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2609,201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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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律師
鄭至量律師
曾梅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29日執行羈押,99年10月29日第1次延長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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