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佳泓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 號,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9時30分,於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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