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298,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3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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