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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郝廣民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廣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訴人即被告郝廣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一百年一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一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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