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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天孝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天孝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蔣天孝等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4日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8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99年11月2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0年1月23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2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蔣天孝雖否認殺人犯行,惟坦承毆打被害人,並有通聯紀錄、模擬現場照片及證人指訴供參,其殺人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且被告經警拘提到案,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在卷可稽,有事實足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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