│
│ │ │ │ │卡 │ │ │易科罰金,以│
│ │ │ │ │③身分證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 │永豐信用│00000000│96年6 月│①申請書(填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陸│
│ │卡股份有│00000000│13日 │吳根旺為玩命科│條第1 項之│陸月。 │月,如易科罰│
│ │限公司 │ │ │技公司主任,年│詐欺取財既│ │金,以新臺幣│
│ │ │ │ │收入112 萬元不│遂罪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實資料) │ │ │日。 │
│ │ │ │ │②全民健康保險│ │ │ │
│ │ │ │ │卡 │ │ │ │
│ │ │ │ │③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存摺(按月存入│ │ │ │
│ │ │ │ │金額充作玩命科│ │ │ │
│ │ │ │ │技公司薪資) │ │ │ │
├─┼────┼────┼────┼───────┼─────┼─────┼──────┤
│3 │國泰世華│未核卡 │96年6 月│申請書(填載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肆│
│ │商業銀行│ │13日 │根旺為玩命科技│條第3 項、│肆月。 │月,如易科罰│
│ │ │ │ │公司主任,年薪│第1 項之詐│ │金,以新臺幣│
│ │ │ │ │112 萬元不實資│欺取財未遂│ │壹仟元折算壹│
│ │ │ │ │料) │罪 │ │日。 │
└─┴────┴────┴────┴───────┴─────┴─────┴──────┘
附表十六(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簽帳消│詐得銀行│消費地點 │罪名 │被告林義註│
│號│ │碼 │費日期│代墊金額│ │ │之宣告刑及│
│ │ │ │ │(新臺幣│ │ │減得刑 │
│ │ │ │ │) │ │ │ │
├─┼────┼────┼───┼────┼─────┼─────┼─────┤
│1 │遠東國際│00000000│96年3 │772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商業銀行│00000000│月27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96年4 │666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6年4 │1,325 元│台亞土城中│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央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6年4 │123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6年4 │1,140 元│金城加油站│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4日│ │有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96年4 │2,940 元│統帥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 │同上 │同上 │96年4 │2,340 元│NIGHT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PARIS CLUB│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8 │同上 │同上 │96年5 │113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 │同上 │同上 │96年5 │5,080 元│新皮屋國際│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有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5 │32,208 │恆安旅行社│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元 │股份有限公│條第1 項之│肆月。 │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5 │14,500 │康福旅行社│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元 │股份有限公│條第1 項之│肆月。 │
│ │ │ │ │ │司內湖分 │詐欺 │ │
├─┼────┼────┼───┼────┼─────┼─────┼─────┤
│12│同上 │同上 │96年5 │93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3│同上 │同上 │96年5 │1,177 元│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4│同上 │同上 │96年6 │598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一般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5│同上 │同上 │96年6 │114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6│同上 │同上 │96年6 │1,560 元│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9日 │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7│同上 │同上 │96年6 │553元 │和信電訊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板橋雙十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8│同上 │同上 │96年6 │1,080 元│東森得易購│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4日│ │股份有限公│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司台北分公│詐欺取財既│ │
│ │ │ │ │ │司 │遂罪 │ │
├─┼────┼────┼───┼────┼─────┼─────┼─────┤
│19│同上 │同上 │96年6 │7,665 元│統帥舞廳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0│同上 │同上 │96年6 │12,000 │心心餐飲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元 │ │條第1 項之│肆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1│同上 │同上 │96年6 │105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2│同上 │同上 │96年6 │1,800 元│統順交通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3│同上 │同上 │96年6 │783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24│同上 │同上 │96年6 │2,400 元│欣娉有限公│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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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同上 │同上 │96年6 │2,680 元│林口高爾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球場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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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上 │同上 │96年6 │680元 │全虹通信-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西園店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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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同上 │同上 │96年7 │3,960 元│ViVa TV-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中購媒體科│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技股份有限│詐欺取財既│ │
│ │ │ │ │ │公司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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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同上 │同上 │96年7 │130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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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同上 │同上 │96年7 │2,890 元│統帥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5日 │ │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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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同上 │同上 │96年7 │9,000 元│紅陽科技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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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同上 │同上 │96年7 │3,675 元│樂城事業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車音響材料│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行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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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同上 │同上 │96年7 │8,366 元│凱悅視聽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城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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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同上 │同上 │96年7 │145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9日 │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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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同上 │同上 │96年7 │1,300 元│邁達高爾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9日 │ │- 中和店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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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同上 │同上 │96年7 │1,555 元│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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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同上 │同上 │96年7 │478元 │康是美生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藥妝店- 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園門市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37│同上 │同上 │96年7 │400元 │游記太陽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5日 │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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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同上 │同上 │96年7 │109元 │台亞板橋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化路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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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同上 │同上 │96年8 │780元 │復興航空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輸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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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永豐信用│00000000│96年6 │1,628 元│3-1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卡股份有│00000000│月27日│ │新平安2500│條第1 項之│參月。 │
│ │限公司 │ │ │ │專案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1│同上 │同上 │96年7 │321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限公司- 桂│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林店一般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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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同上 │同上 │96年7 │275元 │車麗屋汽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百貨股份有│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限公司-板 │詐欺取財既│ │
│ │ │ │ │ │橋店 │遂罪 │ │
├─┼────┼────┼───┼────┼─────┼─────┼─────┤
│43│同上 │同上 │96年7 │1,400元 │康是美藥妝│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店- 西園門│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市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44│同上 │同上 │96年7 │530元 │豪華大戲院│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4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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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同上 │同上 │96年7 │2,172 元│北濱育樂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業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八里國│詐欺取財既│ │
│ │ │ │ │ │際高爾夫球│遂罪 │ │
│ │ │ │ │ │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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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同上 │同上 │96年7 │260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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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同上 │同上 │96年7 │128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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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同上 │同上 │96年7 │1,188 元│3-1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ViVa -中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167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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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同上 │同上 │96年7 │1,011 元│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0│同上 │同上 │96年7 │318元 │躍獅行銷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西園藥局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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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同上 │同上 │96年7 │6,600 元│元賀旅行社│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股份有限公│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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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同上 │同上 │96年7 │546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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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同上 │同上 │96年7 │5,900 元│適合您汽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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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同上 │同上 │96年7 │2,730 元│財團法人台│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灣高爾夫俱│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樂部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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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同上 │同上 │96年7 │1,626 元│3-2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新平安2500│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專案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6│同上 │同上 │96年7 │1,470 元│台灣人壽-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中正機場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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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同上 │同上 │96年7 │1,445 元│昇恆昌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有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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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上 │同上 │96年7 │2,800 元│明台產物保│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險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59│同上 │同上 │96年8 │780元 │復興航空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輸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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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同上 │同上 │96年8 │298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1│同上 │同上 │96年8 │1,445 元│昇恆昌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有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2│同上 │同上 │96年8 │165元 │EST CO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IDAS SKY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WALK C │詐欺取財既│ │
│ │ │ │ │ │MACAU MO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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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同上 │同上 │96年8 │17,588 │MIN AN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元 │HOTEL │條第1 項之│肆月。 │
│ │ │ │ │ │ZHUHAI CN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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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同上 │同上 │96年8 │894元 │台灣中油關│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西服務區站│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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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同上 │同上 │96年8 │2,600 元│6-1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ViVa TV-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中購010104│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6│同上 │同上 │96年8 │298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7│同上 │同上 │96年9 │7,500 元│麗代餐廳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8│同上 │同上 │96年9 │799元 │1-1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東森得易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00000000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69│同上 │同上 │96年9 │1,431 元│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5日 │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0│同上 │同上 │96年9 │1,958 元│3-1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6日 │ │ViVaTV- 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購0101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1│同上 │同上 │96年9 │779元 │和信電訊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板橋雙十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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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同上 │同上 │96年9 │120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3│同上 │同上 │96年9 │889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9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4│同上 │同上 │96年9 │660元 │3-2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東森得易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00000000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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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同上 │同上 │96年9 │1,590 元│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一般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6│同上 │同上 │96年9 │1,635 元│礁溪高爾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俱樂部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7│同上 │同上 │96年9 │911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8│同上 │同上 │96年9 │799元 │東森得易購│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4日│ │0484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79│同上 │同上 │96年9 │288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一般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0│同上 │同上 │96年9 │5,000 元│寶興錄影帶│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1│同上 │同上 │96年9 │136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2│同上 │同上 │96年9 │1,380 元│曼都麗仕店│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3│同上 │同上 │96年9 │5,870 元│ViVa TV-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中購媒體科│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技股份有限│詐欺取財既│ │
│ │ │ │ │ │公司 │遂罪 │ │
├─┼────┼────┼───┼────┼─────┼─────┼─────┤
│84│同上 │同上 │96年9 │1,250 元│菁彩美容美│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 │髮材料精品│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5│同上 │ 同上 │96年9 │198元 │躍獅行銷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西園藥局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6│同上 │ 同上 │96年9 │1,188 元│3-3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1日│ │ViVaTV- 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購0101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7│同上 │同上 │96年9 │803元 │3-2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1日│ │ViVaTV- 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購0101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8│同上 │同上 │96年9 │1,800 元│統順交通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限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89│同上 │同上 │96年9 │110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0│同上 │同上 │96年9 │472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1│同上 │同上 │96年9 │1,066 元│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2│同上 │同上 │96年9 │703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3│同上 │同上 │96年9 │1,280 元│中購媒體科│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技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4│同上 │同上 │96年9 │3,000 元│美麗華高爾│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夫球場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5│同上 │同上 │96年9 │3,912 元│3-2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ViVaTV- 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購0101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6│同上 │同上 │96年9 │1,820 元│楊梅高爾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俱樂部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7│同上 │同上 │96年9 │114元 │中華石油-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三民站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8│同上 │同上 │96年9 │560元 │3-2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東森得易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00000000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99│同上 │同上 │96年10│362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960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0 │ │ │月1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1,880 元│旭陽育樂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1 │ │ │月3日 │ │業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408元 │躍獅行銷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2 │ │ │月3日 │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西園藥局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956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3 │ │ │月3日 │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3,780 元│萬岳體育用│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4 │ │ │月4日 │ │品- 中山分│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1,940 元│躍獅行銷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5 │ │ │月5日 │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西園藥局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328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6 │ │ │月6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480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7 │ │ │月6日 │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660元 │3-3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8 │ │ │月9日 │ │東森得易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00000000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0│同上 │同上 │96年10│99元 │躍獅行銷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9 │ │ │月10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西園藥局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983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0 │ │ │月10日│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596元 │和信電訊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1 │ │ │月13日│ │份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板橋雙十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100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2 │ │ │月17日│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683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3 │ │ │月17日│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189元 │屈臣氏-埔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4 │ │ │月17日│ │墘分公司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805元 │家福股份有│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5 │ │ │月17日│ │限公司- 板│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橋店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803元 │3-3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6 │ │ │月19日│ │ViVaTV- 中│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購010104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1,011 元│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7 │ │ │月24日│ │板橋三民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328元 │台灣優力-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8 │ │ │月26日│ │海山 │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11│同上 │同上 │96年10│560元 │3-3 期: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9 │ │ │月29日│ │東森得易購│條第1 項之│參月。 │
│ │ │ │ │ │000000000 │詐欺取財既│ │
│ │ │ │ │ │ │遂罪 │ │
└─┴────┴────┴───┴────┴─────┴─────┴─────┘
附表十七(以吳根旺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預借現金│預借現金詐│預借現金│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日期 │得金額(新│所屬自動│ │之宣告刑 │
│ │ │ │ │臺幣) │櫃員機 │ │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6年6月7│80,000元 │撥付至華│原判決重複論│(空白) │
│ │銀行 │00000000│日 │ │南銀行 │罪 │ │
│ │ │ │ │ │00000000│ │ │
│ │ │ │ │ │5436號帳│ │ │
│ │ │ │ │ │戶 │ │ │
├─┼────┼────┼────┼─────┼────┼──────┼─────┤
│2 │同上 │同上 │96年7月 │6,000元 │萬泰商銀│原判決重複論│(空白) │
│ │ │ │13 日 │ │ │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遠東國際│00000000│96年9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商業銀行│00000000│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6年10月│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 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6年11月│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 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96年12月│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7 │同上 │同上 │97年1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97年2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9 │同上 │同上 │97年3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10│同上 │同上 │97年4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11│同上 │同上 │97年5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 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12│同上 │同上 │97年6月 │5,744元 │不詳 │刑法第339 條│處有期徒刑│
│ │ │ │17 日 │ │ │第1 項之詐欺│參月。 │
│ │ │ │ │ │ │取財既遂罪 │ │
│ │ │ │ │ │ │ │ │
└─┴────┴────┴────┴─────┴────┴──────┴─────┘
附表十八(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簽帳消│詐得銀行│消費地│罪名 │被告林義註│
│號│ │碼 │費日期│代墊金額│點 │ │之宣告刑及│
│ │ │ │ │(新臺幣│ │ │減得刑 │
│ │ │ │ │) │ │ │ │
├─┼────┼────┼───┼────┼───┼─────┼─────┤
│1 │國泰世華│00000000│95年7 │1,950 元│誠品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商業銀行│00000000│月26日│ │門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95年7 │207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5年8 │1,093 元│加得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板 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加油站│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5年8 │1,104 元│加得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板 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加油站│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5年8 │200元 │傑昇-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十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95年8 │79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6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7 │同上 │同上 │95年9 │5,959 元│錢櫃企│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業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司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95年9 │2,100 元│大屯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7日│ │爾夫球│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場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9 │同上 │同上 │95年10│30,000 │建春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元 │電器有│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10│同上 │同上 │95年10│480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1│同上 │同上 │95年10│511元 │和信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訊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有限公│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司-板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橋店 │ │。 │
├─┼────┼────┼───┼────┼───┼─────┼─────┤
│12│同上 │同上 │95年10│50元 │杏一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療用品│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股份有│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限公司│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3│同上 │同上 │95年10│189元 │杏一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療用品│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股份有│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限公司│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4│同上 │同上 │95年10│60元 │杏一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療用品│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股份有│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限公司│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5│同上 │同上 │95年10│256元 │加得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板 橋│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加油站│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6│新竹商銀│00000000│95年10│1,310 元│華都俱│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月3日 │ │樂部有│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7│同上 │同上 │95年10│334元 │康是美│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生活藥│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妝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西園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8│同上 │同上 │95年10│4,120 元│旭陽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樂事業│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股份有│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限公司│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19│同上 │同上 │95年10│16,000 │萬板牙│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元 │醫診所│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20│香港商香│00000000│95年9 │8,800 元│全虹通│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港上海匯│00000000│月7日 │ │信- 西│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豐銀行 │ │ │ │園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1│同上 │同上 │95年9 │880 元 │伸達民│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權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2│同上 │同上 │95年9 │798元 │伸達民│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權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3│同上 │同上 │95年9 │990元 │萬岳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4日│ │動用品│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民生│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店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4│同上 │同上 │95年9 │310元 │尚智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4日│ │動世界│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板橋│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中山分│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公司 │ │。 │
├─┼────┼────┼───┼────┼───┼─────┼─────┤
│25│同上 │同上 │95年9 │2,800 元│大白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股份有│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26│同上 │同上 │95年10│158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27│同上 │同上 │95年10│818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28│同上 │同上 │95年10│7,092 元│東森得│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易購股│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份有限│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公司台│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北分公│ │。 │
│ │ │ │ │ │司 │ │ │
├─┼────┼────┼───┼────┼───┼─────┼─────┤
│29│同上 │同上 │95年10│69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1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30│同上 │同上 │95年10│720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31│同上 │同上 │95年10│80元 │海灣用│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4日│ │品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2│同上 │同上 │95年10│2,800 元│邁達康│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高爾夫│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中和│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店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3│同上 │同上 │95年10│6,000 元│阿波羅│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影視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4│同上 │同上 │95年10│129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35│同上 │同上 │95年10│1,600 元│高島健│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康生活│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館四川│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館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6│同上 │同上 │95年10│305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37│同上 │同上 │95年10│1,036 元│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5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38│同上 │同上 │95年10│2,080 元│新學友│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書局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39│同上 │同上 │95年10│300元 │宏龍通│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訊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40│同上 │同上 │95年10│20,000 │建春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元 │電器有│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41│同上 │同上 │95年10│334元 │屈臣氏│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8日│ │-埔 墘│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分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42│同上 │同上 │95年10│929元 │家福股│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板橋店│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一般 │ │。 │
├─┼────┼────┼───┼────┼───┼─────┼─────┤
│43│同上 │同上 │95年10│526元 │中國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油環河│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南路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44│同上 │同上 │95年10│84元 │康是美│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生活藥│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妝店長│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順門市│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45│同上 │同上 │95年10│406元 │中國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油環河│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南路站│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附表十九(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預借現│預借現金│預借現金所│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金日期│金額(新│屬自動櫃員│ │之宣告刑及│
│ │ │ │ │臺幣) │機 │ │減得刑 │
├─┼────┼────┼───┼────┼─────┼─────┼─────┤
│1 │國泰世華│00000000│95年10│1,000 │ATM-自動化│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月28日│ │設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
│ │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 │新竹商銀│00000000│95年10│20,000元│新竹國際商│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月4日 │ │業銀行 │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貳│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
(黃慶華以玩命科技公司薪資轉帳名義轉入吳萬福帳戶)
┌──┬─────────┬───────┬─────┐
│編號│銀行帳戶 │日期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埔墘分│95年7月10日 │94,580元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2 │同上 │95年8月10日 │93,750元 │
├──┼─────────┼───────┼─────┤
│3 │同上 │95年9月8日 │94,050元 │
└──┴─────────┴───────┴─────┘
附表二十一(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
┌─┬────┬────┬────┬────────┬─────┬─────┐
│編│發卡銀行│信用卡號│申請日期│申請文件 │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 │ │ │之宣告刑及│
│ │ │ │ │ │ │減得刑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5年8 月│①申請書(填載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31日 │ 萬福為玩命科技│條第1 項之│陸月,減為│
│ │ │ │ │ 公司主任,年收│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參│
│ │ │ │ │ 入120 萬元不實│遂罪 │月。 │
│ │ │ │ │ 資料) │ │ │
│ │ │ │ │②身分證 │ │ │
│ │ │ │ │③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 │ │ 影本 │ │ │
│ │ │ │ │④勞工保險局製發│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 │ │
│ │ │ │ │ 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⑤華南商業銀行存│ │ │
│ │ │ │ │ 摺(按月存入金│ │ │
│ │ │ │ │ 額充作玩命科技│ │ │
│ │ │ │ │ 公司薪資) │ │ │
├─┼────┼────┼────┼────────┼─────┼─────┤
│2 │荷蘭銀行│00000000│95年8 月│①申請書(填載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30日 │ 萬福為玩命科技│條第1 項之│陸月,減為│
│ │ │ │ │ 公司主任,年收│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參│
│ │ │ │ │ 入120 萬元不實│遂罪 │月。 │
│ │ │ │ │ 資料) │ │ │
│ │ │ │ │②身分證影本 │ │ │
│ │ │ │ │③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台北富邦│00000000│95年9 月│申請書(填載吳萬│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商業銀行│00000000│8 日 │福為玩命科技公司│條第1 項之│陸月,減為│
│ │ │ │ │主任,年收入120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參│
│ │ │ │ │萬元不實資料)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華南商業│00000000│95年9 月│①申請書(填載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8 日 │萬福為玩命科技公│條第1 項之│陸月,減為│
│ │ │ │ │司主任,年收入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參│
│ │ │ │ │120 萬元不實資料│遂罪 │月。 │
│ │ │ │ │) │ │ │
│ │ │ │ │②身分證影本 │ │ │
│ │ │ │ │③華南銀行存摺影│ │ │
│ │ │ │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二(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簽帳消│詐得銀行│消費地點│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費日期│代墊金額│ │ │之宣告刑及│
│ │ │ │ │(新臺幣│ │ │減得刑 │
│ │ │ │ │) │ │ │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5年9 │1,220 元│伸達民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月6日 │ │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95年10│25,000 │建春行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元 │器有限公│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5年11│12,890 │家福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元 │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板橋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5年11│9,344 元│太平洋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光百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5年11│12,900 │森輝旅行│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1日│元 │社股份 │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同上 │95年11│9,000 元│心心餐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7 │荷蘭銀行│00000000│95年11│3,982 元│和信電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00000000│月16日│ │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板橋│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雙十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8 │同上 │同上 │95年11│149元 │康是美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活藥妝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埔墘門│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市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9 │同上 │同上 │95年11│11,880 │幼敏生物│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元 │科技股份│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有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10│同上 │同上 │95年11│105元 │加得滿-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 │板橋加油│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站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1│同上 │同上 │95年11│50元 │屈臣氏-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4日│ │埔墘分公│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2│台北富邦│00000000│95年9 │2,700 元│阿耀機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商業銀行│00000000│月21日│ │行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3│同上 │同上 │95年9 │50,000 │萬板牙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元 │診所 │條第1 項之│伍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4│同上 │同上 │95年9 │743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5│同上 │同上 │95年9 │495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6│同上 │同上 │95年9 │293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7│同上 │同上 │95年10│30,000 │萬板牙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元 │診所 │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18│同上 │同上 │95年10│136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19│同上 │同上 │95年10│16,000 │萬板牙醫│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元 │診所 │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20│同上 │同上 │95年10│133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1│同上 │同上 │95年10│15,280 │建春行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7日│元 │器有限公│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22│同上 │同上 │95年10│30,000 │建春行電│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元 │器有限公│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23│同上 │同上 │95年10│95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4│同上 │同上 │95年10│950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站板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5│同上 │同上 │95年10│475元 │全國加油│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0日│ │站-板橋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6│同上 │同上 │95年11│1,930 元│旭陽育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事業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7│同上 │同上 │95年11│300元 │新視界眼│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7日 │ │鏡行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8│同上 │同上 │95年11│6,000 元│麗代餐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29│同上 │同上 │95年11│500元 │阿波羅影│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視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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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同上 │同上 │95年11│348元 │家福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1│同上 │同上 │95年11│924元 │長奇料理│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店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2│同上 │同上 │95年11│165元 │康是美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 │活藥妝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3│同上 │同上 │95年11│624元 │中興紡織│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0日│ │廠股份有│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限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4│華南商業│00000000│95年9 │249元 │康是美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月18日│ │活藥妝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西園門│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市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5│同上 │同上 │95年10│8,800 元│藝奇餐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9日│ │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6│同上 │同上 │95年10│200元 │誠品116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一)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7│同上 │同上 │95年10│1,730 元│尚智運動│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世界旗艦│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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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同上 │同上 │95年10│1,040 元│華都俱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部股份有│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限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39│同上 │同上 │95年10│320元 │康是美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2日│ │活藥妝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西園門│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市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0│同上 │同上 │95年10│2,030元 │旭陽育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5日│ │事業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有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1│同上 │同上 │95年10│1,600 元│藝奇餐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9日│ │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2│同上 │同上 │95年10│70元 │杏一醫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8日│ │用品股份│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有限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3│同上 │同上 │95年11│500元 │龍之脈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車旅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4│同上 │同上 │95年11│1,000 元│龍之脈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日 │ │車旅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5│同上 │同上 │95年11│104元 │台鐵局-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日 │ │新竹站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6│同上 │同上 │95年11│903元 │家福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4日 │ │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板橋店│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一般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7│同上 │同上 │95年11│1,300 元│邁達康高│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3日 │ │爾夫-中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和店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48│同上 │同上 │95年11│2,015 元│東華育樂│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8日 │ │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東華│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高爾夫球│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場 │ │。 │
│ │ │ │ │ │ │ │ │
├─┼────┼────┼───┼────┼────┼─────┼─────┤
│49│同上 │同上 │95年11│390元 │康是美生│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活藥妝店│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西園門│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市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0│同上 │同上 │95年11│416元 │家福股份│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0日│ │有限公司│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板橋店│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一般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1│同上 │同上 │95年11│1,000 元│加得滿-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板橋加油│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站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2│同上 │同上 │95年11│500元 │太平洋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光百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3│同上 │同上 │95年11│176元 │太平洋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光百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4│同上 │同上 │95年11│2,300 元│太平洋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光百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5│同上 │同上 │95年11│2,190 元│太平洋崇│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光百貨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6│同上 │同上 │95年11│740元 │山溪地育│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3日│ │樂事業(│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股)公司│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7│同上 │同上 │95年11│2,000 元│阿波羅影│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視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8│同上 │同上 │95年11│500元 │阿波羅影│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視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59│同上 │同上 │95年11│413元 │和信電訊│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6日│ │股份有限│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公司板橋│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雙十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三(以吳萬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銀行名稱│信用卡號│預借現│預借現金金│預借現金所│罪 名│被告林義註│
│號│ │碼 │金日期│額(新臺幣│屬自動櫃員│ │之宣告刑及│
│ │ │ │ │) │機 │ │減得刑 │
├─┼────┼────┼───┼─────┼─────┼─────┼─────┤
│1 │美商花旗│00000000│95年9 │200,000元 │撥款至華南│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銀行 │00000000│月4日 │ │銀行151200│條第1 項之│捌月,減為│
│ │ │ │ │ │623331號帳│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肆│
│ │ │ │ │ │戶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95年11│20,000元 │花旗銀行板│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12日│ │橋分行櫃員│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機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同上 │95年11│10,000元 │台新商銀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 │條第1 項之│肆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貳│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同上 │95年11│5,000元 │台新商銀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同上 │同上 │95年11│2,000元 │台新商銀 │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 │月23日│ │ │條第1 項之│參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壹│
│ │ │ │ │ │ │遂罪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荷蘭銀行│00000000│95年11│200,000元 │一次撥付至│刑法第339 │處有期徒刑│
│ │ │386332 │月7日 │ │申請人帳戶│條第1 項之│捌月,減為│
│ │ │ │ │ │ │詐欺取財既│有期徒刑肆│
│ │ │ │ │ │ │遂罪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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