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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贊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上之顯然錯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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